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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行政法

發布時間: 2021-01-30 02:51:32

⑴ 俄國重要法律及頒布時間查詢

羅斯是蘇聯的法定繼承國,1993年12月通過現行憲法後,逐步建立起現行法律體系。

⑵ 中國建國後有那些關於法律法制司法方面是仿製蘇聯法律系統的,詳細闡述

前蘇聯法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影響是全面和深刻的。我國1954年憲法的制定在某種程度上說,就是以前蘇聯1936年憲法為藍本制定的。在起草討論憲法時,毛澤東給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開具的參考書就包括前蘇聯的歷部憲法,並強調每個憲法起草委員會成員都要熟讀前蘇聯憲法。劉少奇在1954年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就明確指出:我們所走過的道路就是蘇聯走過的道路。憲法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規定就是根據革命根據地政權建設的經驗,並參照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經驗規定的。比較我國1954年憲法和前蘇聯1936年憲法,就會清楚地看到兩個憲法和從憲法體制到憲法規定的政權體系是多麼的相同。憲法都有序言性的宣告,規定社會制度的原則作為總綱的內容。(註:前蘇聯憲法為「社會結構」。)有類似的關於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規定全國人民代表機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它產生最高行政機關,管理國家行政事務,但要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設立與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相似。行政機關有廣泛的管理社會職能,設有眾多的部委。最高權力機關產生法院和檢察院,它們都不是象西方國家那樣的司法獨立機構,而要對權力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可見,國家政權體制和法律機構的設立,完全是根據蘇聯模式建立的。在立法中,大量的前蘇聯法律制度被引進。重視土地法、婚姻法、刑事法律方面的立法。經濟法的概念被接受。在司法方面,關於法院的設置和上下級法院的關系,人民陪審員制度,審判的組織、刑事審判原則、審判程序也都是向蘇聯老大哥學習的。設立獨立的檢察機關並賦予法律監督職權,就完全是照搬前蘇聯的檢察制度。前蘇聯法制被運用到中國法制建設從理論到實踐的各個方面,不勝枚舉。如果說50年代中國法制建設,特別是法學理論被「蘇聯化」了,是毫不誇張的。
在法律思想和法學教育方面,前蘇聯的影響更為強烈。法學教育的空白從一開始就由蘇聯模式全面填補並相襲不變。以維辛斯基為代表的前蘇聯法學家關於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論,特別是他關於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是法律最基本特徵的觀點得到極為推崇,被中國法學家奉為最經典的馬克思主義法的解釋。全面照搬移植前蘇聯法學,在法學教育建立之初就明確地提出了這一方針,1953年教育部推出統一法學課程規定法學院(系)開設的課程是:蘇聯國家與法權史、蘇聯國家法、蘇聯刑法、土地法與集體農庄法、人民民主國家法、中國與蘇聯法院組織法、中國與蘇聯民事訴訟法、中國與蘇聯勞動法、中國與蘇聯行政法、中國與蘇聯財政法。(註:(湯能松等著:《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律教育發展史略》,第485~486頁。)從這套教學課程看出,完全是以蘇聯法律作為中國法學教學的內容,根本沒有中國法的內容。整個50、60年代,大學法學教科書基本是前蘇聯教科書的版本,課程設置是按前蘇聯的模式,課堂上講授的是前蘇聯法學理論,不僅在教材和課程的設計上照搬前蘇聯模式,就是大學、研究所、教研室的設置和教學計劃,授課方式,也無不以前蘇聯為楷模。為了移植引進前蘇聯的法學教學經驗,中國領導人請前蘇聯專家按前蘇聯模式建立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全套模擬模擬的前蘇聯法學教學在中國起著示範作用

⑶ 關於俄羅斯法律問題

俄羅斯是蘇聯的法定繼承國,年12月通過現行憲法後,逐步建立起現行法律體系。該法律體系的特點,是不僅借鑒歐美憲政國家的具體法律制度,而且保留了自己60%—70%的法律文化傳統。由於中俄兩國在過去有著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體系,目前又都處於經濟體制轉型時期,面臨著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由於中俄兩國的改革都存在「摸著石頭過河」的問題,而且俄羅斯的改革已走在了我們的前面,所以俄羅斯法律體系應該是我們關注的對象。及時和深入地研究俄羅斯憲法為核心的現行法律體系,對我國具有重要的信息和借鑒作用,對探索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憲政的可行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本研究方向在我國俄羅斯憲法研究領域,已佔據領先地位。其主要表現如下:
本研究方向出版發表的著作、論文在數量、質量上居全國同類院校前列。例如,本研究方向在俄羅斯憲法研究領域已獨著、主編出版專著6部,以俄羅斯部分撰稿人身份參編出版國家主編教材、專著5部,發表論文文章近百篇。其中,較重要的有:劉向文主編的28萬字專著《蘇共喪失執政地位的原因及其教訓》(國防大學出版社1996年2月版)、劉向文和宋雅芳二人合著的42萬字專著《俄羅斯聯邦憲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劉向文獨著的55萬字專著《俄國政府與政治》(台灣五南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10月版)、劉春萍獨著的《當代俄羅斯通論》(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
本研究方向在俄羅斯憲法研究方面的領先地位得到研究機構和高校的認可。例如,中央國家機關、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北京的一些重點大學在撰寫專著、國家組編教材、大詞典時,往往請劉向文承擔俄羅斯或蘇聯部分的撰寫任務。又如,許多重點大學的教授、博士承認劉向文在俄憲法研究方面的權威性。劉向文出版的專著幾乎成為許多人在俄羅斯憲法領域的工具書。國家行政學院某教授、博士甚至在其撰寫的論文注釋中寫到:「以上根據劉向文教授口述材料撰寫」。再如,在國家重點學科基礎上組建的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已聘任劉向文為其客座教授,並邀請劉向文為其研究生講授俄憲法知識。
本研究方向的領先地位被台灣著名出版商確認。例如,2000年10月,台灣著名的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副總編王翠華致函法律出版社稱,「貴社出版的《俄羅斯聯邦憲政制度》一書,內容翔實,資料新穎,為不可多得的專業書籍,我社擬洽取版權在台出版」。2002年10月,劉向文獨著的《俄羅斯政府與政治》已在台灣出版。
2002年1月,本研究方向負責人劉向文被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副部級)聘任為北京地區以外唯一的一個特約研究員,負責獨聯體東歐國家議會的研究和咨詢。目前,劉向文的研究報告已被研究室採納三個,而他的委託資源還源源不斷。
本研究方向將在我國俄羅斯行政法研究領域填補空白。眾所周知,中國政法大學王明揚老先生撰寫了英、美、法三國行政法專著,中國人民大學楊建順撰寫了日本行政法。但俄羅斯行政法的研究在我國尚屬空白。我國學者甚至不了解俄羅斯已在1984年和2001年先後通過了兩部行政法典。本研究方向負責人劉向文在今年年內獨譯出版的《俄羅斯行政法典(匯編)》將填補這方面的空白,將上述兩部法典介紹給我國行政法專家學者。劉春萍關於俄羅斯行政法研究的一系列論文(《俄羅斯行政法邏輯起點的轉換》、《俄羅斯聯邦行政程序制度述評》等),也填補了我國學者在俄羅斯行政法研究領域的空白。
今後,本研究方向將加大研究力度,鞏固在俄羅斯憲法研究領域的領先地位,攀登俄羅斯行政法學術研究的高峰。
如果按目前通行的劃分法系的方法把世界各國的法律歸為兩大法系一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則俄羅斯的法律應歸入大陸法系之中。

俄羅斯的法律之所以屬於大陸法系,是因為它具有大陸法的一些基本特徵:第一,強調議會立法(實質上是專家立法,只是加蓋了議會的橡皮圖章),在司法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機構制定頒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國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創造新的法律。第二,強調國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訂統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極少遵從先例,即在審理一個新案時未必要按照別的法院以往對類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決。

憲法制度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俄羅斯的憲法改革勢在必行。現行憲法是原蘇聯時期原蘇聯共產黨執政時頒布實施的,其主要內容在前面的《俄羅斯現行的政治體制》中已經闡述過。

現在俄羅斯有兩部憲法草案,一部是聯邦憲法委員會起草的。這部憲法的主要內容是:強調聯邦條約是憲法的組成部分,主張取消人民代表大會制、建立兩院制議會,強調立法、執行、司法機構間的分權與制約平衡,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應該與執行機構權力分開。

另一部憲法草案是葉利欽總統另組班子草擬的「總統憲法草案」。這部憲法有三大突出特點:第一,確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第二,在俄羅斯實行總統制國體;第三,取消人民代表大會,重建議會。草案的主要內容是:總統是國家元首,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是俄羅斯聯邦最高公職人員,在國外代表俄羅斯聯邦;除政府總理的人選需經聯邦大會批准外,其餘內閣成員由總統直接任命。在同聯邦委員會磋商後,根據政府總理提名任命或解除聯邦部長和各部門領導人的職務;向聯邦委員會提出憲法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最高法院和總檢察院法官的候選人;武裝力量高級指揮員也由總統任命;總統有權提前解散議會。草案規定的聯邦議會是聯邦大會,由聯邦委員會(上院)和國家杜馬(下院)組成,它是聯邦最高代表機關,由它通過聯邦法律,並實施憲法規定的監督職能。兩院制的聯邦大會(議會)同時選舉產生,任期4年。在未選舉之前,目前的聯邦最高蘇維埃和政府的全權延長到新議會和新政府產生為止。

這兩部憲法草案中大約有60%的內容是相同的,如都強調聯邦條約是憲法的組成部分,都主張取消人民代表大會、建立兩院制議會等,但它們在實質性的內容上有巨大區別。憲法委員會草案強調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平行地位,而總統憲法草案則強調總統制共和國國體,強調總統的權力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地位。

俄羅斯聯邦議會和俄總統目前正就究竟以哪一部草案作為未來國家憲法的立法原則和基礎的問題展開激烈的斗爭,不難預料,其最終結果是兩部憲草合二為一,取「長」補「短」,並以此作為立憲的原則和基礎。

⑷ 闡述為什麼我國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法典.

長期以來,統一的行政法典一直被許多人視為非分之想。行政權的不斷擴張、行政事務的紛繁復雜以及國外鮮有行政法典的現實,使行政法法典化的思路一直難以被立法部門及行政法學界的主流所接受。但隨著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及國內外行政法治的發展,克服行政法法典化的技術障礙已觸手可及,在此背景下,中國行政法是否應和其他部門法一樣,選擇一條法典化的發展道路,這關系著中國行政法發展的宏觀戰略和未來形貌,值探討。
一、行政法法典化的技術障礙
迄今為止,認定行政法難以法典化的理由顯然出自技術方面的考慮。「行政法之所以不存在統一的法典,其原因有三:第一,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行政關系過於廣泛,且多種多樣,各種不同的行政關系又在較大的別,很難以統一的規范加以調整;第二,部分行政關系的穩定性低,變動性大,有必要留給法律位階較低的法規和規章調整,而不宜由統一法典進行規范;第三,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較晚,規范各種行政關系的基本原則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則雖已形成,但尚不完全成熟,從而不具備將之編篡成統一法典的條件。」①為了論述的方便,筆者將上述三點原因分別概括為行政關系廣泛說、行政關系不穩定說、行政法不成熟說。首先,對於行政關系廣泛說,筆者認為並不
能服眾。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很難說行政法的調
整對象比民法的調整對象更廣泛。現代行政權的
觸角盡管已延伸至從搖籃到墓地的時空領域和社
會領域,但其基礎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財產及人
身關系,即民事關系。從這種意義上說,無論被
塗上了權力色彩的行政關系如何擴張,其范圍都
難以超越作為其基礎的民事關系。就淵源而言,
總是先有涉及搖籃和墓地的民事關系,才會有針
對搖籃和墓地的行政關系;總是先有涉及互聯網
上的「網財」的民事關系,才會有針對「網財」
的行政關系。作為公法關系的行政關系與作為私
法關系的民事關系之間的這種淵源關系,使行政
關系廣泛說失去了賴以立論的歷史佐證。而且,
行政活動的種類再多,也多不過民事活動,甚至
不見得多於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動。而不同的行政
關系之間的差別,也很難說比不同民事關系之間
的差別更大,甚至不好說比不同性質的犯罪間的
差別更大。更何況,行政關系的廣泛性是近現代
行政權擴張的結果,在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
是最好的政府」的年代,西方國家行政關系的范
圍並不算廣泛,但行政法的法典化仍然沒有實現。
因此,按照行政關系廣泛說的邏輯,既解釋不通
民法和刑法何以能夠法典化的現實,也解釋不通
在行政關系簡單的年代行政法何以仍然沒有實現
法典化的現象,以行政關系廣泛說為依據來反對
行政法的法典化,恐怕難以自圓其說。
其次,就行政關系不穩定說而言,其立論的
依據,實際上是擔心統一的行政法典會損害行政
機關應對豐富多彩的社會事務的能力,但這種擔
心實際上並不必要。因為,統一的行政法典並不
會將所有的行政法規范一網打盡———正如民法典
也沒有將所有的民事規范一網打盡一樣,統一的
行政法典既不會完全取代法律位階較低的行政法
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也不會取消行政機
關的自由裁量權及行政立法權,甚至不會影響立
法機關在行政法典之外製定單項行政法律的權力,
因而不會損害行政機關的應急能力,也不會降低
行政機關的回應性。
最後,對於當今各國罕有行政法典的原因,
應當承認,行政法不成熟說提出了一種非常有力的解釋。正是由於行政法及行政法學的不成熟,
才導致支持行政法法典化的主張無論在立法實踐
領域還是學術研究領域都難以占據主流地位。但
另一方面,任何法律部門及法律學科都有一個由
不成熟走向成熟的發展過程,而法典化則是其成
熟與否的重要標志。顯然,行政法不成熟說有助
於我們認識行政法在過去為何無法實現法典化,
卻不能用來否定行政法法典化的未來趨勢。隨著
行政法及行政法學的漸趨成熟,行政法完全可以
緊隨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門法的腳步,走上一條
法典化的發展道路。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法典化的技術障礙不
僅在理論上可以克服,在實踐中也同樣可以跨越。
拋開已成為歷史的德國、前蘇聯等國在此方面的
努力不談,《荷蘭一般行政法》的生效、一些國
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典所呈現出的實體化的傾向
(即,行政程序法中納入實體性條款)、以及卷帙
浩繁的美國聯邦行政法典的編篡,都表明阻礙行
政法法典化的技術障礙絕非堅不可摧。
二、行政法法典化的非技術障礙
如果說過去各國行政法難以實現法典化的原
因主要出自技術障礙的話,目前阻礙我國行政法
法典化的深層原因則主要出自非技術障礙。這種
非技術障礙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是對行政法法
典化的現實意義認識不足,二是行政領域的立法
存在路徑依存。
(一)對行政法法典化的現實意義認識不足
行政法法典化的意義不僅在於使行政法形式
上更加美觀,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如下現實意義:
1.減少行政法制中的法律沖突
法典化最明顯好處在於它能夠減少和避免行
政領域單項立法之間的法律沖突。在法典化之前,
由於在行政領域存在著若干個單項法律,這些法
律盡管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但
由於其側重點不同、參與起草的部門不同、審議
的人員不同、制定的時間及背景不同,因而在同
一事項上的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同時由於各個
單項立法均屬同一個法律位階,互不隸屬,且缺
乏可以統轄這些單項立法的行政法律原則,這樣
在同一事項上的不同規定就演變成為法律沖突。
而在法典化之後,行政領域的一些單項立法被並
入行政法典之中,且行政法典確立了統一適用於
行政一般領域的行政法原則,這既有利於避免或
減少在同一事項上存在不同的法律規定,又有利
於解決因這些不同的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法律沖突。
2.彌補行政法制中的法律空白
盡管我國的行政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
但行政法領域的法律空白依然存在,而且還會繼
續存在。由於行政領域的單項法律均各管一段,
在這些單項法律間的空白地帶行政權就處於無法
可依的狀態。在此無法可依的空白地帶,無論行
政機關有所做為還是裹足不前,均會均會授人以
柄,受到來自不同利益群體的責難。而統一的行
政法典通過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可以為行
政機關在法律空白地帶行使權力或約束權力提供
法律依據,從而彌補行政法制中的法律空白,使
政府擺脫進退失據的尷尬境地。
3.減少行政法制中的重復條款
在目前單項行政法律中,存在著一些內容完
全雷同或基本相近的條款。例如,無論行政處罰
法、行政許可法,還是起草過程中的行政強製法,
均有內容相近的關於行政公開的條款。這些內容
重復的條款,不僅增加了行政法制中的條款數量,
製造了行政法條款的虛假繁榮,而且還為起草、
審議及學習掌握該條款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量。制
定統一的行政法典可以將這些內容雷同或相近的
條款合並集中,從而消除行政法制中的條款泡沫。
4.避免公法拖累私法
盡管私法公法化是一股世界性的潮流,公法
與私法之間仍然存在著一條大致清晰的分界線。
但在我國,公法與私法的界限卻常常為人所忽視,
從而導致私法侵凌公法的現象,即在原本屬於私
法體系的法律文件中不適當地吸納公法條款。而
基於該公法條款而引發的爭議,又拖累了該私法
文件的審議通過,由此導致公法拖累私法的現象。
有關行政壟斷條款的爭議對於反壟斷法的影響,
即是公法拖累私法的典型事例。②
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公法拖累私法的現象的
出現,其原因固然非常復雜。但公法與私法之間
的界線不被國人所尊重,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而行政法典的出台,有助於國人明確公法與私法
的界線,從而有助於消除或減少公法拖累私法的
現象。
應當指出的是,對於行政法法典化的上述現
實意義,無論學界還是立法部門在理解上並不存
在困難,但由於對行政法法典化的現實意義認識
不足,學界和立法部門對行政法的法典化表現得
相當冷淡。

⑸ 論行政法學的三個流派

管理論主要在前蘇聯、東歐國家和我國計劃經濟時代流行,主張行政法調整行版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關系,權其重點是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行為,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以建立和維護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實現管理任務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可以稱為管理法。該學派認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國家

⑹ 俄羅斯的法律體系

俄羅斯法律制度總的特點

如果按目前通行的劃分法系的方法把世界各國的法律歸為兩大法系一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則俄羅斯的法律應歸入大陸法系之中。

俄羅斯的法律之所以屬於大陸法系,是因為它具有大陸法的一些基本特徵:第一,強調議會立法(實質上是專家立法,只是加蓋了議會的橡皮圖章),在司法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機構制定頒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國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創造新的法律。第二,強調國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訂統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極少遵從先例,即在審理一個新案時未必要按照別的法院以往對類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決。

憲法制度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俄羅斯的憲法改革勢在必行。現行憲法是原蘇聯時期原蘇聯共產黨執政時頒布實施的,其主要內容在前面的《俄羅斯現行的政治體制》中已經闡述過。

現在俄羅斯有兩部憲法草案,一部是聯邦憲法委員會起草的。這部憲法的主要內容是:強調聯邦條約是憲法的組成部分,主張取消人民代表大會制、建立兩院制議會,強調立法、執行、司法機構間的分權與制約平衡,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應該與執行機構權力分開。

另一部憲法草案是葉利欽總統另組班子草擬的「總統憲法草案」。這部憲法有三大突出特點:第一,確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第二,在俄羅斯實行總統制國體;第三,取消人民代表大會,重建議會。草案的主要內容是:總統是國家元首,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是俄羅斯聯邦最高公職人員,在國外代表俄羅斯聯邦;除政府總理的人選需經聯邦大會批准外,其餘內閣成員由總統直接任命。在同聯邦委員會磋商後,根據政府總理提名任命或解除聯邦部長和各部門領導人的職務;向聯邦委員會提出憲法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最高法院和總檢察院法官的候選人;武裝力量高級指揮員也由總統任命;總統有權提前解散議會。草案規定的聯邦議會是聯邦大會,由聯邦委員會(上院)和國家杜馬(下院)組成,它是聯邦最高代表機關,由它通過聯邦法律,並實施憲法規定的監督職能。兩院制的聯邦大會(議會)同時選舉產生,任期4年。在未選舉之前,目前的聯邦最高蘇維埃和政府的全權延長到新議會和新政府產生為止。

這兩部憲法草案中大約有60%的內容是相同的,如都強調聯邦條約是憲法的組成部分,都主張取消人民代表大會、建立兩院制議會等,但它們在實質性的內容上有巨大區別。憲法委員會草案強調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平行地位,而總統憲法草案則強調總統制共和國國體,強調總統的權力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地位。

俄羅斯聯邦議會和俄總統目前正就究竟以哪一部草案作為未來國家憲法的立法原則和基礎的問題展開激烈的斗爭,不難預料,其最終結果是兩部憲草合二為一,取「長」補「短」,並以此作為立憲的原則和基礎。

⑺ 什麼是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

1、任何個人、組織如果不處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而處在其他法律關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對人的地位,不能賦予其「行政相對人」稱謂。

2、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有時是直接的,有時影響可能是間接的,作為個人、組織,無論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還是間接影響,都是行政相對人。

(7)蘇聯行政法擴展閱讀:

1、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2、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而且還要求其必須承擔因其行為所引起的相應法律後果。承擔法律後果就必須明確主體。

3、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4、公務員不是一個行政主體,但行政主體又離不開公務員。行政主體是由一個個公務員組成的集合概念,脫離了國家公務員,行政主體僅是一個抽象概念。

⑻ 根據行政行為所針對的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的標准,可以將行政行為分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一方(為了行文的方便,以下簡稱「公民個體」)的行為與我們所熟知的行政行為有重大差異。行政法是憲政時代的產物,其核心是要求行政主體依法行政,因而行政法對行政行為進行了理性化的設計,盡管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行政法對行政行為的設計有所區別,但就總體而言,行政行為都是法定的、封閉式的,由行政法來規定其類型、用途、行為方式和程序。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行政法「要求沒有不受控制的行政權力,也要求沒有政府責任的空白。」(註: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現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釋》,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頁。)從這個意義講,所有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法設計、創制的結果。但公民個體的行為卻是廣泛的、開放式的,許多並不都由法來設計,更不都由行政法來設計,他們的大量行為都是在長期社會生產、生活的相互交往中形成,不全由法來調整。在此首先需要明確,公民個體行為是不能等同於行政相對人行為的,行政相對人行為只是公民個體行為中由行政法所調整的那一部分。行政法對公民個體的這一部分行為作出規范,形成行政法學意義上的行政相對人行為,其目的在於引導公民等一方在國家行政管理領域怎樣做或不做什麼,以保障他們充分實現權利並促使其切實履行義務。
要界定行政相對人行為,首先應將行政相對人行為從公民個體的全部行為中分離出來,這需從以下幾個本質層次上去把握。
第一,行政相對人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這是它的法本質屬性。行政相對人行為是作為法律范疇而存在的,這就是說,對於個人或組織非法律屬性的一般社會行為,我們可以稱之為個人行為或組織行為,但不能稱之為「行政相對人行為」,行政相對人行為是在法律行為意義上使用的,表明它是由法律規定的、能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第二,行政相對人行為是由行政法規定並產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為,這是它的部門法本質屬性。行政相對人行為是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不是其他部門法上的概念,它由行政法加以調整,並依照行政法的規定能產生、變更、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引起行政法規定的否定性或者肯定性後果。這表明個人或組織的其他法律行為不在「行政相對人行為」之列。當然,公民個體的同一行為可能會出現由不同部門法調整的情況,此時它可以既是行政相對人行為,又是其他法律行為(如民事行為等),但這並不影響它「由行政法規定並產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屬性。
第三,行政相對人行為是行政法律關系結構中由公民個體一方作出的行為。關於這一點應有兩個方面的認識:(1 )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對應的公民一方,這是反映行政相對人行為主體身份的本質屬性。它表明,行政相對人行為不能離開行政法律關系而存在。並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行為的主體既不是行政主體,也不是國家監督機關。(2 )行政相對人行為是與行政行為(即國家行政活動)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即它是與行政行為互動而具有對應性的行為。這又是它所特有的、行為關聯上的本質屬性。法律行為是法律關系的動態形式,是雙方或多方行為的互動。行政相對人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對應的一方主體,其行為的特定之處就在於它只同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互動,它由行政行為所引起,或者它要引起行政行為的發生,或者是與行政行為溶合的雙方合意行為。公民個體之間的、不與行政行為互動的行為,不屬於行政相對人行為。由於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法律調整的交叉性,有時公民、法人的同一行為既與他方公民、法人的行為對應,又同時與行政行為對應,此時就該行為與行政行為對應的這一層面講,它也屬於行政相對人行為。
從以上各本質層次來把握,我認為,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可以界定為:指在國家行政活動過程中,由與行政主體對應的公民等一方所作出的、能產生行政法效果的各種行為之總稱。如此界定行政相對人行為,其目的是要將行政相對人行為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國家監督機關對行政活動的監督行為以及公民一方的其他行為都區別開來。其中,行政相對人行為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國家監督機關對行政活動的監督行為由於有主體身份上的明顯不同,因而已比較清晰。但行政相對人行為與公民等一方的其他行為由於常常發生於同一形式的身份,尚不易辨分。這需要著重於從行為的「行政法效果」上進行把握。
行政相對人行為與公民一方的其他行為相比較,其重大的區別點在於,行政相對人行為是受行政法調整,產生行政法上的後果。通常可以表現為:凡行政相對人行為,都是公民等一方應受行政法獎勵、授權、命令或禁止的行為。否則,它就為公民等一方的其他行為。(1 )行政法禁止的行為。行政法禁止的行為是在行政法的價值判斷上予以否定的行為,因而這類行為受到行政法約束,一旦公民作出這種行為,就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導致行政主體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的處理,形成對自己不利的行政法後果。這類行為都屬於行政法否定的行政相對人行為。(2)行政法獎勵的行為。 行政法獎勵的行為是行政法在價值判斷上大力提倡、鼓勵的行為。這是行政法給予特別肯定的行為,如為國家利益作出了重大貢獻的行為、為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見義勇為、熱心公益事業的行為等。這類行為往往不是一般地行使法定權利或履行法定義務,而是超出法律對眾人最低限度要求的行為,是行政法所支持、鼓勵的具有較高道德水準的行為。這類行為在現階段具有超前性,尚不能要求人人都必須作出的。一旦公民作出這種行為,就會導致行政主體行政獎勵行為的發生,形成使自己受益的行政法後果。(3 )行政法授權的行為。行政法授權的行為是行政法授權行政相對人有權做或不做的行為。這是行政法給予一般肯定和保護的行為。這類行為都由行政相對人自由作出,但受行政法保護。如人們依法律秩序正常進行的自主經營、信奉宗教、處分屬於自身的財產等,都是行政相對人享有各種法定權利和自由的行為。行政法授權行政相對人可以如此(也可以不如此),並保護這類行為不受他人侵害。在這里應當注意,人們常認為的「法不禁止即可為之」的公民等一方行為,並不都是行政法授權的行政相對人行為。在公民一方的行為中,有些雖屬於行政法不禁止,但也並不是予以授權的行為。如公民在社會交往中不禮貌的舉止、婚前性行為等。行政法對這類行為不禁止是因為它們對社會並無危害或危害很輕微,且通過道德譴責、社會習俗(如對不文明禮貌者斷絕與其交往)等足以控制或矯正它們,行政法不予以干預。由於行政法對公民的這類行為不予調整,因而它們不屬於行政相對人行為,而只是公民的一般社會行為。( 4)行政法命令的行為。行政法命令的行為,是行政法要求必須做出的行為。這是行政法對行政相對人提出最低要求必須作出的行為。
行政相對人行為的內容
按照人們對法律行為的一般分類,行政相對人行為也可以分為實體性行為與程序性行為。實體性行為是行政相對人實現其實體權利或履行其實體義務的行為,程序性行為是行政相對人行使程序權利和履行程序義務的行為。(註:當然,行政相對人行為還可以從另外的角度分為主動行為與被動行為、權利性行為與義務性行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不要式行為與要式行為等等。因本文論及的范圍所限,不予以一一展開。)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性行為和程序性行為各有其內容,即行為所內含的意思和目的。以下作一簡要考察。(註:基於篇幅和典型性考慮,這里只討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實體行為和程序行為。)
行政相對人實體行為所含的內容,是其自身的法定實體權利和實體義務。根據現實情況,又可以作幾種具體劃分:(1)獲取權益。 獲取權益是行政相對人從行政主體獲得某種實體權益。如行政相對人得到行政獎勵、撫恤金等。行政相對人的獲益行為與行政主體的授益行為是一對互應的行為,兩種行為在內容上也有著對應關系。(2)行使權利。行使權利是行政相對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享有或運用的權利或自由。如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行政活動提出批評、建議的行為,其內容就是行使參與國家行政管理的權利;行政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的行為,其內容則是行使自主選擇的權利。行政相對人以其行為針對行政主體行使法定權利時,對行政主體來講則是要求其履行作為或不作為義務。(3 )放棄權利。放棄權利是行政相對人以其自己行為表示放棄某種權利。行政相對人放棄權利的行為有兩種,一種是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如以書面形式告之行政主體放棄某種利益;一種是以默示的行為方式表示放棄,如領取了出入境許可證後行政相對人在規定的期限、時效內不行使權利。行政相對人放棄權利能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一旦放棄權利就不再享有,或者免除了行政主體對他的相應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歸於消滅。(4)履行義務。 這是行政相對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履行實體義務。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有很多,從行為方式講,包括自覺主動履行、被行政主體直接強制履行、被他人代履行等。各種行為的內容都為履行其法定義務。而履行義務也有不同的種類:包括財產給付的義務;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等。在後一種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行為作出的本身,也就是行為所具有的內容。
行政相對人程序行為的內容,比實體行為的內容要豐富。因為程序行為既有它獨立的價值,又有為實體服務的功能。它既要像實體行為行使實體權利或履行實體義務那樣,具有行使程序權利或履行程序義務的內容,還包括有請求某些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如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申請行為,既要實現申請權本身這種程序性權利,又可能請求實現其它的程序性權利(如申請行使並實現聽證權),還可能請求實現有關的一些實體性權益(如要求獲得許可證)。
行政相對人程序行為針對程序性權利和程序性義務而言,在內容上與實體行為的內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行使、放棄程序權利和履行程序義務。對此不需多述。除此之外,程序行為所包涵的內容還會涉及請求實體權利義務、證明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
請求實現實體性的權利義務通常不取決於行政相對人自身,它往往須由行政主體作出決定。因而行政相對人這種程序行為多為請求行為。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性請求行為所請求的內容主要包括:(1 )請求獲得特定權利或資格。請求獲得特定權利或資格是行政相對人在認為自已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以申請行為請求行政主體准許其享有一般人不能具有的某種權利和資格。如申請頒發某種許可證、申請救濟金。(2 )請求恢復權利或減免義務。請求恢復權利或減免義務是行政相對人在認為自己權利受到行政主體侵害或阻礙時,以其請求行為要求行政主體恢復自己的權利。如申請復議、提出申訴、請求行政賠償等等。(3 )請求確認權利義務關系或法律事實。請求確認權利義務關系或法律事實是行政相對人之間為了固定某種法律關系、法律事實,或在權利義務關系發生曲扭、對某種法律事實發生爭議時,以其請求行為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職權,對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的原狀予以確認和裁決。如請求公證、請求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4)請求保護合法權益。 請求保護合法權益是行政相對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害時,申請行政主體履行保護職責並懲處侵害者一方。
行政相對人的證明行為所具有的內容主要是:(1 )證明法律事實。證明法律事實是行政相對人主動或者應行政主體請求,以其證明行為,證實對某種權利義務關系有影響的法律事實是否存在。這種程序行為就是以證明法律事實為其內容。它通常是在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或多個行政相對人之間對某種法律事實發生爭議時,行政相對人以其證明行為對法律事實的原狀予以證實。(2)證明法律地位。 證明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對人以其證明行為,證實某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范圍。它通常是因行政相對人之間或與行政主體之間對某種權利義務發生爭議,行政相對人以其證明行為對權利義務的情況予以證實。行政相對人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的證明,與行政主體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的確認是不同的。確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是行政主體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的職權行為,一旦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而行政相對人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的證明,必須審查質證,並經行政主體予以確認才具有法定的證明力。
行政相對人行為作出後是否就能實現其內容,或者說是否能固定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這必然涉及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效力問題。
對行政相對人行為效力的認識
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效力,即該行為所發生的法律效果,形成的特定法律約束力。行政相對人行為常被人們忽略了效力問題,因為在傳統行政法理論中,學者們大都認為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一般由行政主體的單方意思所決定。(註:參見王連昌主編:《當代中國行政法》,重慶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頁。)意即行政主體無需行政相對人的同意就可產生、變更和消滅雙方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這其實是對行政相對人行為法律效力的錯誤認識,也是導致一些行政主體漠視行政相對人行為的一個根源。
行政法學長期以來著眼於行政行為並只關注行政行為的效力,與人們的行政法觀念有較大的關系。控權理念下的行政法,以控制行政行為為中心,行政法的基本任務就是對行政行為進行設計並依其設計的標准進行司法審查。對此,英美許多行政法學者都有一致的論斷。著名英國行政法學者h.w.r.韋德指出:「作為行政法的第一種表述,可以說行政法是管理公共當局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一系列普遍原則。」「行政法的實質在於法官創立的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原則,這些原則為所有的公共當局確立了行為准則。」(註:〔英〕威廉·韋德:《行政法》,中國大網路出版社1997年版,第6頁。)美國行政法學者k.c. 戴維斯定義「行政法是關於行政機關權力和程序的法律,尤其是包括規定對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法律」。(註:kneenth culp davis,administrative law,west publishing 1977,p.1.)在這種行政法觀念中,行政相對人行為被認為是公民自由的范疇,是放任而開放的領域,它當然不屬於行政法研究的問題。管理理念中的行政法,同樣使行政行為成為行政法的重點,因為行政法是對行政管理方法的規定。這一點,在前蘇聯行政法中表現得尤其突出。前蘇聯行政法學者b.m.馬諾辛認為:「行政法作為一個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國家管理是影響人們行為的社會管理的一種形式。管理主體對管理對象的這種影響是藉助於行政法規范(與其他手段一起)來實現的。」(註:〔蘇〕b·m·馬諾辛等著:《蘇維埃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第29頁。)行政法的這種理解,使得行政法成為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規范。至於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只是在如何運用管理方法時才會被作為一個條件而提及。
從法理學角度講,行政相對人行為產生行政法上的效果,是指該類行為能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相對人行為發生效力,源於行政法規定了該類行為的模式及其後果。根據法學基本理論,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主要是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既包括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又包括公民等一方的行政相對人行為。這就不能說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只取決於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
當然,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效力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有所不同。在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繫上,行政行為由於是國家行政權的運用,許多都具有自行強制執行力,通常情況下,行政行為能直接產生、變更或消滅各種行政法律關系。而行政相對人行為是個體行為,不具有對行政主體的自行強制力。但是,沒有自行強制執行力並不等於不能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對此可以作出以下分析。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從細節上考察實際應分為決定階段和執行階段。如果只是決定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系而未執行,則這里所謂的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並沒有處於最終實現的狀態。但是,對於依法有自行執行權的行政主體來講,其不僅可以決定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而且在行政相對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還能通過自己的直接執行手段強行使之最終實現。而對於沒有自行執行權的行政主體來講,其只能決定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在行政相對人反對的情況下,該類行政主體並不能直接執行而使之最終實現。通常它們也需要藉助國家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權。如果國家司法機關經審查對行政主體的決定不予強制執行,則行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就達不到最終實現的狀態。這就要形成對「行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兩種意義上的理解:一是既決定,又自行執行使之實現;二是僅決定而已。而對於沒有自行執行權的行政主體來說,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只能在第二種意義上理解。如果我們在第二種意義上理解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其實具有同樣的作用: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行為也能決定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在行政主體反對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自己當然不能自行強制執行使之實現,但他們也可以藉助國家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權及強制執行權。從運行機制上講,行政相對人行為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在這里並無根本的差別。據此,「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一般由行政主體的單方意思所決定」的觀點,如果是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則是正確的;如果在第二種意義上使用,則是片面的。由於現行法律設計了「決定與執行分離」制度,使得大量沒有自行執行權的行政主體存在,因而第二種意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必須在現實生活中得到使用。這樣,便應當說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同樣能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相對人行為產生、 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系主要表現為:(1)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雙方合意使行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這發生在行政合同、行政委託等法律關系中。實際上,當行政相對人積極與行政主體合作而自覺以其行為行使或履行行政法規定的權利或義務時,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將更為順利,公正與行政效率無疑也都得到了保證;(2)行政相對人自覺履行義務的行為, 可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3)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為, 可以形成行政程序法律關系;如果行政相對人申請的實體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則就會產生、變更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但在最終實現上,如果行政主體拒絕,行政相對人無權實施自力強制,必須藉助有關國家機關的權力來實現。
行政相對人行為發生法律效果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法律行為的一般理論,行政相對人行為的生效條件包括主體、內容和形式幾個方面:
1.行為的主體條件。行為的主體條件要求作出行為者必須具有規定的行為主體資格。關於行為主體資格,法律對不同行為的主體有不同的資格要求,概括地講主要包括:(1 )行為主體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就自身的權益事項作出法律行為的主體。主體如果以他人的名義為他人的利益而作出行為,該行為通常不能產生法律效力。(2 )作為行為主體的公民要達到法定年齡。行政相對人的有些行為是否產生法律效力並不要求年齡條件,如申請遷移戶口等,但有許多行為的生效是要求一定年齡的。如參加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要求服兵役、申請婚姻登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行為等等。(3)其他法定的主體資格條件。 這是指各種不同具體法律行為產生效力所要求的主體資格條件。如申領撫恤金必須是殘廢軍人、烈士遺屬等有特定身份的主體,申請成立社團組織的主體必須是該社團組織的籌備機構等等。
2.行為的內容條件。行為的內容條件要求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在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這包括行為所主張或履行的是法定的權利義務,所請求的事項是法定的、屬於行政主體管理范圍的事項等等。
3.行為的形式條件。行為的形式條件要求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定形式。包括:(1)對於不要式行為, 行政相對人可以採用各種形式作出意思表示;行為依法規定屬於要式行為的,還必須具有法定的特別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申請行為必須具有書面或口頭形式的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材料;(2)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3)必須送達行政主體。

⑼ 論行政法與公民權利的關系1000字左右

一、行政法中有關「平等」若干理論的再澄清
行政法是專門負責調整公民與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領域中相互關系的部門法。理應以明確地肯定、設立並保障實現兩者之間平等的法律關系為其宗旨然而,近年來,在我國行政法學的理論研究中,探討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平等問題,一直被視為畏途
如果分析其社會歷史原因,自然應歸結到從前的計劃經濟體制。該體制使政府行政機關集所有、經營、生產者於一身。生產者或生產組織直至到生產什麼、如何生產、生產數量,包括定價銷售等,均須無條件從命於前者。其結果必然導致後者由於是前者的附庸,而最終成為與一般國有山林、土地、公共設施等無異的行政管理標的物至於對客觀存在於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的不平等身份、地位加以消極被動地認可,則是其時所謂的行政法所能作的唯一選擇。
市場經濟賦予了一般生產者或生產組織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使他們能夠真正做為享有充分自主自由權的市場主體,參與社會中的各項經濟政治活動這為實現公民與政府的平等提供了前提條件。
但是,欲將凝聚現代法精義神髓的平等觀念及原則溶入行政法,尚有如下的理論問題需進一步澄清。
(一)應當確認行政法主體之間地位的平等與否
在198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具有添補空白意義的《行政法概要》以及彼時與繼後的眾多教材辭書中,曾把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不平等,歸結為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要特徵且加以說明論證。
筆者認為,這種理論觀點的主要識障在於,其把行政法律關系只當做行政關系的簡單描述而混淆了一般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原則區別界限
行政關系,其主要特徵有二:
1.它是一種完全的隸屬關系嚴格說在其中並不會、味看有雙方或多方的存在。所體現出來的僅僅是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系部分不能分離或獨立於整體之外諸如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便是如此。
2.它是一種絕對化的支配關系。就是說,只具有「我令你從」這一種單向性的運動程式。以往專制制度下,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的管制,就是採取這種方式
3.它表現為一種固定不變的主動與被動關系就是說。其中一方處於絕對、永恆的主動地位。一切意志表示、指示命令等,均由之發出、實行而相對方始終於、過是純粹的客體而已。
而行政法律關系則不同。它的根本性質於:
1.在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存在一種相互獨立的關系一即是說,做為國家權力實際享有者的公民,與公共權力具體行位使者的政府,兩者之間的關系大體近似於信託人和受託人。具有的是雙方在各自意志存在基礎上的一致。
2.它不是一種完全單向性的支配關系具體體現為,行政相對人在一般情況下,是接受支配者。但是在某些特定場合,又可轉化為支配者諸如,公民要求公安機關偵察破案、打擊犯罪等,實質上也含有「支配」的意思即後者只能無條件地服從這種「命令」由此可見,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雙方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具有雙向性,即允許角色的相互換位。
3.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主動與被動只是相對的。即是說,其中並不存在絕對的主動者與被動者。諸如,對於行政主體來說,它既是實施管理者,同時又是提供服務者、接受監督制約者。而行政相對人既是接受管理者,也是享受服務者、實行監督制約者。直至罷免權的行使者。再如,在日常行政管理領城中行政主體可以主動要求行政相對人如此這般。而行政相對人也可以主動要求行政主體如此那般。如主動要求其給於救濟扶助、批准其提出的申請等。此外,同一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可能是主動的,到廠行政訴訟程序中可能又是被動的。
通過上述比較,不難得出如下結論:如果把行政法律關系僅僅解釋或使之成為行政關系的法律化,那將是荒謬的甚至是倒行逆施的。縱觀與分析現代行政法產生的原因背景。歷史發展等,顯而易見,其根本宗旨和意義,在於要把行政關系民主化,而不是要把行政關系法制化。
當然,不可否認,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確存在或者說保留有某些行政關系中所體現的「不平等」特徵。尤其是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並一不諸如一般民事法律關系那樣,其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設定與分配幾乎完個對等均衡,而是由行政主體享有較多的指揮命令權乃至行政特權。但是,這僅僅是一種建立於平等基礎之上的有限的「不平等」。絕不能把這種「不平等」的表象做為一種本質加以肯定因為在此,「不平等」實際是為實現最終的「平等」而使用的手段而已。而且還並非是唯一的手段尚還有行政合同、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服務、行政建議等,諸多體現「平等」的,具有契約、給付性質的行政手段與之並用。
(二)關於對行政法本質的認識
我們有待於徹底擺脫前蘇聯的行政法教科書中,關於「行政法即是國家管理法」的理論學說的影響。在我國,曾較為通行的觀點是,把行政法定義為「規定國家各個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解釋說它「負責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可以行使的權力」。認為研究行政法學的目的,在於「以利行政權力的行使」。從這一視管理需要、行政權力行使需要為行政法實質的邏輯推斷,必然會得出行政法不過是掌握在政府手中的專司治民的管理工具的結論。
其實,現代行政法的終極目的,不在於實施管理,甚至也不在於西方行政法理論所提出的「控權」,而在於保障一般公民法人等,被憲法法律所賦予的各項人身、財產、自由權利,不在其接受行政管理的過程中,遭到具有擴張、侵犯本性的行政權力的侵奪吸納。至於負責保證一般行政管理活動順利進行的,_主要是行政權而不是行政。在沒有行政法存在的情況下,國家行政管理行為照樣可以通暢無阻。專制制度下便是如此。
在民主制度一凡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依舊屬於非勢均的故且又永恆存在著矛盾的兩者。就某種意義而言,此起彼伏是雙方基本的運動程式代表開負責維護社會中的公平與正義的法律包括行政法,在處理兩者之間的矛盾關繫上,該把保護重心置於何處應是不言而喻的。

⑽ 蘇聯研究經濟法的過程中提出經濟行政法學說的學者是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已經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鎖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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