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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業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9 18:31:42

『壹』 印刷行業法律法規


1
一、通用審查義務-任何出版物均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
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
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十一)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

(十二)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如經審查,發現出版物內容具有類似上述情形的,應事先向公司

主管領導通報,暫停承印業務。法律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26、27、40條)


二、正規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


(一)與委託單位簽訂印刷合同
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單位印刷出版物的,應依法與印刷單位簽訂合同。……………..…(《出版業管理條例》第33條、《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二)驗證與備案
1、圖書、期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8、16條)
(1)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刷

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
期刊印刷委託書》原件;

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妥善留存驗證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2年,以備出版行政
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刷
①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原件;
②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③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④妥善留存驗證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2年,以備出版行政
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2、報紙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9、16條) (1)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
(2)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3、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
17條、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9、16條)
(1)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 (2)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3)驗證並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4)妥善留存驗證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境外出版物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9條、《印刷品承印管
理規定》第12、16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4條)
(1)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 (2)驗證印件的著作權證明文件;
(3)妥善留存驗證的批准文件和印件著作權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三)出版物樣式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0條、
《出版管理條例》第29、35條)
1、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
項;
2、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四)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1、22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3條) 1、不得盜印出版物; 2、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 3、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4、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
5、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6、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圖書。

三、商業類產品印刷相關法律法規
(一)商標標識印刷 1、審查商標圖樣不得有下列情形……………..(《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6條、
《商標法》第10條)
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
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⑵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⑶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⑷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⑸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⑹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⑺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⑻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⑼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4條、《印刷
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3條、《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5條》)
①商標注冊人委託
a驗證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b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c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
樣相同;
d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2年,以備查驗。 ②商標使用人委託
a驗證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b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c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且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
d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製商標標識的內容;
e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
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4、建立相關制度…………………………(《商標印製管理規定》第8、9、10條) ⑴商標印製檔案制度
①商標印製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製委託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
②《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製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③商標標識印製完畢,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 ④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製授權書復印件等一並造冊存檔。
⑤商標印製檔案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⑵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制度
①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 ②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台帳
③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⑶廢次標識銷毀制度
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5、禁止行為
⑴印製未注冊商標的,所印製的商標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 使用注冊標記;………………………………(《商標印製管理規定》第6條)
(二)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印刷 1、審查廣告宣傳品不得有下列情形…………………….(《廣告法》第7條) ①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②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④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⑥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⑦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⑧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5、26條、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3、16條)
(1)廣告經營者(廣告公司、廣告代理人等)委託
①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②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③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2)其他單位或個人委託
①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②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承印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
1、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2、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4條) (1)驗證並收存委託方的委託印刷證明;
(2)印刷前將委託印刷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後,方可承印; (3)驗證並保存委印單位的注冊商標圖樣; (4)驗證並保存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5)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6)妥善留存上述驗證的證明、書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
部門查驗。
(三)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3條)
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四、內部資料印刷相關法律法規
(一)內部票證、專用證件
1、審查內部票證范疇……………………….(《印刷業管理條例》第
29條、《印
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5條)
(1)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
票證;
(2)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
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 (3)其他專用證件。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5、16條) (1)驗證委印單位的委託印刷證明; (2)驗證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3)收存委託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妥善留存驗證的委託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2年,以備出版行
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樣本、樣張保留………………………….(《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20條) (1)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 (2)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 (3)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1、審查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范疇………….(《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2條) (1)指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用於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
非賣性成冊、折頁或散頁印刷品; (2)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的簡報等信息資料。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備案………………………...(《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9條) (1)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所在地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內
部資料性出版物,須驗證並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准印證。
(2)出版物印刷企業必須將承接印刷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樣本及時送
交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備案。

(三)境外資料………………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2條) 1、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四)禁止行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5條、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3條)
1、不得擅自保留樣本、樣張; 2、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4、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5、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報」、「××刊」或「××雜志」等字樣; 6、印刷時,應在明顯位置完整地印出「內部資料准印證」編號,不得省 略或假冒、偽造。

五、宗教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
(一)與委託印刷單位簽訂印刷合同……………(《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二)驗證與留存
1、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8
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1條)
①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③妥善留存驗證的委託印刷證明、批准文件和准印證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④驗證《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
2、宗教用品印刷…………………………..(《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30條) ①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②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3、境外資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2條) ①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三)禁止行為
1、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2、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六、委託包裝、裝潢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1、 對正規出版物進行包裝、裝潢的,應當驗存妥善留存委印單位的印
刷委託書、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原則上可以在外包裝上標注雅昌字樣,並進行運輸。
2、 對非規出版物進行包裝、裝潢的,應當驗存妥善留存委印單位的委
托印刷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客戶要求在外包裝上標注雅昌字樣,並進行運輸的,應當事先參照前述規定進行審查,確定無誤後方可受理。

法律依據如下: 1、《印刷管理條例》 2、《出版管理條例》 3、《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 4、《商標印製管理辦法》5、《廣告法》 6、《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7、《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貳』 怎麼樣理解出版產業政策法規的發展

省文化產業發展研究院旅遊景觀規劃設計研究所怎麼樣河南省文化產業發展研究院是在省委書記徐同志的指示和倡導下成立的,是全國第一家省市(區)范圍的民公助性質的非政府非企業研究機構,上級主管單位是河南省政協,省政協主席王全書擔任名譽院長。研究院經河南省民政廳正式注冊登記,於2006年5月31日正式成立。省委書記徐光春帶領省四大班子主要領導為研究院掛牌。王全書主席作重要講話。研究院的成立,是河南省文化體制改革創新的產物,是省委、省政府實施文化強省戰略的產物。河南省旅遊規劃設計研究所是河南省文化產業發展研究院的二級機構,是集策劃、規劃、設計、學術研究於一體的專業機構。主要從事旅遊投資項目與文化建設項目的策劃、主題公園、城市空間環境、城市旅遊發展、城市改造與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是在原綜合經濟研究所、體制改革研究所和價格研究所基礎上合並組建的一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市委、市政府提供決策咨詢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中文名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地點上海市成立時間2007年12月21日歸屬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構歷史經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於2007年12月21日正式掛牌成立,歸屬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院主要職責是重點圍繞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中心任務,以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領域的戰略性、全局性問題開展研究。承擔國家、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下達的政府決策咨詢研究項目,提供各類咨詢研究報告和政策建議;關注並研究其他經濟社會領域重大問題,承接社會委託的各類研究課題;編輯出版發展改革方面研究刊物等。職責職能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直屬的、從事政府決策咨詢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一、職責定位(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市委、市政府提供政府決策咨詢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二)重點圍繞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中心任務,以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領域的戰略性、全局性問題開展研究,承擔國家、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下達的政府決策咨詢研究項目工作,提供各類咨詢研究報告和政策建議。(三)與本市現有研究力量實行錯位互補,定位為綜合性研究、理論性研究和應用性研究相結合,突出綜合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四)開展國際合作研究以及與國際組織和研究機構的學術交流,向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涉外信息參考資料和政策建議。同時,以政府決策咨詢研究項目為紐帶,引進外智和外腦,致力於擴大政府決策咨詢研究的社會參與度,致力於發展成為國內一流決策咨詢研究人才集聚的開放式研究平台。(五)在重點開展政府決策咨詢研究工作的同時,關注並研究其他社會領域重大問題,編輯出版發展改革方面研究刊物。(六)承接市委、市政府及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交的其他任務。二、具體職能(一)圍繞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問題開展跟蹤、超前研究,提供上海經濟社會發展與加快建設「四個中心」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分析研究經濟形勢以及經濟運行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經濟運行預測、預警和監測,提出相關對策建議;跟蹤分析國際、國內和本市產業發展情況,研究並提出產業發展、結構優化、布局調整和高新技術發展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二)研究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比較與借鑒改革開放領域的國際國內經驗,提出有利於形成科學發展的體制與開放環境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推進政府、企業、市場和社會整體改革的操作思路、推進路徑與政策建議;參與重大改革方案的前期研究,提出推進經濟與社會等各領域改革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三)研究價格重大理論與實證問題,監測與預測價格總水平波動情況,參與提出價格調控思路與政策建議;參與政府管理商品與服務價格調整方案的前期研究,提出行政事業收費管理模式與改革的政策建議;編輯價格信息資料,提供價格信息服務。(四)分析研究上海城市經濟社會與基礎設施、環境和資源的發展狀況,提出相應的發展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發揮中心城市綜合服務功能與實施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的思路,促進市場流通與產業協作,提升區域競爭力與推動長三角地區聯動發展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深化長三角地區重點領域的合作思路與政策建議。(五)研究上海社會發展與社會建設的戰略和思路,提出加快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發展的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深化社會事業改革、完善社會管理模式、促進社會發展體制機制的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人口管理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住房制度及加強社區建設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六)研究上海交通發展狀況與行業政策,提出綜合交通發展和公共交通戰略思路、規劃建議與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加快形成上海可持續能源生產方式與消費模式,促進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協調的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推進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突破能源瓶頸約束、保障能源安全、完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七)研究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戰略、思路、路徑及舉措,研究提出促進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創新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優化投資結構的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戰略思路,提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與政府收支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1]內設機構1、公室承擔院行政管理工作,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日常行政管理事務運作;負責行政公文處理、重點工作督、檔案管理、會務保障、秘書事務、保密工作、安全維穩;負責院信息化相關工作;負責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資產管理、接待聯絡、後勤服務、信訪工作;承擔院行政班子交的其它事項。2、人事部(黨委、紀委)承擔院幹部、人事、外事、黨務、紀檢工作;負責院管幹部任免、人才培養、崗位設置管理、人員聘用、專業技術職務聘用管理、人事檔案管理、黨員信息管理、勞動工資、外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協助抓好黨建、黨員管理、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協助指導工會、團組織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受理舉報、控告,協助信訪接待;承擔院黨委、紀委交的其它事項。3、科研管理部承擔院科研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科研管理制度和組織編制實施年度科研計劃,組織協調科研項目運作,組織國內外、院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編制科研經費預算,負責科研信息與成果檔案管理;負責院立項重點課題管理;承擔院專家委員會公室職能;承擔院學術委員會公室職能;負責院各類課題的合同管理;組織協調課題成果的評審和評獎;負責院專家信息庫的建設與管理工作。4、經濟研究所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全局性、綜合性、宏觀性問題開展戰略研究。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四個中心」建設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及項目論證和方案策劃;加強經濟運行預測、預警和監測,跟蹤分析國內外和全市經濟形勢以及經濟運行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提出相關對策建議;跟蹤研究國內外和全市產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發展政策,提出產業發展、結構調整、布局優化的決策咨詢意見和策略規劃;研究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發展戰略及策略規劃。5、體制改革研究所研究經濟、社會、文化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比較與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提出有利於科學發展的戰略及體制機制創新的決策咨詢建議;組織開展重大戰略、改革思路、開放模式的課題研究、規劃編制和方案制訂;跟蹤研究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創新。6、價格研究所研究價格領域的重要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價格總水平、主要價格結構、重要商品價格的運行規律;研究宏觀層面的價格政策機制;參與價格調控監管方面的政策研究;參與政府管理價格改革、調整方案的前期研究。7、社會發展研究所研究全市社會發展與社會建設戰略規劃和發展思路研究,提出教育、文化、醫葯、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發展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深化社會事業改革、完善社會管理模式、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體制機制的思路與政策;研究人口管理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住房保障及社區建設規劃思路和政策建議。8、城市區域經濟研究所研究全市城市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城市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研究特大型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大問題;研究全市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特別是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決策咨詢意見;研究全市城市功能布局和城鎮體系發展規劃和政策。9、金融研究所研究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規劃、思路發展、實現路徑及政策舉措;研究提出促進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創新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研究深化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優化投資結構的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戰略思路,提出政府收支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10、能源交通研究所以能源和交通為主要研究方向,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法規及標准等提供理論依據和決策建議,並為社會提供相關咨詢服務;研究能源和交通領域的戰略、規劃、政策、產業、體制機制等決策咨詢意見;搭建開放式的研究平台,開展國際國內合作交流;舉能源和交通領域的國際性學術論壇,組織研討和專業培訓。11、信息咨詢中心(編輯部)承擔全院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網路設施及設備、計算機系統監控、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科研資料庫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以及網站信息的更新維護;負責科研信息的採集、加工、存貯、整理和提供,以及報刊、雜志和情報資料的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有關課題與決策咨詢工作。編輯出版發展改革方面的刊物和科研成果資料;負責開發、編輯、出版發展改革方面的信息資料、內部研究成果。[2]領導成員編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研究院院長肖林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黨委書記、副院長王碩佟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副院長汪勝洋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院長齊峰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黨委委員、總經濟師唐憶文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副總經濟師馬海倩[2]專家隊伍

『叄』 出版印刷業行業規范什麼是印刷行業行規

出版印刷業行業規范什麼是印刷行業行規
大唐印刷為你解答:版
第四條 印刷企業要嚴格權遵守國家法規、法令,貫徹執行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依法申領《印刷經營許可證》。企業必須具備《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兩證一照)後,方可從事印刷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行業道德

關聯法規:

第五條 提倡文明生產、文明經營、優質服務、遵紀守法、依法營業,加強行業和企業形象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自覺規范印刷生產、經營、管理等行為。

第六條 採用現代管理方法,加強企業各項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六項規章制度和各項操作、工藝流程,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肆』 印刷業的法規是什麼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專 有反動、淫穢、迷屬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

『伍』 印刷業的法規

國務院令第315號
2001年7月26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
頒布日期:20010802 實施日期:20010802 頒布單位:國務院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製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列印等活動。
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八條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九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一條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並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並報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五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條印刷出版物的,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十七條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託書,並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託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託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十九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二十條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一條印刷企業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印刷企業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三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並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國家對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應當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七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條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並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並且不得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託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託印刷證明。
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不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不得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條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三十三條印刷企業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並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二)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六條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委託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託書、有關證明或者准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託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七)未經批准,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第三十九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二)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託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二)擅自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託他人印刷的;
(三)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的,或者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
(三)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託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或者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託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第四十三條印刷業經營者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四十四條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設立條件的印刷企業,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
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准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陸』 出版法與出版法規的聯系與區別

出版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會)制定的國家基本法律,出版法規是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下屬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
出版法相對與出版法規屬於上位法,換言之,出版法規相對於出版法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的立法基本原則相沖突,否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消和改變國務院及國務院下屬部門制定的法規。

『柒』 請問:出版物質量不高觸犯哪些法律法規(可追加積分)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捌』 《報紙出版管理規定》屬於部門規章,還是屬於法規 《出版管理條例》屬於法律,法規,還是部門規章

《報紙出版管理規定》屬於部門規章
《出版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

『玖』 請問國家有哪些有關出版的法律法規越全越好,考試需要。謝謝!

這個我還不是很清楚啊
不過你可以到中國電力門戶去看看相關的報道
希望可以幫助你啊
還是自己查看吧
這樣的政策需要研究的
自己看 自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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