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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三包法規定無條件退貨

發布時間: 2021-01-29 14:33:36

『壹』 鞋類三包規定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等。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1)鞋三包法規定無條件退貨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經營者應當建立鞋類商品的質量管理制度,設置鞋類商品質量管理機構或配備質量管理人員,負責鞋類商品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

經營者選擇確定供貨方前,應當審核供貨方經營資格,對供貨方營業執照、注冊商標證明、代理期限等審核並留存相關材料,必要時對供貨方進行實地審核。

經營者進貨時,應當要求供貨方提供相應的質量證明書,商品質量檢驗報告。內容包括鞋類商品的名稱、廠名、廠址、規格、型號、質量檢驗合格證等相關資料,出口轉內銷及進口的鞋類商品,外包裝必須有中文標識,並標明原產地(國家/地區),以及代理商或進口商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貳』 鞋子的三包規定是什麼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第一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二條 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五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

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 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第六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

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條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九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塗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

(2)鞋三包法規定無條件退貨擴展閱讀:

消費者如何運用三包保護自己

一、銷售者應承擔三包責任消費者買到不符合法律規定質量要求的產品或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產品時有權要 求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誰經銷、誰負責」。

在有些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找修理者、產品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內未 能將產品修復;生產者自己承諾對產品實行三包;消費者要求對產品修理,銷售者已委託維 修者進行修理的等等。

按照新三包規定,銷售者無權與生產者、供貨者、修理者通過合同 約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如銷售者不能說產品維修由保修單上所列的修理者負責修理, 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

二、三包產品范圍

1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 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 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2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 消費水平的提高,採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產品適用范圍。

3 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4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 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三、三包責任范圍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 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 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 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 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 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責任時間規定

1 「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 修理。

2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 貨或修理。

3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 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 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 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 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 自送修 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 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 理者承擔。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 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 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產品,消費者有權 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 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最後,提醒廣大消費者,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法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以購貨 發票及三包憑證作為依據。因此,在購買產品時,一定要銷售者出具發票,檢查是否附有三 包憑證;二是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帶上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 妥善保管好上述證明。


參考資料:網路—鞋子

『叄』 鞋類的三包規定

7日內可全額退款
根據新規定,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更換或修理。退貨時,經營者應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這些質量問題包括,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幫、裂底、斷(脫)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開線、開裂、脫膠、壞拉鎖、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或新鞋不成雙及鞋號大小不同等,還有經消協認定或具有法定資質的質檢部門檢測鑒定有其他質量問題。
15日內可更換修理
鞋子買回來15天內,如果出現上述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免費為消費者掉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如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又不願意掉換其他產品的,經營者應按消費者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更換後的鞋子「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此外,消費者如果出於鞋子質量以外的原因不滿意,在購買之日起15天內也可以換貨,前提是未經穿著,不損不污,不影響第二次出售。
包修期最少30天
根據新規定,凡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的產品包修期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產品包修期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產品包修期為120天。包修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如果在省內,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如果在省外,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兩次修不好可退貨
經營者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款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果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根據消費者要求更換或退貨。
5種情形不實行「三包」
這5種情形是: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商品不符或被塗改;穿著不當、自行修理或被人為破壞;超過「三包」期限或無「三包」卡和銷售憑證;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免除「三包」責任。

『肆』 國家皮鞋三包法規定

《國家鞋類三包法》 第三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回更換、修理的「三包」責答任。

1、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2、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3、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國家鞋類三包法》第七條 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國家鞋類三包法》第四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4)鞋三包法規定無條件退貨擴展閱讀

以下條件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塗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伍』 鞋類三包規定

國家對鞋類製品的三包規定
從我們日常工作中的紀錄來看,鞋類的投訴一直居高不下,占產品類投訴的首位,鞋類製品做為與百姓息息相關的生活必需品,關繫到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對於老百姓而言,當您買鞋遇到質量問題的時候,您有哪些合法權益需要得到保護呢?國家對鞋類製品的三包規定又是如何制訂的,在我們今天的節目中將詳細的向您介紹有關於鞋類製品的三包規定
根據撫順市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鞋類商品一律實行包修、包換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換、包退的有效期為:動物皮質(純皮)鞋類為三個月,其它質地鞋類為一個月。有效期的計算以購買鞋類開具的售後憑證為准,不以您穿著的時間為准。
例如我們曾接到過有消費者打來電話,在夏季時買的棉皮鞋,由於屬非應季產品,所以價格比較偏宜,但到冬天穿著的時候發生質量問題,向這種投訴我們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為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鞋類質保期限,雖然您穿著的時間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幾天時間,但這些證據並不能夠做為申訴的合理理由。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發生斷幫、斷底、皮面脫落、嚴重脫漿等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應按原銷售價款給予退貨。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發生開膠、開線、掉根等其它質量問題,由商家免費為消費者維修。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製品連續維修兩次仍然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給予更換,如果消費者不要求更換或無同款式同價格鞋類製品提供更換的話,商家應給予消費者退貨,退貨時,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每日千分之三的折舊費。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消費者對鞋的質地發生質疑,認為其與購買的標稱不符合時,可以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鑒定,鑒定費用由消費者預付,鑒定之後,如確認鞋類製品存在質量問題,此鑒定費由商家承擔。同時商家應給予消費者退貨或者換貨。
例如某些消費者購買鞋類製品時,如商家標明是純皮質鞋類,而消費者對此持懷疑態度,您就可以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鑒定,如證明不是純皮製品的話,您購買的產品就可以進行退貨或換貨。
對於鞋類製品損壞,消費者認為是質量問題,商家認為是穿著不當造成損壞,而達不成共識時,也可以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鑒定,具體的實施方式也可以參照我們剛才介紹的方法。
對於因鞋類製品引起申訴的消費者,要出具有效的購貨憑證或發票,同時要求在購貨憑證上要標明購買日期、品牌、型號、顏色、質地是否純皮等信息,並由商家簽名或蓋章,只有出具有效的購貨證明,我們方可受理此投訴。
如果購買時商家對產品的質保期有特殊的規定,需要事先向消費者闡明,並要在購貨憑證上詳細標明。如消費者接受此協議,則三包售後將以買賣雙方事先的約定為准,超過規定期則不予受理。
例如商家對庫存貨或斷碼鞋類甩賣時,可能會事先標明這雙鞋的質保期是一個月,如果消費者能夠接受這個合約的話,商家就要在銷售憑證上註明「質保期一個月」的字樣,如果此鞋在一個月後出現質量問題,我們將不再受理。

此外,在事先標明有缺陷的商品,或標明有「處理品」字樣的商品,消費者在知曉這一情況後購買的商品,如發生質量問題,我們也不予受理。
而對於清理庫存銷售、降價銷售、斷碼銷售或促銷等活動銷售的商品,商家有權承擔與普通商品相同的質保責任。

『陸』 鞋子的三包是怎麼定的

一般的品牌鞋子是7天包換,但是一般只限制於鞋子未穿過,而且不會影響到商家的第二次銷售,當然如果鞋子出現了斷底斷面、大小不一,高低幫等自身質量問題可退貨或換貨的情況,那麼買家是可以要求退換的。

一、鞋子三包期限如下:

全真皮布料的運動鞋三個月,非真皮面料的運動鞋、休閑鞋一個月為三包期。

二、鞋子三包的具體內容:

1、包退: 客戶購買 產品之日起 7天內(即銷售憑證所標示購買之日起計),如出現因挑選不當未穿過,新鞋不配雙,尺寸大小不一,順腳,可以退貨、換貨。

2、包換: 三包期限內,凡出現以下問題給予包換 :正常使用而出現斷底、斷面、斷跟、斷幫之一者,可以退換。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時,憑修理記錄和證明包退換。

3、包修: 三包期限內,正常使用情況下 出現開膠、脫線、斷線、跟面脫落問題者,憑銷售憑證可給予免費修理。(註:三包期限過後,消費者憑各銷售商的銷售憑證可給予修理,將收取基本的成本費用)

三、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

1 、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2 、消費者自行拆動或修理造成損壞的。

3 、無「三包」憑證及有效銷售憑證。

4 、超出「三包」期限規定的。

5 、標明為「處理品」、「等外品」或「 B 品」的。

『柒』 鞋類質量三包規定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後服務質量的提高,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鞋類質量進行了如下規定:
1·第一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2·第二條 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3·第三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4·第四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5·第五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 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6·第六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7·第七條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8·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9·第九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10·第十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塗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捌』 鞋子有質量問題多少天可以退,有法律規定的嗎

一般購買後7日內可以無條件退換貨。
【法律依據】:《中華回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答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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