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訴
① 如何進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② 行政訴訟起訴的前置程序
行政賠償訴訟中的違法確認程序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行政訴訟附帶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採取並案審理的方式,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確認,根據違法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大小、內在的關聯性,確定是否賠償。賠償責任的決定不僅是合法性審查的邏輯結果,而且是行政爭議的最終法律解決。
另外一種是受害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只有在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後,才能給予賠償。
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訴訟通常適用的情況主要是:
第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及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已無爭議,但行政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已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但復議機關未對行政賠償問題作出裁決,或者受害人不服復議機關的裁決;
第三,具體行政行為為終局裁決機關所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已經不得爭議,受害人對行政賠償問題尚有爭議;
第四,具體行政行為已為法院判決確認為違法,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提出了行政賠償訴訟。
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前置程序在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曾經受到學界和實務界的樂觀評價:有利於迅速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省時省力,使受害人損失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有利於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於減輕人民法院負擔;體現了國家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尊重和信任,有利於調動其糾正錯誤的主動性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
經過近十年的實踐,行政確認的前置程序已經成為當事人獲得行政賠償的梗阻。由於確認違法基本上是由涉嫌違法的機關自身或者其上級進行。這種「自己當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確認違法極其艱難。加之法律沒有確認期限作出規定,有關機關能拖則拖。當事人對於不予確認的不作為行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只能通過申訴途徑。當事人常常被迫為確認違法、請求賠償而積年累月地上訪、申訴。國家賠償法中關於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糾正錯誤的前置程序設置事實上已經成為國家賠償制度的重大缺陷,有人因此認為上述規定已經使國家賠償法變成了「國家不賠法」。
③ 行政訴訟法的起訴和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④ 如何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何提起行政訴訟,即如何進行「民 告 官」?
(一)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內行容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訴。不能對抽象的行政為提出起訴。
註: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具體個人(或單位等)作出的行政行為(處罰決定、拘留決定等等)抽象行為是指具有普通約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復議前置的情況對某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法律規定必須要先向作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復議請求,不服復議決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些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可參看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注意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時效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四項:
1、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是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⑤ 行政不作為如何起訴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對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處理,確立了判決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故對於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處理方式應有六類,即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履行、確認違法、責令採取補救措施、責令賠償。裁定駁回起訴屬於對程序性事項的解決。在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若被告已經證明原告的起訴超出法定起訴期限,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駁回訴訟請求。《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六條規定了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准確把握以下條件:一是在依申請而為的行政行為中是否有正當事由;二是在依職權而為的行政行為中事實的存在與否。確認違法、責令採取補救措施、責令賠償。依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考慮被告所應履行的法定職責在判決履行後是否能夠實現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救濟。如果能夠達到救濟目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予以履行。判決履行。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沒有統一的規范,各地法院判決主文表達不盡相同。所以,在判決履行的主文表達中,應當明確為「限被告於××日內對原告申請的事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⑥ 行政起訴必須起訴政府嗎
1、不是必須起訴政府,可以起訴國土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但是,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法院既然這么說,那麼一定有充足理由,是不是市政府改變了原國土局的具體行政性為?
4、有調查權
⑦ 行政訴訟
我認為選C,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中有一條是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專照刑事訴訟法的屬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這句話要注意三點,第一,授權法只能是刑事訴訟法,不包括刑法;第二,必須是實施《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的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61條規定的拘留以及第90條規定的預審等明確授權的行為。還有一個要注意的是對象。該類行為必須針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只能對刑事犯罪嫌疑人等對象實施刑事強制措施。如果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對與偵查犯罪行為無關的公民採取強制措施的,是對刑事訴訟法授權范圍的超越。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它們具有「刑事強制措施」的名義,實際上仍是具體行政行為。公民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C選項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符合這條的要求,所以C選項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范圍內,應該是刑事訴訟案件。
⑧ 行政訴訟起訴條件是什麼
答: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⑨ 如何進行行政訴訟
1、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⑩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對下列事項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類案件可以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於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第二,依賴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於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系,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系,出於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復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於司法監督之下,有利於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也有利於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