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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的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9 06:11:18

Ⅰ 中國基本三大法律法規是什麼

三大基本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前版本為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

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

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范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二、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79年7月1日通過,1979年7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五號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


三、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9年4月4日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為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大基本實體法和三大基本程序法,三大基本實體法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三大基本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1)什麼的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法律體系

現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法律體系,可粗略分為普通法系及大陸法系兩大類。由於歷史的因素,中國大陸和兩個特別行政區各自使用自己原來的法律體系,分別如下:

中國內地:大陸法系(主要受法國、德國和前蘇聯的社會主義法系所影響,並以數個大陸法系的國家為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普通法系(源自殖民宗主國英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大陸法系(源自殖民宗主國葡萄牙);

法律體系的分別,會對司法及法律的解釋權帶來重大的沖擊。舉例說:就單就法官的職能這方面來看,中國內地也跟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一致,因此澳門的法系和中國內地的法系相近。但在香港,法官判案的案例,會成為同級及下級法院的規范,成為法律的延伸。

制度保障法官在判案時不會受任何(特別是來自政府及政黨)的影響。而另一方面,一旦下級法官判錯案件,法院亦要依從一個非常嚴格的制度,從法律觀點上駁斥。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Ⅱ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區別是什麼啊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制定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都是當代中國法律淵源。
1、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3、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Ⅲ 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法規裡面有三個重要的詞可以解釋這個問題。"可以"、"必須"、"應當",這三個詞是法律文書中常見的用語,措辭的不同,表達的意義也不一樣。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在法律規范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說,是授杈性的規范。這種規范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某種行為法律規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必須'和'可以"正好相反。帶有'必須"的法律條文,在法律規范中屬於義務性的規范,規定的是一種責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將所有的情況都加以考慮了,沒有例外和特殊,必須一律執行。
"應當',在法律規范中的意義比較復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我國法律中的"應當'雖然很近似於"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許在執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特殊和例外的存在。那種把"應當"和"必須'混為一談的看法是不正確的。
法律法規中的「應該」,「必須」是無條件的,而「可以」不是無條件的。 比如刑法中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從輕或減輕就是一定要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而如果把「應當」換成「可以 」,那就不是一定要從輕或減輕的意思了,而是既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有操作空間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Ⅳ 什麼是法規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Ⅳ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什麼區別

1、范圍抄不同法律法規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Ⅵ 法規和法律有什麼區別

「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許可權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簡稱「法」。比如,稱全國人大制定某部法律為「立法」。但是,「法規」則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別稱為「行政規章」,或稱為「地方法規」,而一般不能簡稱為「法」,因而也不能將制定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籠統地稱為「立法」。

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環境保護的暫行規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省人大通過了《預算審批監督辦法》,是用「立法」形式規范政府預算。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夠准確的。按照法律規范,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應稱為「行政規章」,而某省人大通過的法規應稱「地方法規」。

Ⅶ 什麼是法規,什麼是規章謝謝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Ⅷ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1、法規即法的規范,是國家或地方立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領導和管理,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性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2、規章即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依照法律和法規,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二、類別文種不同

1、法規按制發主體的不同,分為全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三類。常用文種是條例、規定、辦法。規章按性質內容的不同,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四類。

2、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組織規章常用文種是章程;業務規章常用文種多為章程;一般規章常用文種為規定、辦法、細則、制度、規則、規程、准則、守則、公約、須知等。

三、制發主體不同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稱全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規稱地方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稱行政法規。

2、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組織規章由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制定;企業可制定業務規章;所有機關、團體、單位均可制定一般規章。

四、制發程序不同

1、全國性法規須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方能發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常委會議審議或國務院總理審批,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各主管部門發布。行政規章須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方能發布實施;組織規章、業務規章、一般規章也要經會議討論通過,由主管領導審核簽發。

Ⅸ 什麼是法規/標准名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我國的法規根據制定機關不同,分為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2015年新修訂的《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法規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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