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設定
① 什麼是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行政處罰的設定權是指國家機關可以獨立自主地設定行為規范,並對違反行為規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行政處罰。 這里所說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國家機關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省級人民政府。除這些國家機關外,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夠設定行政處罰,比如縣鄉政府、省政府的各職能部門。
②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行政法中有一個重要的知識點就是行政處罰。其知識點考察較多,包括種類、設定、原則、管轄、程序,要想拿到相關題目的分值,就要對概念內容進行理解掌握,在這里我們對其中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進行系統的梳理和學習。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該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即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行政處罰由特定的行政主體做出。
2.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的。
3.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構成犯罪行為的制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8條的規定,行政處罰可分七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規定
對行政處罰的設定,系指在其他規范性文件尚未對行政處罰作出規定條件下,率先對行政處罰 的行為、種類、幅度予以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率先規定治安拘留,這便屬 「設定」。
對行政處罰的規定,系指在上級規范性文件已對行政處罰做出設定的條件下,在上級規范性文件所設定的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再作具體的規定。如《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法律)對違反土地管理行為的處罰做出具體規定。
「設定」使行政處罰從無到有,「規定」使行政處罰更加詳細,因而可以說,設定是第一次規定,規定是第二次以後的設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 9 條至第14 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規則如下:
1.法律的設定權。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這里所指「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目前顯然僅指行政拘留。
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設定權。國務院部門規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5.地方政府規章的設定權。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0 條至第14 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規定規則如下:上位法對違法行為 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下位法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規定
③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行政處罰。
④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哪些行政處罰(
除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都可以,《行政處罰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⑤ 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應符合哪些規定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它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它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它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罰款。
⑥ 簡述行政處罰設定的條件。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
根據《立法法》《行政處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是具有一定條件限制的,主要是: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⑦ 行政處罰設定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權包含以下幾種: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