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解釋
⑴ 司法解釋是不是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的淵源很多,我們可以將其分為一般淵源與特殊淵源兩大類。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是 指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各自製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淵源,則是指有關行政法 規范和原則的法律解釋,及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共同制定的 規范性文件。行政法的這兩種淵源有一定區別,前者是主流,後者則是輔助性的。
我國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按照制定主體、效力層次、制定程序的差別,可分為下述幾種形式 :
1
⑵ 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法
第五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⑶ 名詞解釋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來國家行政管源理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行政法泛指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內容的法律法規: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方針、政策;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地位、職權和職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有關行政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別行政法:指規范各專門行政職能部門如教育、民政、衛生、統計、郵政、財政、海關、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
⑷ 司法解釋是不是行政法的淵源
司法解釋是行政法的淵源。
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都是行政法的淵源。出現解釋的原因就在於法律條文用語本身的不確定以及出現新的情況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於行政行為(無論抽象行政行為或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等作出的解釋說明都是行政法的淵源。
法律淵源,是指那些具有發的效力作用和意義的發的外在表現形式。
行政法法律淵源包括兩類:
第一類是形式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等)、國家條約和慣例、行政規范性文件等。
第二類是實質淵源,包括判例、慣例、學說、行政法一般原則等。
所以從我國來講一般認為判例不是行政法的淵源 但理論上判例是行政法的實質淵源。
(4)行政法解釋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法的一般淵源可分為:
(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4)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行政法的特殊淵源可分為:
(1)法律解釋;(2)其他規范性文件;(3)國際條約、慣例
⑸ 行政法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解釋、國際條約與協定。
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不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國家機關日常活動的根據與基礎。憲法作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
法律:在中國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在憲法之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等。
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方面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規更集中地規定和表現了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如《增值稅暫行條例》
地方法規和自治、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只限於民族自治地方適用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解釋:法律解釋指人們對法律規范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闡釋。中國廣義的法律解釋制度分為立法解釋和具體應用解釋兩種,而《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釋實際上僅僅指立法解釋。在法律解釋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領域都屬於行政法規范,屬行政法的法源。
規章: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如《會計從業資格證管理辦法》
⑹ 關於行政法 請幫我解釋一下 謝謝
關於行政法 請幫我解釋一下
葉赫那拉解答;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區別;
一、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二、t適用法律、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
1、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級別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
3、行政復議程序由行政復議法調整,行政訴訟程序由行政訴訟法調整。
三、受案范圍不同;
1、行政復議范圍大於行政訴訟范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
2、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四、審查標准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五、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於審查范圍。
六、處理許可權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於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七、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八、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制度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是有最終效力的結果,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而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行。
⑺ 法律解釋是我國行政法法源嗎
我國行政法自的法源
1.我國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於制定法。
2. 作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 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解釋、條約和協定。
〈1〉 憲法:是我國最高位階的法源。
〈2〉 法律:作為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 定的非基本法律。
〈3〉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憲法〉或〈法律〉授權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規 在數量上是行政法的主要法源。
〈4〉 地方性法規:是指〈憲法〉和〈立法法〉所確認的有許可權的主體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5〉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 制定的條例。
〈6〉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 構發布的規章。
來源柳州律師網頁鏈接
〈7〉 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瞎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 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8〉 法律解釋:僅指國家機關的規范性解釋。
⑻ 有關行政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檢查院做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兩高的權力)
而行政法規的解釋權在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
當發生矛盾時,就首先遵循司法解釋。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⑼ 行政法包括哪些基本法律
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稅收徵收管理法、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百、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1、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包括兩層含義:第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而不是別的社會關系。
4、行政法與刑法、民法一樣,是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門之一,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度。
⑽ 請解釋什麼叫行政法用法律專有語回答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徵和分類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關系主要包括四類:(1)行政管理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關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對象實施的,從而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行政關系。(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即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授權,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對行政職權行使者及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進行法制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等。(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做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救濟主體,是指法律授權其受理行政相對人申訴、控告、檢舉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委託行使某種行政職權的組織的關系等等。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管理關系是最基本的行政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管理關系派生的關系,而內部行政關系則是從屬於行政管理關系的一種關系,是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系。
2.行政法的特徵
(1)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行政法散見於層次不同、名目繁多、種類不一、數量可觀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規范。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國和國外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內容也更加豐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
與其他部門法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3.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准,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①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又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②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③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這一類規范數量雖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點之一。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准,行政法可分為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一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范圍廣,覆蓋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學上,人們通常在行政法總論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論中研究部門行政法。
(二)我國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項立法的依據。憲法中關於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監督等根本性問題的規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礎,因此,憲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現形式。憲法中規定的行政法規范主要有:(1)國家行政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權力的基本原則;(2)行政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體制;(3)行政機關的設立、許可權和職責;(4)公民基本權利及其保障的規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對其加以監督補救的規范均為行政法律規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現形式。(1)關於行政權力的設定及許可權范圍方面的法律。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等。(2)關於行政權力行使及運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3)關於對行政權力的行使予以監督及對受侵害人予以補救的法律。如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有行政法規范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6.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占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現形式
除上述6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外,國際條約、法律解釋以及行政機關與黨派、群眾團體等聯合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三)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與刑法、民法一樣,是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門之一,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護環境、控制人口、加強治安等各項職責。因此,行政機關必須通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種手段,來有效地規范、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與行政管理秩序,確保行政機關充分、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
2.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的違法和濫用
由於行政權力客觀上存在易腐性、擴張性以及與個人權利的不對等性,因而必須對其加以監督和制約。在各類監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監督就是行政法監督。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權力的范圍、行使方式及法律責任等方式,可以達到有效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違法或濫用的目的。
3.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賦予行政機關合法許可權並監督其行使,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各項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實現:二是通過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為的監督權(如檢舉權、控告權),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參與權(如知情權、要求聽證權),特別是對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提起復議權、訴訟權和要求賠償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的精髓,貫穿於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監督之中,是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廢除並指導行政法實施前基本准則。
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外行政法學界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不同的概括和歸納。根據我國的行政法發展狀況,我們認為應當特別強調以下兩項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該原則具體又可分為4項子原則:(1)法律優先原則。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2)法律保留原則。指立法法第8條所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又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前者如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做出規定:後者如立法法第8條規定的其他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3)職權法定原則。指行政機關的任何職權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行使。(4)責任政府原則。指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違法行政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撤銷、變更的責任和行政賠償責任等,也包括國家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而應承擔的行政處分責任和引咎辭職責任等。
2.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擴大。自由裁量權指行政機關的自行決定權,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的選擇權。盡管從機關性質上來說,行政機關應當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其行為皆應依法實施:但由於行政事務的復雜性,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密的法律規范完全約束行政行為,故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的一定程度的行為選擇權,即自由裁量權。誠然,為了執行公務的需要,行政裁量權必須存在:但與此同時,由於行政裁量權較少受到法律的約束,因而常常產生濫用的事實或出現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後果。無論行政裁量權的濫用或行政裁量顯失公正,都是對行政法治的破壞。因此,我們既應當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又應當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合理行政原則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它從實質方面對自由裁量行為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其內容合理。合理行政原則的出現可謂是行政法原則的一個重大發展。
合理行政原則作為一項普遍適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其具體要求是:(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之上;(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客觀、適度、合乎情理。這三點具體要求反映著合理行政原則的內涵。
我國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是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兩大基本原則,掌握它們之間的關系,對於全面理解和貫徹我國行政法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從它們在我國行政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來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1)二者並存於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行政合法性與行政合理性是現代法制社會對行政主體制定、 實施行政法律規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2)二者互為前提,互為補充,共同為完善行政法制發揮作用。從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都應當以符合客觀規律,符合正義、公平的理性原則,符合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為目的。
(五)行政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經過行政法規范所調整,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政關系。
就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關系來說,凡是涉及權利、義務的行政關系,都應當通過法律加以規范,這是行政法的一個基本要求。當然,行政關系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轉化成行政法律關系。在現代行政管理過程中,因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咨詢等形成的行政關系,固然產生於行政活動過程中,但由於其不具有權利、義務內容,故不宜上升為行政法律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等要素構成。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又稱行政法主體,指行政法權利(職權)、義務(職責)的承擔者。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由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構成。行政主體是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並對其後果承擔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行政主體對應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是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及無國籍人。
(2)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參加者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十分廣泛,但可概括為如下三種:①物。指一定的物質財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專利、發明等。③行為。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為一定目的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納稅、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毆等。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當然,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還包括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和事實等,但核心部分是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
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要權利有自由權、平等權、參加國家管理權、了解權、保護隱私權、請求權、建議權、舉報權、控告權、批評權、申訴權等:主要義務則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服從行政命令,協助行政管理等。
3.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
行政法律關系包括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行政程序法律關系、行政裁決法律關系、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和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點:
(1)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行政主體是行政職能的承擔者,這決定了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具有不對等性。行政法律關系具有不對等性,是指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行政機關具有更多的優越地位。但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則具有更多的優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更多的優越地位。
(3)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有關法律規范事先加以規定。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主體之間不能相互約定權利(職權)、義務(職責),不能自由選擇權利(職權)、義務(職責),而必須依據法律規范取得權利(職權)並承擔義務(職責);這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可以相互約定權利、義務,協商改變權利、義務,共同選擇權利、義務完全不同。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經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體實體權利(職權)義務(職責)的重合性,通常意味著其權利(職權)或義務(職責)的雙重性。例如,征稅既是稅務機關的權利(職權),也是稅務機關的義務(職責);維護治安既是公安機關的權利(職權),也是公安機關的義務(職責)。在這種情況下,行政主體不能擅自轉讓、放棄其權利(職權),否則就是失職。
(5)行政法律關系引起的爭議,大多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