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的意義
公告是上至國家高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下至各機關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向有關方面或人民群眾宣布重要事項的知照性公文。
公告具有以下特點:
(1)內容的規定性。公告所宣布的事項是國內外極為關注的重大事項,所宣布的內容是能夠向國內外公開的重大決定,它的使用要考慮在國際國內所可能產生的政治影響。
(2)發文機關的特定性。公告的發文機關僅限於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及其工作部門。
(3)告知的廣泛性。公告向國內外發布,其告知的范圍相當廣泛。
(4)傳播的新聞性。公告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公開發布。
根據內容、性質、作用和發布機關的不同,公告可以分為國家重要事項公告和法定事項公告。
國家重要事項公告是宣布有關國家的政治、軍事、經濟等方面重要事項的公告。
法定事項公告是國家公布有關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和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有關規定發布重要事項的公告。它可以分為法定專門事項公告和法院公告。
⑵ 綜合行政執法的意義
指的是大執法的模式,要旨是為了杜絕多頭執法和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將市政、園林、綠化、市容市貌、規劃等項職能綜合協調,加快處理。
⑶ 論述法律程序對行政執法和司法的意義
當前,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環境下,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是整頓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推動我國刑事法治改革與行政法治創新的重要方面。隨著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相繼出台,我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各項制度已經初步建立,並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目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還不夠完善,工作中還存在信息溝通不暢、案件移送不及時、協作配合不規范等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真正建立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相互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無疑是一個系統的治理工程。對此,本文從分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內在邏輯關系入手,針對目前困擾兩者銜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著眼於兩者相銜接的程序機制設計,試圖探求切合現實需要的解決方案。
內容:
一、存在的問題
1. 相關銜接規范立法位階低,執行的約束力不強。
目前公安、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聯合發布的各種規則和辦法,法律位階較低。均屬法規層級或工作規范性質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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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解釋,沒有法律上的普適效力和約束力。而且,現行出台的文件原則性規定多,實務性規定少,不利於行政執法涉嫌犯罪案件進入到刑事司法程序。
2. 當前實踐難以突破行政層面配合的局限。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規定不明確,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監督制約,行政機關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較大的隨意性。雖然很多部門法都作出了諸如「如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規定,但卻無具體的操作細則,更無相應的罰則配套。
3.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領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不足。 在查處職務犯罪方面,除當事人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外,檢察機關缺乏了解和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必要手段,難以發現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的職務犯罪行為。因發現難、立案難、偵查難,由此導致涉嫌犯罪人員逍遙法外。
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幾點建議
1. 完善立法,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司法化。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的法定化。雖然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2 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制度,但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具體問題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導致在實踐中移送的隨意性很大。為了保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渠道的進一步暢通,應該將移送程序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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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暢通信息交流機制
信息是建立溝通的媒介和「潤滑劑」。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各種程序機制要真正得以良性地運轉起來,必須暢通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流。一方面,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相關執法情況及時向公安、檢察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通報。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也要與各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充分的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即公安機關要定期向行政執法機關通報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查處情況;檢察機關要定期向行政執法機關通報立案監督、批捕、起訴有關行政犯罪案件方面的情況等,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
3、健全聯席會議機制
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針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進行研討和交流,對於加強相互之間的工作聯系與協調配合,切實解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問題,使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促進執法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倡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制度
在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過程中,為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對案件定性、證據把握的優勢,對於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主動派員提前介入,以引導行政執法機關圍繞案件的定性進行收集、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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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保全證據。
預期價值:
推進「兩法銜接」機制建設後,使錫林浩特市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聯系得到進一步加強,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有了明顯增強。
⑷ 法律程序對行政執法的意義
行政執法是將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者組織,直接影響個人或者組織的權利義務。如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資格或者權利;行政確認是通過、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行政處罰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限制、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沒有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為,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國歷來廣泛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視為實體的「附屬品」。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 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規雖有程序上的規定,但內容過於原則、簡單、概括,側重於行政執法主體的權利,缺少違反程序的法律後果與責任,缺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沒有執法程序的法律規范,只是散見於一些部門法律法規中,如《稅收徵收管理法》等。 《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將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堅實的基礎
⑸ 嚴格執法對樹立執法權威的意義有哪些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舉措;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維護國家法律權威、提升執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
⑹ 民警教科書式的執法已經成為常態。這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何現實意義
對於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來說,「教科書式執法」的意義在於,民警要敢執法、會執法,並真正認識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維護法律權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前提。
執法要有理有據、文明規范、堅守法律底線。從這些「教科書式執法」的程序細節中可以看到,從最初口頭傳喚、警告到最終使用警械制伏、強制帶離,民警在每一個執法行為和執法環節上,都能夠找到相關法律依據,使執法對象和廣大群眾無從置疑;執法中,既表明了執法者身份,也指出了違法者的問題、發出了法律指令,整個執法過程規范、嚴謹,維護了法律權威;民警的執法手段既節制又有效,警告無效,使用辣椒水,依然無效再使用警械,體現了執法的「度」與「效」。
民警的「教科書式執法」之所以獲得點贊,還在於執法既有力度,也有溫度。當違法者、圍觀者對執法行為進行拍攝時,民警表明自己願意接受公眾監督,但也提醒拍攝者如果惡意炒作則要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同時還在「鏡頭下」對公眾釋法說理;面對病人等執法對象,民警換位思考,提出可以在依法的前提下酌情處理,這些言行都體現了執法的權威性和人性化,傳遞出執法者的溫度。
人們對「教科書式執法」點贊,也傳遞了一個信號:在規范執法的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內,民警用好用足執法手段,制裁不法行為、維護公共權益,必然能夠得到群眾發自內心的認可和支持。
⑺ 行政執法最終價值目標和意義
[摘 要]21世紀,在實現法制文明化、現代化這一歷史進程中,包含一項重要內容,即行政版法制現代化。中國行權政法制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工程,需要以完善的行政法律規范為基礎。完善的標准在於:一是行政立法應滿足社會的客觀需要,反映新的經濟關系,以實現行政法對經濟發展的保障作用;二是行政法應體現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彰顯民主、科學;三是行政法要協調好行政權與各種權力與權益的關系,在價值上達到社會公正理念。
[關鍵詞]行政法;行政立法;社會公正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284(2003)06-0042-03
一、行政法的保障作用與經濟發展同行
法是社會上層ㄖ
⑻ 執法的含義
嚴格執法:是指在執行法規或掌握標准時,,不放鬆,不走樣,,做到嚴厲、公平、公正。 嚴格專執法屬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二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勇於糾正並依法處罰,不搞態度執法、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⑼ 規范執法的意義是什麼
行政執法主體對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根據過罰相當原則並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以及執法范圍等情況,理性分割為若干裁量格次,每個格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准,並依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過態度,處以相對固定的處罰種類和量罰幅度,同時明確從輕或從重處罰的必要條件的一種執法制度。
⑽ 行政執法程序的意義
行政執法是將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者組織,直接影響個人或者組織的權回利義務。如行政答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資格或者權利;行政確認是通過、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行政處罰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限制、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沒有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為,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國歷來廣泛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視為實體的「附屬品」。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 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規雖有程序上的規定,但內容過於原則、簡單、概括,側重於行政執法主體的權利,缺少違反程序的法律後果與責任,缺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沒有執法程序的法律規范,只是散見於一些部門法律法規中,如《稅收徵收管理法》等。 《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將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