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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9 01:30:15

1. 共享單車押金的法律性質

共享單車的性質是具有擔保性質的「押金」,目的是確保主合同義務正當專履行,房屋租賃中常見屬的「押一付三」以及入住酒店時都會繳納押金。實際上,俗稱的「押金」即為「保證金」,按照《物權法》和《擔保法》相關法律規定,押金屬於一種特殊的「動產質權」。

2. 倒賣共享單車按照法律法規處會怎麼罰

全國人大代表牛朝詩認為,共享單車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因發展不完善,引專發了大量消費投屬訴和矛盾糾紛。

牛朝詩建議,制定共享單車法律法規,同時明確民事責任主體,個人信息被泄露的,由信息使用者和泄露者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參考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規定確定賠償標准,損失難以計算的,以經營者的獲益為准。給消費者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應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3. 破壞共享單車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破壞與私自佔有共享單車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共享單車違規佔道、亂停放可處以行政罰款。

缺乏自律、為圖省事亂停車的使用者,對共享單車亂停放的行為,公安機關可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對隨意停放單車的個人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把共享單車放置在交通要道、鐵軌等地方,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行政處罰和盜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私占,即私自佔有,主要表現是為了方便使用,以上鎖、藏匿等方式將單車據為己有。從文義解釋來看,共享單車所共享的並非是單車的所有權,所有權理應歸於單車的運營商,共享的僅僅是使用權,使用者只是短時間內租賃單車的人,因此更加無權去隨意處分單車。

(3)共享單車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治理破壞共享單車違法亂象:

共享單車作為新興事物,在企業經營模式、有關部門監管缺位的情況下,更需要多管齊下為共享單車的持續發展提供良性環境。

一、建立機制

建立共享單車行業的准入機制,嚴格審查企業資質,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將不合格、不負責任的企業從行業中剔除出去。

二、數據共享

鼓勵共享單車企業將用戶的使用數據、信用數據等提交給有關部門,以完善社會個人信用體系。將共享單車亂停放、佔有、損毀等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三、出台共享單車的法規性管理辦法

政府層面盡快啟動立法調研程序,盡早形成成文的行政法規乃至法律文件,對違規停車、損壞單車、私占單車等不當行為制定出更加細化與具體的操作規則。

四是建立共享單車行業協會

形成良性的競爭環境,設立服務維權熱線,為舉報損毀單車等不當行為提供投訴平台。

五、政府部門引領、各部門協作

對社會道德層面問題加強宣傳引導,讓使用者和非使用者都樹立起「與人方便、與己方便」的自律理念來。



4. 共享單車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以及社會性。從共享單車的預付押金規則來看,這種方式極容易形成巨大資金池。而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在辦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時,一個重要考量因素就是看行為是否會形成資金池。以目前佔有共享單車市場相當份額的某單車運營者為例,據統計其在全國投放量為400萬輛,每輛押金為99元,每輛車可以鎖定8人,由此估算該公司的資金沉澱將達到30多億元,而這種吸收資金的行為並不需要經過任何部門的批准。同時,共享單車的押金模式還可通過互聯網面向所有社會公眾適用,具有公開性。雖然這種模式並不類同於傳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慣用的還本付息形式,但其暗含的「持續服務」「便捷服務」也可解釋為另一種「利誘性」,這也符合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點。
其次,有構成集資詐騙罪之嫌。如上所述,共享單車的押金模式會形成巨大的資金池,但目前對該資金的具體監管方式、監管主體卻處於空白狀態。一旦共享單車企業捲款跑路,將會直接對共享單車用戶造成經濟損失,此時有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這種情況與P2P網貸平台捲款跑路具有相似性。目前,現實中已出現用戶退還押金滯後、維權無果的情況。這也說明,共享單車押金形成的資金池極有可能存在被挪用的風險。

5. 共享單車被毀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共享單車屬於公共管理的吧,所以涉及到公共管理。

昨日,針對2月26日在三聖鄉發生的共享單車被燒毀事件,幾家單車運營公司企業均向本報記者表示,將會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同時會保留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法律追究的權利。「我們已經了解到目前此事已經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成都市政府開明大氣,極具效率,這也給了共享單車企業極大信心,摩拜會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摩拜單車方面表示,相信在政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成都共享單車企業會更加規范健康發展。同時,摩拜、永安行等幾家單車公司呼籲:文明城市要靠每一位市民共同創建,請大家保護共享單車這一新興事物,共同參與文明用車綠色出行。

部門表態——

市交委:

《成都市關於鼓勵共享單車發展的試行意見》

近期出台

市交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共享單車有利於解決市民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統接駁換乘的需求,有利於引導市民養成綠色出行、健康出行、低碳環保的出行習慣,深受廣大市民的喜歡。我市高度重視並積極鼓勵支持共享單車發展,體現了我市鼓勵共享經濟發展以及堅持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的決心,彰顯了我市對共享經濟這一新生事物包容開放的城市底蘊,符合我市城市精神。

「共享單車進入我市運行3個多月來,市民的總體素質較好,大多數市民都能遵章守紀、文明用車,蓄意破壞單車等只是極少數的個別現象和行為。」市交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共享單車落地成都後,主管部門便一直在關注,共享單車有著靈活、便捷的優點,因此受到廣大市民的歡迎。

為鼓勵和規范共享單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市交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牽頭起草了《成都市關於鼓勵共享單車發展的試行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已完成了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工作,近期將正式出台。同時也鼓勵共享單車企業通過制訂安全騎行規范停放守則、文明用車獎懲制度及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等手段,加大對使用者的監督管理力度。

據了解,意見將堅持以人為本。把方便市民出行作為首要原則,企業依法規范經營,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騎行,構建安全、便捷、舒適的共享單車出行服務系統。同時,堅持市場配置。共享單車屬於自行車分時租賃的企業經營活動,是市場行為,企業是共享單車投放和經營管理的主體,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應承擔共享單車運營管理的主體責任,政府承擔監督責任,更好地發揮服務和監管職能,依法進行規范引導。

最後,還要堅持技術創新。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依託現代信息技術在車輛設施設備和服務管理上技術創新,提升共享單車服務和管理水平。

6. 共享單車哪裡都可以停嗎有沒有限制規定

共享單車並不是隨便停放的,應當停放到合理的非機動車停車區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專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屬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6)共享單車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4、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7. 共享單車押金的法律性質

共享單車的性質是復具有擔保性質的「押制金」,目的是確保主合同義務正當履行,房屋租賃中常見的「押一付三」以及入住酒店時都會繳納押金。實際上,俗稱的「押金」即為「保證金」,按照《物權法》和《擔保法》相關法律規定,押金屬於一種特殊的「動產質權」。

8. 共享單車目前有哪些法律問題

「共享」模式和車輛提供方式都有各自的優點,也都存在不成熟之處,目前正處於探索和完善之中,只不過受制於復雜的城市環境、道路通行條件、政府監管、用戶素質等問題,在實際運營中產生了較多問題,引起廣泛關注。從其運營和引發的問題看,單車公司、平台、消費者之間主要是以下幾種法律關系:
租賃關系
單車提供方與消費者之間的租賃關系。無論是ofo還是摩拜共享模式,消費者只要同意相關的租賃條款並掃碼租賃單車後,就與單車提供方形成了租賃關系。
作為出租共享單車的公司或平台一方,其所提供的單車必須符合國家的產品質量規范,並滿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在管理上,應提供配套的還車、管理和維護保養服務。如果因管理上的原因,導致使用人無法歸還單車而引發糾紛的,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除此以外,還應履行明確的告知義務,在消費者租賃之前,對租賃期限、價格、保管義務、糾紛解決方式等涉及租賃雙方重要的權利義務應作出明確的說明,並通過app平台等渠道預先告知消費者等等。
作為使用共享單車的消費者,有自由使用共享單車的權利,也有遵守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按時繳納租車費用,並保證租賃期間車輛的完好無損的義務。如果因人為原因造成車輛受損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還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以指定或約定的方式歸還車輛等等。
侵權、違約責任
因單車自身質量問題引發的侵權或違約責任。如果單車公司提供的車輛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雖然符合,但在使用中因保養維護不力等原因導致車輛達不到安全使用的狀態,如電剎車系統失靈造成消費者人身受到損害的,則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維權時,消費者也可通過租賃合同關系來要求單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行政、刑事責任
因故意損毀引發的行政或刑事責任。自從單車投入使用以來,有單車輪子被拆掉的、車把手不翼而飛的、腳蹬被卸載的。更有甚者,一些「聰明」者,直接將車扛到自己小區樓下甚至自己樓道門口,還有一些使用者索性將車輛用額外的密碼鎖鎖死,實現了共享向獨享的轉化。由於部分單車的成本高達6000元左右,一旦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人為損毀單車,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如治安拘留等;如果單車使用完之後不予歸還,有可能觸犯刑法關於侵佔罪的規定;如果沒有使用,只是在路邊看到單車就把鎖撬開帶回家,則可能涉嫌盜竊犯罪。
另外,對於損害、隨意破壞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犯罪等。如近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就對一起共享單車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因將共享單車搬回家,構成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因違規停放引發的行政責任。有的在使用完單車後,隨意違規、佔道停放,導致單車被城管等部門暫扣的,此時,行為人既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又要承擔對單車公司、平台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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