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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執法內容

發布時間: 2021-01-28 22:55:28

1. 文明執法的基本要求

1、執法理念端正,執法目的明確。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執法就是服務,執法就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執法理念,堅決糾正執法就是管人、執法就是「創收」、執法就是罰款、執法就是「完成指標」等錯誤認識。
2、執法事實清楚、執法依據充分。行政執法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執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公平、公正、公開,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
3、執法紀律嚴明,執法作風廉明。嚴肅執法紀律,嚴禁工作期間飲酒和酒後執法;嚴禁無證上崗執法和不持證上崗執法;嚴禁不按法定程序執法;嚴禁執法中濫用自由裁量權;嚴禁態度蠻橫、粗暴執法;嚴禁以執法名義打擊報復行政相對人;嚴禁以執法為手段壓指標、搞創收;嚴禁吃、拿、卡、要和以權謀么;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罰代法。
4、執法手續完備,執法行為規范。包括執法主體合格,執法證件齊全,履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告知、聽證、申辯、復議、訴訟等法律程序,規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權。
5、執法高效便民。在行政審批方面,優化審批流程、整合審批環節、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在行政處罰方面,要推進執法關口前移,做到對違法行為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消滅在萌芽狀態。要建立快捷高效的執法聯動機制,引入和推廣法院提前保全機制,提高辦案效率。
6、執法信息公開。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和公示牆等方式將本部門執法范圍、職責、許可權、程序、許可條件、收費項目、收費及標准等信息,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開所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
7、執法權責明確。堅持權力和責任的統一,各級國土資源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要正確行使職權,強化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努力減少和杜絕濫用職權、違規執法和相互推諉、行政不作為等現象的發生。
8、執法監督有力。強化上級機關對下級行政監督,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主動接受人大權力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時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和評議考核;自覺接受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高度重視社會和新聞輿論監督。

2. 怎樣做到城管文明執法 講稿

這是一個偽命題,執法是以暴力為後盾的,對文明人,可以"文明"執法,但對不文明的版人呢權?再說,做違法事情的有幾個是文明的?警察有手銬,警棍,槍械.都文明執法要這些干嗎?我認為,執法應該規范,法律和法規授權的就按其操作.法律和法規規定對違法物品實施暫扣的就應該暫扣.法律和法規未授權你對當事人進行打罵的就不應該對其進行打罵.

3. 談談城管如何文明執法

城管執法是國家加強法制建設的重要舉措,必須符合國家法制建設的總要求。法制建設的目的就是要建設文明和諧的社會秩序,因此只有文明執法才符合法制建設的要求,也只有文明執法才能達到法制建設的目的。 文明執法的要求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執法為民,二是依法行政,三是公平、公正、公開。執法為民,要堅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基本實踐的要求,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法制保障;同時要堅決遵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依法運用手中的權力,堅持把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城管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執法為民、服務於民的宗旨。依法行政,就是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按照法律的程序和要求,規范執法行為、規范處罰方式、規范裁量額度。公平、公正、公開,城管執法是玻璃瓶式的執法,一切動作都暴露於市民的視線之內,執法是否文明讓人一看便知。因此,城管執法就是要秉公執法,清廉執法,做到關系好壞一個樣,生人熟人一個樣,貧窮富有一個樣,軟弱強壯一個樣。近年來城管的執法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很多指責,其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少數城管執法人員對文明執法重要性的認識不足,沒有認真貫徹依法行政的要求是一個重要因素。在對文明執法的含義不清楚時,各級反復強調的嚴格執法,造成城管執法片面強調嚴格而不注重法定程序,只注重執法效果而不注重執法效益,只注重執法結果而不注重執法過程,只注重完成任務而不注重社會影響。(來源:上海市容)

4. 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的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路政執法管理行為,提高文明執法管理水平,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通行政執法風紀》、《交通行政執法禁令》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適用本規范。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路政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路政執法管理工作應當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第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應當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思想,不斷提高規范執法和文明服務的能力與水平,堅決杜絕粗暴執法和隨意執法行為。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執法隊伍建設,定期舉辦業務培訓和軍事化訓練,積極開展文明執法創建活動。路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應當遵紀守法,遵守《交通行政執法職業道德基本規范》,增進服務意識,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條 路政執法人員須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持有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嚴禁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路政執法。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證件和執法風紀管理。
第六條 經營性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辦事和網上監督,推進政務信息公開、信息資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務,構建路政執法電子政務平台。 第八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著裝整齊,保持風紀嚴整,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執法時佩戴統一規定的標志、胸卡、腰帶、手套,上路必須加穿反光背心;
(二)不得在執法服裝上掛胸花、胸針等裝飾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等與執法無關的物件;
(三)不同季節的執法服裝不得混穿;
(四)嚴禁歪戴帽、捲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腳、卷褲腿等有損風紀的行為;
(五)非因公務需要嚴禁著執法服裝出入酒店、娛樂場所。
第九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保持儀表整潔,儀容端莊,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頭發、長胡須、長鬢角,不得露光頭;
(二)女性執法人員執法時不得頭發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佩戴首飾。
第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舉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現場執法要保持端正、莊重,指揮車輛手勢要明確、利索、規范,手勢標准參照公安交通警察現行規定執行;
(二)2名以上路政執法人員著執法服裝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有序;
(三)外出時遵守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維護路政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
(四)遇有當事人情緒激動或者有過激言行的,要冷靜處理,以理服人,不得針鋒相對,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著應對,及時報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態失控。
第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言語熱情誠懇,表述通俗易懂,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規范的文明執法用語;
(二)提倡使用普通話;
(三)嚴格執行《交通行政執法忌語》規定,禁止使用譏諷性、歧視性、羞辱性、訓斥性、威脅性語言和講粗話、講臟話。
第十二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保持較高的政治、道德、知識、能力和身體素質,並做到:
(一)熟悉有關法律和基本業務知識,注重學習和實踐,定期參加業務培訓和軍事化訓練,努力提高文明執法技能;
(二)准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管理機構作出的決定、命令,維護法令、政令的暢通和路政執法的公信力;
(三)忠於法律,忠於職守,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實事求是,公正執法,嚴格執法,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不徇私情,勇於堅持原則,敢於抵制當事人利用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說情;遇到與路政執法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三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尊重當事人權利和人格,維護其合法權益,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糾公路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
(二)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接待群眾來訪以及與當事人談話時,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及時妥善處理受理事項,不得推諉或者拖延;
(三)嚴禁使用冷、硬、橫、蠻及其他怠慢、蔑視性態度對待當事人。
第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佩戴標志或者未持證上崗;
(二)辱罵、毆打當事人;
(三)酒後上崗執法;
(四)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罰款;
(五)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
(六)違法扣留車輛、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車輛、私分扣留物品;
(七)從事與職權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包庇、袒護和縱容違法行為;
(九)無法定依據執法或者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執法;
(十)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在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公眾查閱室等方式公示下列執法信息:
(一)執法主體,包括機構名稱、執法類別、授權依據、執法人員信息(姓名、執法證件號碼、照片等);
(二)執法依據,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文,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條款摘要;
(三)執法程序,包括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實施程序,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四)執法監督,包括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公路管理機構的名稱、監督部門、監督電話,聘請社會監督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執法監督的措施與適用范圍;
(五)執法結果,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實施結果與查詢辦法;
(六)當事人權利,包括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不服行政許可和處罰決定時享有的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六公示」的具體內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確定。
第十六條 路政執法裝備,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種類予以配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區、市)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一)路政執法人員在公路上執法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文書包、對講機或者移動通信器材,可以選配錄音、錄像執法裝備等;
(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滅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牽引繩、捲尺、照相機或者攝像機等;
(三)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按照《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的規定配備有關執法裝備以及便民服務的必要設施和設備。 第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對待、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做到不偏私、不歧視,為申請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的項目和法律依據,應當按照規范的內容格式予以公示並實施。
第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
(一)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許可許可權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其他許可許可權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行政許可手續,但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安全技術評價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並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使實際辦結期限盡可能少於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推行行政許可首問負責制。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首問人職責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首問人職責范圍但屬於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做好接待記錄,向申請人說明情況,並及時移送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辦理;
(三)申請事項屬於上級單位職責范圍的,可以代為轉交,但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代轉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
(四)申請事項不屬於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五)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前款所稱首問人,是指接待申請人咨詢和辦理許可手續的首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務:
(一)接受申請人通過書面、信函、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
(二)免費提供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三)在辦公場所設立監督意見箱、辦事指南卡,有條件的可以設置電子觸摸屏、顯示屏等設施提供服務指南,公布辦理時間和咨詢、監督電話;
(四)根據需要和條件,配備供申請人使用的桌椅、筆紙、飲水設施及其他相應的服務設施;
(五)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但應當記錄申請事項,並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六)認真受理咨詢,及時解答,為群眾排憂解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安全保護區、服務區、超限檢測站點、收費站、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檢查時,應當做到: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二)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和執法依據,要求當事人予以配合;
(三)檢查物品、場所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物權,輕拿輕放物品,不得亂翻亂扔,不得損壞當事人財物;
(四)詢問當事人時應當嚴肅認真,不得詢問與檢查無關的內容,不得採取誘導、壓制、強迫的方式進行;
(五)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書寫工整,表述准確,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對待所有被檢查的當事人,不得有歧視和差別待遇;
(七)堅持整改、指導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注意宣傳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檢查完畢,應當感謝當事人給予配合,及時反饋檢查結果。
第二節 許可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六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對被許可人從事下列許可事項活動進行檢查:
(一)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
(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兩側規定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道的行政許可。
第二十七條 許可檢查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有關材料;
(二)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進行查驗、檢驗、檢測,對相關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許可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行政許可證是否真實有效;
(二)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符合準予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准和范圍;
(三)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防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
(四)被許可人是否建立和執行對涉路工程設施的自檢制度;
(五)經許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設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築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被許可人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許可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檢查頻率要適度合理;
(二)能夠書面檢查的,要優先通過書面檢查的方式進行;
(三)通過書面檢查難以達到監督效果,需依法進行查驗、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的,應當僅就被許可事項及與之相關的活動場所進行檢查;
(四)不得超越檢查范圍和許可權,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謀取其他不當利益、刁難被許可人;
(六)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七)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允許公眾查閱。
第三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許可檢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發現未按照許可條件、標准和范圍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責令改正;
(二)發現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責令停止修建、使用,並責令有關責任單位立即改正;
(三)發現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四)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
(五)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注銷情形的,依法注銷相關行政許可。
第三節 超限檢查
第三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超限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不得以目測情況作為判定依據。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固定檢測和巡查檢測相關的執法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提示或者引導車輛進入檢測站點,注意維護好進出站口的交通秩序,盡量減少對交通的影響;
(二)對車輛進行檢測,向駕駛員出具檢測單;
(三)經檢測發現車輛存在違法超限運輸情形的,責令當事人採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依法予以處罰;
(四)對車輛進行復檢,合格後放行;
(五)將超限運輸違法信息錄入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超限檢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符合規定未超限,或者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且已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的車輛,應當立即放行;
(二)對超限且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其中,對擅自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的車輛在處理完畢後需要繼續行駛公路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
第四節 監督巡查
第三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公路進行監督巡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交通特點、公路等級等因素,確定巡查頻率。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舉報獎勵、目標責任考核等方式,充分調動和發揮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和群眾的積極性,以彌補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執行,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二)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三)保持聯絡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四)嚴禁將車輛借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以及公車私用;
(五)嚴禁惡意遮擋或者未懸掛車牌行車;
(六)非因公務需要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酒店、娛樂場所。
第三十六條 車輛警示裝置的使用應當以保障工作需要為准,盡量不擾民,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非緊急任務不得使用警示燈、警報器;
(二)確需使用警示裝置時,能使用警示燈即可完成任務的,不使用警報器;
(三)確需使用警報器時,應當以斷續使用警報器為主;
(四)車隊行駛時,前車已使用警報器的,後車無特殊情況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七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公路監督巡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發現公路出現坍塌、坑槽、水毀等損毀,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設置臨時警示標志,做好現場保護,同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通知公路經營企業及時補設警示標志並採取措施修復;
(二)發現公路上有遺灑物並能夠自行處理的,在不影響交通情況下,可先自行處理;不能自行處理的,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處理;遺灑物為遺失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執行;
(三)發現公路進行養護作業的,指導和督促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在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並根據需要維持養護作業現場秩序;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時,及時啟動疏導預案,會同公安交通警察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分流和疏導工作;
(四)發現群眾遇到困難,需要緊急求助公安、消防、醫療等部門的,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和幫助;
(五)發現屬於緊急情況的,按照應急預案及相關處置制度執行;
(六)發現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公路監督巡查完畢,路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製作巡查記錄,並做好交接班。巡查記錄應當記載巡查時段、巡查路段、巡查人員、巡查車牌號、巡查情況及處理時間和結果等信息。
巡查記錄應當每周定期進行總結講評。巡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路政與養護聯合巡查機制,降低巡查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節 攔車規定
第四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確需攔車的,應當以確保安全為原則,並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攔車前應當明確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二)根據公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攔車,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三)在距檢查地點至少200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標志,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四)攔車時使用停車示意牌和規范的指揮手勢,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揮車輛停放在安全地點,再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有關記錄。
第四十一條 攔車安全防護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不得在同一地點雙向同時攔截車輛;
(二)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當事人;
(三)遇有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採取腳踏車輛踏板、強行攀扒車輛等方式,強行責令駕駛人停車;
(四)遇有駕車逃跑的,除可能對公路設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以採取通知前方收費站、超限檢測站點或者執法人員進行截查,或者記下車牌號以便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攔車情況進行總結講評,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不足,明確改進措施。 第四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則,選擇適當、必要的方式、強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有關行政強制。
第四十四條 實施行政強制的程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路政執法人員對侵佔、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檢查和制止。檢查和制止時,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扣留車輛或者進行違法活動的工具;
(二)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扣留車輛;
(三)採取故意堵塞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路政執法人員扣留車輛、工具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當場登記扣留車輛、工具的數量和品質;
(二)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提醒當事人妥善處理車輛所載貨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車輛、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
因扣留車輛、工具發生的保管費用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或者地面構築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拆除。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並注意以下事項:
(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三)在製作法律文書、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權利、內部審批、送達執行等環節要從嚴、從細、從實,避免因個別環節上的失誤而導致申請中的被動。 第五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做到:
(一)符合法定的職責許可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准確;
(二)嚴格履行程序規定,不得違反法定程序;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吸收採納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涉及多個當事人的,應當給予當事人各方平等陳述、申辯的機會;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五)依法維護當事人享有的合法權利,不得拒絕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請求;
(六)收取費用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收費項目和標准執行,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五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注意預防和化解行政執法爭議,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先教育後處罰的原則;
(二)注重執法效果,既要依法予以處罰,也要糾正違法行為,不得以罰代管、以罰代糾;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要以批評教育為主;
(四)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規范的案由格式認定公路違法行為並製作法律文書。
第五十五條 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相當的公路違法行為,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近。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結合本地情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確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給路政執法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路管理機構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路政執法人員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 對損壞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同時構成民事違法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配合民事責任的追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對民事責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五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執法行為評議考核等制度,制定和完善執法程序,加強對各項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遵循有功必獎、有錯必糾、監督與指導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十條 對模範遵守本規范,為路政文明執法做出突出貢獻的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執行本規范,應當納入交通運輸文明執法創建考核范圍。
第六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和教育。
對違反本規范有關執法紀律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公布舉報電話,認真受理舉報,及時查處路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十三條 本規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5. 文明執法的介紹

執法,通俗的講就是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活動,一般分為司法執法和行政執法。我回們所說的文明答執法中的執法主要是指行政執法而言。所謂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或者說,行政執法是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履行職責的行為,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登記,行政處罰以及法律宣傳教育等行為,都屬於行政執法工作的范疇。

6. 什麼是文明執法

執法,通俗的講就是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活動,一般分為司法執法和行政執法。我們所說的文明執法中的執法主要是指行政執法而言。所謂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或者說,行政執法是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履行職責的行為,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登記,行政處罰以及法律宣傳教育等行為,都屬於行政執法工作的范疇。

7. 如何文明執法

文明執法?最簡單的回抄答就是要提高自我素質。這個素質是指個人綜合素質。首先就是要提高自己的法律道德意識,在日常的生活中不斷的注意,提醒自己。然後就是要加強自己和各類人員的交流溝通能力。畢竟這社會上有文明人也有流氓。對文明人,講道理的那還好弄,對流氓呢,那就得看你的本事了。嘴上功夫一定要厲害。哦,對了,在執法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程序的規范性,尤其是細節,不然被人抓住把柄了就討厭了。我想文明執法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而且不僅僅是執法者單方面的事情,平時也要加強普法教育。現在有種現象比較普遍的就是說,很多人在面對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規的時候那是十分了解的,但是如果說他們的行為不合規范了,或者說執法者的合法行為讓他們不舒服了,他們不樂意配合了,這個時候他們又成了「法盲」。說這個是什麼意思呢,主要是我覺得普法知識宣傳的時候要注意法律知識的全面性。只有執法者和群眾的素質都提高了,才能真正做到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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