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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規程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1-28 22:50:00

⑴ 求各銀行個人經營性貸款審批條件或操作規程

營業執照要求兩年以上,注冊資金50萬左右,個人要有流水,看到明顯的覆蓋月供的進帳,且如帳穩定,提供的抵押物要是建成20年內的房屋,別的就沒什麼了

⑵ 污水處理站的審批手續(詳細)

一、污水處理站工作職責
二、污水處理站職業道德規范
三、污內水處理站工作紀律容規定
四、設備場地管理制度和清掃衛生制度
五、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六、污水處理站設備維修工職責
七、污泥處理工職責范圍
八、污水處理站交接班制度
九、污水處理站班長崗位職責范圍
十、運轉操作工職責范圍
十一、運轉巡查操作規程
十二、水解酸化池的工藝操作規程
十三、曝氣接觸氧化池操作規程
十四、沉澱池操作規程
十五、污泥濃縮池操作規程
十六、污泥脫水機操作規程
十七、羅茨鼓風機操作規程
十八、二氧化氯發生器操作規程
十九、污水處理站水泵操作規程
二十、污水處理站設備操作安全規程
二十一、污水處理站崗位責任制
二十二、污水處理站安全責任制
二十三、環境風險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⑶ 煤礦從安全形度怎麼來審批安全措施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技術審批工作,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特製訂本制度。
一、凡用於施工生產的圖紙、技術通知、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不經審批的圖紙資料,不準用於施工,無措施的及圖紙資料不全的工程嚴禁開工。
二、采區設計、區域設計、水平設計和圖紙及資料必須進行會審。單項工程設計按程序進行審簽。
三、重要檢修、安裝工程、通防措施、採掘作業規程都要進行會審簽字。補充修改及臨時措施可按規定進行審簽後下發。
四、用於生產的各種資料、技術通知單、安全通知單、內業資料必須按程序傳閱、審批後下發。
五、《煤礦安全規程》明文規定的審批要求,必須按規定審批,否則不準施工。
六、凡需上一級部門審批的必須報上一級部門審批,不經審批的不準施工。

詳細資料如下: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范安全技術審批行為,落實技術責任,依據《規程》和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審批制度。

一、下列情況之一,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後,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1.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編制開采設計 (《規程》第79條)。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上報時包括開採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規程》第133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規程》第176條)。

4.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二、下列技術文件,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能化公司報集團公司備案)

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規程》第133條)。

2.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規程》第151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及審批意見(《規程》第176條)。

4.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礦井,撤銷突出危險的鑒定報告和審批文件(《規程》第176條)。

5.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規程》第228條)。

三、下列技術文件,由各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組織編制,報集團公司審批。

1.礦井風量計算辦法(《規程》第103條)。

2.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核定報告(《規程》第104條)。

3.礦井初步設計和礦井安全專篇(註:礦井安全專篇經集團公司審查後,按程序報上級安全監查部門審批)。

4.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

四、下列情況之一,由各單位(煤礦)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總經理審批。

1.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以上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50條)。

2.採煤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規程》規定時,採用專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137條)。

3.突出礦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規程》第177條)。

4.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面以下的採掘設計(《規程》第262條)。

5.「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規程》第269條)。

6.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 .

⑷ 《煤礦操作規程》審批意見怎麼填寫

參考答案: 文武之道,一張一弛。(禮記)

⑸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在窗口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必須在網上進行注冊登記申請,申請表必須網上填寫在線列印。

申請單位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應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電子版1份,規格統一為A4復印紙大小,按順序裝訂成冊,封面標註:XXXX公司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換證)申報資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申請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的復印件;

3、由取得省級以上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4、經營和儲存場所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消防驗收文件形式按《關於進一步規范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有關事項通知》粵公通字〔2003〕153號要求);

5、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具結書》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6、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員不能參加培訓的,要提供外籍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屬於監控化學品或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有關部門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10、自有或租賃儲存場所、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提交儲存場所(設施)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儲存場所(設施)依法設立的有效證明(如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等)、儲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提交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1、零售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防雷設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2、安評委託書和安評合同書復印件;

13、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的真實照片。

(5)操作規程審批擴展閱讀:

防災應急的應急要點

1、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2、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告標志,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3、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4、居民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土壤時,應立即撥打當地區(縣)政府值班電話說明情況,同時在其周圍拉上警戒線或豎立警示標志。在異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圍居民和單位不要開窗通風。

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准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 書面申請; 2. 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
3.利潤產生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應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
5.申請前一日自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6.其他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所分得的利潤、紅利已繳納所得稅。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經營外匯業務的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付匯後外匯資本金符合相關規定; 2.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到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費用匯出核准 法規依據 1.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 2.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批復文件(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境外上市費用的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4. 應當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5.其它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1.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應當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確有需要從境內匯出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2.境外上市費用包括應支付境外監管部門、交易所、保薦人、承銷商、律師、審計師、評估師、銀行等境外機構的交易費、交易征費、登記費、承銷費、託管費(僅限於發行境外存托憑證)、印刷費等與境外上市行為相關的合理費用。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 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 2.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將有關數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

⑺ 誰有煤礦上用的全技術審批制度啊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技術審批工作,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特製訂本制度。
一、凡用於施工生產的圖紙、技術通知、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不經審批的圖紙資料,不準用於施工,無措施的及圖紙資料不全的工程嚴禁開工。
二、采區設計、區域設計、水平設計和圖紙及資料必須進行會審。單項工程設計按程序進行審簽。
三、重要檢修、安裝工程、通防措施、採掘作業規程都要進行會審簽字。補充修改及臨時措施可按規定進行審簽後下發。
四、用於生產的各種資料、技術通知單、安全通知單、內業資料必須按程序傳閱、審批後下發。
五、《煤礦安全規程》明文規定的審批要求,必須按規定審批,否則不準施工。
六、凡需上一級部門審批的必須報上一級部門審批,不經審批的不準施工。

詳細資料如下: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范安全技術審批行為,落實技術責任,依據《規程》和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審批制度。

一、下列情況之一,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後,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1.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編制開采設計 (《規程》第79條)。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上報時包括開採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規程》第133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規程》第176條)。

4.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二、下列技術文件,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能化公司報集團公司備案)

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規程》第133條)。

2.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規程》第151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及審批意見(《規程》第176條)。

4.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礦井,撤銷突出危險的鑒定報告和審批文件(《規程》第176條)。

5.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規程》第228條)。

三、下列技術文件,由各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組織編制,報集團公司審批。

1.礦井風量計算辦法(《規程》第103條)。

2.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核定報告(《規程》第104條)。

3.礦井初步設計和礦井安全專篇(註:礦井安全專篇經集團公司審查後,按程序報上級安全監查部門審批)。

4.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

四、下列情況之一,由各單位(煤礦)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總經理審批。

1.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以上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50條)。

2.採煤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規程》規定時,採用專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137條)。

3.突出礦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規程》第177條)。

4.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面以下的採掘設計(《規程》第262條)。

5.「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規程》第269條)。

6.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的開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規程》第270條)。

五、下列情況之一,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1.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規程》第7條)。

2.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規程》第9條)。

3.采區設計方案(《規程》第48條)。

4.綜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設計(《規程》第67、68、79、81條)。

5.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規程》第81條)。

6.沖擊地壓礦井的防治沖擊地壓實施細則、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7.有沖擊危險的邊角煤、采區內殘留煤柱、孤島工作面等高應力集中區的開采設計及防沖措施。

8.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新水平,必須編制包括沖擊地壓防治措施的專門設計。

9.礦井製冷降溫設計或改造方案。(《規程》第102條)。

10.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所編制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規程》第107條)。

11.礦井開拓新水平和准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其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規程》第112條)。

12.礦井反風演習計劃(《規程》第122條)。

13.礦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統設計或改造方案。(《規程》第145、146、148條)。

14.採煤工作面不採取煤層注水措施的報告(《規程》第154條)。

15.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范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採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時,所制定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140、141條)。

16.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設計或改造方案。(《規程》第158條)。

17.突出礦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規程》第177條)。

18.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規程》第179條)。

19.突出礦井對突出煤層區域突出危險預測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預測報告(《規程》第186條)。

20.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標的審定(《規程》第190條)。

21.開采保護層,采空區內需留煤(岩)柱的請示(《規程》第197條)。

22.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所編制的設計和制定的綜合防突措施(《規程》第199條)。

23.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在編制中長期生產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編制相應的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規程》第251條)。

24.采區首采工作面、「三下」開采工作面、受水威脅的回採工作面、有沖擊地壓災害傾向回採工作面採掘地質說明書;采區地質說明書;礦井補充勘查設計及勘查成果報告。

25.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80條)。

26.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設計(《規程》第263條)。

27.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煤柱開采安全措施(《規程》第264條)。

28.采區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規程》第267條)。

29.重大探放水設計(鄰礦老空積水區、強導水斷層破碎帶、岩溶陷落柱、強富水強承壓含水層)、注漿堵水設計、疏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30.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富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陷落柱時,經探查後依據其准確位置確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31.銷毀爆炸材料,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309條)。

32.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規程》第435條)。

33.涉及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項目試驗及推廣的綜采(放)工作面開采專項設計及有關安全措施。

34.礦井生產系統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改造方案。

35.礦井供水系統、注漿系統、束管監測系統設計或改造方案。

36.井筒治理方案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

37.礦井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繼續使用報告。

38.礦井停產檢修計劃。

39.礦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藝有較大變化的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安全技術措施。

40.如果必須在井下采區內部、礦井主要回風井巷和通風機房20米范圍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41.設立專用爆破器材倉庫、儲存室的請示報告及設計。

六、下列情況之一,由礦有關單位(部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審批。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5條)。

2.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4條)。

3.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41條)。

4.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45條)。

5.採煤工作面回採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49條)。

6.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採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53條)。

7.採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54條)。

8.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57條)。

9.採煤工作面採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58條)。

10.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採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下一煤層採用跨落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制訂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上報公司備案(《規程》第62條)。

11.綜采(放)工作面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上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備案(《規程》第67、68條)。

12.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傾角大於15度時,液壓支架必須採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度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時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支架和其它設備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67條)。

13.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67條)。

14.採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塵、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68條)。

15.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每次發生沖擊後,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徵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並制定恢復工作的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81條)。

16.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81條)。

17.沖擊地壓煤層進行採掘工作前,必須編制包括防治沖擊地壓內容的掘進與回採作業規程及專項措施的實施規程,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18.維修傾斜井巷,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92條)。

19.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96條)。

20.巷道貫通措施(包括貫通各類硐室、采空區、各類安全技術邊界)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08條)。

21.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採煤工作面、採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採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採用串聯通風,所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14條)。

22.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21條)。

23.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24條)。

24.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25條)。

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採用壓入式,不得採用抽出式,如果採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27條)。

26.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方案,必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33條)。

27.採掘工作面風流中CO2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後,進行處理(《規程》第139條)。

28.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後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40條)。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採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需報公司審批的除外)。

29.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CO2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41條)。

30.礦井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45、147、148條)。

31.突出礦井的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77條)。

32.因一台通風機檢修,造成礦井通風無備用通風機的情況下,必須制定專用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33.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報告,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86條)。

34.突出煤層進行採掘作業前,必須編制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05條)。

35.採取震動爆破措施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報公司備案(《規程》第210條)。

36.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制定防煤塵、片幫、冒頂以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14條)。

37.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15條)。

38.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長審批(《規程》第223條)。

在井下進行照相、錄像,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長審批。

39.封閉火區滅火時,必須採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45條)。

40.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49條)。

41.巷道掘進地質說明書,一般的回採工作面採掘地質說明書;回採工作面采後地質總結、采區采後地質總結。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42.井田內有與河流、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須編制探查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65條)。

43.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67條)。

44.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68條)。

45.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76條)。

46.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試壓應有專門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73條)。

47.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排放水設計,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85條)。

48.採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86條)。

(1) 接近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臨煤礦時;

(2) 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 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4) 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6) 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49.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94條)。

50.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制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07條)。

51.掘進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21條)。

52.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採掘工作面採用毫秒爆破時,若採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22條)。

53.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葯,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23條)。

54.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29條)。

55.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採用爆破處理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30條)。

56.立井提升系統,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檢驗結果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規程》第412條)。

57.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技術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8.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專門制定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9.按《規程》進行的防墜器試驗結果,須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認定。

60.聯系測量時,必須制訂井筒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希望上述資料對您有所幫助!

⑻ 低保申請審批操作規程的工作時間是否具有強制性

你好!看了你來的描述源,低保申請審批操作時間有規定的,不是帶強制性,對村或居委安排低保申請,到填寫低保表,本人簽名,按指紋,以及上報鄉鎮民政辦公室,出意見,蓋章,都有時間的規定,然後統一上報縣(市)民政局審批,完全沒問題,祝好運!

⑼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需要編審批簽字嗎

該規程必須由主管技術、生產、安全的機構會簽,最高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方可生效。

⑽ 什麼是安全操作規程它包括哪些內容

安全操作規程是指工人操作機器設備和調整儀器儀表時必須遵守的規章和程序。

安全操作規程safety operation regulation包括:操作步驟和程序,安全技術知識和注意事項,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生產設備和安全設施的維修保養,預防事故的緊急措施,安全檢查的制度和要求等。


合理可行的安全操作規程,能很好地規范職工的操作,預防事故發生。這篇文章,和大家探討一下如何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哪些設備應該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生產工藝流程及周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設備、裝置,如電氣設備、起重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廠內機動車輛、建築施工設備和機加工設備等。


安全操作規程是規定操作過程該干什麼,不該干什麼,或設備應該處於什麼樣的狀態,是操作人員正確操作設備的依據,是保證設備安全運行的規范,對提高設備可利用率,防止故障和事故發生,延長設備使用壽命等起著重要作用。


編制安全操作規程應遵循的原則


安全操作規程編制要突出重點,文字力求簡練、易懂、易記。條目的先後順序力求與操作順序一致。


例如:大家耳熟能詳的「一停二看三通過」,盡管是交通警告語,但相當有借鑒意義。它突出了通過道路叉口的重點:「停、看、通過」;用「一、二、三」的把這三個重點的先後順序串連起來,達到了簡練、易懂和易記的目的。在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中,我們可以先把操作步驟先梳理出來,再按照這樣的順序把每一步驟的關鍵詞(一般是動作性詞語)找出來,然後串起來讀一讀看看是否順口,不順口的進行詞語替換。


安全操作規程包括什麼內容


設備安全操作一般分:設備安全管理規程、設備安全技術要求和操作過程規程。設備安全管理規程主要是對設備使用過程中的維修保養、安全檢查、安全檢測和檔案規定等規定;安全技術要求是對設備應處於什麼樣的技術狀態所作的規定;操作過程規定對操作程序、過程安全要求的規定,它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核心。

設備操作規程內容一般包括對作業環境、設備狀態、人員狀態、操作程序、人機交互和異常情況處理等規定。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作業前、作業中和作業完成後三個階段。


一、作業前階段:1、觀察作業天氣、採光、地形等情況,清理好工作現場;2、仔細檢查設備的安全裝置是否齊備可靠;3、人員的精神狀態、衣著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主要是規定作業環境、設備狀態、人員狀態三方面的要求。


二、作業中階段:1、工件裝卡牢固;2、自動控制時,調整好限位裝置,以免超越行程造成事故;3、設備運轉時操作者不得離開工作崗位,注意各部位有無異常,發現故障應立即停止操作,及時排除。4、中斷作業應停止設備運行,切斷電源。5、嚴禁超性能、超負荷使用設備;6、維修設備時,應按設備維修程序操作。主要是規定操作程序、人機交互和異常情況處理等。


三、作業完成後階段:1、各操作手柄、按鈕復位,恢復設備狀態;2、所使用的工具要清點、作業用輔助設施及時拆除;3、設備潤滑,場地清理;4、維修作業要做好設備交接;5、個人防護用品應在確認作業完成後,最後摘除。


編制安全操作規程的步驟


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可按:資料收集、撰寫、修改完善和審批實施等步驟來進行。


一、調查、收集資料信息。信息的來源包括:該類設備適應的安全技術標准、安全管理規程規范;設備的使用操作說明書、技術文件;同類設備相關資料;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管理制度等。


二、撰寫。安全操作規程的格式一般分為「全式」和「簡式」兩種。行業性規程多為「全式」規程,主要包括:總則、引用標准、名詞說明、操作安全要求等。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規程多採用「簡式」,即規定操作安全要求,著重於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徵求意見與修改完善。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後徵求有關部門和人員的意見,對合理性建議、意見加以採納,及時修改完善。


四、審批實施和持續改進。審批執行是嚴肅安全操作規程要求,使安全操作規程以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規範文件形式確立下來的重要環節。同時,要進行每年審查和修訂,每3~5年應進行一次全面修訂,並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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