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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許可事項

發布時間: 2021-01-28 17:01:41

Ⅰ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公安的行政許可制度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體制 摘要: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但仍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和不足: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在監督范圍上過窄、監督對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監督手段和監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監督程序上,缺乏應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針對這些問題,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設我國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若干對策。 關鍵詞:行政法制 監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已經寫入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成為全國人民為之奮斗和追求的目標。要實現以法治國這一宏偉目標,關鍵在依法行政,重點在依法行政,難點也在依法行政。這是因為:一方面,行政機關擔負著依法管理國家事物、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物的繁重任務,是國家權利中最活躍、最普遍的權利。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擁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難以控制的權利。因此,要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必須加強對行政機關的法制監督,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 一、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第一、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的權力配置整體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間缺乏應有的配合溝通和有機協調,或推諉謙讓或重復監督,使監督工作難以真正落實,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權利機關監督、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對比不合理,不協調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監督合力,在體制設計上有所欠缺。無論是人大監督、政黨監督,還是監察、審計監督等,由於分散的監督,主體在隸屬關繫上自然是受多重領導的制約。權力機關監督停留在形式上,沒有切實可行的配套監督制,難以發揮相應的監督作用。 第二,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權力機關的監督表面看獨立性 雖然很強,但實際上還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獨立行使監督權力,僅能靠人大會議及人大常委會的事後監督。對行政機關的真正的彈劾,罷免、質詢等權力行使不夠,由於實行的集體領導制,因而監督工作不能落實到人而切實可行。司法監督還需完善,雖然憲法和訴訟法都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機,不受任何干涉。但實際上司法獨立未真正實現,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沒有獨立於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為社會最後的救濟權力和公平正義象徵的司法權也未得到人們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監督程序上,缺乏應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監督部門對行政的監督在立法上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體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規范如《國家公務員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監督法》、《人民監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監督活動缺乏法律依據,無所適從;二是既有的一些監督規則措辭籠統,缺乏清晰明確的標准和可供操作的細則,使監督主體難以准確裁量和及時查糾被監督對象的越軌、違法行為。而且公開的程度也不夠,往往採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國現代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 (一)構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 法制化原則。它是指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權力的確立及行使,都應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這也是行政法制監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個重要前提。 第二, 公開性原則。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監督是可笑的。歷史經驗昭示我們,沒有公開性或者公開性不強,只能給專制政治和干擾監督活動者有隙可乘。盡快完善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和稽核制度,強制規定公職人員定期將財產向指定的國家機關申報,如有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給予相應的制裁;強化對政府重點部門、重點行業的監督,實行招標公開、項目公開、決策公開、審批公開、程序公開;採取切實措施,大力推進社會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開化進程等等。 第三, 科學高效原則。行政法制監督的機制設施應體現科學原則,具體表現在機制合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統一協調,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動態連貫,機制精簡節約。同時,行政法制監督也應體現高效原則,既是說監督主體要根據得到的有關信息,及時組織調查研究,發現並查明可能導致或已經導致違法失職行為產生的原因和條件,不失時機地實施監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條件,避免和糾正因此而產生的違法失職行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現代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 首先,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需要從體制上重新進行調整設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要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在監督體制中的領頭羊作用,根據我國憲法,權力機關對行政的監督是根本的監督,應該在人大內部設立一個專門行使監督職能的監督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社會各監督主體的工作。鑒於我國目前權力機關的監督缺乏具體操作手段,而且權力機關監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顯,借鑒國外成功的監察專員模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設立人大監察專員制度。 第二,實行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基本含義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在美國還獨立於立法機關)而存在,並自主地開展工作;二是司法機關極其司法官員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活動中所發表的言論及其所作出的行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權的行使。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的基本法侓准則。可以說,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司法機關在行使監督制約行政機關的權力時,更需要司法的獨立。當然,這有待於我國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監督主體在人、財、物等方面相對獨立於行政系統。 第三,擴大監督范圍。有必要將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處於全方位的監督之下,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擴及全部抽象行政行為。在加強對羈束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時,還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理論在行政法制監督中的具體體現。同時,要著重創制對行政工作機關、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第一把手」、對失職行政、下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領導幹部監督制度,同級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公務員互相監督制度,對監督機制進行調整,盡可能達到監督均衡。當然這只是個相對的概念,不可能有絕對的均衡,在不同的時期也應突出監督重點,不能平均用力,但與此同時也不能忽視非重點對象的日常監督。 第四、建立廣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監督。為了加強上級政府的監督,應加強一般行政監督,即上下級政府的法制監督。政府的法制監督是一種對全部行政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的監督,可以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和權威性,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為增強監督責任心,可設立行政失察責任制,在監督中有過錯的,應予行政處理。 第五、完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我國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發展,但其監督地位還有待於提高。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需要相對獨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監督。把這兩個部門置於政府內部,其人、財、物、權歸同級政府控制,故很難有效的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的案件作出強有力的監督,對於所屬地區的首長更是無法實施監督,無法真正處於監督的地位。鑒於我國的情況,可以將審計機關移交人大設立,只對人大負責,才能真正做到審計獨立,充分發揮審計在防止官員為腐敗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應明確監督權責,建立監督責任制。這是監督主體內部自我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對監督主體,我們在賦予其權力時,應明確其應有的職責,使權責統一。而且也應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監督的程序。監督工作的實施應依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不得越權監督,越出職權范圍監督。監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依法進行,但並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驟相連的做法。 第六,新聞監督的立法應提上議程,社會對新聞立法早有提議,新聞監督作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種權力,具有廣泛性、公開性、權威性、及時性、後果嚴厲性、渠道暢通等優點,是一種有極大影響力而靈活的監督力量。當然,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公正性應作監控,以保證新聞的有法可依,大膽的客觀公正的監督。 第七,建立渠道暢通的公民監督方式,在行政公開、行政聽證的條件下,公民的信訪、舉報、檢舉等制度應及時完善,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難以切實行使。與以上監督機制相配套,在具體運作上,我們針對監督機制,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人員遴選機制和激勵機制。監督人員應具備嚴格的條件,具有專門的知識、經驗和品德,並經選舉推薦產生,專職地實施監督,不得實行其它職務。同時,在監督人員的工資、獎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應予以切實保障。 總之,健全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還要通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監督工作極為重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已出台了《黨內監督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正在制定實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的監督法以及行政監督法規。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必將進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潔的政府也一定會實現。 參考文獻: (1) 孔祥林著《對完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思考》,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年版。 (2) 應松年著《行政法學教程》,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1年版。 (3) 石東坡著《論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完善》、《行政與法》,2001年版。

Ⅱ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的范圍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人身權的侵權而產生的行政賠償的范圍是:人身損害(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健康權、生命權等)。

Ⅲ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的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章的規定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實地檢查;
(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
(三)查閱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相關資料;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人員公開對被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向被許可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對公共場所監督檢查時,可以採用暗查方式。
第二十八條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公安機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健全相應的自檢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能夠當場改正的,應當責令設備、設施所屬單位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當場口頭或者書面責令暫時停止建造、安裝或者使用,並在24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日內向建造、安裝或者使用單位送達正式處理決定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他行政機關。
被許可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督促其整改,並可以向社會公布其安全隱患情況,在隱患單位掛牌警示。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被許可人檔案。
公安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保留期限為兩年,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被許可活動屬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直接涉及公眾利益的,公安機關可以公布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以及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活動的評價意見。
被許可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建立被許可單位的公共安全等級評定製度,並向社會公布被許可單位的公共安全等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撤銷行政許可時,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同時責令當事人自行政許可撤銷之日起停止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撤銷行政許可應當收回許可證件。當事人拒絕交回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注銷,並予公告。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鼓勵個人和組織參與對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個人或者組織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經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利害關系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提出的撤銷行政許可請求,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並自收到撤銷行政許可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告知利害關系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調查清楚,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時限。延長時限不超過1個月。
對在法定復議期限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撤銷行政許可請求的,按照行政復議程序處理。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應當事前告知被許可人或者向社會公告,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公民依法要求查閱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監督檢查記錄的,應當出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不能安排當時查閱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解釋,並在5日內安排查閱。
查閱人要求復制有關資料的,應當允許。復制費用由查閱人負擔。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許可資料,不予公開。

Ⅳ 公安部制定的規章為什麼沒有行政許可權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所列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但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可見:
1、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和決定、地方性規章和省級政府規章可以創設行政許可;
2、地方性規範文件不得設定應當有全國統一確定的行政許可,省級政府規章只有臨時性行政許可創設權;
3、部門規章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規章都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4、國務院決定和省級政府規章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需要繼續實施的,國務院決定應當轉化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設定,省級政府規章決定應當轉化由省級地方性法規設定;
因此:
很明顯,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法律沒有賦予其行政許可制定權;立法者作出這樣規定,可能是考慮到:因為行政許可一般直接涉及公民的重大權利和社會經濟生活的健康有序發展,如果眾多機關都有許可的制定權,一方面不會對公民的守法行為作出指引;另一方面,容易產生規範文件就同一事項作出相沖突規定,從而有損法的統一性和法的實施;

Ⅳ 公安行政許可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行政許可事項
(一)基層基礎工作。
(二)金融等內部單位治安防範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安全監管工作
(四)槍支彈葯管理工作。
(五)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理的95種刑事案件查處工作。
(七)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
(八)110接處警工作。
(九)治安巡邏工作。
(十)戶籍管理業務工作。
(十一)居民身份證業務管理工作。
(十二)人口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十四)重點人口管理工作。
(十五)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管理工作。
(十六)公民因私出國受理、審核管理工作。
(十七)公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請受理、審核管理工作。
(十八)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
(十九)網路安全管理監察工作。
(二十)網路情報信息工作。
(二十一)網路犯罪偵察工作。
(二十二)治安管理大隊自身建設工作。
二、行政審批許可權
(一) 民用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管理行政許可
1、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審批
2、(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審批
3、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審批
4、(民用)爆炸物品存儲許可證審批
5、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審批
(二)安全防範類行政許可
1.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審批
2.郵政局(所)安全防範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3.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三) 治安特種行業許可
1.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
2.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
3.公章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治安支隊審批)
四、工作流程
(一)基層基礎工作流程
對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進行調研——制定方案——深入基層,對不足問題提出意見——抓措施落實——總結並做好派出所等級評定工作。
(二)金融等內部單位治安防範工作流程
確定重點內部單位——建立內部單位保衛組織——建立內部單位安全防範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會同金融單位對營業網點、槍庫、防盜門、防盜保險箱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檢查驗收。
(三)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安全監管工作流程
受理申報——培訓——考核——實地考察驗收——簽責任狀——發證——深入單位檢查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對轄區內涉毒、涉爆單位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提出整改意見。
(四)槍支彈葯管理工作流程
1、按照《槍支管理法》做好公安機關內部槍支管理工作——做好槍支彈葯出入庫登記——對槍支定期、不定期保養——定期對槍支清查
對報廢槍支上交。
2、對金融等需要配槍單位的槍支管理工作——嚴格審批購買槍支及持證手續——定期對持槍人員管理培訓——對槍庫定期不定期檢查
提出整改措施當場整改。
(五)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流程
受理申請——審查材料——實地檢查——實地檢查——發證——深入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日常管理——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理的95種刑事案件查處工作流程
根據上級公安機關要求開展專項行動或根據群眾舉報做好調查取證
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組——查處案件——總結匯報。
(七)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流程
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迅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根據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並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決策——根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適時適度出動警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八)辦理變更姓名流程
一、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養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經民警核實後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二、成年人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責任區民警審查簽署意見後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三、剝奪政治權利或在受刑事處罰的不得變更姓名。
(九)辦理出生登記流程
一、戶主、親屬、撫養人、鄰居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或母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或按規定應該出示的證件、證明。
二、民警審核有關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當場立即受理。
四、填寫《出生登記簿》、《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簿》。
五、將填寫好的《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簿》交申請人核對簽字確認。
六、將《出生醫學證明》或相關材料收歸存檔,按規定保管《常住人口登記簿》
(十)治安類辦證、照流程
一、責任區民警接受申請材料並審核所有材料,根據申請營業項目實地核查,及會同分局有關業務部門共同檢查。
二、營業項目中如有整改項目的提出整改意見,並予以復查
確定是否具備發證條件,並提出審核意見。
派出所審核批准後加蓋公章,並報分局業務部門,批准後信息輸入電腦。

Ⅵ 哪些爆破作業項目需公安機關行政許可

A級、抄B級、C級、D級爆破項目應經公安機關審批後,方能進行爆破作業,同時要進行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
一般岩土爆破、礦山常規爆破將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向作業地區縣公安機關備案後即可爆破作業。無需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望採納

Ⅶ 公安派出所有沒有行政許可權

公安派出所一般沒有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公安派出所的性質: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或相當縣一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所,是具有多功能綜合性的公安機關基層組織。
公安派出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管理轄區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衛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Ⅷ 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有哪些

經營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核發

焰火燃放許可證核發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許可

影響交通安全佔道施工許可

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

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

印刷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核發(一類非葯品類)

由公安機關發放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特種行業有:

1、旅館業(包括旅社、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業務的辦事處、培訓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鑄刻字業(包括印刷、排版、製版、裝訂、覆膜、復印、打字、製作名片、鑄字、印章、刻字等)

3、舊貨業(包括舊貨市場、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寄售調劑店、報廢機動車(船)回收、拆解企業等)

4、典當業

5、拍賣業

6、信託寄賣業。

7、出入境服務行業

(8)公安行政許可事項擴展閱讀:

未獲公安機關許可舉辦展銷活動黃石一公司被罰30萬元:

人民網黃石12月9日電 昨從湖北省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獲悉,該分局於12月6日對黃石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做出了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據了解,這是該分局近些年來對違規舉行大型活動所開出的首張大額罰單。

10月19日,黃石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行政審批部門提出了舉辦服裝博覽會展銷活動的申請,由於佔道經營及消防驗收等方面原因,公安部門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見,但該公司沒有整改到位,不顧勸告仍舊舉行展銷活動。

期間,該分局社區警務二大隊聯合社區警務九大隊多次檢查並制止,下達書面拆除通知,直到11月16日,經營12天後的展銷會被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取締關停。

12月4日,黃石港公安分局組織該公司代表及律師等相關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6日對該公司作出了處罰30萬元的大額罰單。

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社區警務九大隊教導員柯琦稱,對該公司的處罰是依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要求活動場所參加人數每天達到1000人—5000人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經由公安機關審批許可才可以舉辦。

這次罰款30萬元是黃石港公安分局這些年來對未經行政許可的公司開出的首張大額罰單。

Ⅸ 哪些爆破作業項目需公安機關行政許可

A級、B級、C級、D級爆破項目應經公安機關審批後,方能進行爆破作業,同時要進行設計施版工、安全評估、權安全監理。
一般岩土爆破、礦山常規爆破將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向作業地區縣公安機關備案後即可爆破作業。無需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望採納

Ⅹ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的介紹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已經2005年9月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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