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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相關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8 10:16:34

Ⅰ 司法鑒定機構的相關規定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回法鑒定活動,應當答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鑒定事項有關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迴避。」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於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有違反司法鑒定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司法鑒定行業組織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鑒定人有違反本通則或者所屬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規定行為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託。」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鑒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Ⅱ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屬於什麼法律法規

最新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已經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該文件由司法部制定、審核通過並公布,從效力層面其屬部門規章。

Ⅲ 刑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您好,刑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包括: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在作出鑒定結論後,比如故意傷害罪中被害人傷情為輕傷,被害人不服,認為應該屬於重傷;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認為應當屬於輕微傷,都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並繼續審理。
4、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鑒定申請的,應當及時委託鑒定,並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求法醫鑒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結論:
1.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 問題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5.09.2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施行前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5.07.27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 問題的決定》做好過渡期相關工作的通知 2005.07.14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4.02.09
(5)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 2002.03.27

關於傷殘鑒定標准:

(包括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犯罪等傷殘等級鑒定標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交通事故(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T 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1日實施(已經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 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 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本標准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 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 國家標准 GB/T 15499-1995 本標准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 適用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准 1.適用於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准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於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一切自然人。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是指公檢法指定的鑒定部門所出具的鑒定。

2.兩次以上鑒定在一般情況下不太可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如果出現可向法庭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向當地司法鑒定協會投訴

3.再次司法鑒定是建立在第一次鑒定的基礎上的,一般第二次鑒定只是就部分鑒定結論做出復查,復查的部分一般不會因為傷情的復原而影響最終結果(傷情即使全部恢復也會留下鑒定痕跡)

4.第二次鑒定是建立在第一次鑒定的基礎上的,如果第一次鑒定已經准確的將您的傷情做出等級劃分(比如您這樣的情況屬於幾級傷殘等),第二次會就您可能出現更高一等級傷殘的身體部位做出鑒定(意思就是說您的頭部和眼部的傷殘等級已經確定不會變了,要變的只可能是您鼻子部分傷殘鑒定的等級了)

Ⅳ 刑訴法鑒定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院解釋」)第57條規定「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檢察規則」)第199條至第203條對鑒定、鑒定的啟動、鑒定人的條件、鑒定注意事項以及鑒定人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公安規定」)第233條至239條規定了鑒定、鑒定的范圍、鑒定機構人員、鑒定的批准程序及對鑒定過程的具體要求。這些都是對「刑訴法」中關於「鑒定」的規定的具體細化和補充,可操作性更強。
刑事司法鑒定的程序具體如下:
1、選定鑒定人。鑒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指派、聘請的鑒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3、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鑒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說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鑒定意見一般用鑒定書的形式製作。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鑒定人作補充鑒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通過委派的司法鑒定無法做出鑒定時,就需要聘請專業人員輔助,對此,公安機關要支付鑒定費用。聘請的司法鑒定人應該具備相關資質,能夠提供專業的鑒定服務。以上就是聘請鑒定刑事訴訟法方面的規定。司法鑒定活動是非常嚴謹的法律活動,必須確保結果客觀真實。

Ⅵ 最高法院對筆跡鑒定提交樣本的有關規定是什麼法律條款是什麼

筆跡鑒定有私自鑒定和法院委託:看樣子你的鑒定屬於法院委託的情況,如下流程:

1、首先該鑒定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認為其實審理中的關鍵證據,法院才會接受你的鑒定申請;

2、將檢材與樣材提交至法院,法院會將原被告雙方都認可的樣本連同檢材送至隨機抽取或雙方都無異議的司法鑒定所;

3、司法鑒定所做出結果後直接返回法院。

這里送送檢材料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如你所說,筆跡材料是在法院書寫的,如雙方當事人已經認可該送檢材料,其鑒定程序和材料在沒有其他足以推反的情況,鑒定結果是有效的。

無需當事人在鑒定現場。

(6)司法鑒定相關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司法鑒定能鑒定筆跡時間

根據2000年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目前並未失效) 第十條文書司法鑒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

以上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司法鑒定之中可以對筆跡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託,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

(六)委託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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