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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1-28 08:12:36

Ⅰ 公安基層執法職位是干什麼的啊

也不一定是指定分配到某一個村子,因為執法類的職位一般都為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這是行政執法類職位的本質特徵。

一、執法類職位的特點:

1、純粹的執行性

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

2、現場強制性

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葯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二、作用

1、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有利於為基層執法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空間,激勵他們安心在基層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基層一線行政執法隊是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觸最多的特定公務員群體。

2、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有利於加強對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和監督。規范執法崗位職責,嚴格其任職資格條件,可以更好地規范執法行為,更好地提高一線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水準,更好地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3、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現實可行性。一些執法系統比較健全的崗位責任體系與不斷成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為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提供了基本條件。對行政執法人員特有的管理制度,如持證上崗制度也為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專門的管理創造了條件。


(1)派出所民警執法擴展閱讀:

公安局基層執法工作內容:

1、對轄區內的各地段、各部位實行治安管理。

2、開展以治保會為主體的多層次的群防群治工作。

3、負責槍支彈葯、爆炸物品、危險物品、核材料和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及城鄉的治安管理。

4、負責全市徵兵、特招的政審工作;管理邊境區通行證的簽發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職位類別

Ⅱ 派出所越權執法是什麼行為

派出所越權執法屬於違法行政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派出所有作出警察和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權利,如果違反了此規定,即為越權執法。
所謂越權,包括種類越權,和幅度越權,前者指是派出所超越職權,作出了警告和罰款外的處罰決定,如拘留;後者是違反了有權作出罰款的限額,如罰款一千。對於前者不服的,可向縣區公安局或縣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後者不服的應當向其上一級公安局或縣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Ⅲ 公安局基層執法職位是做什麼工作

公安局一線執法執勤是最基層執法執勤崗位的民警。

公安機關一線執法執勤崗位包括派出所、刑警隊、特勤隊(特警隊)、經偵隊、交巡警等。主要工作職權為:

1、打擊管轄范圍內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派出所、刑警隊、交巡警還需接到群眾報警後出警處警;

2、遇到重大活動時,到街面進行執勤、巡邏;

3、平日對轄區進行巡邏,保衛轄區治安;

4、對重要人員進行安全保衛;

等等。

Ⅳ 派出所非正式民警是否有權執法

輔警(輔助警察)是指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一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招錄並版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權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

現行法律規定,輔警不能參與執法活動,因此輔警對公安機關工作的參與主要集中在不直接面對相對人或與執法沒有直接關聯的內勤領域。

Ⅳ 派出所民警出警應該怎麼文明執法

一是規范接處警。民警在出警時,要嚴格按照接處警工作規范進行,做到出警迅速、版警容嚴權整、警車整潔。在警情現場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
二是熱情服務群眾。組織民警、協警學習工作語言技巧,民警在接待群眾時做到熱情、周到、用語文明、禮貌待人,真誠接待好每一位群眾,認真辦理好每一件事,耐心解答群眾問題,認真記錄群眾的訴求。
三是嚴格依法辦事。民警在受理群眾報案時,認真聆聽,詳細詢問材料詳實,查證迅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努力提升群眾的安全感和執法公信力。
四是秉公執法。民警在處理矛盾糾紛過程中,要本著「耐心、細致、化解有方的原則,最大限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站在群眾角度調解糾紛,不偏不倚、不絢私情。

Ⅵ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Ⅶ 派出所民警不文明執法,怎麼辦

打你給你看看,我們報警後民警遲遲不給我們開法醫鑒定委託書,該去那個部門投訴?也太欺負人了! 首先,你要先報案。其次,公安局要是不管,您可以到

Ⅷ 這種情況派出所民警是否違規執法

----毆打這個詞,本身就具有非法侵害的性質和意義。

----民警該行為違法內,自然就無權隨意毆容打他人。

----民警在執行職務期間,針對暴力抗法或者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有權制止,必要時可以使用警械,當然也可以用肢體來制止或防衛,此案中顯然不存在這種情形,頂嘴實際上也是抗辯的一種形式,民警侵權了。

Ⅸ 與派出所民警執法的所有法律都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法

Ⅹ 派出所民警執法不公,我該怎麼辦

您好!
【1】若按照你所說的,派出所的行為不符合法律之規定;
【2】你可以直接向上級公安舉報或同級政府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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