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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1-28 07:33:57

① 哪些執法部門有權進行銀行業司法查詢

誰能查你的存款?

銀行:不能私自查詢個人賬戶

按有關規定,鼓勵和保護公民的儲蓄存款,是我國長期以來一直推行的一項政策,也是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
銀行並沒有私自查詢儲戶賬戶的權力,只有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依據法律要求銀行給予配合時,銀行才能具體查詢。《商業銀行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然,這個條款的「另有規定」,主要就是考慮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的需要。

法院:證據確鑿,有權凍結、劃撥存款

對於法院,只有在證據確鑿,儲戶未履行相關義務時,才可按照有關法律程序,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助執行,並要用書面形式通知該儲戶。同時,查詢的范圍不得超出儲戶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存款

對於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查詢,要求也非常嚴格。《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同時還規定,對於凍結的存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凍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稅務:強制逃稅人納稅可查核其賬戶

許多人可能並不擔心法院、檢察院的查詢,因為普通老百姓很少與經濟案件掛鉤,倒是不少人擔心稅務機關會不會以查稅為名,查看個人銀行賬戶。在《稅收徵收管理法》中,稅務機關如果發現納稅人有逃稅行為,主要採取的辦法是責令逃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如果稅務機關三番五次地催,逃稅人卻置之不理,逾期仍未繳納的,根據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是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儲蓄存款,須經銀行縣、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區辦事處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當然,在行使該項職權時,還需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海關:只能委託銀行,不得直接參與

海關則沒有權力查詢個人賬戶。出入境納稅人不交稅時最後一個辦法才是「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繳。」只有委託銀行,海關不得直接參與。
看來,大家可以放心自己的存款,足夠多的法律保證存款安全。可是,在不同的法律中查找到相關條文,也花費了不少時間。美國、法國都有專門的關於存款的《保密法》,我們國家是否在合適的時機制定類似法律?另外,對於違法人員,如何規定具體的懲罰措施?都值得探討。(李清池、旭日)
《北京晨報》 2000年05月29日

② 請問銀行在大門口滾動顯示的產品介紹,如手機銀行之類的算不算非法廣告,工商局扣營業執照屬不屬於執法過當

請問工商局扣營業執照有沒有給你行政扣押決定書?

③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幾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十五日來。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自六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3)銀行法執法擴展閱讀:

媒體報道:

旅客未登記賓館接10萬元罰單 警方首開行政處罰單

2018年08月30日08:16 來源:北京晨報

今年7月,北京警方在對大興一賓館執法檢查時發現有13名旅客未登記。警方要求賓館整改並處以500元罰款。但一個月過去,警方再次檢查發現該酒店仍有旅客未登記。

警方依法對賓館罰款1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這也是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施行以來,北京警方依據該法對旅館業開出的第一張罰單。

④ 不經過本人允許,擅自用自己的執法權,凍結別人的銀行卡號,負不負法律責任

你這如果是公事辦案是可以的,私人私下擅用職權的是不行的。
公檢法等辦案機關,在向銀行出示證件和手續後,是可以直接凍結帳號的,不需本人允許。如果需要本人允許就肯定凍結不成喲,相反,我知道的一家銀行,因為拒絕\拖延執法機關的凍結,被處以巨額罰款\行長約談。

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當事人存款知識問答十八問調研探討
一、什麼是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二、何謂「有權機關」?「有權機關」具體有哪些部門?
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按照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稅務、海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以及監察機關、軍隊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管管理機關計14個機關和部門均屬於「有權機關」。
三、辦理郵政儲蓄業務的郵政企業,是否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一樣有義務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劃撥單位和個人在郵政企業的存款?
辦理郵政儲蓄業務的郵政企業及農村(城市)信用社、財務公司在廣義上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一樣都屬於金融機構的范疇,有義務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劃撥單位和個人在郵政企業的存款。
四、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1,依照法律、行政法律的規定給予協助的原則。
2,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規范化協助的原則。
3,參照金融機構內部規章制度及時協助的原則。
4,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五、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以哪些法律規定或規律性意見為最基本依據?
1,基本法。《商業銀行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2,相關單行法。如《海關法》、《監獄法》、《行政監察法》。
3,國務院《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4,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5,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六、包括郵政儲蓄機構、信用社在內的金融機構在宏觀上應從哪幾個方面做好有權機關的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
1,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確立依法、正確、及時協助的意識。
2,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熟練掌握相關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協助技能。
3,堅持和完善登記備案制度,對協助的時間、地點、協助人員、協助原因、協助過程、協助結果,有權機關的名稱、執法人員姓名、證件號碼、據以協助的裁判法律文書名稱、案號、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當事人姓名(儲戶姓名)及相關批準的領導職務、姓名等逐一登記。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予以確認。
4,注意保守國家秘密和儲戶存款秘密,對單位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金融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對個人存款,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儲蓄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
上述4個方面是相互聯系地,規章制度是前提,專職人員是關鍵,登記備案是防範法律風險、規避法律責任的有效途徑,保守國家秘密和儲戶秘密是金融機構職責所在和做好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的內在要求。
七、有權查詢的機關一定有權凍結、有權扣劃嗎?
不一定。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三部門有權查詢、凍結和劃撥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其它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均無權劃撥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對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三家以外的機關和部門要求劃撥單位或個人存款的,不予執行。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根據案件需要有權查詢和凍結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但不得劃撥。
監察機關和軍隊監察機關有權查詢單位和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但無權凍結和扣劃。
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及證券監管管理三機關僅有權查詢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無權凍結和扣劃。對個人存款則無權查詢、凍結和扣劃。
八、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扣劃工作後,是否應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儲戶)?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一般情況,有權機關在凍結、扣劃當事人存款後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九、劃撥和扣劃有無區別?有權機關能否以扣劃的名義要求金融機構直接提取現金?
有權機關在辦理扣劃手續時,無論數額大或小,郵政儲蓄機構只能按照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進行劃撥,不得提取現金。劃撥和扣劃對有權機關辦理扣劃業務時沒有本質的區別,劃撥是扣劃的唯一方式。有權機關以扣劃的名義要求金融機構提取現金,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依法不予協助。
十、有權機關要求金融機構查詢某單位存款情況,必須提供存款單位賬號嗎?
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十一、有權機關要求金融機構查詢某自然人存款情況,必須提供存款自然人個人賬號嗎?
我國自然人重名現象比較普遍,如有權機關僅提供存款人姓名即給予查詢,則有可能會侵害相關重名儲戶的存款秘密。所以,金融機構往往以保護存款人存款秘密為由不樂意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相關糾紛也時有發生。按照國務院《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的要求,2000年4月1日以後,自然人存款應當使用實名,所以金融機構往往要求有權機關提供存款人身份證號碼或其它相關證件號碼,以便確認存款人真實身份。金融機構的初衷是好的,但有權機關對自然人存款的查詢權是法律賦予的,有權機關往往由於工作的性質或偵查、調查取證的需要,對自然人存款僅能提供姓名而不能提供賬戶或其它相關證件號碼,且許多情況有權機關從查詢自然人存款情況而發現許多重要的線索,所以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對有權機關查詢自然人存款並沒有作出限制性的規定,所以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僅提供自然人姓名而堅決要求查詢的,應根據本系統賬戶管理檔案實際情況,能夠查詢的,必須予以查詢,有權機關對儲戶的存款秘密和相關後果負責。
但是,有權機關要求凍結或扣劃自然人帳戶存款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如有權機關不能提供,金融機構則不予協助劃撥。對有權機關要求凍結的,金融機構應予以凍結,但可以督促有權機關盡快補充提供或向有權機關或有權機關的上級提出復議。
十二、有權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能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嗎?
辦理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必須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有執行公務證)親自辦理。有權機關為司法機關的,原則上應有兩名執法人員共同辦理。有權機關為行政機關的,必須由一名或一名以上執法人員親自辦理。
協助查詢通知書、協助凍結通知書、解除凍結通知書、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不予接受,不予協助。
十三、有權機關凍結存款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凍結時間上有無限制?凍結起始時間如何計算?能否要求超額凍結?請舉例說明。
有權機關要求凍結存款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一次凍結時間最長為6個月,如仍需繼續凍結,必須重新辦理凍結手續。
凍結起始時間應當從有權機關要求凍結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但凍結的效力應從有權機關凍結手續辦結之時開始。
有權機關要求超額凍結,金融機構應在有權機關要求凍結的期間內,對被凍結單位或個人的銀行帳戶持續進款進行凍結,直至達到有權機關要求凍結的數額為止。
例:某人民法院2005年2月1日到某信用社要求凍結A公司存款10萬元,凍結期限6個月。凍結期間應為2005年2月2日至2005年8月1日,但凍結的效力應自2005年2月1日凍結手續辦結之時開始。因A公司賬戶僅有存款5萬元,某信用社給予凍結5萬元,在某信用社給予辦結凍結手續後至2005年8月1日凍結期限內,A公司帳戶又進款8萬元,那麼某信用社對其中的5萬元應給予凍結,凍結總數為10萬元,達到有權機關要求凍結的數額。2005年8月1日前,某人民法院沒有辦理續凍手續,2005年8月2日,某信用社應視為某人民法院自動解凍。
十四、金融機構應否支付存款被凍結期間的利息?
存款人的存款被有權機關凍結後,凍結款項仍由金融機構支配,參與金融機構資金的周轉,所以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付息的規定,按期計付利息。
十五、某公安機關到某郵政儲蓄所要求查詢某位涉案儲戶的存款,是否需要徵得上級部門的同意?還是直接配合公安機關,協助查詢?查詢的范圍有無限制?
協助公安機關查詢某位涉案儲戶的存款,郵政儲蓄所無需徵得上級部門的同意,無需郵政儲蓄所領導或上級部門領導簽字同意。但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公安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公安機關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做好登記工作,及時配合公安機關,協助查詢。公安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郵政儲蓄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十六、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凍結和扣劃存款時,核實的內容和審查的內容有何不同?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凍結和扣劃存款時,核實的內容側重於程序要件、審查的內容側重於實體要件。
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1)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2)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3)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1)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2)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3)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辦理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1)"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2)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3)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十七、金融機構沒有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海關辦理對納稅人存款的凍結和扣劃,應由何機關給予什麼樣的處罰?
金融機構沒有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海關辦理對納稅人存款的凍結和扣劃,造成稅款流失的,由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及向存款人通風報信致使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能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
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人民法院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對金融機構向存款人通風報信致使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可直接責令金融機構追回被轉移款項或在被轉移款項的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並可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⑤ 哪些執法機關對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有權查詢,凍結,扣劃

《商業銀行法》對個人儲蓄和單位存款的查詢,分別進行了約束:規定下列11個部門可以依法內對個人容在銀行的存款進行查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公證機關。

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銀行法執法擴展閱讀:

對存款人保護的相關法條: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⑥ 2018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犯新政策

2018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關於從犯並沒有出台什麼新政策,新的立案標准和量刑標准如下: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立案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量刑標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另外,行為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依法追繳。

(6)銀行法執法擴展閱讀:

(一)違法的構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單位指各類非法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其業務范圍僅限於成員單位的本、外幣存款,不具有對外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其從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達到定罪標准,就構成犯罪。

有論者認為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實施的違法吸存行為,情節嚴重的,也能構成本罪,筆者認為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行政犯,應當以行政法規作為立法與執法依據,而中國的行政法規僅將這些行為規定為行政違法,所以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

本罪行為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所謂「公眾」意即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指社會上大多數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機構存款,所以公眾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為針對社會上大多數人,並不要求實際從社會上大多數人得到資金。

但由於現代法人的發展,法人規模越來越大,其成員構成規模也越來越大,法人內部的特定對象也滿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筆者認為,關鍵問題是行為的性質是否金融業務活動。如果行為屬金融業務活動,而對象又為特定少數人,則可以依刑法的「但書」出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對於後者,依《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存款用於帳外經營活動;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4、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6、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帳戶;

7、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

其中第1項將帳外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時才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後幾項行為行政法規中也沒有被規定為犯罪,不宜作為犯罪。

所以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構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能夠構成本罪。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類似於金融機構的組織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會、地下錢庄、地下投資公司等。

一些合法的組織也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如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對這些組織上從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

金融活動表現為資金的流動,因此對金融秩序的擾亂也表現為量化的標准。需要說明的是,「擾亂金融秩序」,既可以作為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量化的標尺,同時也是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性質的說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本質正是一種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3、行為對象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

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

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4、結果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結果是擾亂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金融交易主體之間形成復雜的金融關系,金融關系的有機整體就是金融秩序。

金融關系包括:金融交易關系,金融管理關系,金融機構的內部關系,金融管理關系是指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業進行監管和宏觀調控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它是一種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即縱向金融關系。

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機構內部秩序三個有機統一的方面結合而成,其目的在於實現國家的宏觀調控,保證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向,保護廣大公眾的利益。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金融儲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於因為金融儲蓄是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對儲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將侵犯整個金融信貸秩序。所以本罪的結果是擾亂了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二)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觀)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為人不能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⑦ 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是行政法規嗎

不屬於。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⑧ 稅務機關異地凍結納稅人銀行存款帳戶,有關法律依據,執法程序是什麼,才是合法的。

只要是納稅人的銀行賬號,無論是本地的,還是異地的,主要是經過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的批准,都可以通知開戶銀行予以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⑨ 哪些執法機關對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有權查詢、凍結、扣劃

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的部門
查詢銀行存款是指有權查詢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被查對象銀行戶內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額以及款項等情況進行查實取證的行為。《商業銀行法》對個人儲蓄和單位存款的查詢,分別進行了約束:
現行法律規定下列11個部門可以依法對個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查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公證機關。
查詢單位存款,可以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的有12個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11個部門都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紀律檢查機關因查處已正式立案的違法、違紀案件,也可以查詢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有權凍結銀行存款的部門
凍結銀行存款是指有權凍結機關依法要求銀行在一定期限內限制銀行帳戶所有人支取其帳戶內資金的法律行為。《商業銀行法》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實行凍結,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現行法律僅明確以下7個部門有權凍結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

有權扣劃銀行存款的部門
扣劃銀行存款是指有權扣劃機關指定銀行強行將銀行帳戶所有人帳戶內的款項劃歸他人(或國家)所有的法律行為。《商業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劃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屬"准法律")規定以下6個部門有權依法扣劃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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