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證據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書證
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二)物證
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三)視聽資料
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四)電子數據
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五)證人證言
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六)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七)鑒定意見
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1)行政證據規定擴展閱讀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遵循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證據充分確實,即不僅每個證據是確實的,而且在數量上要足以證實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在偵查、審理中,如果最後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有罪,就應以無罪論處。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其他法律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㈡ 行政訴訟中有關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第十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㈢ 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㈣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三)註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㈤ 2015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全文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事實。真實可靠的證據是法院判案的根據。這部分證據稱為「可定案證據」。可定案證據具有三方面的特徵:⑴客觀性;⑵相關性;⑶合法性。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類證據,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會具有效力。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各類證據的具體要求如下:
⒈書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書證,除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外,一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⑴原則上應提供書證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按照規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⑵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版,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⑶當事人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⑷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行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准確的中文譯本,並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⒉物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原則上應當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如果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⒊視聽資料。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⑴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在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復製件;⑵當事人應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⑶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對於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國語視聽資料,當事人應同時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准確的中文譯本,並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⒋證人證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⑴載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⑵需有證人的簽名。如果證人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⑶應註明證人出具證言的日期。⑷應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⒌鑒定結論。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採用的鑒定結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⑴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鑒定的事項;⑵應有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⑶應有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⑷應有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⑸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對於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還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⒍現場筆錄。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製作形式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應當載明製作現場筆錄的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行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㈥ 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前款1、3、4、5、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6)行政證據規定擴展閱讀
解讀行政訴訟證據規定:不舉證就可能輸官司
新華社北京7月25日電(記者鄒聲文)處於被告一方的行政機關對其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如果行政機關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則被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可能會因此輸掉官司。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就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作出了明確規定。
專家指出,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地位,所以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但在行政訴訟中,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相比,原告明顯處於弱勢地位。
如果套用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難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但這一原則由於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不能完全解決實踐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舉證期限問題作出了具體解釋。
新規定指出,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規定提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證明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
規定指出,原告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同時,這一司法解釋對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原告、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特殊情況需要補充證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等問題,也作了具體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解讀行政訴訟證據規定:不舉證就可能輸官司
㈦ 行政處罰證據規則
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分別有以下幾種:
1、警告。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個人進行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已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7)行政證據規定擴展閱讀: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已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