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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1-27 22:30:58

① 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和環評技術員哪個更有前途

去環保公司做環評,先考個環評上崗證,工作幾年再考環評工程師證書,亦也可考環保工程師等,祝你好運!

② 關於環保執法的幾個問題

這個網站上有環抄保相關的國家法規襲、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國務院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國家經濟政策、地方經濟政策。不知道有沒有你需要的。自己看看。
http://www.epday.com/html/10/category-catid-10.html

③ 贛榆環保局對無環評報告企業是否有執法權

環保局執確實困難監察都通警進行 環保局卡企業死環評所於新建企業比較管用種建企業產量利潤稅收政府敢停 現新環保已經執行官員怕曝光收集項目數據視頻或者音頻寄給媒體能收報料費兩全其美

④ 請問環境監察執法大隊是做什麼工作的是城管

環境監察執法來大隊不是城管,源隸屬於環保系統胡環保局。
工作職能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受縣環保部門委託,依法對轄區內排污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負責對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雜訊、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

負責對污染事故及對環境和生態造成污染破壞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和群眾來信來訪進行調查處理;

負責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排污檔案匯總,環境統計報表的整理和編報;

負責對全縣范圍內的環境保護信訪案件進行現場監督處理;

負責對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負責承擔主管領導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⑤ 為什麼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國家的那些法律法規有要求

我正好摘得有,你看一下行不
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限期整治法律法規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6頁
第二章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四章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五章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1998年5月29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8年月7日1日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3頁。
第三章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以及區域開發等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監督,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三同時」審查和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計劃、經濟、規劃、土地、建設等部門不得批准立項、建設或投產使用。
第三章第二十一條 對排放污染物超過標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企業事業單位中超過標準的單個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市屬以上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單個污染源,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二)其他單位的單個污染源,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跨區、縣(市)的區域性污染的限期治理由我市人民政府決定。
本條所規定的限期治理,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三峽庫區的開發建設必須保護水資源和植被,實施生態經濟區發展戰略。城鎮搬遷、企業遷建和居民點建設等。應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七章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資質審查取得相應證書的專業單位,擅自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的由於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失誤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不執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或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執行限期治理或取締、關閉、停業、轉產、搬遷決定的;
(五)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不履行環境治理和補償責任的;
(六)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特殊保護區的管理規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七)違反雜訊管理規定,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
(八)違反引進設備或項目的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
(九)違反國家或地方規定進口或轉移固體廢物的;
(十)向環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當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固體廢物、垃圾和其他廢物或在河道管理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傾倒、棄置固體廢物和垃圾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的;
(十三)挪用、擠占、拖欠環境保護資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十五)從事國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產經營的劇毒物、強致癌物、嚴重污染環境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的;
(十六)將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
(十七)生產、銷售或使用達不到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的產品的;
(十八)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或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後,不按規定報告和採取搶救措施的;
(十九)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十)其他違反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以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輻度的具體適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原處罰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方《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35頁
第三章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的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

《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1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56頁。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環保行政部門在審批可以造成跨行政區域水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時,應徵求毗鄰下游區、縣(自治縣、市)環保行政部門的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上級環保行政部門栽定。

《重慶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3號令)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03頁。
第三章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燃煤裝置,應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審查其對環境的影響,嚴格執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23頁。
第二章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重慶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26號令)《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33頁。
第二章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制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施工許可,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二章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43頁。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全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5月8日國家環保總局第9號令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38頁。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發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43頁。
第三章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51頁。
第二章第七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說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者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都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並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14號,2003年1月1日施行。文章來源:《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影響評價工作手冊》2003年版第12頁。
第一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說細的評價。
1、原料、產品或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種類多、數量大或毒性大、難以在環境中降解的建設項目;
2、可能造成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改變、或生物多樣性明顯減少的建設項目;
3、可能對脆弱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可能引發和加劇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糾紛的建設項目;
5、所有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1、污染因素單一,而且污染物種類少、產生量小或毒性較低的建設項目;
2、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有一定影響的,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基本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1、基本不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雜訊、震動、熱污染、放謝性、電磁波等不利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2、基本不改變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詳見15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3號令)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65頁。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並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並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並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第七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第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手,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條 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政府、公民意味著什麼
文章來源:
http://www.chaonet.net/summer/design/14/5/new_page_1.htm
無論是建設項目還是發展規劃,都要先環評、後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這是「預防為主」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針的具體體現,是避免「先污染、後治理;先破壞、後恢復」的有效武器。
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只規定對單個的建設項目進行環評。近幾十年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某些經濟發展規劃,相對於具體的建設項目來說,實施後對環境的影響更巨大,范圍更廣泛。歷史的教訓如果不認真汲取,不從政府的經濟發展規劃和開發建設活動的源頭預防環境問題的產生,我們將會繼續陷於防不勝防、治不勝治的嚴峻局面,我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還將付出更大的環境代價和經濟代價。
環境影響評價法則將環評的范圍從建設項目擴大到政府規劃。政府規劃分為指導性規劃和專項規劃兩大類。該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該法還明確指出,「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恆遠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為落實環境保護參與政府綜合決策和防止因重大決策失誤而造成的環境破壞,提供了法律保障,將有效防止區域、布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態破壞。
「環境影響評價法最大的成功之處,是要求政府做環評。這對提高各級政府尤其是部長、省長、市長、縣長等各級領導幹部的環保意識,無疑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國家環保總局監督管理司司長祝興祥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說,「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後,無論是國務院有關部門,還是設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如果不對所起草的規劃組織環評,都將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哪一級審批機關,如果審批了沒有組織環評的規劃,都要負法律責任--相信無論哪一級政府,哪一個政府部門,都不會對此視而不見。」
無論是專家還是普通居民,在環評中都有了發言權
國內外環境保護的經驗和教訓,都昭示了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公眾參與是推進環境保護的巨大動力,其參與的廣度與深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環境保護的水平。在我國經濟建設高速發展、環境保護紛繁復雜的情勢下,公眾參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而在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評階段就鼓勵公眾參與,其意義尤其重大。
令人可喜的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在歷史上首次對公眾參與環評做出了明確要求,並且對參與的方法、程序及參與意見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剛性規定。該法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該法還明確規定,無論是規劃還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都要「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環保界人士指出,這充分體現了公正、公開、科學、民主的精神,對保障公民知情權、讓公眾參與決策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法律的進一步實施,將大大增加環保審批的透明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最大限度地減少決策的盲目性、隨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和破壞隱患。
關鍵在於落實
眾所周知,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通病。如何才能把環境影響評價法落到實處?
首先是要盡快出台法律的實施細則。無論是政府組織規劃環評,還是公眾參與規劃環評,在我國歷史上都是首次,均無前例可循。因此,制定可操作的、科學的實施細則至關重要。據了解,國家環保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規章和程序,力爭在明年6月31日以前出台有關實施細則。
毫無疑問,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是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主體,他們對法律的認可、理解和掌握程度,決定著這部法律的落實情況。因此,有關機關要真正重視,認真學習、領會這部法律,提高認識,掌握相關知識,做好實施法律的准備工作。
與其他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同,環境影響評價法為公眾參與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因此,認真學習環境影響評價法,並進行相關的技術、知識儲備,也是有關技術服務機構、專家和每一位關心生存質量的普通公民的當務之急。

⑥ 環保法,執法權

環保部門沒有沒收經營設備這類的強制手段,所以只能進行行政處罰。
環保局執法確實有困難,很多監察都是通過警方進行的。
環保局卡企業最死的一個地方就是環評,所以對於新建企業比較管用,這種建成之後的企業,產生了大量利潤和稅收,政府不敢停也是正常的。
沒有工商營業執照,如果要處罰的話只能處罰自然人,對方不配合的話是很難認定具體應該處罰哪個人的,處罰難度比較大。
一般這種情況應該是工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理,或者由當地政府部門牽頭多部門聯合執法予以取締。
當然如果你堅持繼續投訴並要求書面答復並准備行政訴訟追究責任的話,兩個部門都是必須按規定查處的,只是難度大而已並不是不能處理。

⑦ 企業環評怎麼做

1、先找環保局。一般來說,環保局要求你們做環評,要出一個預審意見,大意就是XX公司XX項目按照國家環評法的有關規定要做環評。預審意見裡面會告訴你們這個環評是做報告書還是報告表。書比較貴,表比較便宜。

2、然後拿著預審意見找一個有環評資質的單位做環評。

3、環評做完後,拿著環評報告到環保局,環保局會安排專家評審。評審會上會針對本項目的環評報告提出若干意見。會開完了,環評單位按照會議紀要修改,然後形成報批稿,你們再拿著報批稿去環保局,環保局就會給你們出具審批的文了。

而且一般三個月後,環保局會到你們那做驗收,主要是看環評報告里的環保措施有沒有做到位,驗收過了,就可以正式生產了。

(7)環評執法擴展閱讀:

如何用環評參與宏觀調控

1 措施堅決全國各地實行環境影響評價「一票否決」,凡是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不予審批,凡是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實施。

2 機制創新積極建立完善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機制,

2009年9月26日,國務院印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本區域的產業規劃環評工作。未開展區域產業規劃環評、規劃環評未通過審查的、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者修編而未經重新或者補充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審批區域內產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3、2009年環評管理的新措施

分批審查減少程序對不同項目採取不同審查程序,及時召開專題會、常務會,進行審議。

便民高效縮短時間項目受理時間從原來的5天縮短為2天,項目審批會議的次數由原來每月一次調整為每月兩次,有些項目隨到隨批,為保增長做好有效服務。

分類評估簡化流程在確保環評質量的前提下,按項目的環境影響大小,實行分類評估、分類審查、分類確定時限,對「兩高一資」項目嚴格執行環評制度,從源頭上控制其過快增長,而對其他的環境影響相對較小的項目簡化項目評流程。

4嚴格遵守「四個不批、三個嚴格」原則

國家對不符合環保法律的建設項目設置了「防火牆」。

「四個不批」,是指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一律不批;

環境污染重,產品質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特別是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標的項目一律不批;

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要求的,盡管項目經濟效益好,但是當地的環境質量已經不能滿足環境功能要求的,已經設有總量指標的項目一律不批;

建設項目如果位於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項目一律不批。

「三個嚴格」,是指嚴格限制涉及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重要生態功能區的項目;

嚴格控制高耗能,就是產業開發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項目審批,並且要堅決杜絕已被淘汰的項目以所謂技術改造、拉動內需為名義上項目;

嚴格按照總量控制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區域、行業、企業發展的約束條件。

5 「區域限批」納入日常監管

所謂「區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業或一個地區,出現嚴重環境違法的行為,環保部門有權暫停這一企業或這一地區所屬或境內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直到它們的違規項目徹底整改為止。

⑧ 環保部門未告知我廠需要辦理環評手續,現在以無環評為由要求工廠停產合法嗎

合法。

處罰後可以進行環評審批。

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8)環評執法擴展閱讀:

企業環評辦理程序

1、先由環評機構預勘察企業現場,確定企業是否具有辦理環評條件。

2、確認企業的土地性質,建設用地可以立項辦理環評。

3、發改局立項,由第三方咨詢公司給做可行性研究報告,拿到可研報告後到臨清市發改局進行批復並在網上注冊進行立項。

4、立項完成後,由省級以上資質的會計所做資產評估,價格可自己洽談。

5、資產評估完成後,到市環保局執法大隊辦理未批先建和三同時詢問筆錄,出具企業手續,公章,立項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法人身份證,上報環保局法宣科,等待罰款通知書下達後,繳納未批先建和三同時罰款。

現在罰款數額定在不低於6萬(僅限未批先建企業)。

6、繳納完罰款,在環保局環評科備案,由第三方做環評報告,根據環評報告的指導,上環保設備。

7、同時找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設備進行試運行,出具檢測報告,費用可以自行洽談,如環保設備檢測合格,向市環保局打試運行報告,等環保局驗收。

⑨ 排污許可證是不是唯一的執法證,是否驗收後就不需要環評

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具體程序為: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回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答;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清單:
1.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2. 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
3. 自行監測方案;
4. 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5.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文號,或按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6.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7. 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適用於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
8.《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後的新改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情況的,且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提供被置換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變更完成的相關材料;
9.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⑩ 環保局有權對已經營5年的個體工商戶進行環評處罰嗎

有權。

1.環保局屬於行政執法部門,有權進行行政處罰;


2.各企業、個體戶等在開業之前,就必內須做好環容評,並通過環保局的驗收通過;


3.你已經開業5年,現在要你做環評,可能是因為現在的排污情況不達標。建議抓緊做好環保環評和驗收工作,現在對環保抓的比較緊,如果你不做,除了罰款外,你下一年的工商營業執照都無法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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