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執法規范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規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時應遵循什麼規定
應遵循<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本規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范用語》(試行)同時廢止。 請點採納
2. 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行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治安秩序等任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員立即停車,接受檢查、處理:
(一)車輛無號牌、年檢合格標記,或者違反規定安裝號牌的;
(二)車輛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的;
(三)車輛違章超員、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
(四)車輛超速行駛、逆行,違章超車、會車、轉彎、掉頭、變更車道、佔道行駛,不按規定避讓警車及其護衛車隊和其他特種車的,或者違反禁止或限制通行規定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標志燈具、警報器的;
(六)車輛行駛中有曲線、急停等非正常現象,機動車駕駛員有可能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疲勞駕駛的;
(七)有其他明顯交通違章行為的;
(八)需要查緝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發現與被公安機關查緝的被盜搶機動車特徵相同的機動車的。
第四條 交通民警需要檢查機動車時,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為一條機動車道或者不分車道的公路上雙向攔車檢查時,應當間隔100米以上。禁止定點設卡和逢車必查。
第五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公安部關於駕駛和乘坐小型各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告》第三條及地方性交通法規、規章相應處罰種類、幅度規定的輕微違章(單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的)並當場改正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以教育為主,可不予處罰;需要對嚴重違章的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處罰的,必須嚴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程序規定執行。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的,應當由交通民警立即作出處罰決定;處以超過五十元罰款處罰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弔扣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三日內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嚴重超載(超載人數為核定載人數20%以上,超載貨物為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應當責令駕駛員糾正,予以罰款後可以並處弔扣駕駛證。但對同一違章超載行為,當日不得重復罰款。
第六條 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交通民警對外地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當地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機動車駕駛員提出,交通民警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交通民警不得對處以罰款的其他機動車駕駛員當場收繳罰款。
第七條 當事人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者經復核其交通違章行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得對當事人實施處罰。
第八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機動車駕駛員實施處罰:
(一)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照片上無號牌的;
(二)機動車行駛證上車主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址與駕駛證上姓名、單位名稱或者住址不一致的。
第九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以及對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當場處罰,由車輛注冊登記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檢驗時處理:
(一)加高車廂攔板,安裝車(廂)篷的;
(二)擅自安裝防護裝置(未超寬的)或者應當安裝防護裝置而未安裝的;
(三)安裝副油箱、滴水箱、駕駛室擋陽棚,加裝鋼板彈簧的;
(四)未攜帶滅火器但當時沒有發生火災的;
(五)未攜帶故障車警告標志但當時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對外地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罰款處罰,並需在當地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的,可以暫扣其駕駛證或者行駛證。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處罰的,可以由交通民警開據暫扣憑證;處以超過五十元罰款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在交通民警開據的暫扣憑證上簽署意見並簽名或者蓋章。機動車駕駛員繳款後,應當立即發還所扣證件。
其他情況不得隨意採用暫扣機動車及其駕駛證、行駛證、號牌或者滯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查緝非法拼裝、走私、盜搶機動車為由,索要各種證明:
(一)有車輛號牌、行駛證和年檢合格證的機動車;
(二)有臨時號牌並持有車輛合格證、銷售發票的國產機動車;
(三)有臨時號牌並持有《貨物進口證明書》、銷售發票或者核發有臨時號牌並持有《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國家指定銷售部門銷售發票的進口機動車;
(四)有臨時號牌、年檢合格證並持有車輛轉籍檔案的國產、進口機動車。
第十二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對沒有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況的機動車不得攔截、檢查。
第十三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從事下列檢查行為:
(一)攔截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檢查轉向、制動、車容、防護網、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及其他附加設施;
(二)白天檢查機動車照明燈,非雨、雪天檢查雨刷器狀況;
(三)要求機動車駕駛員出示除駕駛證、通行證、居民身份證及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牌證、來歷證明以外的證件、證明(無上述證件、證明的除外)。
第十四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有下列違反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二)少填罰款額多收錢;
(三)將只適用於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規、規章規定適用於外埠過境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員;
(四)故意拖延處理時間;
(五)不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暫扣憑證,使用非標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暫扣憑證;
(六)不按規定上交或者不歸還暫扣的駕駛證、行駛證。
第十五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從事下列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一)代其他部門攔車、檢查、罰款、收費、扣車、扣證;
(二)參與洗車場、修車廠、收費停車場的營業活動,利用職權為其提供方便;
(三)向過往機動車駕駛員、乘車人推銷故障車警告標志、滅火器等車輛設備和各種宣傳品;
(四)強制過往機動車駕駛員安裝機動車後保險杠、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張貼、書寫、噴塗放大車號、文字和標語口號。
第十六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請。
第十七條 發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根據情況,可以採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傷害、意外受傷、突然患病、遇險的人員或者公共財產需要緊急保護時,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員立即停車,提供幫助。
第十八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忠於職守,嚴守法紀,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禮貌待人,用語文明,執法公正。
第十九條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民警,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本規則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地、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的監督和舉報,堅決查處交通民警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發布的《交通警察糾正違章十項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公安部 發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 實施日期:1996年12月20日 (中央法規)
3. 交警執法標准
所謂改型,不一定要是「增加」,「減少」同樣屬於「改型」!
只要與車輛登記信息不符,就屬於「改型」。
交警據此執法,雖說有「吹毛求疵」之嫌,但其行為是合法的
4. 路政執法人員與交警有什麼區別(具體點)
區別如下:
1、所屬部門不同:運政屬於行政部門,交警是公安編制內的執法部門。
2、職能不同:公路路政執法是指交通主管機關及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維護、公路管理機構的合法權益,對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對人所採取的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交通警察的職責是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機動車的登記管理等,簡稱「交警」。
3、適用條款不同:交警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路政執法適用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4)道路交通執法規范擴展閱讀:
交警的職責
1、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6、負責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5. 國家怎麼處理那些違反了《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交警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四條規定,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結合《人民警察法》規定,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違反本法所列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6. 交通警察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交通警察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主要內容有:
1、交警要文明執法: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做到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動作規范,忠於職守,嚴格執法;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使用規范用語;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到文明執法,主動提醒交通違法行為人遵守交通法規;依法扣留車輛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被扣留車輛的安全,提醒駕駛人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妥善處理隨車易變質貨物。
2、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打罵或者故意為難交通違法行為人;因自身的過錯與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3、不得在行車道上檢查車輛:除執行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
7. 國家怎麼處理那些違反了《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交警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四條規定,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結合《人民警察法》規定,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違反本法所列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8.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五條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第五條 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五)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9.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全文
1、第一自章 總則
2、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3
3、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4、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5、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6、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7、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9、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10、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11、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12、第十二章 附則
10. 交通法中關於交警是否能追車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十一條,交警只有在駕駛人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及遇到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上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才能追車,其餘情況不得追車,具體規定如下: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上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疏散圍觀群眾。
(三)劃定警戒區域,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依法扣押違法犯罪證據。
(六)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七)做好向治安、刑偵等部門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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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塗標志圖案的;
(三)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九)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十二)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十四)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