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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償率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7 17:27:10

❶ 河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河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規范擔保行為,促進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等七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暫行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河南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建立河南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省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商務廳、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省國稅局、地稅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研究制定並實施促進全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和監管的政策和措施。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作為全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及終止的審查批准工作,承擔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並向省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屬地監管。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是在其屬地開展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和風險防範的第一責任人。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實施以防控風險為核心的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經省轄市監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初審意見,報省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省監管部門頒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後30日內,到同級監管部門備案並報省監管部門。財政出資控股或參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不能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在本省轄區內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除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冠以省級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0萬元人民幣;名稱冠以省轄市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名稱冠以縣(市、區)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債券發行等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0萬元人民幣;從事信用再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0萬元人民幣。
(二)除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不得少於5個,其中1個股東必須是企業法人;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最大出資額不得高於注冊資本的65%;具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出資額不得高於注冊資本的20%;單一發起人出資額不得少於100萬元人民幣且持股比例不低於1%。
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計凈利潤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凈資產不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原則上實施本項目投資後長期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
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並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其來源應當真實合法,並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到位,且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符合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備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營擔保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於30000萬元人民幣,無違法違規經營紀錄,最近兩年每年擔保業務放大3倍以上,擔保代償率低於3%,注入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注冊資本的50%,單個分支機構運營資金最低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二)省內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省監管部門同意。擬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總部所在省轄市監管部門同意,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省外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我省設立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省級監管部門同意,然後經擬設立的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轄市監管部門同意,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變更。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變更《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事項的,應當按設立程序報省監管部門批准。經批准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終止。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應當同時繳回《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終止後,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並在完成有關法定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區域。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省監管部門批準的區域內,開展擔保業務。未經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跨行政區域開展擔保業務,暫不得從事國(境)外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省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省轄市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在本省轄市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縣(市、區)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在本縣(市、區)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范圍。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吸收存款。
2.發放貸款。
3.受託發放貸款。
4.受託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融資性擔保公司提取的擔保賠償准備金,要存入銀行專戶,可以作為與銀行合作的擔保保證金。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僅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除監管部門批准設立子公司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機構出資入股。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程序,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 監管部門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業務的監管工作,監管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信息披露、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和應急管理等。各級政府應當強化監管部門職能,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專業化、相對穩定的監管隊伍,按照「非現場監管」為主的原則,配備必要的監管設施和監管手段,確保履行監管職責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
(一)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銀行託管制度,制定託管辦法,設定託管比例,每個月由監管銀行部門提供報表。
(二)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風險監管記分制度,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管理和風險狀況進行持續實時監測。
(三)建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組織有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信用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及相關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金融機構應當合理使用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結果。
(四)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等實行年審、年檢。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現場監管制度。
(一)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或中介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運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控制、制度建設、從業人員資格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二)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三)監管部門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專項審計、盡職調查或信用評級等,並將檢查結果向省聯席會議報告。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
(一)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自覺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府和融資性擔保公司及中小企業之間的溝通;開展擔保業務培訓、信息咨詢、數據統計、理論研究及對外交流等服務工作。
(二)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約束,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機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公司股東和合作銀行披露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情況報告、資本金使用情況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重要決議等文件和資料。融資性擔保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二)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價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上級監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下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第二十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和報告。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3小時內向監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12小時內報告具體情況。重大風險事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融資性擔保公司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的,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或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3個月內有二分之一以上辭職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控制。
(一)監管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准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防止事態蔓延,並同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二)省級監管部門對本省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會同有關方面按照規定及時處置,並及時向省聯席會議和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第二十三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暫行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直至收回經營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經省監管部門批准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擅自在名稱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暫行辦法出台前我省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規定凡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准。

❷ 急求各地政府支持擔保機構的政策及文件

我國信用擔保機構特別是政策性擔保事業,是在國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日益重視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背景下誕生的。據國家發改委的統計,國內的信用擔保機構(包括商業性擔保和互助性擔保)從2000年的203家,增加到2005年底的2914家,累計擔保總額也由2000年的60億元達到2005年的4673億元。新疆截止2005年底各類擔保機構41戶,注冊資本金近10億元。「十五」期間累計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貸款近50億元。

國家把政策性擔保機構作為新形式下的一種新型有效工具或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信用擔保機構通過其放大和杠桿功能的發揮直接有效地促進了中小企業融資、增強了銀行貸款安全性、引導了企業誠實守信和促進了社會就業與穩定。

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可以從其本身職能的、財務的、管理的不同角度和意義上分析,也可以從其內部的可持續經營能力、可持續競爭能力和其所處外部的政府支持意願與能力、宏觀環境優化等方面予以分析和判斷。

從政府支持意願與能力角度來認識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產生金融市場的「缺陷與失靈」,需要公共財政對其「缺陷與失靈」予以彌補和調節。從最優化原則出發,公共財政設立准公共信用資源、依託准公共信用保證人——政策性擔保機構採取「政策性資金、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面向中小企業群體自主配置信用資源。因此,政策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的能力,首先取決於同級政府的可持續支持意願與能力,即政策性擔保機構所依存的准公共信用資源,能否在設立之後穩定地、有效地、持續地得到涵養、發展與建設。

政策性擔保機構肩負著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綜合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責任,其具體的切入點在於搭建銀企關系改善的橋梁和紐帶。它一方面解決中小企業在債務融資中的擔保品不足的問題,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另一方面又承擔了銀行在對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因信用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風險,增強了銀行的貸款意願。因此,信用擔保機構事實上扮演了風險承擔者的角色。

「信用擔保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發生代償與損失也是必然的」,這是信用擔保的鐵定規律。既然信用擔保是高風險行業,那麼准公共信用資源的運用就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發展趨勢——即「蠟燭型」(或稱為「油燈型」)與「常青樹型」。所謂「蠟燭型」也即消耗型,是指政府只注重使用准公共信用資源,而不注重涵養和培育其資源;所謂「常青樹型」,也即持續型,是指政府站在信用擔保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的戰略高度,既使用又涵養,持續性的建立建設准公共信用資源。兩種認識的不同和運用方式的不同,必須帶來不同的社會效果。

消耗型的認識在信用擔保特別是政策性信用擔保實踐中的具體表現形式,第一,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規模和實收資本的質量不夠重視,投入財力過少或摻雜過多的「水份」,使政策性擔保機構的資源稟賦天然就帶有「病灶」,影響著政策性擔保機構的長遠健康發展,加速著政策性擔保資源的消耗;第二,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金沒有建立擴充機制,缺乏准公共信用資源滿足最廣大社會消費者需求、追求社會效應最大化的思想認識,制約了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最大潛能發揮;第三,沒有建立或沒有規范建立起風險補償渠道,使政策性擔保機構不可避免的風險代償及損失缺乏應有的信用資源補充,導致原有規模的信用資源處於被各方「蠶食」狀態。

持續型的認識則是站在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來認識政策性擔保事業。影響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相關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與持續性。准公共信用資源的利用和配置,對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科學技術推廣、中小企業發展、財政稅源培育、就業渠道和拓展以及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公有與非公有、城鎮與鄉村等方面的和諧構建有著綜合而現實的作用。同時,政策性擔保業務的持續開展,有利於維護規范、正常的經濟秩序、整體降低中小企業和社會各方面的信用交易成本、減少社會交易環節,加速社會經濟發展。因此,政府應該保證准公共信用資源的完整性,並進一步找出出資人的恰當定位,保證誰公共信用保證人通過市場化運作實現准公共資源的持續有效性,也即必須建立准公共信用資源的長遠維持發展機制,真正起到公共財政的應有作用。

❸ 根據營改增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有( )。 A

2016營改增全面實施後免徵增值稅的40個項目相關內容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准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收入。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准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弔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路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准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范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葯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託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5號)規定執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徵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於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並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徵增值稅。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❹ 擔保公司有前景嗎

貸款擔保屬於傳統的擔保業務,也是我國擔保行業的主營業務,占該行業整體比重在70%以上。現在,貸款擔保憑借其業務類型豐富和價格低廉等優勢,已成為我國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業務往來的重要橋梁。
貸款擔保業務一度頗受中小微企業的歡迎,其機構數量也不斷增加。然而隨著行業的發展,政策性漏洞逐漸暴露,加之貸款擔保機構普遍規模較小、盈利能力較弱,風險日趨增加。
根據我國銀監會發布數據顯示,2013年融資擔保行業擔保代償309億元,同比增長45.2%;擔保代償余額415億元,較上年末增長100.4%。其中融資性擔保代償余額413億元,較上年末增長100.3%;擔保代償率1.6%,同比增加近0.4個百分點。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5-2020年中國擔保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顯示,我國擔保行業代償率總體趨勢連年上升。
雖然從總體來看,目前該行業機構的風險仍處在可控范圍之內,但是過高的集中度和不為人知的關聯交易的存在,為擔保行業埋下了一顆「不定時炸彈」。而且,與擔保行業較為發達的國家,如日本、美國相比,中國擔保行業的放大倍數明顯偏小,這也給擔保機構帶來了一定的風險。
面對日趨嚴峻的市場環境,擔保機構為了增加盈利,紛紛拓展其他業務,向多元化發展。盡管從目前來看,貸款擔保的橋梁地位依然無法在短期內被撼動,但如何能合理利用貸款擔保為我國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還應參考擔保業發達的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
前瞻產業研究院認為,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應強化監管制度,發揮相關政府機構的作用,在制度上填補漏洞;其次,增加企業的培訓機制,增強道德意識,組織人才培訓和業務交流;最後,應改善銀行與擔保機構地位不平等的狀況,加強政府的支持力度,逐漸形成銀擔雙方共同承擔風險,緩解擔保機構收益小、風險大的壓力。

❺ 信用擔保的中小企業信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擔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並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確定擔保資金的年度支持重點,建立擔保資金項目管理系統,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擔保機構業務信息報送工作基礎上開展擔保(再擔保)項目儲備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擔保資金採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
(一)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1%、2%、3%給予補助。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業再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5%和1%給予補助。
(二)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並重點補助小型微型企業低費率擔保業務。
(三)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四)其他。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以上不限於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2000萬元,單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資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要件
第八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擔保業務2年及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10億元以上。
(四)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對單個企業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30%。
(五)東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即:(年初凈資產+年末凈資產)/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中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西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2.5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
(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規定提取准備金,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八)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如第八條第一則。
(二)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及以上。
(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
(四)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七)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八)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業務信息。
第十一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提交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的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風險准備金提取及擔保業務收費等)。
(四)對申請資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每年按照本辦法規定,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擔保資金支持重點、資助比例、具體條件、申報組織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財務)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負責本地區擔保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四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擔保資金的項目申報,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結合業務信息報送情況,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並納入擔保資金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七條 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審核批准後,項目計劃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對項目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項目公示期結束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公示期內沒有異議和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項目列為支持項目,向財政部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九條 財政部對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定,將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擔保資金。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至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
第二十條 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擔保資金後,應在10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以及賬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財政部門反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核及使用共同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積極配合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有關資產財務、擔保資金使用、績效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建立擔保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綜合評估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於每年3月底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上年度資金使用匯總報告及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報告。匯總報告應包括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反饋的資金到位時間、額度及賬務處理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擔保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擔保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72號)同時廢止。

❻ 國內擔保行業的現狀及前景如何

擔保行業現在是一個朝陽產業,從政策層面上將,國家和地方都支持擔保行業的發展,為回了貫徹「一體答兩翼三層」的政策,民營擔保公司的發展前景不錯而且現在國家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支持也很大,從市場需求的角度講,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根本原因,而擔保行業恰恰是建立在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的橋梁,需求相對可觀!
只要你有資金的實力,管理上的能力和從事擔保行業的專業性,還是不錯的選擇!
祝你成功!

❼ 中國融資投資制度

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為了一定程度上緩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狀況,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旨在促進、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安排。這些政策的實施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於到目前為止中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和資金扶持政策尚處於起步階段,加之中國常見的政策多變且政出多門所導致融資渠道和政策體系建設完整性和系統性的缺乏以及政府扶持政策的作用對象針對性或重點的模糊,中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瓶頸」問題依舊非常嚴重。

(一)中小企業(銀行)信貸

增強銀行的中小企業信貸發放動機,增加中小企業銀行融資的可得性是中國目前最主要的政策取向。為了實現這一目的,中國政府採取了雙重措施:一方面是大力推進現有中國商業銀行內部機構以及業務變革,另一方面則是建設、強化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信貸的擴張構建一個政策性外部支撐體系。

1、針對銀行體系的中小企業信貸促進政策

在中國現有的金融機構體系中,雖然也存在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如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以及農村信用社等等,在中小企業發展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要麼象股份制商業銀行那樣定位失當,盲目與國有大商業銀行爭奪大客戶,要麼象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那樣由於歷史、體制轉軌以及管理上的原因,目前不僅不良資產比例極高,且很少真正實現了經營機制的轉換,均無法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正是基於此,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在1998年6月的《加強對中小企業信貸服務的通知》中,人民銀行就要求各商業銀行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並先後三次提高中小企業貸款利率上浮的幅度以增強銀行貸款的風險管理能力(2004年1月1日起可在基準貸款利率上上浮70%),鼓勵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工作。

應該說,這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截至2003 年6月末,中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6.1萬億元,佔全部企業貸款余額的51.7%,同比提高0.7個百分點;中小企業新增貸款6558億元,佔全部企業新增貸款的56.8%,比同期大型企業新增貸款佔比高出28.2個百分點。但問題是,對於中小企業而言,這種以大國有銀行為主體的融資制度安排存在巨大的信息與交易成本,費用高昂,進而這種帶有一定政策性支持的銀行信貸的發放對象目前主要仍是一些達到一定資產規模並有較高信用等級的中小企業,無法真正覆蓋整個中小企業群體。

2、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構建並逐步規范、完善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近年來中國政府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的主要著力點。

(1)概況。從1999年試點開始到現在,中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省級或市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初步構建了一個覆蓋全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國共有擔保公司848家(其中完全由政府出資或由政府參與出資的擔保機構佔70%以上),注冊資金183.72億元,可用擔保資金242.33億元。如就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來看,截止2003年12月,列入試點范圍的擔保機構總數也達到了377家,其中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省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123家,商業擔保機構和互助擔保機構256家。

(2)基本架構與實踐模式

①基本架構

——性質: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屬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

——體系結構:「一體兩翼」,其中「一體」指城市、省、國家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主要提供再擔保服務,僅有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還從事一些授信擔保業務;而「兩翼」指在城鄉社區中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互助擔保機構與商業擔保機構,作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礎,這些機構直接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

——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政府預算撥付、國有土地及資產劃撥、民間投資和社會募集、會員入股或風險保證金、國內外捐贈等。

——風險控制與責任分擔:採取協定放大倍數、資信評估、會員資格、企業和經營者反擔保、設定代償率、實施強制再擔保、依法追償等方式進行風險控制。採取擔保人與債權人、擔保人與再擔保人、擔保人與被擔保人協定責任比例等方式共擔風險。

②實踐模式。主要包括信用擔保、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三種。[4]

(3)實施效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成立與發展,為促進中小企業利用銀行融資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截止2002年12月,中國擔保機構在保企業戶數為21640戶,在保資金總額達到304.83億元。

(4)缺陷。就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現狀而言,其制度設計與運行中的不足極為明顯,不僅總體上實力過小、能力不足[5],且在結構、經營和功能上存在較為突出的三重缺陷[6],嚴重製約了其應有功能的發揮。

(二)票據市場

中國《票據法》的頒布實施之後,1998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相繼出台鼓勵商業匯票發展的政策以來,中國票據市場業務經歷了從國有商業銀行到中小銀行,重點行業、企業向中小企業、個體私營企業輻射和傳導的發展過程,市場交易主體日趨廣泛,票據流通范圍逐年擴大,商業匯票實現了由結算工具向融資工具的演進。

由於票據融資方式具有適應中小企業資金需求流動性強、金額小、周期短、頻率高的特點,在降低融資成本的同時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中小企業信貸抑制,所以其發展客觀上極大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7]但另一方面,考慮到:1)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總量控制指標限制以及對中小金融機構在票據業務准入上的限制;2)再貼現利率過高;3)管理制度的變動;4)缺乏統一的信用評估體系,金融機構難以取得中小企業真實財務信息;5)缺乏統一的票據交易信息披露和報價系統,票據市場分割的狀況得不到根本解決等因素的限制,中國票據市場的發展表現極不平穩,起伏很大,極大地限制了其在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中的作用。

(三)創業投資公司(或基金)

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創業投資是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劑,成為新經濟的主要推動力。在借鑒美國這樣一種融資模式的基礎上,1996年前後開始中國中央地方各級政府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公司嘗試。目前,我國有各類非銀行風險投資機構80多家,融資能力達36億元。現有符合科技部、中國科學院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可按條件申報科技創新基金項目獲得銀行配套融資。國家財政每年撥款10億元,貼息貸款20億元,支持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

但問題是,雖然近年來創業(基金)投資在中國有了長足的發展[8],由於:1)現有創業投資公司多為政府主導,相對行政力量而言市場的作用無法完全體現;2)規模小,資金實力極為有限;3)專業人才極缺;4)缺乏明確、系統的投資稅收抵免等優惠政策支持;5)缺乏中小企業市場與產權交易市場的外部支持,導致投資「退出」機制不暢等因素的制約,中國目前的風險投資制度仍然停留於起步階段,無法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規范非正規金融

合夥投資、互助基金、民間(商業)信用等各種非正規金融是解決中國現有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途徑。但由於認識上的障礙及金融監管力量的薄弱,在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基本出發點下,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對各種民間非正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問題出台和許多全國統一的規范政策,在取締了很多現行法規下不規范的民間金融活動的同時,也嘗試把很多民間金融納入現有的正規金融體系。[9]鑒於現有正規金融體系在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還存在相當程度的所有制歧視、規模歧視,加上產權不清、不良資產包袱嚴重以及經營不力等因素的困擾,這些措施實際上限制了非正規金融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

❽ 醫療法律法規有哪些

醫療法律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於何時起施行?
答: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何為醫療事故?

答: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3、醫療事故分幾級幾等,各級內容如何?

答:衛生部將醫療事故擬分為四級十一等。

其中一級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分甲、乙等;二級為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級為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級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4、因搶救病人,未能及時書寫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後幾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說明?

答: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完成。

5、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如何報告?

答: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6、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幾種?

答:1、協商;2、民事訴訟;3、行政解決;

7、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內容包括哪些?

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葯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它材料;

8、有哪幾種情形不屬醫療事故?

答:(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9、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損害,在多少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爭議處理申請有效?

答:一年內

10、醫療事故賠償應考慮哪些因素來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答:(1)醫療事故等級;(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11、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可怎樣處理?

答:可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發生哪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答:(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13、如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病歷如何處理?

答:當發生爭議時,病歷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

14、如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葯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應如何處理實物?

答: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檢驗的,應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如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15、當事人在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幾日起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答:應在10日內。

16、醫學會不予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哪些?

答:(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17、患者有權復印的病歷資料有哪些?

答: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18、在患者有權復印病歷時,應如何操作?

答:患者提出要求復印病歷,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時,應有患者在場,醫療機構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復印工本費。

19、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在認真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注意哪些引起?

答:(1)在純技術性問題上堅持以醫生意見為主;(2)涉及美容及生活觀念上的問題,可以病人意見為主;(3)注意告知語言的藝術性;(4)涉及病人隱私應注意告知對象。

20、發生哪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答:(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1、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主觀病歷資料應如何處理?

答: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主觀資料的封存和啟封後必須是醫患雙方均有2人以上在場,封存的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

22、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屍體的處理及存放時間怎樣?

答: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經死者親屬同意並簽字。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

23、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如何做?

答: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24、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成員條件怎樣?

答:(1)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品德;(2)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25、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怎樣組成?

答: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組成專家組人數為單數,涉及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少於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

26、專家鑒定組成員有哪些情形之一者,應當迴避?

答:(1)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3)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27、醫學會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在什麼時間內完成?

答: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書面陳述的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過半通過。

28、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調查材料;(3)對鑒定過程的說明;(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7)醫療事故等級;(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與醫學建議。

29、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用如何界定,我市暫定數是多少?

答:經鑒定屬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我市鑒定費標准為2200元。

30、醫療事故賠償包括哪些項目,怎樣結算?

答:(1)醫療費;(2)誤工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4)陪護費;(5)殘疾生活補助費;(6)殘疾用具費;(7)喪葬費;(8)被撫養人生活費;(9)交通費;(10)住宿費;(11)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31、醫療機構違反條例的處罰怎樣,具體內容有哪些?

答:對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實行單罰制,即只對責任人罰。內容如下:(1)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2)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3)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4)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6)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7)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8)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9)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10)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32、一級醫療事故的具體內容?

答: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其中一級甲等為死亡;一級乙等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1)植物人狀態;(2)極重度智能障礙;(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5)四肢癱瘓,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

33、四級醫療事故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答: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如:(1)雙側輕度不完全急性面癱,無功能障礙;(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4)拔除健康恆牙;(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9)一拇指末節1/2缺損;(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在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12)軟組織內異物滯後;(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於體表面積2%,兒童大於體表面積5%。(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16)產後胎盤殘留而引起大出血,無其他並發症。

34、申請首次護士注冊,應向注冊機關繳驗哪些證件?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2)身份證明;(3)健康檢查證明;(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35、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多少年?中斷注冊怎麼辦?

答:有效期為兩年,如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並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36、哪些情形不予注冊?

答:(1)服刑期間;(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的;(3)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4)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37、湖南省對護士注冊的年限要求怎樣?

答:規定護士注冊年度為雙數年,單數年注冊者,第二年連續注冊。

38、護士開業必須申請成立護理服務機構,並具備哪些條件?

答:(1)獲得《執業證書》;(2)在醫療機構從事護士工作滿20年並持有關證明;(3)經過注冊。

39、在醫療執業中,規定醫療機構的病歷保存期為多少年?

答: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期不少於30年。

40、對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

答: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1)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2)已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1、孕產期保健服務的內容?

答:(1)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2)孕婦、產婦保健,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3)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鑒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4)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42、醫療機構的血液專管人員對血袋包裝的核查內容有哪些?

答:(1)血站的名稱及其許可證號;(2)獻血者的姓名、血型;(3)血液品種;(4)采血日期及時間;(5)有效期及時間;(6)血袋編號;(7)儲存條件。

4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提倡的獻血年齡為多少?

答: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

44、獻血法對獻血量及間隔期的規定怎樣?

答:每次獻血量一般為200ml,最多不超過400ml,兩次採集間隔時間不少於半年。

45、《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類怎樣?

答:分甲、乙、丙類,其中甲類為鼠疫和霍亂,乙類為24種,丙類為13種。

46、傳染病防治法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疫情報告怎樣做?

答: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於六小時內,農村於十二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47、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哪些傳染病不得擅自由醫務人員分開?

答:不得將就診的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人及艾滋病原攜帶者及家屬姓名、地址公開,除非有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48、發現可疑甲類傳染病人應在幾日內確診?

答:醫療機構在診治中發現甲類傳染病的可疑病人,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明確診斷。

49、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答:(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50、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天人數不得超過多少?

答:3人。

51、醫療機構應當受理哪些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答:(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3)保險機構。

52、護士執業考試幾年舉行一次?

答:每年一次,時間為4-7個月。

53、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如有違反,怎樣處罰?

答: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何時發布,從何時開始施行?

答:於1993年3月26日衛生部令第31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5、對醫療機構的儲血管理要求怎樣?

答:全血、紅細胞、代漿血冷貯溫度應當控制在2-6℃,血小板應當控制在20-24℃(6小時內輸注)。儲血保管人員應當作好血液冷貯溫度的24小時監測記錄。儲血環境應當符合衛生學標准。

56、《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規定應由醫護人員負責到輸血科取血,如發現哪些情形,不得發出血袋?

答:1標簽破損,字跡不清。2血袋有破損、漏血。3血液中有明顯凝塊。4血漿是乳糜狀或暗灰色。5血漿中有明顯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6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現溶血。7紅細胞層呈紫紅色。⑦過期或其它須查證的情況。

57、對患有哪些傳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需予以必要隔離治療,直到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

答:(1)鼠疫、霍亂。(2)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痢疾、傷寒和付傷寒、炭疽、斑疹傷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質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登革熱、淋病、梅毒。(3)肺結核、麻風病、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

58、對醫務人員感染知識的培訓時間要求如何?

答:醫院感染管理專職人員每年不少於15學時,其他管理及醫務人員每年不少於6學時,新上崗人員、進修、實習生不少於3學時,並應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59、醫院使用的一次性無菌醫療用品必須取得哪些證方可購進?

答: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60、抗感染葯物應用管理規定醫院在對抗感染葯物應用時,應控制在多少范圍內?

答:醫院抗感染葯物應用率應控制在50%以下。

61、行政處罰由誰實施,被處罰人享有什麼權力?

答: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被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享有陳述權、申辨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2、何為法律,舉例說明?

答:法律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刑法、婚姻法、行政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

63、何為行政法規,舉例說明?

答: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依據憲法、法律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規范性的文件,其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一般採用條例、規定、辦法、細則等稱呼。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

64、何為部門規章?

答:是由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和國務院授權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65、有關意外事故的防範重點:

A 有自殺、自傷的防範 B 有墜床的防範

C 手術意外的防範 D 三查七對不到位的防範

66、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

A 憲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D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E 國際條例

67、法與道德的關系主要有:

A 法與道德是相輔相成、相互作用的 B 法對道德起保護作用

C 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

D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其制定、修改、廢除必須通過一定程序

E 法作為特殊的行為規范,而道德不是約束人的行為而是內心世界

68、護理人員的基本職責:

A 促進健康 B 預防疾病 C 恢復健康 D 減輕痛苦

69、護理的特點是:

A 尊重人的生活與尊嚴 B尊重人的權利

C 護士工作不受國籍、種族、年齡、性別、政治信仰和社會身份限制

D 護士與有關單位合作,為個人、家庭和社會提供服務

70、在臨終護理時有關病人的遺囑,護士應注意:

A 至少兩人以上做遺囑見證人並簽字

B 不應過問遺囑內容 C 不要干擾立遺囑人的本身意願

D 記錄立遺囑人的當時精神,身體狀況,有兩人簽字

E 不要接受病人饋贈的部分遺產

71、護士道德素質具體表現在:

A 熱愛護理事業,終身奉獻 B 尊重患者,謹言慎行

C 遵章守紀,嚴格操作 D 儀表端莊,語言規范

E 鑽研業務、精益求精、互尊互助、團結協作

72、護士應具備的心理素質有:

A 敏銳細致的觀察力 B 敏捷獨立的思維能力

C 積極而又穩定的情緒 D 迅速而准確的判斷力

E 恰當的表達能力和良好的記憶力

73、各級護理人員守則主要內容是:

A 操作時要做到嚴謹、准確、精益求精

B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熱情體貼、竭誠服務

C 誠實謙讓,舉止文明禮貌 D 加強職業素質修養,遵守院規院紀

E 關心集體、服從安排、不謀私利

74、護理安全管理應做到:

A 建立健全本科室的護理安全制度

B 加強無菌技術和操作規程的管理,嚴格三查七對

C 有預防差錯事故的有效措施和處理原則、方法

D 注意安全用電、用氧做到四防

E 對兒童、昏迷及老年患者有預防墜床、燙傷、滑倒等意外傷害的措施

75、有關值班、交接班制度:

A 勤加巡視,對病室及患者情況了如指掌

B 嚴格做到「四輕」「十不」

C 接班者提前到科室了解醫囑情況,仔細交接物品,數物相符

D 值班人員必須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項工作,為下一班做好用物准備

E 堅持床旁交接、現場交接,注意昏迷、癱瘓等危重病人的護理情況

76、有關患者入院制度應注意:

A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病人 B 及時做好床位、用物等准備

C 對急症手術或危重病人立即做好搶救准備

D 詳細介紹病室環境與有關制度 E 告知患者住院期間的權利與義務

77、Ⅰ級護理病情依據:

A 病重、病危、各種大手術後及需要嚴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B 各種內出血或外傷、高燒、昏迷、肝腎功能衰竭、休克極度衰弱者

C 癱瘓、驚厥病人 D 早產兒、晚期癌症

78、有關執行醫囑制度:

A 嚴格按照醫囑的內容與時間准確執行 B 不得擅自更改醫囑

C 執行醫囑時要嚴格堅持查對制度

D 如遇醫囑不清晰可疑時須查清後方可執行

E 危急情況下無醫囑時自行做出緊急處理後及時報告醫生,做好記錄

79、有關查對制度主要有:

A 醫囑班班查對,下一班查上一班

B 一切醫囑均要嚴格執行「三查」「七對」

C 一切葯物准備時要有第2人核對,准確無誤後方可使用

D 葯物過敏者要有明顯標記

80、使用葯品時應注意:

A 檢查葯品標簽、批號和失效期 B 瓶塞及葯瓶有無松動與裂縫

C 安瓿有無裂痕 D 葯液有無變色與沉澱

81、輸血的查對應為兩人查對,查對內容為:

A 查對采血日期,血液有無凝血、溶血現象

B 血袋有無破損、泄漏 C 供血者與受血者的姓名與血型

D 交叉配血結果 E 輸血量是否與醫囑相符

82、有關搶救制度主要有:

A 搶救室必須備有齊全完好的搶救器材、儀器、葯品等

B 各類搶救儀器功能良好,隨時處於備用狀態

C 急救車上物品放置有序,葯品編號清楚,數物相符

D 搶救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搶救知識,熟悉搶救程序

E 嚴密觀察病情,認真執行醫囑,口頭醫囑須復述核實後方可執行

83、搶救室內物品四定與三及時為

A 定品種數量 B 定位放置 C 定人管理 D 定期維修

E 及時檢查、及時消毒滅菌、及時補充

❾ 擔保公司前景如何

前景是肯定有的,不過目前銀行貨幣緊縮,沒太多錢貸給企業,專現在擔保公司比較慘淡,屬但是行情好的時候,那是企業求著擔保公司給企業貸款,因為很多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不夠,貸款麻煩,但有一家資質還不錯的擔保公司,就比較容易貸出款來的,所以擔保公司也算是企業向銀行貸款的墊腳石,有了它企業貸款都沒那麼困難了,好的擔保公司一年分紅都讓人眼紅啊,而且擔保公司是企業與銀行的中間人,日子久了你就會認識不少企業老闆跟銀行的人,對你的前途也是很有幫助的,我現在就在擔保公司做事,我個人感覺前景不錯!

❿ 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規定是合同法65條。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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