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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1-27 17:12:36

❶ 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最具有實質意義的程序是什麼

1、規章最具有實質意義的程序是徵求意見。在起草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過程
中和初回稿擬定之後,應當徵求公民答、社會各組織的意見。
2、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大體上和立法差不多。

❷ 關於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說法,下列哪一選

【答案】C【答案解析】
本題考察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關於A項,《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條例》第2條規定:「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所以,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項在內。故A項錯誤。關於B項,《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條例》第15條規定:「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可見,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不是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單獨簽署,而應當由幾個共同起草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故B項錯誤。關於C項,《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19條規定:「國
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法規送審稿或者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反饋的書面意見,應當加蓋本單位或者本單位辦公廳(室)印章。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經報國務院同意,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可見C選項完全符合條例的規定,故當選。關於D項,《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30條規定:「行政法規在公布後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可見,對行政法規報請備案的主體不是國務院法制辦,而是國務院辦公廳。故D錯。

❸ 我國行政法規的立法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二條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回解釋答,適用本條例。
《立法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❹ 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有

沒有《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規定》只有《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行政法規的名稱為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四條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❺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發布背景

行 政 法 規 制 定 程 序 條 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保證行政法規質量,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制定行政法規,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第五條行政法規應當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准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規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項

第六條國務院於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第八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匯總研究,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
(二)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決的問題屬於國務院職權范圍並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第九條對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承擔起草任務的部門應當抓緊工作,按照要求上報國務院。
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第十一條起草行政法規,除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轉變;
(二)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三)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四)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二條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三條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行政法規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四條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六條起草部門將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查時,應當一並報送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和有關材料。
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立法的必要性,確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徵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意見的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資料、調研報告、考察報告等。

第四章審查

第十七條報送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行政法規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接;
(四)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行政法規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
(一)制定行政法規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
(三)上報送審稿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十九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法規送審稿或者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反饋的書面意見,應當加蓋本單位或者本單位辦公廳(室)印章。
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經報國務院同意,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就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第二十二條行政法規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針政策、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有不同意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國務院法制機構的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部門協商後,對行政法規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規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
第二十五條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出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建議;對調整范圍單一、各方面意見一致或者依據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規草案,可以採取傳批方式,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直接提請國務院審批。

第五章決定與公布

第二十六條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行政法規草案時,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起草部門作說明。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簽署公布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
第二十八條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匯編出版行政法規的國家正式版本。
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准文本。
第二十九條行政法規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行政法規在公布後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行政法規解釋

第三十一條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
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擬訂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
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國務院提出行政法規解釋要求。
第三十三條對屬於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請求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研究答復;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答復。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擬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修改行政法規的程序,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行政法規修改後,應當及時公布新的行政法規文本。
第三十六條行政法規的外文正式譯本和民族語言文本,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定。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❻ 我國行政法規的立法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 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認可、修改、廢止具有法律效力的 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立法權過程中所應遵 循的方式、步驟、時限等的總稱,而行政立法過程就是該 程序的展開。
我國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 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行政立法准備階段。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行政立法 預測。第二,立法規劃。第三,立法決策。在前兩項工作基礎上,由相關立法主體 決定立法項目。
(二)草案的擬定與預告。行政主體在決定進行某項行政立法後,必須擬定行政立法 的草案。行政立法草案擬定有兩個途徑:其一是行政立法主體 所屬職能部門組織擬定。這種方式的優點是擬定人熟悉行政立 法所調整的行政管理事務,可以提高行政立法的可行性。其二是 通過課題招標組織行政體制外的專家擬定行政立法草案。我國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19 定:「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經報國務院同意,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
(三)聽取意見的階段 聽證。聽證原本是司法審判的方式,後經過適當改造後引入立 法、行政領域。
(四)審查審議階段。行政立法草案在聽取公民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後,就進入審 查審議階段了,該階段是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階段。《立法法》第 60 條規定:「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 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75 條規定「部門規章應當經 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 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五)公布行政法律階段 公布系行政立法正式程序的最後一個程序。行政立法的公 布涉及到公布主體、公布時間、公布方式等問題。 首長簽署公布。行政立法都須由行政首長簽署公 布,《立法法》第61 條規定:「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 令公布。」第76 條規定:「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 以公布。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 令予以公布。」

❼ 國務院制訂行政法規立法經過哪四個程序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需要經歷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四個程序。
具體:
(一)立項
立項是決定進行行政法規制定工作的程序,它解決國務院是否應當就特定行政管理事務制定行政法規的問題,是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第一個環節。行政事務復雜多變,哪些事情需要制定行政法規,在什麼時間制定行政法規,需要對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及時性作出判斷,這就是立項要解決的問題。
立項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在程序上表現為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和調整。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二)起草
起草是提出行政法規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它是審查和決定程序的基礎。
起草工作機構。起草工作由國務院組織,可以通過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為國務院的一個或者幾個部門承擔具體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三)審查
負責審查的機構是國務院法制機構。國務院法制機構的審查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2)是否符合起草要求;(3)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接;(4)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5)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四)決定與公布
行政法規在公布後的1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❽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十七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國務院有關部門內認為需要制定行容政法規的,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第五十八條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五十九條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對草案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第六十條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❾ 行政法規制定的程序是什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
第五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第五十八條 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五十九條 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對草案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第六十條 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❿ 為什麼解釋行政法規的程序不適用行政法規制定的程序

解釋程序是制定程序的其中一環節,解釋程序被制定程序包括,制定程序除了解釋程序還有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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