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法規
『壹』 汽車排放標準的我國的標准
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我國汽車尾氣排放法規起步較晚、水平較低,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從八十年代初期開始採取了先易後難分階段實施的具體方案,其具體實施至今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以北京市DB11/105-1998《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出台和實施,拉開了我國新一輪尾氣排放法規制訂和實施的序曲,從1999年起北京實施DB11/105-1998地方法規,2000年起全國實施GB14961-1999《汽車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等效於91/441/1EEC標准),同時《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也制訂出台;與此同時,北京、上海、福建等省市還參照ISO3929中雙怠速排放測量方法分別制訂了《汽油車雙怠速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法規,這一條例標準的制訂和出台,使我國汽車尾氣排放標准達到國外九十年代初的水平。
在我國新車常用的歐Ⅰ和歐Ⅱ標准等術語,是指當年EEC頒發的排放指令。例如適用於重型柴油車(質量大於3.5噸)的指令「EEC88/77」分為兩個階段實施,階段A(即歐Ⅰ)適用於1993年10月以後注冊的車輛;階段B(即歐Ⅱ)適用於1995年10月以後注冊的車輛。
汽車排放的歐洲法規(指令)標準的內容包括新開發車的型式認證試驗和現生產車的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從歐Ⅲ開始又增加了在用車的生產一致性檢查。
汽車排放的歐洲法規(指令)標準的計量是以汽車發動機單位行駛距離的排污量(g/km)計算,因為這對研究汽車對環境的污染程度比較合理。同時,歐洲排放標准將汽車分為總質量不超過3500公斤(輕型車)和總質量超過3500公斤(重型車)兩類。輕型車不管是汽油機或柴油機車,整車均在底盤測功機上進行試驗。重型機由於車重,則用所裝發動機在發動機台架上進行試驗。
世界汽車排放標准並立,分為歐洲、美國、日本標准體系。歐洲標准測試要求相對而言比較寬泛,是發展中國家大都沿用的汽車尾氣排放體系。並且,由於我國的轎車車型大多從歐洲引進生產技術,中國大體上採用歐洲標准體系。
輕型汽車
輕型汽車的排放標准在1999年7月發布,2001年修訂。
第一階段:GB18352.1-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等效採用歐盟93/59/EC指令,參照採用98/77/EC指令部分技術內容,等同於歐I,從2001年4月16日發布並實施;
第二階段:GB18352.2—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等效採用歐盟96⑽69/EC指令,參照採用98⑽77⑽EC指令部分技術內容,等同於歐Ⅱ,從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三階段:GB18352.3Ⅻ2005《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部分等同於歐Ⅲ,將於2007年實施;
第四階段:部分等同於歐Ⅳ,將於2010年實施。
中國輕型汽車Ⅲ、Ⅳ號排放標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卜與歐Ⅲ、歐Ⅳ標准完全相同,但在實驗方法上作了一些改進,在法規格式上也與歐Ⅲ、歐Ⅳ標准有很大差別。
重型汽車
重型汽車的排放標准,包括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標准和重型點燃式發動機標准。
1.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標准
(1)GBl7691-200l《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於2001年4月16日發布,參照歐盟91/542/EEC指令。
第一階段:相當於歐I水平,型式核准試驗自2000年9月1日起執行,生產一致性檢查自2001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二階段:相當於歐Ⅱ水平,型式核准試驗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生產一致性檢查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
(2)GB17691-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修改採用了歐盟指令2001/27/EC的有關技術內容,於2005年5月發布,分別於2007年、2010年、2012年1月1日實施。
2.重型點燃式發動機標准
GB 14762-2008《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階段)》,於2009年07月01日實施。
第Ⅲ階段:型式核准試驗自2009年7月1日執行;
第Ⅳ階段:型式核准試驗自2012年7月1日執行。
『貳』 國家新的排放法規是什麼時間發布的
中文名 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准
排放污染物 HC、NOx等
作 用 控制和減少汽車排放污染物
發布時間 2005年12月30日
簡 稱 國IV標准
【2015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實施國Ⅳ排放標准】
從1月1日起,全國范圍將統一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准。即時起將全面停止國三車輛的銷售,同時也將開始提供國四標準的柴油、汽油。國四排放標準的實施,一方面是可以減少車輛污染物排放,但另一方面車輛的運行成本也會相應增加。
國四排放標准通過對車輛的排氣再循環系統等技術的升級和應用,達到控制和減少汽車污染物排放量的目的。由於機動車排放標准提高,柴汽油也會相應使用國四標准,標准提高,成本也會隨之有所增加。但面對越來越大的機動車保有量,以及越來越嚴重的空氣污染問題,只有通過強制執行政策的方式,增強市民節能減排意識,才能還城市藍天白雲和清新空氣。
『叄』 汽車排放標准
汽車排放是指從廢氣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煙)等有害氣體。從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將對機動車的尾氣排放標准由現在的歐洲I號改為歐洲II號,到2008年,則正式實施歐洲III號標准。
歐洲標準是由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的排放法規和歐共體(EEC)的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實現的,歐共體(EEC)即是歐盟(EU)。排放法規由ECE參與國自願認可,排放指令是EEC或EU參與國強制實施的。汽車排放的歐洲法規(指令)標准1992年前巳實施若干階段,歐洲從1992年起開始實施歐Ⅰ(歐Ⅰ型式認證排放限值)、1996年起開始實施歐Ⅱ(歐Ⅱ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排放限值)、2000年起開始實施歐Ⅲ(歐Ⅲ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排放限值)、2005年起開始實施歐Ⅳ(歐Ⅳ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排放限值)。
汽車排放的國標與歐標不一樣。國標是根據我國具體情況制定的國家標准。歐標是歐共體國家成員通行的標准。歐標略高於國標。
『肆』 汽車排放法規由哪個部門發布
GB18285-2005 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車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准。
本標準是對GBl4761.5-93《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標准》和GB/T3845-93《汽油車排氣污染物的測量 怠速法》的修訂與合並。本標准規定了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怠速和高怠速工況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同時規定了穩態工況法、瞬態工況法和簡易瞬態工況法等三種簡易工況測量方法。本次修訂增加了高怠速工況排放限值和對過量空氣系數(λ)的要求。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本標准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
本標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標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標准》(GBl4761.5-93)、《汽油車排氣污染物的測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285-2000)同時廢止。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伍』 國五排放標准
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准,簡稱為「國五標准」,國五標准排放控制水平相當於版歐洲正在實施的權第5階段排放標准。歐盟已經從2009年起開始執行,其對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懸浮粒子等機動車排放物的限制更為嚴苛。從國Ⅰ提至國Ⅳ,每提高一次標准,單車污染減少30%至50%。
國五標准,已於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准。
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及廣東部分城市已經開始執行國五標准。
2016年4月1日起,京津冀三地所有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客車、重型柴油車(僅公交、環衛、郵政用途),須符合機動車排放「國Ⅴ」標准。
『陸』 國家法規限制的排放污染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託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年檢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三)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前款規定的對因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其他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或者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超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配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生產、進口配額。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採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一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四)《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柒』 道路車輛兩部排放法規分別是什麼
我國的排放標准分為:國一、國二、國三、國四、國五、國六,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國地區輕型汽油車實施的是國5排放標准。
『捌』 關於煙氣排放的法律
環境保護法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玖』 關於車輛排放標准
歐Ⅳ的排放標准要高於國Ⅲ的排放標准。
國Ⅲ排放標准即國家第三階段的排放標準的簡稱,相當於歐洲Ⅲ號的排放標准,也就是說,尾氣污染物含量相當於歐III的含量,不同的只是新車必須安裝一個OBD車載自診斷系統。由於歐Ⅳ的排放標准高於歐III的排放標准,因此歐Ⅳ的排放標准要高於國Ⅲ的排放標准。
(9)排放法規擴展閱讀:
國三標准與歐三標準的關系:
1、國三尾氣污染物含量相當於歐III的含量,不同的只是新車必須安裝一個OBD車載自診斷系統。該系統特點在於檢測點增多、檢測系統增多,在三元催化轉化器的進出口上都有氧感測器。
當車輛因為油品質量等因素,造成排放沒有達到歐Ⅲ標準的時候,OBD系統將自行報警,轉而進入系統默認模式,發動機將不能正常工作,車輛只能進入特約維修站進行檢查和維護。
2、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要穩定達到國Ⅲ機動車排放標准,車輛必須裝備使污染物排放達到國Ⅲ標準的技術措施,同時使用達到歐Ⅲ標準的油品。
3、即使尾氣中污染物含量的數值達到了歐III的標准,如果沒有加裝OBD也不符合國III標准。即滿足了歐Ⅲ的汽車不一定滿足國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