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供地方案審批

供地方案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1-27 14:03:38

Ⅰ 在國家項目審批下來前 政府是否可以征地

征地審批和實施的一般程序
在辦理好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之後,征地的實施包括審批和公布、實施的各項工作亦可展開。如果說農用地轉用的審批主要是為了耕地保護而限制用途變化的內部管理行為,其實也是具體行政行為,只是缺少公開性罷了,征地審批和實施則是直接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必然關繫到城鄉建設和社會和諧的構建,意義十分重大。
一、審批許可權政府職責
正是由於土地徵收涉及方方面面且直接關繫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徵收中的政府職責作了嚴格的規定。
(一)審批職權
《土地管理法》第45條明確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與此相配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1條規定:「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22條規定:「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二)政府在征地中的角色和責任
為落實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一些地方嚴重存在的濫用征地權、征地補償標准不合法等問題,國家多次整頓征地審批工作,確定各地政府在征地中的征地人角色和相關責任。
1.確定政府的征地人角色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的習慣做法是由建設單位持批准文件與土地所有人打交道。在征地制度於1998年改革後,這種習慣做法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1999年國土資源部再一次明確征地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批准而實施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為。各地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確立徵收土地制度,實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征地。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及法定的征地批准許可權和程序,代表政府負責組織征地的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
各地應依法規范征地審批和實施行為,確保國家經濟建設用地,征地必須依法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嚴禁越權批准征地。征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實施的具體工作。
2.依法擬訂征地及補償安置方案,維護農民利益
針對各地存在的政府征地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1999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通知明確規定各級政府要依法擬訂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各地應按照《關於印發試行建設用地審批管理文書格式的通知》(國土資廳發〔1999〕41號)和《關於印發征地批後實施管理文書參考格式的通知》(國土資廳發〔1999〕35號)的要求擬訂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征地調查和征地補償登記時,應深入村組,實地調查。土地權屬應以土地登記或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土地權屬協議書為依據;土地地類、面積應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和勘測定界成果為准,確保擬徵用地權屬明晰,地類、面積准確,附著物狀況翔實。征地調查應在擬訂征地方案前完成,並結合土地補償登記進行復核。
在擬訂征地方案時,必須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依法合理確定土地補償費標准。徵用耕地的,要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土資廳發〔1999〕97號)的有關解釋,核定有關費用標准。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不同地類的具體征地補償費用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既要防止剋扣、壓低征地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單位和群眾漫天要價、謊報地類、擴大面積和有關部門借征地之名「搭車收費」,加重用地單位負擔。

Ⅱ 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1)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2)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3)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4)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請土地登記。建設項目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Ⅲ 原規定需報國務院批准用地84個城市是那些城市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

(1999年8月30日國土資源部)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范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審查范圍

(一)按照建立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
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徵用下列土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三)《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下列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作為建設用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軍事設施;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二、審查原則

(一)切實保護耕地資源,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佔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
(四)依法、科學、集約、規范用地。
(五)嚴格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審查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三)建設項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四)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和技術規范。
(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四、審查內容

(一)建設用地是否在需報國務院批準的范圍之內。
(二)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是否執行了國家規定的有關建設程序。
(三)建設用地是否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經過預審。
(四)建設用地是否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五)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徵用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政策。
(六)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七)補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經落實或能夠落實。
(八)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是否清楚、准確。
(九)建設項目選址壓覆重要礦床的,是否經有權機關批准。
(十)建設用地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是否提供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十一)佔用林地是否已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十二)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是否已依法查處。
(十三)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政策。

五、審查程序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建設用地請示,並附對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徵用土地和供地方案的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建設用地請示呈報國務院。同時抄報國土資源部(抄報時並附資料10套、圖件2套)。
(二)國務院將省級人民政府的建設用地請示轉國土資源部商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省級人民政府的建設用地請示和報批資料、圖件經國土資源部初審後,根據有關規定,由國土資源部就有關問題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自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將書面意見反饋國土資源部。逾期未反饋意見又未說明情況的,按無意見處理。如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不同意見,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協調。
(三)在綜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國土資源部採用部會審會議集體會審的辦法,依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意見。對建議批準的,形成審查報告,呈報國務院審批;對不予批準的,由國土資源部行文將建設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並報國務院備案。
(四)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批復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批復文件中註明「經國務院批准」字樣。其中,按有關規定應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在繳納後,方可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

六、其他事項

(一)國土資源部對省級人民政府上報的建設用地請示和報批資料、圖件進行初審,認為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其限期補報,逾期未補報並不能說明原因的,可以將建設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
(二)凡存在未批先用等違法用地行為的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查處,在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或法律責任後,方可依法補辦建設用地手續。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凡不違反保密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報刊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國土資源部需在每季度末將本季度建設用地審查情況綜合匯總報告國務院。

Ⅳ 具體建設項目佔用國有未利用地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建設單內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容,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2)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經省政府審核後上報。
(3)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4)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Ⅳ 什麼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1、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批准用地的許可文件,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

2、由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屬於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之前,先經規劃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前置審批條件。

3、沒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拓展資料:

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並註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後,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後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後,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並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窗口發給項目單位;經研究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報件,由項目經辦人填寫「退件通知」經窗口回復建設單位。

7、如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程中,發現該建設項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8、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程序按《長春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執行)。

9、申請人要求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重新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Ⅵ 工業項目審批詳細流程

工業項目審批流程

第一階段:項目備案階段(2個工作日)

審批事項: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項目備案。

審批部門:工商局、質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局。

項目單位編制項目簡介、項目名稱、報送到政務中心「三證合一」綜合服務窗口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備齊材料後,報送到發改局窗口辦理備案。

第二階段:施工報建階段(34個工作日)

審批事項: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環評報告、核發國有土地證(16個工作日)。

審批部門:國土局、住建局、環保局。

審批事項:結建人防工程施工許可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地震安全性評估及抗震設防要求審核、供電申請、誠信責任書、節能備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18個工作日)。

審批部門:人防辦、氣象局、科技局、供電公司、人社局、住建局、消防隊。

項目單位備齊申請資料,報送到政務服務中心工業項目綜合窗口辦理。

第三階段:竣工驗收階段(9個工作日)

審批事項:工程防雷設施驗收、工程消防驗收、工程環保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工程規劃驗收、人防工程驗收、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

審批部門:消防隊、環保局、住建局、人防辦。

項目單位備齊資料,由政務服務中心組織各驗收部門進行驗收。

五、其它事項

(一)在並聯實施的審批環節中,如某個環節未予許可或者許可內容發生變更的,該環節審批部門應及時告知工業項目綜合服務窗口,由工業項目綜合服務窗口轉告其它審批窗口作出相應處理,所需審批時間相應順延。

(二)各審批窗口初審發現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並要求其在7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相關材料,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行政審批時限。依各級相關規定,審批事項需徵求相關窗口意見的,審批窗口在審批前應主動徵求相關窗口意見,並設定回復時限。被徵求意見部門不在規定的時限內回復意見,視為該部門默認同意。徵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行政審批時限。

(三)依法進行的公告、公示、招標、拍賣、掛牌、專家評審等工作所需時間嚴格執行各級規定,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不計入行政審批時限;涉及征地審批、農用地和林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調整審批,所需時間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不計入行政審批期限;申請人項目圖紙設計、審核時間不計入行政審批期限。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窗口審批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審批期限,相關程序按照國家和各級有關規定辦理。

六、有關要求

工業項目並聯審批是我縣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投資發展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縣直各有關部門、窗口要高度重視,密切協作,加強溝通,形成合力,共同推進並聯審批有序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工業項目並聯審批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縣長張士民同志擔任,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住建局、國土局、環保局、氣象局、安監局、供電公司、人防辦、消防隊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協調服務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政務服務中心主任李懷鋒同志擔任。

(二)完善工作機制

領導小組組長委託定期召開並聯審批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會議,研究進一步完善並聯審批相關事宜,協調解決項目審批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和困難,必要時可邀請項目單位列席會議答疑解惑,確保工業項目並聯審批順利開展。

(三)構建信息平台

充分利用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平台,加快開發建立全縣統一的工業項目並聯審批管理專用網路系統,推行無紙化辦公和實時跟蹤監督,實現審批信息實時公開和即時共享。

(四)加強效能監察

監察部門要加強管理,將並聯審批開展情況納入行政效能綜合考評體系,對並聯審批質量和效率進行全過程效能監察,保證政令暢通。

(五)強化業務指導

各行政審批部門要加強標准化管理,統一印製並聯審批申請條件、申報材料、辦事程序、承諾時限、收費標准及收費依據等標准化申報材料及範本,陳列於政務中心服務窗口,在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公開,方便群眾辦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我縣職能部門業務水平和執行能力。

(六)該方案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Ⅶ 購買政府土地的申報 審批流程

國有土地改變用途審批流程
申報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三)符合城市規劃;(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
(一)當事人變更土地用途申請書;(二)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三)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四)土地地價評估報告和技術報告及市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對地價評估的備案意見; (五)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六)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七)環保、消防等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八)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九)供地方案;(十)建設用地申請表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十一)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十二)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報告書(北京54坐標);(十三)市縣政府向省政府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請示文件;(十四)項目用地總平面布置圖;(十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十六)土地所在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十七)土地所在區域當年變更後土地利用現狀圖;(十八)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十九)土地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提供地質災害評估意見;(二十)電子文檔一份(內含申報紙質材料的全部內容,蓋有印章的頁面必須連同印章一並掃描)。
辦理程序
用地單位或個人向市縣國土環境資源局提出申請→市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審查→報經市縣政府同意→市縣政府向省政府請示,報省政務中心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審批辦窗口受理→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報省政府審批→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向市縣政府下達批復文件→市縣政府或市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向申請人下達批復文件

Ⅷ 怎麼審批的

企業建設用地審批要經過以下基本程序:
1.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回,建設單位向建答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申請。
2. 受理預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土地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3. 建設項目取得立項核准後,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1)佔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只需擬訂供地方案;(2)涉及農用地的,還必須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3)涉及農民集體所有權土地的,還必須擬訂徵用土地方案44)如果建設項目選址范圍土地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還必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Ⅸ 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程序為:
(1)建設用地單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①用地申請報告和建設用地申請表;
②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③所涉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意見;
④用地預審意見;
⑤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上述用地申請及有關材料審查後,擬訂《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應附草簽的出讓合同和地價評估報告)(「一書四方案」),並同時按相關要求提出審查意見,一並於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涉及徵收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規定舉行征地補償及安置方案聽證會,聽證會材料應隨用地申請材料一並上報。
(3)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用地申請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逐級行文上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並附報如下附件:
①「一書四方案」;
②有關圖件資料:包括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權屬證書、補充耕地位置圖;
③用地預審意見;
④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⑤有關部門的意見;
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是否壓覆重要礦床報告;
⑦征地補償費預存款到位的證明。
(4)需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審查應當實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並可根據實際需要採用集中開會審查等方式進行。
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實施具體供地方案時,需要局部調整已經批準的供地方案所確定的用地范圍或用地位置的,如符合現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涉及用地數量增加和多佔用農用地的,可由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訂有關調整方案報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Ⅹ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審批手續如下:

1、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2、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3、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4、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5、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6、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7、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8、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10)供地方案審批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設用地規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