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行為
㈠ 警察執法能忽略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嗎
今天(9月2日),一段警方執法的視頻在互聯網上「刷屏」。視頻中,一名抱著孩子的女子與一名警務人員發生爭執,並推搡警務人員。多次被推搡後,該警務人員突然伸手控制該女子,隨後該女子和懷中的孩子摔倒在地,孩子在地上哇哇大哭……
當然,視頻也顯示,在女子對警務人員多次推搡的時候,當事警務人員保持了一定的剋制。但警務人員採取的控制措施,導致了無辜的孩子受到傷害。從情感角度看,這個結果讓人難以接受,沖擊了公眾的心理邊界。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該事件中民警為制止當事人無理糾纏而粗暴執法的行為是錯誤的。警方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治警,始終要求民警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針對這一本不該發生的事件,將進一步強化全警法治意識,規范全警執法行為,努力提升整體履職能力和服務群眾水平。
對警方來講,這次事件是一記警鍾,提醒執法人員要更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權力。
警察執法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安全,若是超越了權力運行的邊界,甚至因此而侵犯了公民合法權利,執法者應該受到懲治。這是法治社會最起碼的要求。
警察執法也不能忽略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在松江這起事件當中,執法的邊界在哪兒,有必要捋清楚。糾正違法停車行為、制止女子推搡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女子予以人身控制,這些都在警察執法許可權之內。但在控制女子的過程中,警務人員不顧女子懷抱兒童之人身安全而實施控制行為,則超越了執法邊界。
不能因為是執行維持公共秩序的行為而忽略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不顧公民合法權利的執法行為,無助於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只會製造新的社會矛盾。
公權力維護的是公眾利益,盡管如此,當遇到更正當的私權利的時候,它仍然需要約束,仍然有其邊界,能否准確把握這道邊界,考驗執法者的水平。同時,執法者要習慣在這道邊界內工作。「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這么個道理。
㈡ 交通警察執法有違法行為應適用哪條法律訴訟
交通警察執法有違法行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提起復議,也可以據此提起訴訟。
交通警察執法,是一種行政行為,通常以實施行政處罰來執行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因此如果交通警察執法有違法行為,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如果當事人認為交通警察執法有違法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㈢ 公民能拍攝警察執法嗎
可以。來
㈣ 如何用法律規范警察的執法行為
嚴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以做到規范執法。
希望能幫上你,謝謝!
㈤ 如何追究警察的野蠻執法的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舉報,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5)警察執法行為擴展閱讀:
警察野蠻執法案例:
遼寧省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四名民警在河南伊川縣執法時,並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先將當事人毆打一頓,最後發現抓錯人了。現在,被打者受傷住院,涉事的四名民警接受調查,一個小烏龍釀出了不小的風波。
在這次執法中,警方存在很多問題,首當其沖的是打人。法律允許警方可以採取強制手段,但並不意味著可以為所欲為。強制手段以制服為目的,而不應該以傷人為目的,暴力導致的結果常常是血的教訓。
其次是未亮明身份,賈某的不配合與挨打有關,也與警方未亮明身份有關。突然被4名陌生男子包圍毆打,一個正常的人都會將反抗或者逃避當成第一選擇,遇到性情溫順的,還能控制,可如果遇到的是脾氣剛烈、火爆的人,就很容易讓事態失控升級。
最無法容忍的是當著5歲孩子的面實施暴力行為。文明的執法不僅體現在嚴格依法辦事上,也體現在細節的處理和對人道精神的遵守上。4名警察抓捕一名罪犯,如果不是極端情況,他們有足夠的機會避開孩子。在5歲孩子面前用一些極端方式會在孩子幼小的心裡植入暴力和恐懼的種子。
由認錯人開始,這其後的一連串錯誤原本是件很容易避免的事,如果民警執法時亮明身份,如果民警在抓人前先核實一下賈某的身份、多聽聽賈某的辯解,文明一點再文明一點,慎重一點再慎重一點,賈某的真實身份並不難確認,錯誤早在事發之初就被制止了,可是這個世界並不存在那麼多「如果」,這也正是每次執法都必須按照程序和法律辦事的原因。
程序有時候會讓事情變得繁瑣,但嚴格按程序辦事無疑是減少錯誤發生概率的好辦法。在執法過程中,涉事民警有數次機會糾正自己的錯誤,可是都被他們武斷草率的行為葬送了。某種程度上說,正是涉事民警自己毀掉了改正錯誤的機會,自己給自己挖了個坑,然後跳了下去。
顯然,體現在行為中的是一連串的「失誤」,根植於內心的還是並未把規則當回事,也沒有把公民人身權利當回事。這種傲慢、蠻橫的態度不僅體現在事前、事中的膽大妄為,也體現在事後的輕描淡寫上。
抓了人又打了,發現錯誤以後一句「抓錯了」就想不了了之,送醫院檢查一下這種最基本的補救措施被直接略過。受害者及家人攔住幾名警察,選擇報警以後,涉事警察又想一走了之,他們腦海里還存在特權和例外的幻想。種種不專業不職業、甚至是違法的行為,都說明文明執法需要更強有力的約束。
公安部門反復強調要文明執法,接受群眾的監督。當地應該反思,為什麼這樣的政令沒能引起重視。對於這種漠視規則的行為,最好的辦法是在處罰中體現對人的尊重、對權利的尊重、對法律的敬畏。該道歉的道歉,該賠償的賠償,該追究法律責任的追究法律責任。
㈥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全文
1、第一章 總則
2、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3
3、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4、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專配備
5、第五章 通行秩序屬管理
6、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7、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9、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10、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11、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12、第十二章 附則
㈦ 人民警察執法辦案,嚴禁哪些行為
五個禁區是: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採取傳喚、繼續盤問措施前不向局領導報告或者採取刑事拘留、執行逮捕強制措施後不在看守所審訊或者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因下達罰款、破案、抓人指標,致使民警違法實施罰款或者造成冤假錯案的;指使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人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個嚴禁是:嚴禁刑訊逼供;嚴禁濫用刑事強制措施;嚴禁無法律手續限制人身自由;嚴禁濫用偵查措施;嚴禁濫施罰款「以罰代刑、以罰代處」;嚴禁違反法定程序辦案;嚴禁濫用武器警械;嚴禁利用職權插手經濟糾紛;嚴禁超范圍超時限使用繼續(留置)盤問措施;嚴禁對繼續盤問人員使用警械。
㈧ 警察執法違反違反民法的表現
首先說說我們經常見到的[警察罰款]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內受到罰款處罰的人容應該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直接收繳罰款。具體的情況是: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警察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在警察當場作出罰款決定,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情況下,人民警察就可以在作出罰款決定後當場進行收繳。
再說說派出所的局限:
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除非有法律的授權,否則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其行為負責。根據法律規定,派出所也可以做出行政處罰,但是只能是警告或者是5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有權利做出拘留的決定,其他的行政處罰應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作出。
最後說說人生自由和警察的關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才有剝奪或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處罰權和強制權,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許可權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