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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1-27 10:42:05

『壹』 路政管理執法現場應當採取哪些安全措施

路政執法文明管理工作規范里有明確要求。第四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確需攔車的專,應當以確保屬安全為原則,並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攔車前應當明確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二)根據公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攔車,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三)在距檢查地點至少200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標志,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四)攔車時使用停車示意牌和規范的指揮手勢,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揮車輛停放在安全地點,再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有關記錄。
第四十一條 攔車安全防護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不得在同一地點雙向同時攔截車輛;
(二)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當事人;
(三)遇有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採取腳踏車輛踏板、強行攀扒車輛等方式,強行責令駕駛人停車;
(四)遇有駕車逃跑的,除可能對公路設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以採取通知前方收費站、超限檢測站點或者執法人員進行截查,或者記下車牌號以便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貳』 路政人員可以上路攔車嗎

你好路政也是有執法權的根據《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第五節:
第五節 攔車規定
第四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確需攔車的,應當以確保安全為原則,並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攔車前應當明確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二)根據公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攔車,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三)在距檢查地點至少200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標志,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四)攔車時使用停車示意牌和規范的指揮手勢,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揮車輛停放在安全地點,再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有關記錄。
第四十一條 攔車安全防護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不得在同一地點雙向同時攔截車輛;
(二)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當事人;
(三)遇有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採取腳踏車輛踏板、強行攀扒車輛等方式,強行責令駕駛人停車;
(四)遇有駕車逃跑的,除可能對公路設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以採取通知前方收費站、超限檢測站點或者執法人員進行截查,或者記下車牌號以便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叄』 根據《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作為新時代的執法人員,要怎麼做

當然不能,根據《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里第五節說的:第五節攔車規定第四十條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確需攔車的,應當以確保安全為原則,並遵守下列程序:(一)上路攔車前應當明確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檢查安全防護裝備;(二)根據公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攔車,避免引發交通堵塞;(三)在距檢查地點至少200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標志,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四)攔車時使用停車示意牌和規范的指揮手勢,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五)指揮車輛停放在安全地點,再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有關記錄。第四十一條攔車安全防護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不得在同一地點雙向同時攔截車輛;(二)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當事人;(三)遇有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採取腳踏車輛踏板、強行攀扒車輛等方式,強行責令駕駛人停車;(四)遇有駕車逃跑的,除可能對公路設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以採取通知前方收費站、超限檢測站點或者執法人員進行截查,或者記下車牌號以便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所以,隨意上路攔截車輛是屬於公路三亂的。

『肆』 急!急!求一篇《怎樣規范路政執法行為》的論文

淺析高速公路路政標准化管理
發布人: : 發布時間:2010-12-1 9:04:46 閱讀人數:585

摘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高速公路綜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高速公路維護路權、保護路產、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行政執法機構。隨著高速公路的發展,群眾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執法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也層出不窮,給路政管理帶來了巨大壓力和新的挑戰。這些問題對路政執法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要解決問題的關鍵,就必須做到路政執法工作逐步走向標准化、規范化、法制化軌道。本文將對高速公路路政標准化管理的意義、目的進行分析,並對如何執行標准化建設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高速公路 路政 標准化管理
高速公路的特點是全封閉、車速快、流量大,要保障好車輛的運營秩序就必須要有一流的管理隊伍、管理設施、管理手段來保障,確保道路的安全、暢通、有序和舒適。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群眾對社會的要求越來越高,這就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必須在管理理念、服務設施、路政裝備、救援服務、信息管理、智能管理、應急管理上逐步完善,形成一流的公路、一流的環境、一流的隊伍、一流的裝備、一流的效力、一流的保障,實現經濟發展的需要、群眾的需要和行業發展的需要。
從今年開始,湖北京珠管理處開始試行標准化建設。路政標准化建設的核心是促進各項路政管理工作更加科學、規范,目的在於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提升路政管理效能。實施路政標准化管理,要延伸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使路政管理工作的各個崗位、各個環節有據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讓標准化體系成為路政管理的一種理念和約束。
1 實施標准化建設之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制度體系建設不完善。在未執行標准化大隊建設之前,各個大隊的管理制度各自獨立,沒有一套統一的制度來指導工作,部分制度也與當今工作不相適應。一是部分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能很好與實踐相結合,存在制度空洞、形式主義的現象,落實到實際的管理中時,出現的可能就是學習制度是一回事,但是真正按照制度來執行卻是另外一回事,違背了制定製度的本身意義。二是制度建設未涉及到路政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日常的、較常見的路政工作制度建立的較充分、完善,運用起來比較方便,但是在一些疑難問題及較罕見的問題上,缺乏一定的理論制度來進行規范和指導。以致出現一些平時沒遇見或者較少遇見的情況時,就容易出現錯誤或者隨意性比較大,從而影響路政執法規范性。三是部分已建立的制度體系還缺乏深度,緊緊停留在表面上,不能擴展到同類問題及同根源的問題上去。
1.2 政治思想不穩定。隨著工作時限的增長,有些隊員思想出現了滑坡,對自身的要求開始放鬆。比如,執法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要麼視而不見,要麼敷衍了事,缺乏責任感;對各項規章制度,要麼熟視無睹,形同虛設,要麼不能自覺服從,或在執行上打折扣,結果導致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損害了執法隊伍的形象。隨著高速公路的不斷發展和社會法制水平不斷提高,路政執法任務越來越重,面臨的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在困難和壓力面前,部分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所下降。有些隊員認為路政執法工作乾的都是些瑣碎小事,工作中不能體現自身價值;還有的認為,執法工作辛苦,干多干少一個樣,工作缺乏動力等等,這些思想問題都或大或小的影響了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導致了路政管理執行力不高。
1.3 路政執法規范性不夠。有些執法人員對執法業務知識掌握不夠,因而造成不按法定程序辦案,認為只要執法行為實際效果合法,違反法定程序無關緊要,主要體現在不亮證執法,不表明身份,對執法相對人的履行告知執行的不夠,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執法的依據、實施處罰的依據等,這些都體現了我們執法人員面對執法相對人時,服務意識和行為都沒到位。
1.4 路政考核監管力度不大。實施標准化管理之前,路政大隊的考核應該說還處於初級階段,還未上升到一定的層面,由於沒有健全對考核實施的制約機制和對考核結果的簡單處理,考核范圍也比較狹隘,考核最終成了搞形式、走過場。最突出的表現是為考核而考核,不是為管理而考核。例如對在路政執法責任、執法過錯等方面的監管體系還沒完善,主要表現在監管體系的建設還不夠完善,在執行監管考核時考核的力度小,以致造成路政執法管理中存在一些瑕疵。
2 高速公路路政標准化管理的意義
2.1 標准化管理的必要性
隨著高速公路的發展,公路建設和管理呈現出了投資多元化、路政管理法制化的新格局。在新形勢下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層出不窮,特別是高速公路沿線違法建房、違章經營、行人違章上路、損壞路產等現象時有發生,給公路的發展和良好的運營秩序帶來困難,群眾的依法護路意識還有待提高,依法治路的方法有待加強。同時,高速公路暢通面臨很大壓力,隨著社會的發展,高速公路車輛流量增大,交通事故、故障車、超限運輸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都存在安全隱患,極易造成交通堵塞。這些問題對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要求越來越高,群眾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給路政執法帶來了巨大壓力和新的挑戰。為了更好地提供更暢通、更安全、更快捷、更舒適、更綠色的交通環境,就必須做到發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創新要有新起點,實現管理創新、制度創新、服務創新、科技創新、體制創新,使路政執法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2.2 高速公路路政標准化管理的定義
路政標准化管理是指在實施路政管理過程中,對路政管理的職責、隊伍建設、執法理念、制度建設、工作考評等工作項目,用制度來規范每項工作的目標、標准、程序、環節和要求等。使組織行為和個人行為得到有機的統一,形成合力,統一到集體的意志和具體目標上來,通過標准化管理的方式來完成高質量、高效力的目標任務。路政標准化管理包括:
2.1.1 路政體制及職責標准化:路政體制及職責標准化包含各項管理制度的完善統一,硬體的標准化配置以及人員和機構的標准化設置。路政管理機構必須建立統一的標准、規范、制度和裝備,機構設置精簡高效,在整個路政內部樹立真正的統一管理。
2.1.2 路政隊伍建設標准化:從事路政管理工作的執法人員要有良好的綜合素質,通過嚴格的考核並取得執法資格後,才能從事路政執法工作。路政隊伍建設必須通過加強業務培訓,實行軍事化管理,嚴格執行崗位規范,使每位執法人員精通業務知識,形成一支思想作風硬、業務技能高的路政管理隊伍。
2.1.3 路政外業巡查標准化: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工作中最常見的日常工作,由外業路政員具體實施。主要目的是通過巡查,對高速公路實時情況進行全面具體的了解,便於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確保高速公路出現臨時狀況或者安全隱患能夠得到反映和了解。
2.1.4 路政執法程序標准化:路政執法必須按照規范程序辦事,按流程管理,減少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在具體執法的過程中,每位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程序執法,依法管路,避免出現法律糾紛、執法不規范等現象,將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2.1.5 路政內業管理標准化:路政內業管理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涉及路政公文的寫作、各項路政檔案和台賬的建立、路政信息統計分析、財務票據管理等方面,在路政工作中運用現代化信息及科學管理手段,利用網上辦公系統對路政數據自動統計和分析,對路政裝備、票據、檔案進行規范管理。
2.1.6 路政考核評價標准化:路政崗位考核是對執法人員和執法單位進行考核,結合了路政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對執法過程以及日常操作進行全面系統的考核評價。通過標准化管理考核,達到路政執法規范、路政工作質量提升和路政隊伍素質增強的目的。
3 如何執行高速公路路政標准化管理
3.1 執行路政標准化管理的原則
3.1.1 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實施路政標准化管理,既要延伸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使路政管理工作的各個崗位、各個環節有據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讓標准化體系成為行業管理的一種理念和約束,特別是高速公路路政執法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容易引發矛盾和問題的方面,強化措施,堵漏補缺。
3.1.2 以點帶面、穩步推進。路政大隊在組織實施具體標准規范的基礎上,可以選擇重點內容作為示範點先行一步,逐步規范,穩步推進整體的標准化體系實施。一是要找准突破點,即結合大隊實際情況,確定最能體現管理特色的內容作為重點實施內容,起到帶動和推進的積極作用。二是要顧全基礎面,在突破特色的同時,應做好標准化體系的基礎性建設工作,否則如果太專注於某一方面得發展時,其他基礎建設工作停滯、怠慢,會拖整個路政標准化建設的後腿,影響到整體的實施進度和質量。
3.1.3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在實施各項制度規范時,要考慮到當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行業發展的未來,有超前意識和戰略眼光。一是在制定大隊內部管理制度時,不能只局限於當前,要從路政管理以及大隊今後的發展考慮,制定的制度要具有長遠性和指導性。二是在實施標准化建設時,措施要科學、合理,應進行深入調研,摸清楚應該從哪些方面著手、應該怎麼著手、重點是什麼,否則實施起來只會事倍功半,既傷人力又浪費財力。
3.1.4 上下聯動,全員參與。實施標准化管理,人人是管理主體、崗崗是管理對象。要充分發揮大隊班子的主觀能動性,帶動全隊人員投入,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人人參與的工作格局。
3.2 推進路政標准化建設的具體措施
高速公路路政標准化建設的核心是促進各項路政管理工作更加科學、規范,目的在於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提升路政管理效能。因此,應注重將標准化建設融入路政管理工作之中,規范工作程序和標准,推進路政隊伍、日常管理、業務流程向更深層次發展。
3.1 完善路政大隊硬體設施建設。一是加強路政裝備標准化建設。統一配置路政巡查設備、排障裝備、救援搶險裝備、勘察設備、作業標志、通信設備。對照配置標准,對現有的裝備進行清查,對缺少的裝備補齊,對已損壞的裝備維修,對已不能使用的裝備進行更新,重點對巡查車進行維修和保養、對勘驗相機及辦公設備做到每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理,確保路政裝備隨時能投入使用狀態。二是完善辦公、生活、學習設施標准化建設,按照要求完善配置圖書室、電子閱覽室、榮譽室、多功能廳以及電腦、復印機、列印機、照相機等辦公設備,按標准配置空調、熱水器、洗衣機等生活設施。
3.2 完善標准化大隊軟體建設。規范制度建設,建立科學系統的管理體系制度,提升按章辦事能力。一是健全制度體系,以路政隊伍建設、路政執法規范、內業管理、外業管理、路警共建、綜合管理六項制度為主體,規范路政巡查標准化、路政執法標准化、路政內業管理標准化、路政隊伍建設標准化、路政標准化考核評價。二是明確制度方向,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制定相應的法律依據,由法律條款向管理事項、管理制度、管理標准、管理程序、管理考核制度不斷轉變的模式。三是完善制度內容,由不科學向應用型轉變、由不規范向合法性轉變、由粗放型向精細型轉變,不斷完善制度的科學性、合法性、細節性。四是強化制度考評機制,發揮制度的生命力,堅持制度與職責、目標、效果掛鉤,落實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年度目標考核,實現獎優罰劣。五是強化激勵措施制度,實行檢查、提示、互檢、考評四原則,並設立月度執法標兵和月度先進班組等獎勵措施,不斷激勵隊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3.3 嚴格管理,推進路政執法隊伍管理軍事化。為了培養路政執法人員打硬仗、吃苦耐勞、快速反應和應急管理的能力,提高路政執法人員綜合素質,打造一支令行禁止、團結協作、素質精良、快速反應的路政執法隊伍,實行路政隊伍軍事化管理。一是加強作風建設。為了保證道路的安全暢通,必須做到"集中、統一、高效、特管"。強化軍事化管理,通過對軍訓、操練、交接班、休息、內務衛生、一日工作制、管段責任制、請銷假等方面,制定實行一系列嚴格的制度,從路政人員的一言一行抓起,將崗位責任落實到個人,規范路政執法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了步調一致、團結協作、一切行動聽指揮,辦事雷厲風行的作風。二是加強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堅持抓好日常培訓工作,制定學習計劃,明確學習內容和任務,並結合考試,將標准化建設內容納入到日常培訓工作中,在營造路政標准化管理氛圍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地推進標准化體系內容,讓路政人員人人熟知。三是積極實踐,增強實際工作能力。積極開展業務技能培訓,以標准化制度為教科書,引導路政人員按照崗位標准,深入實踐,改進工作方式方法,不斷增強業務水平,提高執法效率。
3.4 精細管理,推進路政執法程序化。執法程序化要求路政大隊嚴格依法辦案、依法辦事,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統一工作標准、規范工作流程、嚴格執法程序,全面提升路政管理效能和執法水平。推行落實標准化建設中,應將路政執法業務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管理,加強措施,對路政業務工作處理流程進行進一步規范。一是由專人負責研究各項工作流程,出台一系列的工作方法,如行政處罰案件流程、超限車處理流程等等,在路政人員之間廣泛展開業務流程知識的培訓。二是要加強執法程序規范化建設。在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法律程序,作為保障人權,捍衛正義,建設和諧社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存在著獨立的價值。這樣的價值需要路政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用公平、公正和客觀事實去體現。因此在實施標准化管理過程中,一定要從細節抓起,從每一個環節抓起,確保按程序執法,執法規范。例如,可以通過製作具有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執法手冊去強化學習,並統一規范每個執法環節;還可以通過對交通事故案件、超限運輸案件等常見、多發性的案件卷宗分析,結合辦案程序和執法實踐,編制執法卷宗樣板,從案件辦理的基本流程、基本規范、證據要求等方面制定標准格式,為路政人員規范執法提供直觀的參考。
3.5 注重考核,推進路政執法行為規范化。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對執法人員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如果路政人員在執法工作中不嚴謹、不規范,很容易引起投訴、行政訴訟等隱患。因此,在推進標准化建設中,我們應從細節抓起,狠抓考核,促進路政執法行為日益規范化。一是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健全績效評價體系。確定科學高效的績效考核標准,全面系統的評價每一個具體的工作崗位和執法人員。在考核方法上堅持日常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定期考核與動態抽查相結合,考核形式上有一日工作檢查、一班一檢查、月度暗訪、標准化工作員工相互評比、月度標准化檢查、月度標准化標兵,讓考核方法日益完善。二是建立業務考核多層監管制,重點針對案件處理程序、執法文書處理、路政監管工作等,由執法人員相互監督,小組長、外業辦主任、綜合辦主任和大隊長分別進行多層次復查考核,糾正並盡量杜絕路政業務差錯的出現,推進整個大隊業務流程處理的標准化。三是嚴格實行月考核與季考核制度,每月由大隊考核領導小組牽頭召集各辦對本月執法情況進行考核,當場打分評出優劣;每季度由路政支隊業務組進行考評,解惑釋疑,提出整改意見,以此促進執法質量提高。同時,採取互查的辦法,對具體案件進行評析,取長補短,堵塞漏洞,互相學習,相互促進。
4 實施標准化建設的成就與展望
4.1 打造品牌,提升素質。
實施標准化管理,對路政隊伍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說,路政隊伍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標准化工作的深度和廣度。推行標准化的過程,也是個學習提高的過程,學到的東西越多,路政隊伍的素質就會越高。而路政隊伍整體素質是執法形象和品牌好壞的最基本體現。實施標准化管理,可以促進工作方式由行政命令為主,向規范程序管理轉變,對減少工作失誤、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都將產生積極作用,可以促進路政執法服務質量的提高,使執法人員的言談舉止更加得體,以一定的標准規范行為准則,與社會發展及精神文明建設相得益彰。
4.2 精簡統一、崗責清晰。
按照標准,每個職責應該干什麼、怎麼干,干到什麼程度非常清楚,既明確了組織和個人的職責,確保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又為個人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創造了條件,改變了干多干少、干好乾壞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的現象。每個人工作質量的高低,通過標准就能檢驗出來,對照標准時時找差距、處處找不足,不斷解決完善,可以強化每個人的責任意識,增強每個人的主動意識,真正把標准化的各項規定化為自身的目標,不僅對工作負責,更要按標准把工作干好,從而提高路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4.3 科學考核、有效激勵。通過實施標准化管理,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努力達到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和優勞優得的結果,最大限度激發廣大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崗責具體到人,考核檢查具體到人,扣分和責任追究具體到人,結果直觀明晰,減少了考核與被考核之間的摩擦,提高了考核實施、匯總、計分、兌現獎懲工作的效率和質量。考核打破了平均主義,使大隊各執法人員的責、權、利緊密相連,克服了「干與不幹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乾壞一個樣」的「大鍋飯」狀態,充分體現了個人的價值,增強了廣大幹部職工的競爭意識,激發了廣大幹部職工的創造性。
4.4 轉變作風、激勵隊伍。把標准化管理引入路政管理工作,可以促進思想觀念的轉變,通過標准化建設可以使路政執法人員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樹立新觀念、開拓新思路,促進思想觀念與社會發展相接軌,逐漸接受國際標准和慣例並變成自覺行動。標準是長期工作經驗和教訓的實踐總結,是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環境條件下的「最優」流程。在這個流程下開展工作,就能減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最大程度保證服務的工作質量,收到理想的效果。把標准化管理引入路政執法工作,對於解決目前路政人員存在的的「作風不實、程序繁瑣、辦事拖拉、推諉扯皮」等問題,將找到最有效、最根本的辦法。
結束語:路政標准化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需要我們在啟動實施過程中不斷摸索改進。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按照管理處的要求,不斷創新和深化標准化建設與落實工作,積極探索路政管理新途徑,新方法,通過標准化的建設與實踐,有效提升路政管理能力和執法形象,為高速公路的發展和京珠品牌做出最大的貢獻和力量。
(文章來源:路政一大隊 周亞明 胡貞)

『伍』 路政的執法許可權和范圍

路政是交通系統的一支執法隊伍,主要負責:依法保護路產路權,依法查處各類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檢查監督公路養護作業、道路施工,依法開展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檢查監督所轄路段公路標志標線設置情況等工作。

執法范圍如下:

1、許可挖掘、佔用、利用公路的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的行為;

2、許可超限運輸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3、管理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4、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6、參與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項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7、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5)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擴展閱讀

《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的相關條例:

第五章 行政強制

第四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則,選擇適當、必要的方式、強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有關行政強制。

第四十四條 實施行政強制的程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路政執法人員對侵佔、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檢查和制止。檢查和制止時,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扣留車輛或者進行違法活動的工具;

(二)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扣留車輛;

(三)採取故意堵塞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路政執法人員扣留車輛、工具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當場登記扣留車輛、工具的數量和品質;

(二)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提醒當事人妥善處理車輛所載貨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車輛、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

因扣留車輛、工具發生的保管費用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或者地面構築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拆除。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並注意以下事項:

(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三)在製作法律文書、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權利、內部審批、送達執行等環節要從嚴、從細、從實,避免因個別環節上的失誤而導致申請中的被動。

『陸』 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的規范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路政版文明執法管理工作權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進一步規范路政執法管理行為,切實提高文明執法管理水平,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部組織制定了《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提出建議並反饋部公路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章)
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

『柒』 公路路政執法總隊路政管理處需要上牆的崗位職責有哪些

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裡面明確規定: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在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公眾查閱室等方式公示下列執法信息:
(一)執法主體,包括機構名稱、執法類別、授權依據、執法人員信息(姓名、執法證件號碼、照片等);
(二)執法依據,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文,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條款摘要;
(三)執法程序,包括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實施程序,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四)執法監督,包括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公路管理機構的名稱、監督部門、監督電話,聘請社會監督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執法監督的措施與適用范圍;
(五)執法結果,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實施結果與查詢辦法;
(六)當事人權利,包括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不服行政許可和處罰決定時享有的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六公示」的具體內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確定。
其中崗位職責包括路政科長職責、副科長職責、路政員職責、內業人員職責、票據管理人員職責、以及下屬的支隊、大隊、中隊的負責人的職責

『捌』 路政是管哪一塊的,具體點說,詳細點說

路政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許可挖掘、佔用、利用公路的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的行為;

(二)許可超限運輸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三)管理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項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七)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8)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擴展閱讀

根據《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

第二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安全保護區、服務區、超限檢測站點、收費站、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檢查時,應當做到: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二)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和執法依據,要求當事人予以配合;

(三)檢查物品、場所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物權,輕拿輕放物品,不得亂翻亂扔,不得損壞當事人財物;

(四)詢問當事人時應當嚴肅認真,不得詢問與檢查無關的內容,不得採取誘導、壓制、強迫的方式進行;

(五)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書寫工整,表述准確,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對待所有被檢查的當事人,不得有歧視和差別待遇;

(七)堅持整改、指導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注意宣傳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檢查完畢,應當感謝當事人給予配合,及時反饋檢查結果。

『玖』 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的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路政執法管理行為,提高文明執法管理水平,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通行政執法風紀》、《交通行政執法禁令》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適用本規范。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路政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路政執法管理工作應當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第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應當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思想,不斷提高規范執法和文明服務的能力與水平,堅決杜絕粗暴執法和隨意執法行為。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執法隊伍建設,定期舉辦業務培訓和軍事化訓練,積極開展文明執法創建活動。路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應當遵紀守法,遵守《交通行政執法職業道德基本規范》,增進服務意識,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條 路政執法人員須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持有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嚴禁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路政執法。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證件和執法風紀管理。
第六條 經營性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辦事和網上監督,推進政務信息公開、信息資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務,構建路政執法電子政務平台。 第八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著裝整齊,保持風紀嚴整,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執法時佩戴統一規定的標志、胸卡、腰帶、手套,上路必須加穿反光背心;
(二)不得在執法服裝上掛胸花、胸針等裝飾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等與執法無關的物件;
(三)不同季節的執法服裝不得混穿;
(四)嚴禁歪戴帽、捲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腳、卷褲腿等有損風紀的行為;
(五)非因公務需要嚴禁著執法服裝出入酒店、娛樂場所。
第九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保持儀表整潔,儀容端莊,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頭發、長胡須、長鬢角,不得露光頭;
(二)女性執法人員執法時不得頭發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佩戴首飾。
第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舉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現場執法要保持端正、莊重,指揮車輛手勢要明確、利索、規范,手勢標准參照公安交通警察現行規定執行;
(二)2名以上路政執法人員著執法服裝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有序;
(三)外出時遵守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維護路政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
(四)遇有當事人情緒激動或者有過激言行的,要冷靜處理,以理服人,不得針鋒相對,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著應對,及時報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態失控。
第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言語熱情誠懇,表述通俗易懂,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規范的文明執法用語;
(二)提倡使用普通話;
(三)嚴格執行《交通行政執法忌語》規定,禁止使用譏諷性、歧視性、羞辱性、訓斥性、威脅性語言和講粗話、講臟話。
第十二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保持較高的政治、道德、知識、能力和身體素質,並做到:
(一)熟悉有關法律和基本業務知識,注重學習和實踐,定期參加業務培訓和軍事化訓練,努力提高文明執法技能;
(二)准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管理機構作出的決定、命令,維護法令、政令的暢通和路政執法的公信力;
(三)忠於法律,忠於職守,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實事求是,公正執法,嚴格執法,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不徇私情,勇於堅持原則,敢於抵制當事人利用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說情;遇到與路政執法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三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尊重當事人權利和人格,維護其合法權益,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糾公路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
(二)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接待群眾來訪以及與當事人談話時,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及時妥善處理受理事項,不得推諉或者拖延;
(三)嚴禁使用冷、硬、橫、蠻及其他怠慢、蔑視性態度對待當事人。
第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佩戴標志或者未持證上崗;
(二)辱罵、毆打當事人;
(三)酒後上崗執法;
(四)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罰款;
(五)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
(六)違法扣留車輛、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車輛、私分扣留物品;
(七)從事與職權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包庇、袒護和縱容違法行為;
(九)無法定依據執法或者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執法;
(十)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在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公眾查閱室等方式公示下列執法信息:
(一)執法主體,包括機構名稱、執法類別、授權依據、執法人員信息(姓名、執法證件號碼、照片等);
(二)執法依據,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文,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條款摘要;
(三)執法程序,包括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實施程序,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四)執法監督,包括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公路管理機構的名稱、監督部門、監督電話,聘請社會監督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執法監督的措施與適用范圍;
(五)執法結果,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實施結果與查詢辦法;
(六)當事人權利,包括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不服行政許可和處罰決定時享有的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六公示」的具體內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確定。
第十六條 路政執法裝備,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種類予以配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區、市)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一)路政執法人員在公路上執法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文書包、對講機或者移動通信器材,可以選配錄音、錄像執法裝備等;
(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滅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牽引繩、捲尺、照相機或者攝像機等;
(三)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按照《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的規定配備有關執法裝備以及便民服務的必要設施和設備。 第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對待、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做到不偏私、不歧視,為申請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的項目和法律依據,應當按照規范的內容格式予以公示並實施。
第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
(一)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許可許可權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其他許可許可權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行政許可手續,但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安全技術評價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並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使實際辦結期限盡可能少於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推行行政許可首問負責制。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首問人職責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首問人職責范圍但屬於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做好接待記錄,向申請人說明情況,並及時移送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辦理;
(三)申請事項屬於上級單位職責范圍的,可以代為轉交,但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代轉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
(四)申請事項不屬於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五)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前款所稱首問人,是指接待申請人咨詢和辦理許可手續的首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務:
(一)接受申請人通過書面、信函、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
(二)免費提供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三)在辦公場所設立監督意見箱、辦事指南卡,有條件的可以設置電子觸摸屏、顯示屏等設施提供服務指南,公布辦理時間和咨詢、監督電話;
(四)根據需要和條件,配備供申請人使用的桌椅、筆紙、飲水設施及其他相應的服務設施;
(五)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但應當記錄申請事項,並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六)認真受理咨詢,及時解答,為群眾排憂解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安全保護區、服務區、超限檢測站點、收費站、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檢查時,應當做到: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二)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和執法依據,要求當事人予以配合;
(三)檢查物品、場所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物權,輕拿輕放物品,不得亂翻亂扔,不得損壞當事人財物;
(四)詢問當事人時應當嚴肅認真,不得詢問與檢查無關的內容,不得採取誘導、壓制、強迫的方式進行;
(五)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書寫工整,表述准確,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對待所有被檢查的當事人,不得有歧視和差別待遇;
(七)堅持整改、指導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注意宣傳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檢查完畢,應當感謝當事人給予配合,及時反饋檢查結果。
第二節 許可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六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對被許可人從事下列許可事項活動進行檢查:
(一)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
(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兩側規定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道的行政許可。
第二十七條 許可檢查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有關材料;
(二)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進行查驗、檢驗、檢測,對相關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許可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行政許可證是否真實有效;
(二)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符合準予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准和范圍;
(三)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防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
(四)被許可人是否建立和執行對涉路工程設施的自檢制度;
(五)經許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設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築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被許可人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許可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檢查頻率要適度合理;
(二)能夠書面檢查的,要優先通過書面檢查的方式進行;
(三)通過書面檢查難以達到監督效果,需依法進行查驗、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的,應當僅就被許可事項及與之相關的活動場所進行檢查;
(四)不得超越檢查范圍和許可權,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謀取其他不當利益、刁難被許可人;
(六)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七)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允許公眾查閱。
第三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許可檢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發現未按照許可條件、標准和范圍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責令改正;
(二)發現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責令停止修建、使用,並責令有關責任單位立即改正;
(三)發現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四)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
(五)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注銷情形的,依法注銷相關行政許可。
第三節 超限檢查
第三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超限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不得以目測情況作為判定依據。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固定檢測和巡查檢測相關的執法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提示或者引導車輛進入檢測站點,注意維護好進出站口的交通秩序,盡量減少對交通的影響;
(二)對車輛進行檢測,向駕駛員出具檢測單;
(三)經檢測發現車輛存在違法超限運輸情形的,責令當事人採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依法予以處罰;
(四)對車輛進行復檢,合格後放行;
(五)將超限運輸違法信息錄入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超限檢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符合規定未超限,或者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且已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的車輛,應當立即放行;
(二)對超限且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其中,對擅自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的車輛在處理完畢後需要繼續行駛公路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
第四節 監督巡查
第三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公路進行監督巡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交通特點、公路等級等因素,確定巡查頻率。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舉報獎勵、目標責任考核等方式,充分調動和發揮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和群眾的積極性,以彌補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執行,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二)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三)保持聯絡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四)嚴禁將車輛借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以及公車私用;
(五)嚴禁惡意遮擋或者未懸掛車牌行車;
(六)非因公務需要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酒店、娛樂場所。
第三十六條 車輛警示裝置的使用應當以保障工作需要為准,盡量不擾民,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非緊急任務不得使用警示燈、警報器;
(二)確需使用警示裝置時,能使用警示燈即可完成任務的,不使用警報器;
(三)確需使用警報器時,應當以斷續使用警報器為主;
(四)車隊行駛時,前車已使用警報器的,後車無特殊情況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七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公路監督巡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發現公路出現坍塌、坑槽、水毀等損毀,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設置臨時警示標志,做好現場保護,同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通知公路經營企業及時補設警示標志並採取措施修復;
(二)發現公路上有遺灑物並能夠自行處理的,在不影響交通情況下,可先自行處理;不能自行處理的,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處理;遺灑物為遺失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執行;
(三)發現公路進行養護作業的,指導和督促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在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並根據需要維持養護作業現場秩序;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時,及時啟動疏導預案,會同公安交通警察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分流和疏導工作;
(四)發現群眾遇到困難,需要緊急求助公安、消防、醫療等部門的,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和幫助;
(五)發現屬於緊急情況的,按照應急預案及相關處置制度執行;
(六)發現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公路監督巡查完畢,路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製作巡查記錄,並做好交接班。巡查記錄應當記載巡查時段、巡查路段、巡查人員、巡查車牌號、巡查情況及處理時間和結果等信息。
巡查記錄應當每周定期進行總結講評。巡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路政與養護聯合巡查機制,降低巡查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節 攔車規定
第四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確需攔車的,應當以確保安全為原則,並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攔車前應當明確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二)根據公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攔車,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三)在距檢查地點至少200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標志,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四)攔車時使用停車示意牌和規范的指揮手勢,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揮車輛停放在安全地點,再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有關記錄。
第四十一條 攔車安全防護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不得在同一地點雙向同時攔截車輛;
(二)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當事人;
(三)遇有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採取腳踏車輛踏板、強行攀扒車輛等方式,強行責令駕駛人停車;
(四)遇有駕車逃跑的,除可能對公路設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以採取通知前方收費站、超限檢測站點或者執法人員進行截查,或者記下車牌號以便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攔車情況進行總結講評,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不足,明確改進措施。 第四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則,選擇適當、必要的方式、強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有關行政強制。
第四十四條 實施行政強制的程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路政執法人員對侵佔、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檢查和制止。檢查和制止時,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扣留車輛或者進行違法活動的工具;
(二)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扣留車輛;
(三)採取故意堵塞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路政執法人員扣留車輛、工具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當場登記扣留車輛、工具的數量和品質;
(二)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提醒當事人妥善處理車輛所載貨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車輛、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
因扣留車輛、工具發生的保管費用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或者地面構築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拆除。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並注意以下事項:
(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三)在製作法律文書、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權利、內部審批、送達執行等環節要從嚴、從細、從實,避免因個別環節上的失誤而導致申請中的被動。 第五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做到:
(一)符合法定的職責許可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准確;
(二)嚴格履行程序規定,不得違反法定程序;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吸收採納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涉及多個當事人的,應當給予當事人各方平等陳述、申辯的機會;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五)依法維護當事人享有的合法權利,不得拒絕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請求;
(六)收取費用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收費項目和標准執行,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五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注意預防和化解行政執法爭議,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先教育後處罰的原則;
(二)注重執法效果,既要依法予以處罰,也要糾正違法行為,不得以罰代管、以罰代糾;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要以批評教育為主;
(四)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規范的案由格式認定公路違法行為並製作法律文書。
第五十五條 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相當的公路違法行為,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近。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結合本地情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確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給路政執法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路管理機構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路政執法人員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 對損壞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同時構成民事違法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配合民事責任的追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對民事責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五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執法行為評議考核等制度,制定和完善執法程序,加強對各項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遵循有功必獎、有錯必糾、監督與指導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十條 對模範遵守本規范,為路政文明執法做出突出貢獻的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執行本規范,應當納入交通運輸文明執法創建考核范圍。
第六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和教育。
對違反本規范有關執法紀律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公布舉報電話,認真受理舉報,及時查處路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十三條 本規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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