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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範本

發布時間: 2020-11-22 05:44:57

㈠ 欠款起訴書範本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不同,起訴狀可以分為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和刑事自訴狀三類。那麼債務糾紛起訴狀怎麼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另,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㈡ 行政上訴狀怎麼寫,格式,範文

給你一個範本。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律師協會
法定代表人:

原審第三人: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上訴人楊斌因訴被上訴人廣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廣州律協)不履行實習登記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現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繼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楊斌原系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曾獲得「2011年度中國正義人物」榮譽,廣東省人民檢察院2011年曾作出向楊斌學習的決定。2015年3月18日,楊斌因想轉行做律師向有權機關申請辭職獲得批准。2015年3月20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免去楊斌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2015年4月初,楊斌與第三人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同律所)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4月27日,楊斌通過大同律所向被上訴人廣州律協申請實習登記,並提交實習申請書、實習協議、公務員辭去公職批復通知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黃花崗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等材料。廣州律協於同日收到上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楊斌的申請欠缺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系未能提交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完整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屬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於是,向大同律所發出《補充材料告知書》的傳真,一次性告知楊斌需要補充上述證明材料,如未補充完整則不能准予實習登記。此後,楊斌未予補充,廣州律協也一直未作出實習登記決定。
楊斌認為廣州律協未履行實習登記的法定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於2015年7月24日向原審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廣州律協對原告楊斌的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限期作出實習登記行政決定。該院於2015年7月30日立案後,經5個月閉門造車,於12月28日逕行作出(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以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上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為由,駁回楊斌的起訴。

上訴人楊斌認為:1、原審裁定關於上訴人所訴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的意思,不能成立。2、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3、上訴人的起訴沒有任何障礙。現分述之:

一、原審裁定關於上訴人所訴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的意思,不能成立
首先,由於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對上訴人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上訴人連實習人員也不是。故原審裁定關於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的說法,與本案雖有一定的關聯,但失之於寬。其次,原審裁定該說法含有以下意思:律師協會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如楊斌所訴的廣州律協逾期不作出實習登記決定)、作出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或者對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等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這些意思皆不能成立。因為:一 從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一條的規定可知,律師協會之所以有權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作出是否准予實習登記的決定、有權對實習人員出具是否合格的考核和處理意見,是因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等規定的授權。這些職權具有法定性、專屬性、國家意志性、單方性、強制性和不可處分性等特徵,故屬國家行政職權。上述決定以及考核和處理意見,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故屬行政行為。二 而由《律師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的規定可見,律師協會行使這些職權的行為,系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執業許可行為的前置行為,屬於律師執業准入管理機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具有行政管理性質,是公法上的行政行為。三 從法律後果看,律師協會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作出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或者對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等的行為,亦屬於行政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均能產生使申請實習人員、實習人員從根本上無法取得律師執業行政許可的否定性法律後果,而該後果顯然屬於行政法律效果。故原審裁定認為「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只是行業自律性管理行為,並非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依照其行政管理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的說法,不能成立。

二、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因為:根據《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具有組織管理廣州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的職責。該項管理職責具有國家行政職權性質,實習登記為該項管理職責的應有之義,性質上是一種公法上的行政行為。故楊斌所訴的廣州律協逾期不作出實習登記決定的行為,雖系社會團體作出的行為,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楊斌在法定起訴期限內訴諸原審法院,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等的規定。原審法院以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上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為由,援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楊斌的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廣州律協認為楊斌的實習登記申請欠缺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則完全可以認定楊斌在被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檢察員之前(當然包含上述期間)從未受過刑事處罰。況,違法犯罪紀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信息,公安機關不具有對公民出具違法犯罪紀錄證明的法定職責。但廣州律協就是無視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上述任命的法律效力,堅持以楊斌未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為由,拒絕對楊斌的實習登記申請作出決定。廣州律協這種霸道的封建官僚衙門作風,與有牙齒的老虎有何二致。故原審駁回上訴人起訴,不審判廣州律協這個被訴衙門行為,不但是適用法律錯誤,還違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某領導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舉辦的「全國法院系統行政訴訟法視頻培訓班」上提出的「協會現在是有牙齒的老虎,法院要管」的要求。

三、上訴人的起訴沒有任何障礙
原審裁定根據《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認為「申請實習人員對於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也只是可以通過復核的方式行使救濟權」的說法,有失公允。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十項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十訴訟和仲裁製度」,而上述管理規則非法律,故該規則第十條第二款關於申請復核的規定並不能限制申請實習人員的訴權。本案中,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對上訴人並未作出實習登記決定,故該款規定與本案無關。即使廣州律協對上訴人作出的是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上訴人也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楊斌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謝謝。

此致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上訴人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上訴狀副本兩份、原審裁定書和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等規材。

㈢ 行政訴訟起訴書範本

行政起訴狀
原告:「我」,詳細個人情況。
被告: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區分局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文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某年月日,我去煙台黃金頂醫院看病,遇到老鄉王林。交談之中得知,王林要看口腔方面的疾病。我就建議他去專業的煙台口腔醫院去。不料,我們的談話被黃金頂醫院的保安聽到。保安認為我是醫托。我被送到了黃金頂派出所的警察不聽我解釋,將我處以拘留十天的行政處罰。
原告認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查清案件事實,也沒有依據程序作出處罰,應當予以撤銷,特提出行政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
同學啊,作業要自己完成才是,網路知道不是作業完成器捏

㈣ 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起訴書範本

不可以。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專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
行政訴訟法規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㈤ 行政上訴狀範本

[文書樣式] 上訴狀 上訴人: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版)權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此致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年 月 日[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注意事項]1、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㈥ 誰能給我幾份行政訴訟狀的範本啊謝謝

行政起訴狀

原告:黃××,女,28歲,××省××市人,××省××市××醫院護士,住××市××區×路×號
被告:××省××市衛生
法定代表人:李× 職務:局長
訴訟請求:1、(略)
2、(略)
事實與理由、(略)
原告對此決定不服,認為被告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法律條文)。特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具狀人:黃××
XX年XX月XX日

㈦ 行政訴訟狀格式

行政起訴狀(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用) 原告: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職業 ,

工作單位 ,住址 。

被告:

名稱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

案由 。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

為此,特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簽章)

年 月 日

附註:

1.本狀及副本 份;

2.證物 件;

3.書證 件。

注意:

行政起訴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而用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文書。

行政起訴狀是由以下六大部分組成:

① 標題。標題寫行政起訴狀,或行政訴狀。


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原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原告是單位的,則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

③ 案由和訴訟請求。案由即為何提起訴訟,一般簡明地表述為對某行政機關的某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訴訟請求是原告提起訴訟要達到的目的或要求。

④ 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部分。

⑤ 結尾。寫明行政起訴狀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具狀人簽章和年、月、日。

⑥ 附項。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訴狀及附本份數、隨起訴狀一起提交的有關證據及數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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