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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批書

發布時間: 2021-01-27 05:43:39

㈠ 誰知道新刑訴法提請批准逮捕書的法條是什麼,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XX條提請批准逮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因此,提請批准逮捕書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憑證,是公安機關行使訴訟權利並嚴格依法辦案的一種表現形式。

(1)案件審批書擴展閱讀:

應該逮捕的情形包括以下三條:

一、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二、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三、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㈡ 沒有簽批准逮捕書案件可以到法院嗎

很多當事人有個認識誤區,認為不批准逮捕或者即使已批准逮捕但是辦了取保候審手續專意味著自己屬完全沒事了,不是的,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會繼續偵查案件,繼續移送審查起訴,法院仍然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取保候審期間,只有經偵查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才會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對你偵查終結。

㈢ 提請批准逮捕書與起訴意見書和刑事判決書區別

提請批准逮捕書與起訴意見書,是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移送檢察院所需要提交的意見類法律文書。
而刑事判決書則是法院的處罰結果。
二者間是不同的。

㈣ 刑事案件撤案申請書由哪個機關批准

一般需要縣級以上辦案機關負責人批准。

刑事撤案的條件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回為是犯罪答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案件審批書擴展閱讀: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停止偵查。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並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

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

而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㈤ 一個案件兩個嫌疑人、不同罪名,可以寫一份提請批准逮捕書嗎

當然可以 只要是同一個犯罪事實

㈥ 問:一個案件兩個嫌疑人、不同罪名,可以寫一份提請批准逮捕書嗎

可以。
同一案件中的各個嫌疑人,根據偵查的需要,可以合並提請逮捕,也可以分開提請逮捕。

㈦ 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涉及到哪些文書(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需要裝訂成卷分為內卷、訴訟卷具體有哪些文書

偵查審判監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順序

一、檢察卷

1.起訴書
2.在審查起訴工作中檢察機關新認定、補充或否定公安機關原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
3.向法院移送贓款、贓物的清單
4.共同犯罪案件中,檢察院對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訴和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文書。
二、檢察內卷

(一)審查批捕:
1.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
2.閱卷筆錄(包括綜合匯報提綱和主要證據摘錄)
3.參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記錄
4.訊問被告人提綱
5.提押證或傳訊通知書
6.訊問被告人筆錄
7.調查提綱和詢問證人提綱
8.詢問通知書
9.詢問證人筆錄
10.調查提綱和調查筆錄
11.審查逮捕人犯表
12.科(處)及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3.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提綱及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材料
14.提請逮捕人犯建議書
15.對有關案件問題向上級檢察院的請示和上級檢察院的批復
16.批准逮捕決定書
17.送達回證
18.公安機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
19.下級檢察院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報告書
20.上級檢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
21.批捕案件改變處理的說明、撤銷逮捕決定書
22.上級檢察院對備查案件審查後提出的意見及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23.公安機關撤回提請批准逮捕書
24.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及公安機關的答復
25.檢察建議書及有關單位的處理情況
26.報有關上級內部審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審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審查批捕中決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後,再按以下順序繼續排列:
1.不批准逮捕決定書
2.公安機關提請復議意見書
3.檢察委員會研究復議案件記錄
4.復議決定書
5.公安機關提請上級檢察院復核意見書
6.上級檢察院答復公安機關的復核決定書
7.案件復議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起訴:
1.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或免予起訴意見書
2.向上級檢察院報送起訴案件的報送案件意見書及有關的法律文書
3.向下級交辦案件通知書
4.閱卷筆錄(包括綜合匯報提綱及主要證據摘錄)
5.參加公安機關偵查、勘驗、檢查的記錄
6.傳喚被告或詢問通知書
7.提押證
8.訊問被告人提綱、訊問筆錄、被告人供詞
9.調查提綱和詢問證人提綱及調查、詢問筆錄
10.勘驗、檢查、鑒定的有關材料及復核記錄
11.科(處)及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2.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提綱及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材料
13.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
14.案件審查終結報告
15.向公安機關送達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及公安機關的答復
16.有關案件問題向上級檢察院的請示和上級檢察院的批復
17.移送起訴被告建議書及公安機關補充起訴意見書
18.起訴書
19.贓款、贓物和證物移送清單
20.送達回證
21.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
22.檢察院補充偵查形成的材料(送法院部分要留復印或摘抄件)
23.撤回起訴決定書和其他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材料及重新製作的法律文書
24.法院開庭通知書
25.公訴詞或公訴發言提綱
26.辯論提綱
27.出庭筆錄
28.向人民法院送達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及法院答復的糾正情況
29.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0.刑事判決、裁定書審查表
31.抗訴書、提請抗訴報告書、上訴書;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書
32.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裁定書
33.上級檢察院撤銷抗訴決定書
34.法庭執行死刑的通知
35.死刑臨場監督筆錄
36.檢察建議書及有關單位的處理情況
37.審查起訴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審查起訴中決定免予起訴、不起訴的案件先按上面1~16排列後再繼續排列:
1.免予起訴決定書或不起訴決定書
2.決定沒收贓款贓物的文書和處理贓證物品的憑證
3.宣布筆錄
4.送達回證
5.公安機關的提請復議意見書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訴書
6.答復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書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復查決定書
7.公安機關向上級檢察院提請復核意見書
8.上級檢察院批復公安機關的復核決定書
9.已作免予起訴和不起訴決定後,又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有關材料及新作決定的法律文書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二審案件(包括一審抗訴、上訴案件和上級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1.原起訴檢察院的起訴書
2.一審判決書、裁定書
3.抗訴書或上訴書、提出抗訴檢察院的提請抗訴報告
4.閱卷筆錄(包括綜合匯報提綱和主要證據材料)
5.訊問被告提綱和訊問筆錄
6.提押證或傳訊通知書
7.詢問通知書
8.詢問證人提綱和詢問筆錄
9.調查提綱和調查筆錄
10.案件審查終結報告或向檢察委員會的案情報告
11.科(處)及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2.撤回抗訴決定書
13.檢察院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及參加預備庭記錄
14.法院通知檢察院出席二審法庭通知書
15.派員出席二審法庭通知書
16.抗訴詞稿或出席二審法庭發言稿
17.辯論提綱
18.出庭筆錄
19.二審判決書、裁定書
20.向人民法院送達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及法院的答復
21.對二審刑事判決、裁定書的審查表
22.審理二審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四)上級檢察院審查下級檢察院報送的批捕案件備案材料: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書
2.下級檢察院上報備案的「審查逮捕人犯表」
3.備查案件審批表
4.討論研究案件記錄
5.與下級檢察院聯系記錄及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五)上級檢察院審查下級檢察院報送的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案件材料:
1.公安機關要求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和簡要案情
2.下級檢察院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
3.上級檢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
4.公安機關要求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的報告及決定材料。

(六)上級檢察院對決定免予起訴、不起訴和不批捕案件的復核材料:
1.公安機關提請復核意見書
2.承辦人審查意見及重新調查的材料
3.討論研究案件記錄
4.與下級檢察院聯系的記錄
5.復核決定書和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七)上級檢察院審批下級檢察院請示案件形成的材料:
1.下級檢察院的案件請示報告
2.審批中形成的材料
3.對下級檢察院請示的批復。

㈧ 9、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怎樣審查批准立案的 10、律師事務文書的概念。 11、起訴意見書的概念和功能。 1

刑事案件由公訴提起訴訟,檢察院法院批准立案。
律師事務文書隨便寫。
概念沒啥意義,功能也沒啥功能。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和案件審批表哪個在前

案件審批表審批的是行政處罰決定書,正式的行政處罰,所以說行政處罰事先內告知在前,告知的容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提起行政訴訟和復議的權利告知情況,如果當事人提起了這些要求,行政機關就要參考當事人的意見,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不是行政處罰決定,只是告知當事人的權利情況,所以說要和行政處罰決定分開才行,

㈩ 去法院調取以前的判決書,需要什麼手續

可以持有自己身份證,去法院調取以前的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回人查閱民答事案件材料的規定》

第四條 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第十條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10)案件審批書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本院審判庭的案件承辦人因辦案需要,可以調借本單位歸檔的檔案,有明文規定須經領導批准者除外。非歸檔單位因工作需要調閱訴訟檔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和同級公安、檢察機關調借案件檔案,應根據正式調卷函,經主管領導批准後辦理借出手續,並規定調借期限。其他外單位調借時原則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況必須借出的,應經院領導批准。借出時,要點交清,取得正式收據並限期歸還。調借的檔案,不得轉借其他單位或其他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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