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時審批
1. 不定時工作制申請怎麼做
申報時只需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內容包括:1、申請執行何種工時工作版制度;2、執行權該工時工作制度的理由;3、執行該工時工作制度的工種、崗位。因你在來信中未說明你單位的性質,請對照上述規定判斷你單位應向哪一級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
可否約定僅在出差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不可約定出差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非出差上班期間實行標准工作制。因為相關法規僅允許對不同員工實行不同的工時制,不允許針對一個職工實行兩個以上的工時制。
不定時工作制員工是否可以不來公司上班加班費計算
根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三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普通用人單位加班工資計算的相關規定。而各地區可以輔以出台適合本地情況的地方法規。
2. 怎樣查詢用人單位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工時工作制是否經過審批
廣東胡律師:
按合同的話你們就是不定時工作制,不存在說你們要去查單位綜合工作制,你是可以要求周六周日200%的加班費。
3. 不定時工時如何審核
必須對這兩個職位獲得不定時工時制的審核批准。如果沒有批准,應該按照標准工時制給予加班費用。資料出處:HR幫幫網
4. 不定時工作制如何申請與審批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三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六條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5. 勞動法對不定時工作制怎樣規定
勞動法對不定時工作制規定如下:
1、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准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權利,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4、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
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5)不定時工時審批擴展閱讀:
實行條件
制度特點
1、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准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採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安排其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是否算做加班,需參考各地政策。根據《北京工資支付規定》第17條,是不算做加班的;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13條,是算做加班的,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實行條件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如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如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駕駛員等。
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准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
它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標准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都是一種定時工作制,是依據工作時間來計算勞動量,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准工時制核定工作量並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6. 不定時工作制如何申請
一、不定時工來作制是指企業因工自作情況特殊,需要安排職工機動作業,無法實行標准工時制度,採用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須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審批。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日延長工作時間標准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4、因受季節條件限制,淡旺季節明顯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單位和服務生產,以及賓館、餐館的餐廳和娛樂場所的服務員等,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向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准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批復可以設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據企業的申請設定,但最長不超過2年。
7.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第三條 第三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六條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 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8. 不定時工作制。要勞動部門審批嗎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內審批辦法容〉的通知》(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實行。
9. 不定時工作制由哪個部審批
《勞來動法》第三十六條規自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在《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因此,對於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工作制度的,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也就是現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