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前置
❶ 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前置有: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4、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5、反壟斷
6、 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❷ 行政復議和行政復議前置兩個概念怎麼理解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是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意見,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比如派出所說你違法罰你50塊錢,你不服向派出所的上級公安局提出復議,這就是行政復議。
一些類似的問題,你既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又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你必須先復議,隊復議結果不服然後才能向法院起訴,這就是復議前置
❸ 行政復議前置的類型
你好
復議前置情形有:
1、行政權(自然資源所有權)屬糾紛裁決案件。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
4、經營者集中案件《反壟斷法》
5、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❹ 行政訴訟中復議前置的案件有哪些
樓上說的不對,對一般行政訴訟案件,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或直接提起行訴訟。法律法規規定需先申請復議的,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復的可再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是由行政機關作最終裁決的則不能起訴)
以下是一些復議前置的規定,可能不是很全,你參考一下吧~
1、《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4、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❺ 什麼叫復議前置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 在第十四條文中進行了明確。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
第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和第(六)項第1、2、3目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八條 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八)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九)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十)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九條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並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二)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前款中的規定不含規章。
(5)行政復議前置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❻ 怎麼理解行政復議不前置是原則,行政復議前置是例外
很好理解啊,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原則上是既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可是提版起行政訴訟權,所以復議不前置是原則。如果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就必須先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復議前置是例外。
❼ 行政復議前置的范圍
行政復議前置
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
6、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❽ 哪些行政訴訟必須復議前置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前置只有以下8種: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
6、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7、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8、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❾ 復議前置的行政行為有哪些
法律規定先經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一類是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 1.對有關納稅問題產生的爭議 3.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 4.對省級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屬於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的情形。 《行政復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據此,對省級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屬於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21條: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特別提示:1、國家賠償法不算嚴格意義的行政復議前置,但是有相似之處; 2、稅收的行政復議前置只是 稅收爭議,稅收行政處罰沒有復議前置的要求。 『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