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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返利的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7 00:01:26

『壹』 銷售中返點返利怎麼入賬才合理合法

銷售返點、返利是一種常見的商業促銷行為,企業為了激發下游經銷商或客戶的采購積極性,在經銷商或客戶購買產品數量或金額達到一定規模後,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返還給銷售商或客戶。返點返利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現金返利、實物返利、價格折扣、未來的購買額度等。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分為兩種:價格折扣以及實物折扣。
對於價格折扣的處理相對比較簡單,存在商業賄賂的風險也較小。如上所述,對於折扣的開具發票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在銷貨時與銷售價款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另一種是在開具發票後發生的折扣返還,或者需要在期後才能明確折扣返還,則可由賣方按發票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沖銷收入。銷售返點返利主要是後一種情況,需要賣方開具紅字發票沖銷收入,反映折扣。這個做法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實踐中,企業經常將返點返利(折扣)與服務費混淆。服務費和銷售返利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常見為下游經銷商向供應廠商提供一定勞務獲得的收入,例如廣告促銷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下游經銷商應將服務費作為銷售收入入賬,開具服務費發票,繳納營業稅。供應廠商應當將支出的服務費作為費用入賬。如果企業將返點返利(折扣)與服務費用混淆,造成記賬科目不對,或者發票開具錯誤,有可能被認為構成「賬外暗中」而產生商業賄賂的風險,在實踐中也確實存在類似行為被工商部門作為商業賄賂查處的案例。
實物折扣形式的返點返利在現實情況中可能更為常見,例如客戶如果一年累計購買了十台設備免費送一台,或者買夠一定金額的設備免費送耗材備件等等。由於企業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財務處理不熟悉,實物折扣形式的返點返利存在的風險更大。很多企業存在不規范的操作,例如贈送的實物不開發票,僅憑出庫單流轉;還有贈送的實物不作為銷售入賬等等。如作者在本系列的另外一篇文章中所述,任何沒有準確入賬的實物都有可能被認為「帳外暗中」,構成商業賄賂。因此,很多企業的不規范操作都存在被認定為商業賄賂的風險。實物折扣形式的返點返利應當如何規范操作呢?要點在於利用折扣的安全港,將實物折扣處理為價格折扣,具體而言:
-對於免費贈送的實物,提供方應當作為銷售入賬,並同時計入銷售折扣;接收方亦應將免費贈送的實物如實計入相應的科目例如存貨、固定資產等;
-對於上述銷售和銷售折扣,應當如實反映在發票中;
-相關的合同應當准確描述相關的實物返點返利的安排。

『貳』 平銷返利的財務及稅務的相關規定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
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舉例來說:A企業從其供貨商B處以100元/台的價格購入一批商品,並與B約定:A以100元/台的價格對外銷售該商品,每銷售一台可向B收取利潤返還10元。

相關增值稅處理方法如下:
商場每台商品的增值稅銷項稅:100/(1+17%)×17%=14.53元
商場每台商品的增值稅進項稅:14.53-10/(1+17%)×17%=13.08元
商場每台商品需繳納的增值稅為:14.53-13.08=1.45元
由此可知,實際上商場平銷返利行為實際上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也就是返利部分沖減的進項稅金,遇到相關計算時,可以適當的簡化計算。

會計處理 徵收增值稅而非營業稅

企業取得的返利,與銷售數量有關,因此無論是收到貨幣性資產還是實物資產,均應於收到當期沖減當期進項稅金。會計處理:

1. 收到返利時:
借: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貨物,並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袁,應同時作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 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叄』 請問稅務上對銷售返利和銷售返點有什麼要求或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內問題的通容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請貴單位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肆』 國家規定是否允許返利

返利是可以的,生產企業給代理商或者醫院,但是不能給個人,返給醫院我認為是可以的,構成醫院收入,給個人那是賄賂是犯法的

『伍』 國家對三級分銷的法律規定

部分用戶利用微信關系鏈,通過微信公眾帳號、微信支付實施高額返現返利行為。消費傭金返現返利、多級多層返現返利等。以高額返現返利吸引用戶參與、以新入用戶資金來支付原有用戶的返現返利的這些才會被封號的

『陸』 返利app是怎樣返利的他的規則是。。。。。。

返利網的盈利模來式,就是以自實際銷售產品數量來換算廣告刊登金額。用戶通過該網站進入B2C商家的購物頁面,返利網站會根據cookies跟蹤用戶拍下貨物、選擇付款直至確認收貨的流程。整個流程完成後,返利網站就可以根據該筆交易的金額按比例抽取廣告費用,並在這筆廣告費用中按相應比例返還給用戶。

如那件一百塊錢的寶貝,一旦你購買且確認收貨,那麼返利網能拿到十塊錢的傭金,然後他們再分給你幾塊錢,比如五塊錢當作返利。

(6)對返利的法規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對於消費者來說,返利式購物平台的存在,給了消費者更多的購物優惠,也正是因為這樣,消費者才會那麼青睞返利式購物APP。

2、雖說是返利APP,但不是返利越高越還,因為返利越高風險就越大;其次在選擇呢返利軟體時一定要選擇官方權威的返利軟體,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最後,選擇返利平台時,對比幾個比較好的平台。

『柒』 返利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返利是一種商業行為是指廠家或供貨商為了刺激銷售,提高經銷商(或代理商版)的銷售積權極性而採取的一種正常商業操作模式。一般是要求經銷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場、一定時間范圍內達到指定的銷售額的基礎上給予多少個百分點的獎勵,所以稱為返點或返利。
返利是很多生產企業採取的促銷方式,雖然在促銷政策上無可厚非,但是也要注意處理好相關的關系以及業務,友情提醒一下,處理的好與壞,合法與違法有時候真的就在一線間。就看收到返利時的形式是怎麼樣的了,以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為例,如果給予的方式要求開增值稅票的,則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這是虛假業務,沒有發生真正的銷售業務,違法!一般而言,返利能否兌現主要與經銷商是否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有關。行業認定的嚴重違規行為有:
1.擾亂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2.跨區域銷售;
3.違約銷售競爭品牌產品;
4.銷售假冒企業品牌產品;
5.假冒企業名義進行違規經營;

『捌』 返利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返利行為有兩種情況:

1、明示出來的,合同有約定有記賬的是不違法的;

2、暗地裡的回扣則是違返相關規定的,屬於不正當競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1、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2、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3、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8)對返利的法規擴展閱讀:

一般而言,返利能否兌現主要與經銷商是否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有關。行業認定的嚴重違規行為有:

1、擾亂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2、跨區域銷售;

3、違約銷售競爭品牌產品;

4、銷售假冒企業品牌產品;

5、假冒企業名義進行違規經營。

存在較大風險的返利模式

1、高額返利

返利資金主要來源於商品溢價收入、會員和加盟商繳納的費用,多數平台不存在與其承諾回報相匹配的正當實體經濟和收益,資金運轉和高額返利難以長期維系。

2、資金安全

一些平台通過線上、線下途徑,以「預付消費」「充值」等方式吸收公眾和商家資金,大量資金由平台控制,存在轉移資金、捲款跑路的風險。

3、運營模式存在違法風險

一些平台虛構盈利前景、承諾高額回報,授意或默許會員、加盟商虛構商品交易,直接向平台繳納一定比例費用,謀取高額返利,平台則通過此方式達到快速吸收公眾資金的目的。

部分平台還採用傳銷的手法,以所謂「動態收益」為誘餌,要求加入者繳納入門費並「拉人頭」發展人員加入,靠發展下線獲取提成。平台及參與人員的上述行為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行為的特徵。

此類平台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一旦資金鏈斷裂,參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按照有關規定,參與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責任自負;參與傳銷屬違法行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玖』 關於返利收入,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銷返利的返還來收入的進源項處理:

平銷返利的返還收入——沖減進項稅額

凡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

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凡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取得的返還收入採取沖減進項稅的方法: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即便繳納增值稅,也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拾』 銷售返利比例有沒有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專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屬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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