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文書是
⑴ "在製作執法文書時,如何引用法律依據"
在製作執法文書時,如何引用法律的規定具體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⑵ 執法文書只有一個問題標準是否加
行政執法文書的概念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體問題所製作、發布的反映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和每個環節內容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行政執法文書概念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二、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 1.主旨的鮮明性,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2.材料的客觀性,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3.內容的規范性,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4.形式的程式性,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5.解釋的單一性,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6.製作的合法性表現為:a、在法定的階段、法定的時限內製作;b、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c、不僅做到製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內容合法。7.實施的強制性具體行政行為通過文書形式表現出來,即得到政府強制力的保障,當事人必須遵守。8.法定的排他性,一個違法行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轄原則,由一個行政機關受理並作出處理。
⑶ 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行政執法文書的功能有;1。工具作用,2。規范和准繩作用,3。依據作用,回4。宣傳教育答作用,5。憑據作用。
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有;1。內容真實。合法,2主題鮮明,3。語言莊重。准確,簡潔,4。格式規范。
⑷ 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採用什麼字體
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5.2.2字體和字型大小 規定:字體和字型大小如無特殊說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3.1 標題規定: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
⑸ 行政執法文書可以公開給第三方嗎
這個問題限制不明。強制措施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特別是一些公告性質的,是可以且必須公開的 ,但立案通知及協助調查通知除外。供參考。
⑹ 執法文書和執法證書有何區別
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體問題所製作、發布的反映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和每個環節內容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執法文書概念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⑺ 行政執法文書怎樣區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
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程序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⑻ 執法文書情況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現場筆錄屬於行政訴訟中的一種法定證據。《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材料和證人證言……」因此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在實際辦案中,一些執法人員對其重要性認識不足,做記錄時過於草率馬虎,造成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紀錄不全、質量不高、無法和其它證據相應證,甚至出現嚴重失誤的情況導致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下是筆者結合幾年來的工作實際對現場筆錄製作的一些淺顯認識同大家共商榷。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製作的原則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是我們在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辦案過程中,依法對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和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驗)時所作的書面記錄,是對被檢查(勘驗)的物品、場所的客觀存在的反映,也是對檢查(勘驗)過程的真實寫照,是固定、保全證據的一種方法。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正確製作筆者認為我們要把握「合法性、紀實性、准確性、客觀性」這四個原則要求。
一、合法性原則
所謂合法性即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其一,現場檢查(勘驗)人員必須兩人以上,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其二,現場檢查不得超越檢查范圍,如《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經營場所和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活動進行檢查,且根據《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現場勘驗檢查應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拒不到場的,應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一至二人參加見證。其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應當當場製作定稿,不能事後追憶今天檢查第二天才製作檢查筆錄。其四,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製作完畢後應當交當事人閱讀或向其宣讀並由當事人填寫意見並簽名同時見證人和兩名以上檢查執法人員簽名。當事人拒絕簽章或不能簽章的應當註明拒絕和不能簽章的原因。《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在《規定釋義與適用》中對第十五條作出的解釋是:「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載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場的可以由其他在場的證人簽名或蓋章;沒有行政相對人或證人簽名、蓋章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其五,現場筆錄一經有關人員特別是到場的見證人簽字就不能改動。《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如果發現筆錄中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可另行製作更正或補充筆錄。
二、記實性原則
所謂記實性原則,就是要求真實地紀錄檢查(勘驗)的全過程。例如1、記錄執法人員檢查勘驗的方法和手段包括紀錄檢查過程中的拍照、錄像、收集、提取其它證據、邀請見證人等情況。2、記錄當事人的活動狀況,如紀錄當事人在檢查過程中是否在場,是否正在經營卷煙,是否按要求提供購銷憑據、合法證明、准運證等。3、記錄執法人員對違法物品和證據採取的相關措施,如記錄在現場檢查過程中依據現場情況做出的先行登記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數量的清點和過磅稱重的過程。
三、准確性原則
所謂准確性就是要准確的反映現場檢查的時間地點位置和檢查物品的數量、質量、重量。主要應注意以下三點1、要准確紀錄檢查(勘驗)的起止時間應精確到分鍾。2、檢查的地點要具體、明確,應填寫到被檢查地的門牌號。對沒有門牌或地點情況復雜的要選擇好參照物,方向、距離要准確無誤,必要時還可以繪圖說明。對物品放置的地點、位置、數量和擺放方法都應准確紀錄。3、對檢查中出現的各種數量、重量、距離等要精確不能使用「大約」「大概」「估計」「差不多」或「多」「左右」等不定詞語。
四、客觀性原則
所謂客觀性原則就是要真實反映被檢查(勘驗)的物品、場所的客觀存在性。切忌主觀推測主觀臆斷,使用「非法」「違法」「擅自」等定性詞語。如出現「查獲當事人非法購進卷煙xx條」、「發現擅自收購煙葉xx公斤」等語言。
我們的執法人員在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時只有嚴格按這四點原則進行製作才能保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成為定案的有力證據。
現場筆錄的製作方法
1、書寫規范,用語准確。第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正文書寫要嚴謹、清楚,力求工整不要使用「草書」或者是有太多的修改。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輔佐性項目的填寫要齊全,不能有空缺。第二,要使用公文體,語言必須實用、准確、莊重、嚴肅,力求法字法語,文字平實,盡量避免口語、方言和文學語言,比如:我們專賣法中只規定了什麼叫非法生產卷煙,從來沒有出現過假煙這種說法,所以應稱「非法生產卷煙」,不能稱「假煙」,前者是法律用語,後者是口頭用語。第三,語言要完整。筆錄中出現的各種名稱,如法律名稱、單位名稱、當事人名稱、物品名稱,不得隨意省略和使用代號。如果實在是全稱太長,敘述起來不方便,就在第一次出現全稱的後面用括弧註明,「以下簡稱……」,這樣就比較清楚一些。
2、客觀實錄,不加評論。追求客觀真實,是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真諦,所以在製作時要注意三點:(1)沒有親眼看到的不能記;(2)分析判斷的不能記;(3)推測可能的不能記,也就是說只能記錄那些你在現場看到的和實際做的事情,而其他你依據現場材料所做出的結論、推斷等都是不可以寫在現場檢查筆錄中的。應該用紀實、敘述的寫作手法來記錄檢查的情況。
3、貼近案情,詳略得當。可以採取「先靜後動,先上後下,先外後內,由大到小,由粗到細」的方法,首先簡要描述大環境、方位地點,再收縮到具體需要重點檢查的位置;從物品總體擺放、堆碼再聚焦到具體商品數量,包裝、重量及現場痕跡等等如對偽裝運輸卷煙,應先紀錄案發地所處的具體位置,整車外觀車牌型號、位置、行駛方向,然後紀錄打開車廂後的情況如物品的堆放情況,最後紀錄層層剝去偽裝物品後的情況。對於繪制的現場圖應當註明繪制的時間、方位、繪制人姓名、身份等內容。除此之外,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筆錄記載的順序應當與現場勘驗的實際順序一致,以避免記載出現紊亂,重復或遺漏,應預先認真巡視現場,確定勘驗的范圍和方向。在現場檢查勘驗時我們應注意發現現場的細節及一些反常現象,對與具體案情關聯不大的內容,可以簡寫,而對於與案情關聯緊密的商品、人員作業情況、工具、原料、的檢查過程物品數量、重量的確定過程,甚至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地面上遺留的煙葉粉沫、都應詳細記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是我們煙草專賣稽查辦案必須遵循的原則,對此,我們一定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每一個案件,認真收集每一個證據,並認真加以分析,正確運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們行政行為合法,才能提高辦案質量把案件辦成鐵案。
⑼ 行政執法文書的使用范圍區分
打個比方你就懂了,比如你行車違章了,交警給你開罰單,交給你的那個復印件就是外部執法文書,而自己留的那個原件就是內部執法文書留作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