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益行政處理
A. 為什麼區分授益相對人和侵益相對人
沒有侵來益性行政行為。是自損益性行政行為。
與授益性行政行為相對的是損益性行政行為。
從定義就可以區分二者。
授益行政行為: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益或免除其義務的行政行為。
損益行政行為,是指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不利後果的行政行為,通常表現在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或者剝奪、限制其權益。
B. 財經法規選擇題,(請附解釋),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專繳義務人、納稅擔屬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C. 對違法違章侵害鄰居利益的用行政訴訟好還是民事訴訟對個人更有利
這個當然是要用民事訴訟對鄰居起訴,而不是什麼行政訴訟法,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後者等於是民告官或是國家單位。不是一樣概念
D. 行政機關侵害公民權益的行為超過二年可起訴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
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E. 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政府侵害典其群眾利益怎樣追償
根據行來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自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三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處以罰款以及通知銀行從行政機關賬戶中劃撥等措施。
F. 當個人利益被侵犯,靠誰維護
個人利益被侵犯,根據被侵犯的利益內容,由相關部門依法維護。比如人身遭受侵害回找公安答部門;勞動權益被侵害找勞動部門。。。。。。
對補充問題的解答:
法律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衛的權利。只要不超過必要的限度,不應「盡量龜縮」,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也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衛措施。」
G. 教師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利益,應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H. 如何理解侵害公民名益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說,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名譽直接關繫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它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它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的名譽表示社會的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它的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特別是企業法人的名譽,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發生重大的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規很重視這項權利的保護之外,民法通則第101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又以禁止性法律規范規定了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侵犯名譽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I. 業主委員會侵害業主的利益怎麼處理
向區房管所舉報 投訴,如果在上海的話直接打12345熱線;所屬的居委會投訴
房管所——居委——業委會——物業公司——業主
J. 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嚴重的,給予什麼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條規定,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於違反國家住房分配、購買有關規定的行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都要嚴格依規依紀處理。
(10)侵益行政處理擴展閱讀
「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主要是指黨員違反國家住房分配、購買有關規定,借房改之機多佔住房、重復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買房改房、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
近年來,一些領導幹部違規多佔住房,嚴重影響了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這里的「多佔住房」主要是指一戶家庭違反規定佔有兩處及兩處以上福利性質住房或者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准。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層級房改時間不一,打時間差,弄虛作假,獲取多處住房;利用工作調動或職務提拔之機,隱瞞房改房,獲取新單位的住房;採取假離婚等手段取得分房資格,多得住房;其他鑽政策空子撈取住房的行為。
建設「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是黨和政府為解決困難人群的住房問題而出台的帶有福利性質的惠民措施,但一些領導幹部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卻享受這些優惠政策的違規現象出現。
如重慶市大足區紀委針對基層黨員幹部利用職權優親厚友問題開展調研時就發現,在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有91戶通過虛報家庭收入、住房等資料違規享受廉租房實物配租待遇,其中,申請人或其配偶另外擁有房產的佔到了48戶。
參考資料來源: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解讀︱「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如何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