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法規
『壹』 《勞動法》有規定員工離職一定要體檢嗎
一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體檢。但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回勞動者在解除答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業健康檢查(體檢),且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貳』 勞動法規定入職體檢
要求職工進行體檢是合法的,這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但是,如果企業以體檢結果來決定是否錄用勞動者就可能不合法的,除非勞動者身體存在法律規定的不應該錄用的疾病。
『叄』 勞動法是否有員工體檢的規定
有的。勞動法中有關於員工體檢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回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答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於一般的員工,勞動法沒有規定必須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拓展資料
除有毒有害的崗位的明確要求,普通崗位並無明確要求。勞動法律對未成年工人(16-18歲)有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人,在入職時必須進行身體檢查,而且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之後每年一次,只至滿18周歲,滿18周後,距上一次體檢超過半年的,需再體檢一次的。
『肆』 職業病防治法哪條規定體檢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具體的分類太多,你要去查一下才知道。
『伍』 與職工體檢有關的法律法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有規定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崗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要進行職業病健康體檢的相關規定。其他無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作崗位,沒有法規規定必需要進行體檢。
『陸』 職業健康監護體檢主要依據哪些法律,法規,規范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來規范》2014年自05月1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2014年10月01日實施。規定了職業健康監護的基本原則和有關職業病危害因素開展健康監護的目標疾病、健康檢查的內容和監護周期。
『柒』 法律有沒有規定哪些身體狀況屬於入職體檢不合格
以下身體狀況屬於入職體檢不合格的范圍:
1、第一條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
2、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張壓60mmHg-90mmHg(8。00-12。00Kpa)。
3、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1]
4、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1)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2)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5、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6、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症者,合格。
7、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8、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9、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10、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征者,合格。
11、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12、紅斑狼瘡、皮肌炎和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不合格。
13、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4、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15、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6、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17、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18、大動脈炎、血管閉塞性脈管炎、雷諾氏病,不合格。
19、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20、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21、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22、未納入體檢標准,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拓展資料:
入職體檢是專項體檢之一,旨在通過體檢保證入職員工的身體狀況適合從事該專業工作,在集體生活中不會造成傳染病流行,不會因其個人身體原因影響他人。
國家法律禁止查乙肝五項更不能查DNA .2010年1月21日衛生部等三部委發布了《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五項檢查,同時,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也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五項檢查服務。此項規定一出在乙肝歧視這一話題上,是否能減輕。
『捌』 現行的法律法規有沒有明確規定員工入職體檢費用如何支付
員工入職體檢費用的承擔問題,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
但是因為有「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法條,通常認為體檢費用是由企業承擔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體檢是在面試通過,企業決定錄用後,要求應聘者參加的一項健康檢查。
一般情況下,企業會先讓員工自己墊付,體檢合格,入職後,再給予報銷,若不合格則多數由求職者自己承擔費用。也有些公司,通過外包公司指定醫院並且結算費用,無需個人支付。具體情況,根據用人單位規定。
(8)體檢法規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不得以體檢不合格為由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2、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體檢是否合格應當是決定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前應當解決的問題,現在用人單位已經在實際使用勞動者,雙方之間已經存在勞動關系,且勞動者又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體檢不合格為由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