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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1-26 12:57:35

⑴ 征地多少以上要報中央國務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⑵ 土地徵收審批程序是什麼 徵收土地審批許可權如何劃分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徵收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審批依據是:1、《土地管理法》第53、54條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1、14條4、《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 。 審批的條件是: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2、可以有償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的許可權是: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須按出讓計劃進行。出讓計劃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擬訂,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預報制度。在初步確定出讓實施方案後,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向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預先報告。(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利用現狀、出讓年限、規劃用途、出讓方式、地價評估、效益測算及方案實施進展情況等)。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按照《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的規定執行。4、一般流程:申請(業主)→受理→審查→分管領導簽批→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上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辦結。

⑶ 徵收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徵收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徵收內基本農田。除容國定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准。 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徵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地。 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徵收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少於35公頃。 徵收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

⑷ 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什麼

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定,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轉變為國家土地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徵用土地的審批權。 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許可權是:

(1)徵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4)徵收土地審批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定。

⑸ 徵收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什麼

徵收土地實行國來務院和省級人民政源府兩級審批制度。
一、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
(1)徵收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准。
(2)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
(1)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少於35公頃。
(2)徵收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

⑹ 土地徵收需要哪些手續

1、發布征地公告(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2、征詢村民意見(縣 或市級國土版資源局會同鄉鎮政府)

3、地權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4、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5、徵用土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

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8、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報省國土資源廳)

9、土地補償登記

10、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⑺ 土地徵收和土地報批的順序是什麼

1、土地徵收的審批機關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2、土地徵收的審批權艱是如何劃分的?
依照該規定,我國土地徵收的審批主體有兩級:一級是國務院,國務院行使對基本農田、超過35公頃的耕地和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征地審批權。另一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項規定之外的審批權,同時審批必須報國務院備案。
3、審批范圍和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2)土地補償標准合法;
(3)地類面積准確,權屬無爭議;
(4)存在違法用地的已依法查處;
(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集約、節約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7)文字及圖件資料符合報批要求。
4、征地審批所需的材料
報國務院批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材料目錄:
(1)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項目用地請示文件;
(2)市(州)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呈報"一書四方案";
(4)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5)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6)建設用地預審批復文件;
(7)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8)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或審核文件;
(9)縣(市、區)政府的承諾、說明;
(10)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同意壓覆礦產資源的說明;
(11)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有關材料和備案表;
(12)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13)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14)補充耕地項目編號;
(15)補劃基本農田地塊邊界拐點坐標表。
報省政府批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1)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項目用地請示文件;
(2)市(州)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呈報"一書四方案";
(4)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5)建設用地預審批復文件;
(6)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7)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8)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或審核文件;
(9)縣(市、區)政府的承諾、說明;
(10)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同意壓覆礦產資源的說明;
(11)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有關材料和備案表;
(12)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13)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14)補充耕地項目編號;
(15)補劃基本農田地塊邊界拐點坐標表;
(16)土地利用計劃通知書。
報省政府批準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1)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市(州)國土資源局×年×批次建設用地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呈報"一書三方案";
(4)市、縣政府的承諾、說明;
(5)依法以劃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用地項目,應提供建設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
(7)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8)補充耕地項目編號;
(9)土地利用計劃通知書。

⑻ 出讓徵收農村土地是先審批還是先徵收

先審批再徵收
1.市或縣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專用土屬地方案,然後分批次逐級上報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用基本農田、35公頃以上耕地和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2.市、縣政府先發布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徵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然後,土管部門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徵求被徵收人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批准後,由土管部門組織實施。

⑼ 徵收土地需要哪些報批程序

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
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村民意見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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