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審批
1.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未批先建項目必須先處罰完之後才能審批。
是的,未批先建只要去申請環評都是要先處理完處罰之後才能讓你申請,之後才審批的。未批先建是違法行為,肯定是先處罰的。如果還有疑問,可咨詢環保顧問。
2. 行政處罰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許可的前置審批條件
前置審批條件一般指某一行政機關准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所所核發的證明文件或申請人具備的資質和條件。沒有聽說過以行政處罰為前置審批條件的。除非你是已被處罰未履行義務上「黑名單」的。
3.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中的審批事項都有哪些內容
就是建議審批,也就是說你調查的結果簡單說一下,然後是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處罰依據。最後一句:以上妥否,特報領導審批
4. 簡述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含內部審批)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准,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准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准,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准。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准。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辦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時送達當事人。
2、辦案機構代表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將罰繳的財物等及時上繳國家金庫或者依法作出處理。
七、案件備案和歸檔。
5. 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下,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但是政府是不會公開的
6. 當場行政處罰後需要領導審批嗎
需要因為無論是什麼事都得有領導審批所以說當場行政處罰後也需要領導審批
7. 建設項目管理條例處罰由審批單位處罰怎麼理解
1.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2.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准佔用的施工場地。3.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4.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5.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三)施工單位已確定;(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6.第六條建設單位經批准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7.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並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8.第八條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並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9.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10.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11.第十一條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工程任務情況;(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四)施工總平面布置圖;(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12.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部門同意。13.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徵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佔用道路的,應當依法有關批准手續。14.第十四條由於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15.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16.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17.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18.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19.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20.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變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後方可實施。21.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22.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23.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佔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並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24.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履蓋物和施工標志。25.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26.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27.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擋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28.第二十八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進,應當通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29.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30.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31.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32.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採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四)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六)對產生雜訊、振動的施工機械,應採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雜訊擾民。33.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由於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34.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並可處以罰款:(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35.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36.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8. 行政處罰審批書是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前還是之後
先走完告知程序,與當事人之間充分交換意見後,才製作最後的處罰決定審批。
9. 行政處罰能不能作為行政審批的前置要件有什麼依據
首先,此兩者為兩屬關系,如無法律明文規定,不可增設審批的前置條件,當然包括不得將處罰結果作為前置條件。
其次,處罰與審批依據的是不同的法律,執行的是不同的程序,相互之間應當互無影響。即使核發了行政許可,其未經許可的作為的違法事實是存在的,應當不影響處罰程序。
最後,如系對未經許可的作為進行處罰,相對對申請行政許可應當視作積極改正,更應支持。若其條件具備,當然應當予以許可
10.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和案件審批表哪個在前
案件審批表審批的是行政處罰決定書,正式的行政處罰,所以說行政處罰事先內告知在前,告知的容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提起行政訴訟和復議的權利告知情況,如果當事人提起了這些要求,行政機關就要參考當事人的意見,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不是行政處罰決定,只是告知當事人的權利情況,所以說要和行政處罰決定分開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