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部門
⑴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應如何區分
區別: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制定者不一樣: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在其許可權內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稱為「部門規章」。
2、效力不一樣:
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其次是法規,然後再到部門規章。
3、含義概念不一樣: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規章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行為,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並發布實施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1)法規部門擴展閱讀:
三者發布:
1、國家行政法規的制發主體是國務院。
2、部門規章的主要是國務院各部門。
3、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城市、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
以上這些單位或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都可用「公布令」來發布。而其他一些地區和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不屬於法規、規章的「類規章性文件」,不能用「公布令」發布,只能用「通知」予以發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法律
網路--法規
網路--規章
⑵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
1、范圍復不同
法律法規、行政製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
2、制定人不同
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
3、適用對象不同
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2)法規部門擴展閱讀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也是經濟法的來源。
⑶ 什麼是法律 法規 規章 部門規章 分別由什麼機關制定
1. 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
2.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3. 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
4. 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
5. 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簡介:
1. 法規 : 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2.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⑷ 國務院批准部門發布是行政法規嗎
不是。
部門來的規則制定和頒布的規范自性文件部門、委員會、審計辦公室和國務院其他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決定在各自的權力范圍內調整行政關系范圍內各自部門不得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形式有命令、指示、規章等。如國家科委制定的《科技保密條例》、勞動部頒布的《技工學校招生條例》等,都是部門規章。
(4)法規部門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除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外,溯及既往。兩個法律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適用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⑸ 有哪些屬於部門規章
在稅收方面,部門規章制度主要包括:
細則實施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稅收暫行規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
」實施細則的土地增值稅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契稅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印花稅暫行規定》「臨時措施的建設費用管理文化事業」
行政規章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部門及其委員會發布的在其職權范圍內調整行政事項的規范性文件。
部門規章,通常簡稱「規章」,由國務院直屬各部委、委員會、部門、局制定。它們通常被稱為「措施」和「條款」,而不是發布的命令。
(5)法規部門擴展閱讀:
在現行稅法中有9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噸位稅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規定的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的適用范圍:
其效果體現在處理不同層次的稅法之間的關繫上。如果低效力的稅法與高效力的稅法相沖突,那麼低效力的稅法就是無效的。
⑹ 屬於部門規章的有哪些
關於稅務方面的,部門規章主要有: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習慣上也稱規章,是國務院下屬的各個部、委員會、直屬廳、局、屬制定的,一般沒有公布令,名稱一般都叫做「辦法」、「規定」。
(6)法規部門擴展閱讀:
現行稅法中屬於法律的有9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范圍
作用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繫上,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⑺ 中國的法規、規章、法律等是由哪些部門制定的啊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專
行政法規是國務屬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