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法規
㈠ 在法律中哪條規定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憲法復:
第三十七制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9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內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容只能由法律設定。」該法第11條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從前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這里的「法律」就僅指狹義上的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㈢ 行政法規到底有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只是列舉處罰的類型,至於什麼樣的規范性文件能夠做出列舉類型的何種處罰,這要進行具體的分配。
第10條的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實質是指:行政法規不能設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廣義的行政法規則設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比如治安處罰法有設定,而治安處罰就屬於行政處罰的范疇,
狹義的行政法規(特別是行政處罰法實施後),行政法規是不設立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的。但也行政處罰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給予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出現,但這不是行政法規自我承載的法律效力,主要靠效力轉移來實現。
(3)人身自由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㈣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嗎
其中對事實認定的要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第4條第2款);「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30條)。 法律咨詢: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是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㈤ 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由()規定
選擇C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9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
㈥ 我國的法律對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作了哪些規定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極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25條規定,……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㈦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嗎
不對。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有法律設定。
【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㈧ 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為什麼只能由法律規定
我國憲 法和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
《憲 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回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答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禁止非法檢查公民的通信。
《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還規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均不得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㈨ 法律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的保護是怎樣規定的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些都是我國法律關於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保護的條例.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法條如:
1、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我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極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3、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㈩ 關於人身自由權的法律有哪些
人身復自由權制是公民參加各種活動,充分享受其他權利的基本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沒有人身自由權,其他的自由也難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