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目的
[摘 要]21世紀,在實現法制文明化、現代化這一歷史進程中,包含一項重要內容,即行政版法制現代化。中國行權政法制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工程,需要以完善的行政法律規范為基礎。完善的標准在於:一是行政立法應滿足社會的客觀需要,反映新的經濟關系,以實現行政法對經濟發展的保障作用;二是行政法應體現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彰顯民主、科學;三是行政法要協調好行政權與各種權力與權益的關系,在價值上達到社會公正理念。
[關鍵詞]行政法;行政立法;社會公正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284(2003)06-0042-03
一、行政法的保障作用與經濟發展同行
法是社會上層ㄖ
㈡ 交通運輸部制定交通行政執法規范的目的意義以及你認為如何貫徹落實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則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嚴格行政執法,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隨之尤為重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是代表國家行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工作的行政執法機關。那麼,如何落實好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任務,如何適應和諧社會發展,更好地貫徹好交通運輸部提出的「三個服務」,積極穩健地做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也是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為此,這已成為交通運輸部門當前和今後新的工作重點和新的課題。結合目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現狀,經過與兄弟省(市、縣)同仁的交流溝通,筆者談及以下粗淺看法。
一、充分認識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重要意義
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行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行,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斷增強,全社會對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為此,2004年國務院在出台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就提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此,2008年12月交通運輸部相繼下發了《關於印發〈交通行政執法風紀等5個規范〉的通知》文件,並明確要求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范》不斷加強本系統的交通運輸執法工作。加強行政執法工作,不僅反映了交通運輸行政機關運作方式的基本特徵,也是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作用的體現,更是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的具體再顯,更是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嚴明執法紀律、杜絕和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建設高素質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的重要保證,更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依法治交,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廉政建設,做好「三個服務」,推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向更高台階邁進的重大舉措。
二、對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領導機構,進一步明確執法流程,規范執法行為。對執法風紀、執法用語、執法檢查行為、行政處罰行為、執法文書的製作、交通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等採取得力措施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按照交通部制定的5個規范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責成專人負責執法工作,確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達到管理規范,取得實效。
(二)加強培訓,提高素質。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是反映執法水平的重要憑證。在對執法人員培訓的同時,要將執法文書製作規范的培訓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提高執法文書的製作質量。未經培訓合格或不具有執法資格的不得進行執法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規范執法行為。各交通運輸主管機關要加強對本系統執法人員的管理,強化執法監督,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經常性執法檢查,其性質就是交通運輸部門的內部監督和行政執法的事後監督,最終實現及時查找和解決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進一步規范促進交通運輸執法工作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行政執法不當帶來的行政爭議和行政訴訟。
(四)健全制度,常抓不懈。行政執法制度建立後,要把規范行政執法工作和執法責任有機結合,進一步提高並實行執法評查制度,其本身就是規范執法活動的重要手段和舉措,同時也是其他制度所不能取代的。為此,只有堅持自查與執法監督機關評查相結合,把執法評查結果納入日常的考核之中,將評查制度作為監督機制固定下來,不斷加大評查制度的宣傳、學習培訓,將評查標准從粗放向精細化過度,將評查方式從常規式向靈活性轉變,由一年的抽查式轉為定期、不定期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從通報落實執法建議向落實執法責任制、培訓執法人員轉變,並不斷強化對評查出的問題的整改督查,努力提高執法人員對執法評查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做到常抓不懈。
(五)、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激勵約束機制,對全員實行依法行政的落實和使用相結合,把學法和用法結合起來,緊緊聯系本職工作,加大學習培訓力度,定期進行考試考核,實行執法人員個人執法活動考核,將執法評查結果作為年度評優、任免、晉升和獎懲以及記入個人檔案的重要內容。逐步通過激勵約束機制,促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建設達到制度化、細致量化和規范化。一旦成為規范,就與法律的實體權利義務一樣,形成一種權利義務,從而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起到了監督制約作用,也就有效地預防了濫用權利和行政機關失職的行為。
(六)、做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環境的改善。不斷加強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相互配合,共同探索創新和諧社會下即依法行政又體現人性化執法的新辦法、新途徑。廣泛加大開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宣傳力度,採取講座、咨詢、新聞媒體等輿論工具大力宣傳,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家喻戶曉,以一流的執法形象展示交通運輸執法部門的社會風貌。
(七)統一案卷格式,規范立卷標准。一切的執法工作最後都要體現在執法案卷之中。因為整個案卷都是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形成的,經過分類整理、立卷、歸檔的各種資料的組合,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執法檔案。它既是記錄行政執法機關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查處行政違法案件的資料憑證,也是體現行政法制原則,反映本系統行政執法水平、質量的重要文書。為此,一定要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加強對執法案卷的管理,每個案件結案後都要及時立卷歸檔,按照要求分類保存。全國、全省交通運輸部門盡量制定統一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案卷歸檔立卷標准和案卷評查制度,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案卷水平有一個新的提高,執法案卷更加全面精細化,從而進一步促進和規范交通運輸執法工作向管理規范化的邁進。
㈢ 公安行政機關以行政執法的手段達到非法拘禁的目的,請問如果先予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公安機關以行政執法的手段則應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而不能成立民警個人行為,因此則刑事訴訟不成立。
若證據充分,建議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要求機關賠償。
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如果確定是行政執法行為,而非刑事偵查行為,法院可以受理。
樓下所說有偏頗。
㈣ 水行政執法的目的和社會效益是什麼
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簡稱水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水法和本辦法。省界河流、湖泊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以及在溪流上築壩引的水,屬於集體所有。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或者其他形式從事開發利用水資
源、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
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水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線和水工程
(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組織編制本行政
區域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和制定水的長期供求計劃;
(五)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
(六)管理防汛抗旱工作;
(七)依法查處水事行政案件和調處水事糾紛。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水資源的勘查、監
測,對地下水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節約用水、城
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對水污染防治進行監督
管理;交通、林業、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
作。
第七條 對破壞水資源、污染水環境、損壞水工程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
人都有權檢舉或者控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八條 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
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開發利用
第九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統一規劃。規劃分
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洞庭湖和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及其他跨地、州、市行政區域的河流的綜合
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編
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綜合規劃,由所在地的地、州、市、縣水行政
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
案。
防洪、治澇、灌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
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各類專業規劃必須服從綜合規劃;支流綜合規劃必須服從幹流綜合規劃;綜合
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修改規劃,必
須經原批准機關核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
權益。
第十一條 興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設項目,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航道
水量、水文測驗有不利影響或者影響河勢穩定和護坡、護岸、堤防及導航、助航等
工程設施安全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建設單位必須採取補救措施予以補償。
採取補救措施或者予以補償所需經費列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二條 興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工程和攔河、跨河、穿河、
穿堤、臨河的閘壩、橋梁、碼頭、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設施及鋪設跨河
管道、電纜,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點。
修建前款工程設施涉及河道與防洪的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單位必須按河道管理
許可權,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
批手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利益的,還須事先向有關地區和部門徵求意見,並按
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國家興建防洪除澇、農業灌溉工程所需的資金,除國家投資部分外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可以由受益單位合理負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建防洪、除澇、農業灌溉工作所需的資金,應當根據量力
而行的原則,按照受益大小由受益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農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
第十四條 興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階段
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編制移民規劃,將移民規劃與設計文件同時報主管部門審批。安
置移民所需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沒有移民安置規劃和移民經費不落實的,
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工程設計文件。移民安置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必須
在建設階段按計劃完成。
有移民安置任務的水工程建成後,有供水效益的應按水費標准附加適當比例、
有發電效益的應從電費收入中提取適當比例的扶助經費,用於扶助庫區移民發展生
產。扶助經費的收取、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十五條 國家所有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
部門依照下列標准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管理、保護范圍,並分別設立標志:
(一)防洪、防澇堤防、間堤管理范圍為背水坡腳向外水平延伸30至50米,經
過城鎮的堤段不得少於10米。保護范圍視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劃定;
(二)水庫庫區設計洪水位線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大壩背水坡腳向外水平
延伸30米至200米,大壩兩端山坡自開挖線起順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到達分水嶺
不足50米的至分水嶺止);溢洪道兩端自山坡開挖線起順坡向外延伸10米至20米為
管理范圍。庫區管理范圍邊緣向外延伸20至100米為保護范圍;大壩、溢洪道保護范
圍根據壩型、壩高及壩基情況劃定;
(三)船閘上下游引航道護岸末端、水閘上下游翼牆末牆以內為管理范圍。管
理范圍邊緣向外延伸50至200米為保護范圍;
(四)引水工程、水輪泵站、水力發電站的攔河壩兩端向外延伸50至200米,河
床、河堤護砌線末端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為保護范圍;
(五)水力發電站廠房、機電排灌站樞紐建築物周邊向外延伸20至100米,進出
水渠(管)道自攔污柵向外延伸100至500米水面為保護范圍;
(六)渠道自兩邊渠堤外坡腳或者開挖線向外延伸1至5米,渠系建築物周邊2至
10米為保護范圍;
(七)其他水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准劃定管理、保護范圍。
集體所有的水工程的管理、保護范圍,可以參照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
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由鄉(鎮)人民政府劃定;跨鄉(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
劃定 。
城市規劃區內水工程管理、保護范圍的劃定,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十六條 禁止圍墾湖泊和水庫庫區。
禁止擅自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論證,作出綜合
評價,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取土、采砂、挖
築魚塘,或者在大壩、堤防上墾植、鏟草,或者在堤防保護范圍內葬墳,或者擅自
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和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
。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條 調蓄徑流和分配水量應當兼顧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運、竹木流
放、漁業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當調蓄徑流或者分配水量發生矛盾時,應當按照
興利服從安全、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統籌安排。
徑流調蓄和水量分配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
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法和國
務院的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申請取水許可經批準的,須向審批部門繳納水資源費。徵收的水資源費交財政
部門專項管理,用於水資源規劃管理、開發利用、涵養保護和城市水資源設施的建
設。
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獲准取水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許可方式、數量、地點取水
。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取水許可證照。
第二十一條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免繳水資源費:
(一)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農業灌溉、水產養殖取水的;
(三)保證礦井施工、生產的安全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必須取水的;
(四)消除對公共安全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五)其他少量取水的。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可供水量和用水單位的用水申請,編制年度供
水計劃。確因自然因素影響造成可供水量不足時,可按生活用水優於生產用水,農
田灌溉優於其他生產用水的原則,調整供水計劃,並及時告知用水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用水單位必須向供水單位申請用水計劃,
並按規定交納水費。
用水單位必須服從供水單位的調度,不得截水或者搶占水源,不得擅自架設提
水機具和開挖引水口門。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管理,採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消耗量,提高
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 開采地下水,必須在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統一規劃,合理
開采,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地面沉陷。
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應當對地下水的水位、水質變化趨勢進行監測,建立技術
檔案。
在地下水已經超採的地區,應當限製取水量,禁止開鑿新井取水。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對轄區內集
體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工作加強檢查、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水工程應
定期進行維護,建立健全蓄水用水制度,加強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
行政區域內水事活動的管理,防止發生水事糾紛;鄉(鎮)人民政府對發生的水事
糾紛,應當及時組織協商,進行調解,防止事態擴大。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
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請求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防訊與抗洪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規劃和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
,制定防洪方案。跨行政區域的防洪方案,由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級人民政府制
定;洞庭湖和湘江、資江、沅江、澧水的防洪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家防
汛指揮機構批准。
防洪方案經批准或者制定後,有關地市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第二十八條 洞庭湖區國家指定的蓄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和國有農場應
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所轄蓄洪區安全與建設規劃,報省防汛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
。
蓄洪區內興建永久性建築物必須符合防洪標准並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或者其授權的堤垸管理機構批准。禁止在分蓄洪進出口門附近的劃定區域內和洪
水主流區興建有礙行洪的建築物。
洞庭湖區堤垸內原有的高地、間堤、廢堤,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
構批准,不得毀損。
第二十九條 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水運設施、河湖堤垸等工程管理單位
,應當根據所在流域的防洪方案和工程的設計要求以及現狀,在興利服從防洪、保
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計劃,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有管轄權
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准。在汛期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
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接受其監督。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同
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抗洪指令,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服從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
指揮。
第三十一條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在其
管轄范圍內調用所需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員,事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
予適當補償。因防洪搶險需要取土佔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的,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阻攔。取土佔地、砍伐林木的,事後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批準的分洪
蓄洪方案發布命令,採取分洪蓄洪措施,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必須執行。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依照水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
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
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航運物體的,種植
阻礙行洪的林木、高桿作物的,在航道內棄置沉船、設置礙航漁具、種植水生植物
的;
(二)未經批准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航道內開采砂石、
砂金的;
(四)圍墾湖泊或者擅自圍墾河流的。
第三十四條 依照水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
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航道的;
(二)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澇流量或者阻礙上游洪澇下泄的。
有前款第(一)項所列行為惡化通航條件,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交通行政管
理部門查處。
第三十五條 依照水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
為 ,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第(一)、
(四 ) 項行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有第(二)項行為的,由地
質礦產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有第(三)項行為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給
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的
;
(二)毀壞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三)毀壞導航、助航設施的;
(四)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
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墾水庫庫區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采砂、挖築魚塘或者在大壩、堤防上墾植、鏟
草或者在堤防保護范圍內葬墳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的;
(三)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四)擅自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的;
(五)擅自在蓄洪區內興建永久性建築物的;
(六)擅自毀損洞庭湖區堤垸內原有的高地、間堤、廢堤的。
有前款第(三)項所列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
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獲準的取水許可方式、數量、地點取水
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
情節嚴重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銷取水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取水許可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發放取水
許可證的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
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
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搶險指
令的;
(二)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
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政監察人員在依法查處水事
行政案件時,應當佩帶統一標志,並出示水政監察證件。
第四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
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貪污、挪用水資源費的,由其所在
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
,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
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㈤ 行政處罰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是指行來政機源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懲戒制裁手段。
三、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3、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4、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㈥ 行政機關選擇性執法時應不應該就合目的性作出說明
這方面,統一行政法方面是有欠缺的,並未就此做出專門的明確的規定,也就是不需要就合目的性做出說明。但是,如果部門法做出了規定,則需說明,具體要看是什麼樣的行政執法。
㈦ 實行交通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
法治,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統治。行政法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嚴格執法,依法,提高能力和水平隨之而來的尤為重要。交通運輸對代表國家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執法執法機構的行政管理。那麼,如何實現「基本方略堅持依法治國,建立法律和法治來實現國家的工作,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的法治的社會主義概念, 「的目標和任務更好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如何適應和諧社會的發展,更好地落實好運輸的部」三個服務「,積極穩步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要做,也是深入實踐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發展。為此,交通運輸部門已經成為新的當前和未來的優先事項和新問題。結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目前的現狀,並通過其他省(市,縣)與同事溝通,筆者談到了少粗淺的看法。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一,充分認識規范的重要性
為依法執政,法治國家作為群眾實施的基本戰略的基本戰略的實施行政執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意義法律意識和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全社會要求越來越高行政法。為此,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實施綱要依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提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在2008年12月交通運輸部已下發了「關於印發」交通行政執法紀律等5個規范「的通知」文件,明確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范」繼續以加強執法的交通運輸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不僅反映了對交通運輸行政工作的基本特徵,也體現了黨執政的執政地位和作用,它是專門重申了行政執法機關在各級行政部門,它是進一步規范行政交通執法,嚴格執行紀律,防止和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建設高質量運輸行政執法隊伍的重要保證,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法治,以支付,加強思想作風建設,政府,做好「三個服務」的一項重大舉措,以促進運輸到一個更高的層次行政執法工作的推進。
二,規范執法運輸的建議的行為
(一)高度重視責任的落實具有重要意義。交通運輸,建立執法機構領導,進一步明確執法流程,規范執法活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執法紀律,執法用語,執法檢查行為,行政處罰,使執法手段,交通行政執法檔案評查等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按照五種規格交通部制定,組織,精心組織,責成負責執法工作,確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實現管理實踐,取得實效的人。
(二)加強培訓,提高素質。交通行政執法規范反映執法水平的一個重要憑證。雖然訓練的執法人員,出示執法文書的規范化培訓作為重要內容,不斷提高執法人員和業務水平的質量,提高執法文書製作質量。未經培訓合格或不具備執法可能不能勝任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規范執法行為。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執法人員的系統的管理,強化執法監督,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績效考核制度和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的過錯,開展經常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執法,是交通內部監督和執法監督運輸部門後,最終發現和解決問題及時,並進一步規范存在,以促進交通執法的目的,執法活動,對性質最大限度地減少因不當行政執法訴訟引起的行政爭議和行政。
(4)音響系統,常抓不懈。建立了行政執法系統後,我們應該規范行政執法和執法責任結合起來,進一步加強和落實執法調查評估體系,這本身就是對執法活動和舉措規范的重要手段,也是其他系統可以不能被替換。出於這個原因,只有堅持自我評估和監督執法機構檢查的評估結果結合到日常執法考核評價制度,監察機制,以檢查固定之中,提高考核制度的宣傳調查,研究和培訓,來自於精了廣泛的調查評估准則,調查將評估的靈活性傳統型的方式,從一種類型的檢查到的轉移有規律的,不規則的,從實施這些建議的通知上級主管部門落實執法責任制,執法人員培訓轉變,並不斷加強的問題,評估確定的整改監督,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意識,以檢查系統的評價執法的重要性,所以常抓不懈。
(5),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落實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組合和使用,製法與用法的研究結合起來,緊密聯系自己的工作,以提高學習和培訓,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實施執法人員的個人評估,評估結果向執法評為年度,聘任,晉升,獎懲,並記入個人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執法活動。逐步達到通過激勵機制制度化,以促進交通執法,細致的量化和規范化建設。一旦成為常態,為的形成同樣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的法人實體,以便執法監督的運輸行為起到了一定作用,也能有效地防止權力和行政瀆職行為的濫用。
(6),良好的交通執法,以改善環境。繼續加強各職能部門,相互合作,共同探索創新,和諧的社會,是根據行政法律也體現了一種新的方法,以人性化執法,新途徑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廣泛努力提高交通行政執法的公眾意識,採取講座,咨詢,媒體等大眾媒體宣傳運動,使執法家居交通,一流的交通執法部門的形象展示社會風貌的作品。
(7)統一格式的文件,規范立案標准。一切都應該體現在執法文件躋身決賽的執法。由於整個案件的檔案是在形成的過程中具體的執法執法人員,通過分選相結合,歸檔,歸檔的各種信息,形成一個完整的執法檔案。這是一個創紀錄的履行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職責,進行調查的信息證書的行政違法案件,同時也體現了行政法的原則,反映了質量的行政執法水平的系統的一個重要工具。要做到這一點,一定要按照檔案管理法規,加強執法檔案的管理,並在每次存檔的情況下可以關閉及時,按照分類保存的要求。國家,省交通運輸部門制定了統一的交通執法文件和歸檔文件歸檔標准考核檢查制度,提高執法的交通行政記錄有一個新的提高,更全面,更先進的執法檔案,從而進一步促進和執法力度,規范運輸管理規范化邁進。
㈧ 行政執法的根本目的是執法為民這句話對不對
您好!行政執法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說」行政執法的根本目的是執法為民「沒錯,但是不夠完整。謝謝閱讀!
㈨ 行政執法中比例原則主要包括哪些內涵
行政比例原則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目的性原則
目的性原則,又稱妥當性原則或適當性原則。這是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一種目的上的要求,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能夠實現其所宣稱的行政目的,至少是有助於該行政目的的實現。如果行政行為與行政目的相悖,根本無法達到行政目的,則違反了行政比例原則的目的性原則。
(二)最少侵害原則
最少侵害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不可替代原則或最溫和方式原則。這是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一種手段上的要求,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不能超越實現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也就是說,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有多種可供選擇的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目的,行政主體應該盡可能採取對相對人損害最小的手段。正如俗話所說:「殺雞焉用牛刀。」
(三)均衡原則
均衡原則,又稱比例性原則、相稱性原則或狹義的行政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干預不得超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價值。這是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一種利益衡平上的要求,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將行政行為所能夠達成的利益與這個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害進行衡平,只有證明前者重於後者,才可以實施該行政行為,否則,則不能採取。正如俗話所說:「不能殺雞取卵。」
㈩ 建立和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有什麼重要意義
建立這一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 第一,有利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案卷評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將動態的行政執法過程,通過文書的形式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