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
『壹』 關於《行政強製法》第46條第3款是否有意義
1、這樣的規定只在沒有作出沒收決定時才有效,都沒收了,所有權轉移給國家了,怎能再去拍賣抵充罰款?拍賣的對象應當是由行政機關查封、扣押(實際控制)但未沒收的財產。
2、在這個問題上,建議參考《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關於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執行。一般對罰款的履行期限有一個規定,如15天,超過這個期限,你先發給催繳通知書,要求其盡快履行。對方如果還不履行也不提請復議訴訟,那麼就啟動拍賣程序。這個時間就應當控制在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屆滿之前,隨著拍賣程序的啟動,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也就中斷了。
需要注意的是,碰到具體的案例再來討論這個問題,不同的案件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貳』 我想請問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的理解
行政強制執行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回答:「主要是建立了三個基本原則,
首先是合法內性原則。行政執法作容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設置和實施,應該是在根據的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二是適當性的原則。在行政執法領域,也被稱為相稱性原則的一種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害各方利益,應使用在各種各樣的方式來實現,這樣做的目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是適當的,合理的。
第三個原則相結合的教育和執行階段。該法是讓人們服從,而不是讓人們違反,因此,懲罰是不是教育的目的和引導公民遵守法律的終極目標。強制行政行為的行政負擔能力,實施的結果,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這樣不僅可以不被濫用,還應該從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強調效率較低和謹慎,不能形成沒有行政強制,沒有任何力量管理的理念。
希望可以幫到你,請採納???
『叄』 鎮政府違反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實施行政強制行為應承擔什麼責任,向網友求答復
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承擔什麼責任由復議機關或者法院來確定。
『肆』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違反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應承擔什麼責任
面臨行政行為無效被撤銷的風險,造成當事人損失的,負行政賠償責任
『伍』 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限期自行拆除,其期限是多少
違章建築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現行的建設行政法律法規中未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是從具體的操作看應視違章建築的結構,面積,拆除作業的難易程度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5)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陸』 行政強製法 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柒』 行政強製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專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屬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首先,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也就是說針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並不得委託。
其次,對於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提出明確期限先由當事人自行拆除。從一個層面反映行政主體作為執法機關對當事人知情權的尊重,也是對公權力的限制。
第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又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體現了行政強制是一種公權力,並具有法律上的權威性,也反映了公權力在管理社會秩序方面必須有法可依,從有法可依的角度也說明法律明文規定也避免了濫用權力,權力違法等行為的發生。
『捌』 關於如何理解和執行《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版予以公告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首先,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也就是說針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並不得委託。
其次,對於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提出明確期限先由當事人自行拆除。從一個層面反映行政主體作為執法機關對當事人知情權的尊重,也是對公權力的限制。
第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又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體現了行政強制是一種公權力,並具有法律上的權威性,也反映了公權力在管理社會秩序方面必須有法可依,從有法可依的角度也說明法律明文規定也避免了濫用權力,權力違法等行為的發生。
『玖』 談談行政機關執行<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法律意義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內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容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 最佳答案 1、這樣的規定只在沒有作出沒收決定時才有效,都沒收了,所有權轉移給國家了,怎能再去拍賣抵充罰款?拍賣的對象應當是由行政機關查封、扣押(實際控制)但未沒收的財產。
2、在這個問題上,建議參考《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關於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執行。一般對罰款的履行期限有一個規定,如15天,超過這個期限,你先發給催繳通知書,要求其盡快履行。對方如果還不履行也不提請復議訴訟,那麼就啟動拍賣程序。這個時間就應當控制在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屆滿之前,隨著拍賣程序的啟動,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也就中斷了。
需要注意的是,碰到具體的案例再來討論這個問題,不同的案件情況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