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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26 01:04:14

『壹』 價格行政執法簡易程序下發檢查通知書嗎

是的。對單位是送達的(送達可以與檢查同時進行)。

價格檢查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一、對價格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的,對公民處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給予警告的,適用此程序,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價格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應有兩人以上,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對單位進行調查或檢查時,應送達《檢查通知書》。
三、調查違法事實,收集必要證據,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口頭或書面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意見,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辨。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製作《陳述或申辯筆錄》。
四、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權利,並當場將《當場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五、當場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或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及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提出當場交納罰款的,可當場收繳罰款。
六、當場收繳罰款後,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單據。
七、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到市物價檢查所,市物檢所收到罰款兩日內繳交到指定銀行市本級罰沒收入專戶。
八、執行處罰。對逾期不繳納罰款或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 或按違法所得數額的 2 ‰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結案。符合國家計委《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應予以結案,並填寫《結案登記表》歸檔保存。

『貳』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需要行使《價格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職權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具檢查通知書。
檢查通知書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二十一條 除按照本規定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價格主管部門對經初步調查或者檢查發現的涉嫌價格違法行為,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立案。
第二十二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執法人員的迴避,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三條 對立案的案件,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或者檢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二十四條 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的收集、審查、認定,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證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後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採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暫停相關營業應當嚴格限制在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營業范圍內,無關的營業不得列入暫停范圍。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他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並出具協助調查函。
價格主管部門需要從當事人以外的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文件等材料的,可以出具協助調查函。
第二十七條 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後,應當提交案件調查報告。案件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查過程、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定性意見、依法應當給予的行政處罰及其依據等。
第二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以案件調查報告為基礎對案件進行審理,審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責令退還及處罰種類、幅度是否適當。 第二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案件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一並告知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價格主管部門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應當退還的金額、未退還的予以沒收,以及根據退還情況擬給予的罰款。
第三十條 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三日內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
當事人口頭進行陳述、申辯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記錄,並經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三日內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
當事人不要求聽證的,可以要求進行陳述、申辯;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後三十日內組織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聽證主持人的姓名。
第三十四條 聽證由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非本案執法人員主持。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決定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作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按時參加聽證的,或者在聽證舉行過程中未經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三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確認到場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聽證人員的身份,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宣布聽證開始;
(二)執法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其依據;
(三)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執法人員與當事人對有關證據進行質證;
(五)當事人、執法人員依次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記錄人在筆錄中記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在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必要時可以補充調查取證。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採納。
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加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履行本規定第四章第三節規定程序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對當事人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當事人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第三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調查報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情況等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五)不屬於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的,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六)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屬於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情形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銷案。
第四十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價格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案件范圍,以及集體討論的程序,由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違法所得,決定加處罰款的,還應當載明加處罰款的標准;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的印章。

『叄』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權利,規范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辦理、告知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違反價格和收費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以下簡稱價格舉報),價格主管部門處理價格舉報,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12358舉報電話、網上舉報平台、通訊地址、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12358舉報電話、信件、互聯網、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舉報。
對採用口頭方式提出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記錄。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舉報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對價格舉報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舉報人可以憑舉報編碼查詢舉報處理進展情況。
具體編碼管理及查詢辦法按照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工作規則執行。
第六條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舉報事項不屬於價格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的姓名(名稱)、地址的;
(三)沒有提供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的;
(四)對同一個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其他機關已經受理的;
(五)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舉報人提出舉報,但沒有提供新的事實的。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接收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屬於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並且不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二)、(三)、(四)、(五)項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屬於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轉至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處理。
接受轉辦的價格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價格舉報,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或者轉辦。
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管轄,按照《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行政處罰管轄分工規定執行。
第十條 價格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證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優先進行處理。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後,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等決定或者不予立案的,為舉報辦結。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舉報辦結後 15 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可以單獨或者在進行價格舉報時一並對涉及自身價格權益的民事爭議提出投訴(以下簡稱價格投訴)。
價格投訴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民事請求事項及相關證據。
消費者在價格舉報時一並提出價格投訴的,價格投訴由受理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消費者單獨提出價格投訴的,由爭議發生地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價格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消費者。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投訴實行調解制度,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價格投訴辦結:
(一)達成調解協議的;
(二)調解期間雙方自行協商和解的;
(三)消費者撤回投訴的;
(四)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的;
(五)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六)應當視為價格投訴辦結的其他情形。
價格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內辦結,並告知消費者。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不執行調解協議的,消費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舉報人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多付價款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責令被舉報人將多收價款退還消費者,但應當扣除被舉報人在價格投訴中已經退還的多收價款部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告知,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進行,但舉報人或者消費者姓名(名稱)、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聯系方式的除外。口頭告知的,應當進行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對符合相關規定的舉報人給予鼓勵。
第十七條 對社會影響大的價格舉報典型案例,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的舉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咨詢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8月10日發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442095

『肆』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期間以日、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次日起開始計內算。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容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內」、「前」,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五條 對價格壟斷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執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未作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9月20日發布的《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2000年4月25日印發的《價格監督檢查管轄規定》同時廢止。

『伍』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簡易程序

第十抄六條 違法事實襲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收集必要的證據,製作現場檢查或者詢問筆錄,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繳款途徑、時間、地點、加處罰款的標准、救濟途徑、價格主管部門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口頭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法人員應當採納。
第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現場檢查或者詢問筆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報其所在的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陸』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送達執行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或者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需要委託送達的,可以委託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代為送達。
需要公告送達的,應當在全國性報紙或者價格主管部門所在地的報紙上公告,可以同時在本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價格主管部門送達行政處罰其他相關文書,可以參照以上方式送達。
第四十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違
法所得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收繳罰款的。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四十六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在的價格主管部門;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在的價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四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整頓處罰的,責令停業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七日。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千分之二加處罰款。
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數額。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履行催告程序。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價格主管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結案:
(一)當事人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的;
(三)其他應予結案的。
第五十二條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確有錯誤的,應當責令改正。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改正情況及時報告上級價格主管部門。

『柒』 停業整頓法條

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三)有《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責令價格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經營者有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條
經營者要求陳述、申辯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充分聽取經營者的意見。
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的,視為放棄。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認為經營者在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可以再次召開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作出相應決定。
第九條
責令停業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7天。
第十條
經營者在停業整頓期間,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
經營者阻撓、妨礙價格主管部門落實停業整頓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十二條
價格違法經營者拒絕履行停業整頓處罰決定繼續營業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停業整頓日期從法院強制執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捌』 山西省物價局行政價格執法責任制

為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和改善價格行政執法監督,提高價格執法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方案》、市政府《杭州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和市政府法制辦《行政執法工作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從價格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實施《價格法》,界定價格行政執法范圍,明確價格執法責任,建立健全制約機制,將我局行政執法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 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進一步樹立公正嚴明的執法形象、廉潔勤政的幹部形象、優質高效的機關形象,形成以人為本、責任落實、協調高效的行政執法新機制,為構建「和諧杭州」、打造「生活品質之城」提供有力的價格執法支撐。
(二)基本目標
以黨的十五大確立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建設廉政、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為總的目標,根據市政府「三定」方案確定的本局行政管理的職能,結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具體規定,建立以行政首長責任為核心、執法責任層層分解到各部門、各層次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體系,明確責任范圍、執法許可權、執法目標,完善各項管理監督和獎懲辦法,確保價格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實施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要求
(一)實施范圍
本單位所屬八個職能處室和直屬單位(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處、商品價格處、服務價格處、綜合法規處、監督檢查分局、價格與成本調查隊、價格監測中心、價格認證中心)。
(二)實施要求
1、統一思想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和國務院及省、市政府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的重大舉措。各有關處室、直屬單位要從嚴格依法行政,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真正領會和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涵和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把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製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2、加強組織領導。局長全面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和落實工作,分管副局長負責日常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和落實工作。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統一指導、部署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領導小組的安排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實施。局長為領導小組組長,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小組成員,辦公機構設在綜合法規處。
3、健全工作網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執法依據梳理、行政職能劃分、執法責任分解等涉及不同部門,在具體操作中需要各部門以自身專業職能為基礎負責本部門的實施,同時與其他部門做好配合、銜接工作。行政職能、職權、職責清晰明確,但並不意味著各部門自行其事,在執法行為過程中需要各部門及時通報有關信息,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既定的工作流程做到環環相扣。
4、完善監督機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過程是責任制所確定的職權、職能、職責落實到位的過程,在行政執法行為中要在完善以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為核心的內部監督機制的同時,建立起黨的機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民主黨派、群眾團體、新聞輿論等有機結合的外部監督體系,形成立體監督網路,做到內外結合、層層監督、查處得力、不枉不縱。
三、法定職能
根據市政府批準的我局機構改革「三定」方案和市政府下達我局的行政執法責任書,我局涉及行政執法的法定職權有:
(一)貫徹實施上級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下達的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的價格管理目錄內容。
(二)負責擬訂本市價格、收費改革及定價、調價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
(三)負責全市價格綜合平衡。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平衡和價格爭議;監督行業價格自律工作;提供價格信息服務;指導價格認證、成本調查、成本監審和價格研究工作。
(四)負責對市場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督,規范和引導經營者定價行為;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開展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
(五)負責對管理許可權范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管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審批許可權內的工農業商品價格、房地產價格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進行管理。
(六)負責組織全市價格監督檢查,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七)依法受理和辦理本系統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參加行政訴訟。
四、履行執法職能的基本要求和標准
(一)基本要求
全局各項價格行政執法活動的開展均應堅持法制統一、權責一致,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立足本職、注重實效,以人為本、誠實守信等原則;堅持以現行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做到「職權由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具體包括:
1、負責制定並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及年度計劃,貫徹執行上級布置、分解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相關工作。
2、負責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3、負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以及法制機構建設,加快執法人員職業化、專門化步伐,提高素質,使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與其責任、任務相適應,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適應。
4、負責完善價格行政決策機制,健全內部價格行政決策程序、規則;依法、科學、合理界定內部機構的價格行政決策權,建立分級自主決策的價格行政決策體制,明確決策許可權、決策程序、決策責任,逐步健全事權、決策權和決策責任權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決定相結合的價格行政決策機制;建立健全決策評估機制,對決策執行情況和結果進行跟蹤與反饋。
5、負責組織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宣傳,加強執法人員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知識的培訓工作,切實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著力建設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促進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增強其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創新培訓機制,建立有效的培訓激勵約束機制,結合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實施執法人員的年度業務輪訓。
6、負責制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方案和措施,並組織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大對依法行政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全社會支持、配合、理解價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維權的良好氛圍。
7、負責按照規范要求制定、上報經上級備案審查同意、公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並及時組織清理。
8、負責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強化對所屬部門的檢查、監督,完善落實經常性的監督制度,明確層級監督的監督主體、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監督程序以及監督結果運用,認真解決價格依法行政中人民群眾和行政相對人反映強烈的問題。
9、負責依法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10、負責健全行政執法案件評查制度,規范執法文書格式,加強定價卷宗和執法案卷管理。
(二)基本標准
1、全局價格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各項活動,都做到「嚴格執法,公平公正;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勤政執法,高效便民;廉潔執法,公開透明」。
2、與市場、社會的關系基本理順,價格調控、市場價格監管公共服務價格管理等職能基本到位;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制定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符合法律、法規、政府規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觀規律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3、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價格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基本形成;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確、及時,價格行政管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誠信。
4、全面落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第一責任人」制度。領導重視,目標清晰,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各項工作,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及行政責任制度落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機制,行政權利與責任緊密掛鉤,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基本完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明顯加強,行政監督效能顯著提高。
5、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全年的違法行為查處結案率100%,行政處罰等執法正確率達100%,行政處罰等執法文書合格率95%以上。
五、執法職權分解、工作流程和執法責任
(一)執法職權分解
局長、副局長
主要執法職權和執法責任:局長負責全局執法事項,並承擔主要責任;副局長按職責分工分管局部分執法事項,並在分管范圍內承擔分管責任。
綜合法規處
1、主要執法職權
(1)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
(2)負責價格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3、辦理辦法
對全局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行政執法過錯行為追究責任。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職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職權
①經辦查處價格行政執法過程中違法行為;
②經辦行政復議工作;
③履行法制監督任務;
④做好起訴、應訴的工作。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 邊清國 徐斌 陳 權 毛益華
法律責任:本處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品價格處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商品價格管理,包括電力、集中供熱、成品油、天燃氣價格、液化氣價格調控、定點屠宰加工服務費、對困難群體的補貼測算、供水價格及污水處理費、貫徹省價格干預措施等。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3)《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4)《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5)《上網電價管理辦法》;
(6)《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
(7)《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
(8)《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9)《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10)《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11)《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
(12)《杭州市供水管理條例》。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權及許可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電力、集中供熱、成品油的價格的核定和調整以及價格政策貫徹落實;
②經辦天然氣價格、液化氣價格調控、定點屠宰加工服務費核定、對困難群體的補貼測算、貫徹省農資價格干預措施等業務的價格核定以及價格政策貫徹落實;
③經辦供水價格及污水處理費的價格的制定和調整以及價格政策貫徹落實。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任方宏謝曉燕陳汪峰余 亮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事業性收費處
1、主要執法許可權
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列入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型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核發、行政事業性收費驗審、非學歷教育收費標准和項目的備案等
2、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3)《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4)《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副處長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的執法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貫徹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法律、法規、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
②經辦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經營服務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列入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③經辦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核發市本級行政事業性單位收費許可證;
④經辦對市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開展收費驗審和定期驗審。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王忠國 劉國慶 周德源 鄭援朝 陳其根 葉耀慶 黃小平 葉 洪 周天儀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服務價格處
1、主要執法許可權
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房地產價格和收費、葯品價格及醫療收費,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開發的居民住宅價格審批,市區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市、區級醫院制劑價格審批,社區衛生服務及預防保健、中醫民族醫診療類、床位費等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制定和調整,貫徹國家、省價格政策等。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3)《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4)《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5)《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6)《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副處長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國家、省價格政策貫徹落實,經濟適用住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開發的居民住宅價格審批,市區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
②經辦國家、省價格政策貫徹落實,市、區級醫院制劑價格審批;
③經辦國家、省價格政策貫徹落實,社區衛生服務及預防保健、中醫民族醫診療類、床位費等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汪蓮娣 徐斌 計國平 何尊明
趙雪皎 朱利紅 王 衛 孫向光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檢查分局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價格監督檢查,包括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宣傳貫徹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價格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市專項價格檢查和行業性價格檢查;實施對市級各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價格和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人民群眾有關價格問題的舉報、投訴;指導全市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和街道(鄉鎮)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組織、指導全市開展「價格信得過」活動。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3)《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5)《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6)《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7)《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
(8)《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9)《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
(10)《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辦法》;
(11)《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12)《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分局長、副分局長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綜合科執法人員經辦落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具體工作,做好價格行政執法案件的統計、案卷歸檔工作;做好價格誠信建設的各項工作;
②檢查科和協調科執法人員經辦價格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處罰決定的執行,案件整理;
③受理科執法人員經辦價格投訴舉報的接聽、受理、報批工作,答復群眾價格政策咨詢。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王衛東 徐 奮 傅祖淼 郭金高 董樹民 姜義敏 蔣振寶 王心愛 黃 劍 金曙明 丁曉軍 壽文姣 彭愛民汪陸青 朱曉臨 王玉龍 壽旦雲 趙堅 葉壽良 魯國棟 鄭自強 余維水 馬 炎 沈 琳 方亞春 陳 麗 謝 飛 胡曙東 丁來紅 俞榮泉 卓開鋒 張德玉 傅 芳 丁 寧 姚永福 樓建峰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價格監測中心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價格監測,包括價格監測信息的採集、匯總、錄入資料庫;定期分析價格動態,指導區、縣(市)開展價格監測工作並實施考核;上報價格數據、動態分析報告和執行應急預案監測。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價格監測規定》。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中心負責人對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本中心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常規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確定監測品種的設定,採集、匯總、核實、入庫工作,指導和督查市屬直報定點單位的報價工作,按月編印價格監測數據信息;
②經辦定期分析價格動態,指導區、縣(市)開展價格監督工作並實施考核;
③經辦上報價格數據、動態分析報告和執行應急預案監測。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周一東 馮恭利 吳征濤 林少偉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價格與成本調查隊
1、主要執法許可權
成本調查及價格監審,包括定調價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農產品成本調查。
2、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價格與成本調查隊負責人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價格與成本調查隊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全市農產品成本調查資料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
②負責開展定調價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接受下級委託,開展具體商品和服務的成本監審工作。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施桂生 何建堯朱根寶 馮曉斐 肖春見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價格認證中心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價格認證,包括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仲裁、公證機構委託,對其辦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執法案件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有爭議的標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受理市級行政區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和認證;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接受委託,對公用事業價格(收費)核定和調整的前期成本認證,以及從事價格管理中的價格服務工作。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3)《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中心負責人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中心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仲裁、公證機構委託,對其辦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執法案件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有爭議的標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
②經辦受理市級行政區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和認證;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
③經辦接受委託,對公用事業價格(收費)核定和調整的前期成本認證,以及從事價格管理中的價格服務工作。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王 民 湯根依 裴顯福 陶大元 王麗萍 周見 郎翊江 楊建莉 陳志軍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作流程
見流程圖
(三)執法責任
如有違法行為,按照《公務員法》有關條款以及《杭州市物價局價格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追究相關的責任。
六、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結果的運用
(一)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
1、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正對待、客觀評價價格行政執法人員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考核的標准、過程、結果以文件方式在單位內部公開。
2、考核周期和考核主體
(1)行政執法責任制部門評議考核周期為上年的12月至當年的11月,杭州市物價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為部門行政執法責任考核主體,每年對各部門在上年的行政執法情況按《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的內容和標准進行一次考核。
(2)行政執法責任制崗位評議考核周期為一個季度,各部門為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考核主體,每半年對其執法情況按照《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的內容和標准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
3、考核內容
評議考核的內容主要是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
(1)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2)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許可權;
(3)行政執法依據是否合法;
(4)行政執法程序是否規范;
(5)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6)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的情況;
(7)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情況;
(8)行政執法的其他相關情況。
具體考核內容和標准詳見《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
(二)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以100分為滿分實行量化測評,在量化基礎上定性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優秀四等。考核時採取自主測評、民主測評相結合取其平均分的方式,每一項目扣分均要求書面說明理由。
(三)考核結果應用
根據考核結果,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對年度被評為優秀的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被評為差的,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考核評議的結果納入本部門年度綜合目標管理考核范圍。
七、內部責任追究的原則、內容、方式、程序
(一)原則
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任與處理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二)內容
對價格行政執法人員因過失或者故意引起的違法行政行為進行責任追究,依據《杭州市物價局價格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方式
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臨時收存執法證件、暫扣執法證件、吊銷執法證件、行政處分等方式。
(四)程序
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由監察室、綜合法規處、人教處具體實施工作,經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討論,報局黨組研究

『玖』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管 轄

第七條 價格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縣級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價格違法案件(以下簡稱案件),但是依照本規定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轄區內級別管轄的具體分工,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管轄下列案件:
(一)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關系重大的特定行業內的企業(不含子公司、分支機構)的案件;
(二)中央國家機關違反規定收費的案件;
(三)其他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十一條 專項檢查的案件管轄,由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部署專項檢查時確定。
第十二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價格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價格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受移送的價格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四條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移交案件管轄權應當報請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准。
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對自己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可以報請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管轄。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確定,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行政機關。
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價格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拾』 國家發改委《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河南省價格行政處罰規定》(試行)哪個最具法律效力

這兩個法規都屬於部門規章,國家發改委《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適用於全國范圍,《河南省價格行政處罰規定》(試行)只適用於河南省,因此《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更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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