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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執法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1-25 21:59:56

『壹』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程序是怎樣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7年第28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第二章 管 轄

第五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八條 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條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將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

第十三條 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權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機關。

第十四條 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案件,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異地辦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 立 案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二十二條 需委託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調查函,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函告委託機關。

第二十三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製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塗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辦案人員亦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並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取得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取得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於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辦案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九條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場,並製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

必要時,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製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託相關機構或者按規定方式抽取樣品。

第三十一條 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載明委託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託鑒定書,委託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有鑒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加蓋鑒定機構公章。

第三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三條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十四條 對於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情況及時採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鑒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決定查封、扣押;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六條 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

第三十七條 扣押當事人托運的物品,應當製作協助扣押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對當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將其取出,並辦理扣押手續。

第三十九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在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後可以先行處理。

被查封的物品,應當加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封條,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

第四十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達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並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 必須對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進行檢查的,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等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書面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迴避。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十五條 案件調查終結,或者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核審。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二)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者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第三節 核 審

第四十六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審案件的類型和范圍。

第四十七條 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員負責核審。

第四十八條 核審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後,應當予以登記,並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

第四十九條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條 核審機構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以下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准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告知當事人;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

(五)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案件,建議銷案;

(六)對違法事實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七)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

(八)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一條 核審機構核審完畢,應當及時退卷。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採取口頭形式告知的,辦案機構或者受委託的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採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辦案機關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前款規定的郵寄送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行使權利。

凡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於聽證范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程序,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項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後,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第四節 決 定

第五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范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貳』 工商局行政執法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規

工商局行政執法的內容比較多。
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標法回》、《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答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等。
法規條例方面的有《商標法實施細則》、《廣告管理條例》、《企業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企業登記名冊規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關於交納商標注冊費的通知》等。
國際條約方面有《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叄』 工商行政執法實務與技巧的目錄

第一部分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主體范圍
(一)作為行政處罰相對人的責任主體資格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主體范圍
(三)執法中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行為范圍.
(一)經營者在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中發生的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行為,不得以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主體
(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二)人民法院
(三)其他部門——執法主體的除外規定
五、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一)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概念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三)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權利沖突問題
(四)關於綠色食品標志
(五)處理商標侵權案件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
(六)關於「傍名牌」
(七)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六、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行為
(一)幾個基本概念
(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是重要的知識產權
(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認定規則
(四)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這項工作中的一些具體做法
(五)幾點體會
七、仿冒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
(一)概念
(二)企業名稱的許可和轉讓問題
(三)法律適用問題
八、虛假表示行為
(一)虛假表示的概念
(二)虛假表示行為的表現形式
(三)執法中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建議
九、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
(一)公用企業
(二)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
(三)幾個概念
(四)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的類型
(五)關於依照規章或「紅頭文件」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
(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業表現
(七)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這項工作中的具體做法
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
(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的概念
(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的危害
(三)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的種類
(四)適用的法律依據
(五)解決方式
十一、商業賄賂行為
(一)幾個基本概念
(二)幾種行業商業賄賂行為的表現及其查處
(三)執法中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四)現行法律規制中存在的問題
(五)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建議
(六)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十二、虛假宣傳行為
(一)虛假宣傳行為的概念
(二)虛假表示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的主要區別
(三)執法中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四)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十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一)商業秘密的概念
(二)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三)商業秘密與專利權的區別
(四)法律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問題
(五)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表現
(六)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查處
(七)我國保護商業秘密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立法建議
(八)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十四、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
(一)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的概念
(二)對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行為的執法權問題
(三)傾銷和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的區別
(四)立法缺欠
十五、強制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行為
(一)強制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行為的概念
(二)強制搭售行為和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區別
(三)違法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四)立法缺欠
十六、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一)有獎銷售行為的概念
(二)有獎銷售行為的種類
(三)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概念及種類
(四)附贈式有獎銷售行為和商業賄賂行為的聯系和區別
(五)執法中應該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六)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建議
十七、商業詆毀行為
(一)商業詆毀行為的概念
(二)商業詆毀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的聯系和區別
(三)商業詆毀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存在競合
(四)立法缺欠
(五)查處商業詆毀行為的法律適用
(六)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十八、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一)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概念
(二)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的表現形式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表現形式
(四)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查處原則
(五)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第二部分 打擊傳銷行為
一、傳銷在我國的發展
二、當前傳銷的特點及動向
(一)參加人員趨向年輕化、知識低層次化
(二)異地傳銷的普遍性
(三)更強的隱蔽性和反監管能力
(四)對工商執法部門的無所畏懼性
三、查禁傳銷的法律依據
四、《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
(一)傳銷的概念
(二)傳銷的種類
(三)其他相關違法行為
(四)查處傳銷的工作機制和職責分工
(五)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的措施
(六)法律責任種類
五、《直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一)幾個基本概念
(二)直銷產品的范圍
(三)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設立分支機構及服務網點的規定
(五)直銷員及直銷員培訓制度
(六)關於直銷培訓員
(七)關於直銷活動
(八)直銷員報酬控制制度
(九)無條件換貨和退貨制度
(十)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十一)保證金制度
(十二)監督管理
(十三)法律責任種類
六、《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的銜接問題
七、注意構成犯罪的移交問題
第三部分 查處無照經營違法行為
一、《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法律效力層級.
二、執法主體
(一)主要執法主體
(二)其他執法部門
三、查處無照經營的原則
(一)查處與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三)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原則
(四)特殊適用的原則
四、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構成條件
(一)從事了經營活動
(二)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營業執照而未辦理
五、違法行為的種類
(一)無證無照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單純無照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有證無照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執照失效後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范圍經營應辦理行政許可的違法經營行為
(六)有照無證的違法經營行為
六、執法中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一)對《辦法》除外規定的理解
(二)准確確定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處罰對象
(三)審查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內容及主體類別,准確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與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有關的幾個問題
(五)對無照經營行為作出了規定的法律法規
七、行政強制措施及其實施保障
(一)行政強制措施
(二)強制措施實施的保障
八、執法程序和期限
(一)查封、扣押的審批
(二)交付查封、扣押法律文書
(一)查封、扣押期限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
(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責任
(二)依法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責任
(三)執法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
十、查處無照經營案件時應注意的幾個行業的工商登記問題
第四部分 打擊走私販私和投機倒把違法行為
一、關於走私案件
(一)走私行為
(二)走私犯罪行為
二、關於販私案件
(一)販私行為
(二)查處販私案件的法律依據
三、打擊投機倒把違法行為
(一)適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應該注意的問題
(二)可以適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定性處理的案件
(三)《條例》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相關規定的競合及法律適用
第五部分 行政處罰及執法程序
一、關於級別管轄和執法主體的有關問題
(一)國家工商總局
(二)省以下工商局
(三)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工商分局
(四)工商所
(五)其他不屬於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專業分局
二、特殊管轄
(一)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以下案件實施特殊管轄
(二)省級或者設區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經營者限制競爭的案件運行時管轄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行為實施處罰,由國家工商局或國家工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局管轄
三、關於立案的法律依據和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不一致的問題
四、行政處罰中確定行政處罰對象容易出現的問題
(一)個體工商戶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三)非法設立的組織,應該以設立該組織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處罰對象
五、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有關問題
(一)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二)查封(封存)、扣留(或扣押)強制措施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三)關於暫停支付銀行存款的強制措施
(四)關於「查封經營場所」的強制措施
(五)關於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六)關於暫停銷售強制措施
六、執法環節中的幾個告知問題
七、處罰決定書中對當事人享有的復議、訴訟權利的表述問題
八、行政處罰中的一事各罰、數事並罰、一事不再罰原則
九、違法所得及有關行政處罰數值的計算(確定)標准及其法律依據
(一)投機倒把案件
(二)不正當競爭案件
(三)保險公司違法經營案件
(四)產品質量違法案件
(五)廣告違法案件
(六)商標違法案件
(七)無照經營案件
(八)委託加工違法案件
(九)企業登記違法案件
(十)販私案件
(十一)非法出版物案件
第六部分 工商行政執法中涉罪案件移送問題
一、關於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可能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及其犯罪追訴標准
(一)虛報注冊資本案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
(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四)中介機構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五)中介機構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
(六)假冒注冊商標案
(七)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八)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九)侵犯商業秘密案
(十)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十一)虛假廣告案
(十二)串通招投標案
(十三)商業賄賂案
(十四)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十五)銷售不符合衛生標准食品案
(十六)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十七)生產、銷售假、劣種子案
(十八)銷售偽劣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案
(十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
(二十)銷售偽劣化妝品案
(二十一)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提供方便條件案
(二十二)非法經營案
(二十三)合同詐騙案
(二十四)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案
(二十五)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船、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案
(二十六)重大事故案
(二十七)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案
(二十八)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案
(二十九)走私販私案件
(三十)非法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書面移送意見
(二)移交相關材料辦理交接手續
(三)對公安機關退回案件的處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部分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改選職務中的涉罪問題
一、受賄罪
二、單位受賄罪
三、斡旋受賄罪
四、私分國有資產罪
五、私分罰沒財物罪
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
七、玩忽職守罪
八、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九、公司監管方面徇私舞弊罪
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八部分 工商違法行為定性及處罰依據對照概覽
一、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處罰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五)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六)經營者以行賄手段購買或者銷售商品
(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
(八)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准要求的同類商品
(九)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准要求的同類商品
(十)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十一)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十二)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十三)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消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十四)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十五)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十六)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十七)經營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十八)經營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十九)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述第(十六)、(十七)、(十八)項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二十)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
(二十一)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二十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十三)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二十四)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二十五)經營者銷售被責令暫停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二、侵犯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處罰
(一)生產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三)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四)銷售失效、變質產品
(五)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六)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
(七)對消費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八)銷售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九)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
(十)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
(十一)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下列商品,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
三、投機倒把違法行為處罰
(一)倒賣國家指令性分配物資
(二)倒賣走私物品、特許減免稅進口物品
(三)倒賣國家規定的專營或者專賣物資、物品
(四)印製、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像製品),獲得非法利潤
(五)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
(六)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
四、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處罰
(一)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
(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
(三)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五)銷售失效、變質產品
(六)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產品的產地或廠名、廠址,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七)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八)產品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九)產品標識沒有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十)產品標識沒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十一)限期使用的有包裝的產品標識,沒有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十二)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沒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十三)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偽造檢驗結論
五、無照經營違法行為處罰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六)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八)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
六、傳銷違法行為處罰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
(五)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
(六)為《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
(七)為《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
(八)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
七、直銷違法行為處罰
(一)未經批准從事直銷活動
(二)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直銷企業或者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設定許可
(三)直銷企業有關《直銷管理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未依照《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
(四)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
(五)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六)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規定招募直銷員
(七)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
(八)直銷企業違反規定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
(九)直銷員違反規定向消費者推銷產品
(十)直銷企業違反關於應當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應當一致的規定。直銷員違反關於必須按照標明的價格向消費者推銷產品的規定
(十一)直銷企業違反關於直銷員報酬制度的有關規定,違反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的規定
(十二)直銷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十三)直銷企業違反關於保證金制度的有關規定
八、商標違法行為處罰
(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二)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三)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1.冒充注冊商標;2.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3.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四)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未經核准注冊在市場銷售
(五)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未按規定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六)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附錄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0號公布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1993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布
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1993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號發布
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1995年7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號發布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1995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號發布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1996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號發布
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
1998年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號發布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2002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3年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0號公布
直銷管理條例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5年8月23日國務院令443號公布
禁止傳銷條例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5年8月23日國務院令第444號公布
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1日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令第22號發布
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1日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總局令第23號發布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1日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令第24號發布
關於廢止外商投資轉型企業有關規定的公告
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告2005年
第100號
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2號公告公布施行

『肆』 工商行政執法實務與技巧的簡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的行政執法部門,肩負著監管市場、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版序的職責。工商部門的權職責是由法律確定的;工商部門履行職責的過程,就是執行法律的過程;工商部門執行法律的行為,是由廣大工商執法人員完成的。所以,工商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高低、執法效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工商部門履行職責的質量,影響著政府和工商部門的形象,影響著企業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法律制定出來後,能不能發揮應有的效用,關鍵在於法律的執行者。工商行政執法面臨的監管領域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國際化了的大市場,新情況、新問題會不斷出現。工商行政執法人員能不能全面理解、准確掌握並靈活運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解決執法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具體問題,直接影響著工商行政執法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本書介紹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傳銷行為、查處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打擊走私販私和投機倒把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及執法程序中的幾個問題、工商行政法中涉罪案件移送問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履行職務中的涉罪問題、工商違法行為定性及處罰依據對照概覽及相關法律法規。

『伍』 工商局的公務員,行政執法與管理崗位的區別。

工商局公務員行政執法和管理的區別:

1、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

2、管理類公務員從事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

3、行政執法崗位辦理行政案件,應該說權力相對大些,我們行話說「外勤」。管理崗位整理檔案、匯總資料的工作,行話叫「內勤。

(5)工商行政執法問題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崗位特點: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

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葯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網路–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陸』 工商局行政執法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規

您的問題比較籠統,因為工商局涉及行政執法的職能較多,所以只能簡單的根據其大體職能回答主要法律依據。至於單個職能涉及的法律法規此處就不一一列舉了。總的來說,基礎的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工商局有以下職能: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如: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如:鄉鎮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等。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如:合同法、物權法、對外貿易法、反洗錢法、電子簽名法、企業個人所得稅法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如:消費者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煙草專賣法等。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如: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等。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刑法等。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如:《經紀人管理辦法》等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如:合同法、物權法。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如:廣告法。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如:商標法。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如:個體工商戶條例。

希望對您有用。

『柒』 行政執法問題。

我昨天剛考的執法證。
一、
1、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31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市工商局沒有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市工商局告知當事人的權力,沒有讓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不應該對當事人無證經營罰款1000元後再因為出售食品不符合衛生標准,罰款1000元。
4、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案市工商局作出對當事人罰款2000元的處罰,應該走一般程序。罰款的支付方式應為到指定銀行交付。
5、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而市工商局沒有出具任何罰款收據。
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執法單位專指公安機關。市工商局無權作出。
二、
工商局屬於垂直管理單位,可到其上一級管理機關即省工商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到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捌』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是什麼工作跟城管不一樣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權

一、對消費者的定義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的(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投訴)。
二、消費者應當向哪些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呢?
1、消費者投訴由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經營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2、消費者因網路交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因網路交易發生爭議的如果向消費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消費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受理的。工商局/所只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有管轄權,對區域以外的無權管轄,他是不能跑到別人的地盤上執法的。
3、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處理派出機構轄區內的消費者投訴。一般情況下街道工商所都有管轄權。但是一般情況下工商所的電話需要自己查詢,可通過114電話查詢(114功能很強大哦,我一直都有用,政府機關的部門、事業單位、企業的電話都能查詢到)。
4、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應當對收到的消費者投訴進行記錄,並及時將投訴分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消費者分送情況。告知記錄應當留存備查。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上級部門及其設立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

兩者區別很大。城管執法范圍主要是佔道經營、亂張貼、亂發廣告等,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簡單概括為:1、公司、個體戶的設立、變更、注銷;2、違反《公司法》等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3、制假售假行為的查處;4、商標侵權行為的查處;5、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6、傳銷行為的查處;7、違法直銷行為的查處;8、違法廣告行為的查處;8、違法銷售食品行為的查處;9、《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核准、戶外廣告登記、動產抵押登記、拍賣備案等。上面每一項又細分成很多小項,不在此累贅,因為工商行政管理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超過200部,行政許可、處罰、備案等執法事項超過600項。

『玖』 工商行政執法大隊主要是做什麼

工商局抄的工作職能是建立和維襲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具體的職權概括地說就是「六管一打一制止」。
「六管」是指:個體管理、企業管理、市場管理、合同管理、廣告管理、商標管理。
「一打」是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
「一制止」是指制止不正當競爭。
而其內設的執法隊就是工商行政工作的具體執行者,任何工商違法行為都有其執行。
如果說工商局是黑社會組織,而其執法大隊就是旗下打手,這么說形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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