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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執法檢查

發布時間: 2021-01-25 16:27:50

⑴ 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檢查行為,保護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被檢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對被檢查人進行執法檢查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職責需要,進入被檢查人現場,監督被檢查人執行有關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執法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合理計劃執法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綜合性的執法檢查。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執法檢查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第一節檢查的准備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執法檢查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舉報信息、上級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執法職能部門需要對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執法檢查計劃作出部署的,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上級行的執法檢查計劃和本行履行職責的需要,對本轄區的執法檢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執法檢查的,應當立項並填寫《執法檢查立項審批表》,擬定檢查方案,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實施。
前款規定的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目的、檢查依據、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期限、檢查組成員名單等內容。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的檢查方案組成檢查組,檢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檢查組可以組織檢查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檢查組應當在實施執法檢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告知執法檢查的依據、內容、期限、要求、檢查組成員名單等事項;因特殊情況需要立即實施執法檢查的,檢查組應當在進入被檢查人現場時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二節檢查的實施
第十四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十五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的,應當與被檢查人進行會談,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充分聽取被檢查人的業務情況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報告,並製作《執法檢查會談紀要》,由被檢查人和檢查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是指被檢查人對檢查組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情況提出異議,舉報檢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等權利。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指被檢查人配合檢查組工作,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提供執法檢查需要了解的情況、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條檢查組需要查閱被檢查人的業務憑證、會計賬目、財務報表等業務資料的,應當填寫《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並由專人負責調閱資料和退還調閱資料。
第十七條檢查組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的,應當製作《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並由被檢查人進行核對;《執法檢查詢問筆錄》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應當允許被檢查人提出更正意見或者補充意見;《執法檢查詢問筆錄》經被檢查人和檢查組核對無誤後,由被檢查人和檢查人員在《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中及時收集有關書證、物證、電子文件等證據,並註明證據的來源,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蓋章;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檢查組應當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向被檢查人出具《執法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檢查組應當全面、客觀、完整地記錄檢查工作的情況,並製作《執法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條檢查組結束執法檢查工作時,應當根據《執法檢查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證據,確定需要被檢查人確認的檢查事實項目,並製作《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由被檢查人逐頁簽字確認;被檢查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本單位印章。
被檢查人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前對《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又不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不影響檢查組對有關事實的認定;被檢查人陳述和申辯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檢查組應當採納。
本條規定的《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應當包括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認定的事實等事項。
第三節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執法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撰寫執法檢查報告,及時向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報告。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的基本情況、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對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結束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獲取的證據,在執法檢查報告的基礎上製作執法檢查意見書;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法檢查意見書的,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執法檢查意見書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印章後,送達被檢查人。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被檢查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行為,並且依法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被檢查人有違法行為,並且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執法檢查材料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被檢查人拒絕、阻礙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執法檢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及其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二十九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實施執法檢查的程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實施執法檢查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有關執法檢查程序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1. 附1:執法檢查立項審批表.doc
2. 附2:執法檢查通知書.doc
3. 附3:執法檢查進場記錄.doc
4. 附4:執法檢查會談紀要.doc
5. 附5: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doc
6. 附6:執法檢查詢問筆錄.doc
7. 附7:執法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doc
8. 附8:執法檢查工作底稿.doc
9. 附9: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doc

⑵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什麼,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舉報信息、上級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回職責的需要。
中國答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依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額穩定。為了保證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各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綜合執法檢查和九項專業性的現場檢查 。為了規范中國人民銀行的執法檢查程序,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制定並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 程序規定》,在這個制度中,明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執法檢查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舉報信息、上級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執法檢查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舉報信息、上級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⑶ 人民銀行執法檢查分哪幾個階段及各階段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一節檢查的准備

第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執法檢查內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容、舉報信息、上級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執法職能部門需要對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執法檢查計劃作出部署的,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二節檢查的實施

第一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二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的,應當與被檢查人進行會談,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充分聽取被檢查人的業務情況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報告,並製作《執法檢查會談紀要》,由被檢查人和檢查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⑷ 持有中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可以進行特種設備檢查嗎

持中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可以進行特種設備檢查並辦理特種設備行政違法案件。
如現場開據<安全監察指令書>,則要求有安全監察員證。

⑸ 那位知道中國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協會組編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實用手冊》和行政學院那本有啥區別

中國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協會組編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實用手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人事培訓司有關領導任主編,各級地方安全監管監察機構領導同志任編委成員,經過四次論證修訂的版本,結合各地監管監察工作實際需要而編寫的,王金石主編.你說的行政學院那本其實是一個介紹危險化學品監管的手冊,與書名和內容極不相符,我單位剛訂一本,有些郁悶太垃圾!先比較一下兩本書的目錄你就知道了。中國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協會電話是:010-64418163,訂書是010-81136329

⑹ 中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可以進行特種設備檢查嗎

可以從事特種設備安全檢查,但是不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的人員一定要是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

⑺ 中國人民銀行簽發入行空頭支票和印鑒不符執法專用處罰單檢討書檢討書如何寫

工作失誤檢討書

檢 討 書

事發於xxx市局財務科在財務清查工作中,發現一份被塗改了罰沒款數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核實,我是該處罰決定書對應案件(xxx非法經營案)的承辦人之一,同時也就是該份處罰決定書的塗改者。

經核實,xxx一案依法經審批的案件文書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都是3500元;依法送達當事人的案件文書(包括《處罰決定書》和《處罰告知書》)上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都是3500元人民幣,但當事人實際才繳納了3000元人民幣的罰款,因此財務人員向當事人開具的罰沒票據記載的也是3000元人民幣的罰沒數額。同時,工商所財務人員通常都要求案件承辦人在結算罰沒票據時,要提供一份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分局財務室備案。在xxxx一案結算罰沒票據時,作為承辦人,我向財務人員提供了一份該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財務人員發現該份《處罰決定書》上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是3500元人民幣,與向當事人開具的罰沒票據上記載的3000元人民幣,在數額上有出入,便提醒我進行核對。我本人在未經認真核實的情況下,就簡單盲目地認為數額上有出入是因為校對失誤引起的,加之法律意識淡薄,便又盲目地以罰沒票據上記載的3000元數額為標准,順手將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原本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3500元人民幣用水筆塗改為3000元人民幣,導致了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出現嚴重瑕疵,造成極其不良的後果。

古人常說,「行有不得,反求諸己」,但一開始,我並未能及時地進行自我反省。古人又說,「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因此,在自我反省的過程中,一定要把犯錯誤的根本原因找出來,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於事無補,將來還會犯更多更嚴重的錯誤。悔悟後,歸結原因如下:

1、責任心不強,工作作風不深入,不踏實。作為一名執法人員,不論有多少理由,都應端正執法辦案的態度、嚴格執法辦案的程序,全面准確地掌握案件情況,確保事實無誤、程序無誤;對同事提出的疑問,更應認真核實、查對。同時,更是要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切忌工作上的隨意性。有一句法的格言說到「魔鬼出於細節」。

2、事發後,不能心平氣和地面對錯誤,有逃避的心理。一開始,就想著把很多問題推給別人,而不能立刻想著先從自己身上找原因。為什麼不能心平氣和呢,因為是「齷齪的面子」在作怪:覺得自己讀了那麼多年書,起碼也是個正宗本科學歷,心理上建立了一種「本科生是不允許犯錯誤的」的觀念,一旦犯錯誤就是對自己的否定,本科生這張招牌掛起來就不那麼光彩了。因此,一開始,還不能接受領導的「棒喝」法門,把問題東推西推,想牽強附會到別人身上,還強裝出一副「此事與己無干」的樣子,對事情展開一番「與己無干」的耍賴分析!每每想起當時的嘴臉,心中甚是羞愧。

通過這件事,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讀書學習、做人、做事的態度,感悟到:

1、「一個人一生最重要的是做事做人的能力。做人要專注,做事也要專注。做事不專心,一定無法把事情做得圓滿,無法清楚地掌握細節。學習就在做人、做事的點點滴滴中。經典絕不是在書本里,而是在做人、做事的點滴中。「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讀了那麼多的書,假如不融會貫通,不與生活結合,就很難有喜悅,就是古人所講的「學而時習之,不亦樂乎。」

2、「學習最重要的境界是體悟。如果學習中不能體悟,那隻是「記問之學」,就好像人吃了東西沒有消化,對身體當然就沒有幫助,甚至還有害處。」最近,聽到一個講座,講座里舉了一個例子,說某人畢業於某個研究所,有一天,母親叫他處理點家事,他做完以後,母親檢查後覺得他做得不是很好,就說:「兒子,你怎麼連這點小事也做不好?你怎麼這么笨。」那人聽後,馬上臉孔變得非常凶惡,然後接著母親說了一句話:「我都念到研究所了,你還罵我笨!研究所給了他什麼?有沒有給他人生的智慧,待人、處世、接物的智慧?只是給了他傲慢,給了他不受教。這點小事沒辦好,恰恰是學習的機會,但他並沒有把握這個機會,反而對母親的指責和批評很不能接受。事物都有一體兩面,不往好處發展,就會自然地向壞處發展。聽完講座,再想想自己,也甚是慚愧!

總之,我的行為給單位帶來了不好的影響,做出這樣的行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我也會努力成長為一個理智的人,一個理得心安的人,從過去的錯誤中學到智慧,不再單純地懊悔。「經師易得,人師難求」,我真心感謝領導的教誨,希望在今後的成長過程中,能從你們身上學得到更多的「智慧」,能得到你們的教誨和幫助,我倍感幸運和不勝感激!

檢討人:xxx

xxxx工商分局

工作失誤檢討書

⑻ 中國證監會緝查執法現場檢查的對象可以包括哪些

你好!
稽查執法是證監會的基本職責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實現市場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為進一步加強稽查執法工作,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升線索發現及處理能力
(一)提高監管工作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能力。會機關業務監管部門和派出機構要以發現線索、及時移送等為重點,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日常監管、現場檢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設與程序規范,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增強違法違規線索發現能力;發現違法違規跡象的,應按照稽查執法要求固化證據,也可會同稽查執法部門採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進行調查取證,確保相關材料能夠有效轉換為稽查執法案件證據;違法違規線索清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稽查執法部門移送,由稽查執法部門開展初步調查或立案調查。
(二)拓寬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渠道。各證券期貨交易所等自律監管組織要加強異常交易等監控系統建設,提高交易數據分析水平,明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識別標准,同時建立信息披露類案件線索報送標准和工作機制。達到違法立案標準的線索,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同時抄送相關轄區的派出機構。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舉報受理工作規程,完善處理工作機制和程序,建立舉報人保護和獎勵制度。充分發揮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作用,建立向監管部門報送違法違規線索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加強對新聞媒體有關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報道、評論等信息的監測和分析,對於社會影響廣泛、線索基本清楚的重大媒體線索,及時展開調查。
(三)完善違法違規線索處理工作機制。設立違法違規線索處理中心,提高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線索的監測能力和分析處理能力。在分析、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線索清晰度、與立案標準的符合度等因素,將線索分為立案線索、待查線索和其他線索。對於立案線索,要及時開展立案調查;對於待查線索,要及時啟動初步調查;對於其他線索,可轉日常監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處理。稽查局要通過日常單項通報、定期通報、信息系統共享以及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與自律監管組織、派出機構和日常監管部門建立案件及線索的快速處理機制,定期向線索報送單位反饋線索處理情況。派出機構受理的案件線索,參照上述要求分類辦理,並通報相關單位。
二、完善案件調查管理機制
(四)進一步加強立案工作。制定並印發各類案件的立案標准,對於觸發立案標準的行為及時立案調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機構均有立案權,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據《會領導班子成員關於審批事項分工合作的意見》(證監發[2013]27號)辦理,涉案主體為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重大案件,必要時,稽查局可會簽相關業務部門。派出機構要進一步規范有關立案事宜,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立案會商制度。自律監管組織和日常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監管措施適用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細化自由裁量的標准,實現與立案標準的有機銜接;存在需要及時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糾正、警示、懲戒等情形的,要及時採取行政監管或自律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需要採取監管措施的行為達到立案標準的,在採取監管措施的同時,要及時移送稽查執法部門,不得以監管措施替代行政處罰。在加強立案工作的同時,要進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許可和監管標准,清晰界定責任,實現精準打擊、過罰相當。
(五)建立案件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大案要案類(A類)、常規案件類(B類)、簡單案件類(C類)三類案件的分類標准,並根據案件具體進展適時進行動態調整。A類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涉案主體特殊、涉嫌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市場持續高度關注、上級機關有具體明確查辦要求以及涉及其他重大敏感新型案件;C類案件包括成交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少或沒有違法所得的內幕交易案件、案情簡單的操縱市場案件、不涉及重大財務造假的信息披露案件等違法情節較輕的案件;B類案件為A類、C類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稽查執法部門要對不同類別的案件進行分類管理,優先組織安排A類案件的調查、審理等工作,確保重大案件的查辦質量和效率。
(六)改進案件調查組織方式。稽查局負責所受理線索的立案交辦、全系統案件調查工作的協調督導評價、交辦案件的統一復核移送以及派出機構自立自辦案件備案管理工作。上海、深圳專員辦分別與稽查總隊上海支隊、深圳支隊合署辦公,主要負責案件調查工作。稽查總隊、上海稽查支隊、深圳稽查支隊以承辦A類案件為主。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會管單位的執法部門在承擔自律監管職責的同時,應按照稽查局的統一調配,配合做好稽查執法工作。天津、沈陽、上海、濟南、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西安等9個大區稽查局在承辦所在轄區案件的同時,需承辦稽查局交辦的跨轄區案件。大區稽查局以外的派出機構以自立自辦所在轄區案件為主,同時根據稽查局的指定,承辦或參與承辦跨轄區案件的調查。調查過程中遇到可能影響案件質量、查辦效果等情形的,稽查局可根據需要或承辦單位申請,另行指定案件承辦單位。稽查局要建立統一的案件管理系統,建立健全案件調查的取證標准和制度規范,及時進行現場或非現場督導,切實履行全系統案件調查的協調、督導、評價、統計、宣傳以及調查力量的調配使用等職責,同時定期向會領導和系統各單位通報全系統立案及案件調查情況。稽查執法部門要按規定及時將立案以及案件進展等信息錄入案件管理系統。
(七)明確調查取證基本要求。案件調查工作要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更加註重執法效率和社會效果,進一步提升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初步調查和立案調查應當使用統一的調查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相關法律文書的樣式、編號、使用規范等由稽查局負責制定。案件調查的取證工作應當突出法律責任導向,集約使用調查資源,按照行政處罰的證明標准,優化取證內容,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過工作底稿如實記錄調查程序、取證過程、調查事項和初步意見。稽查工作底稿連同證據裝訂入卷,與調查終結報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進一步完善調查終結報告的編制歸檔制度,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認定卷宗規范,圍繞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目的、證據類別、證據形式等,准確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有效立卷裝卷,確保符合審理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證據要求。
三、堅持和優化查審分離體制
(八)全面授予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許可權。制定《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工作規定》,將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擴大至全部派出機構。擴大派出機構自辦案件范圍,納入自辦范圍的案件,原則上由派出機構審理、處罰,但大案要案、疑難復雜案件和可能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仍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處罰,相關復核移送工作按照交辦案件的程序辦理。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工作制度和擬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案件審理的監督、指導,保障全系統行政處罰工作的統一性。派出機構審理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該派出機構負責送達與執行,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派出機構送達或執行;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稽查執法部門委託當事人相關轄區派出機構負責送達與執行。各派出機構要確保及時、規范送達,提高行政處罰的執行率。
(九)加強調查、審理工作的銜接、配合。在堅持查審分離原則的前提下,調查和審理部門要加強銜接配合,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行政處罰委員會要加快制定各類案件審理標准,統一案件認定、處理標准,為案件調查提供指引。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明確各類案件審理時限,優化審理工作機制和程序,不斷提高審理效率。對於事實清楚、依據充分、情節輕微的案件適用獨任審理程序。對於重大、復雜、疑難或新型案件,在調查取得主要證據、調查部門形成初步認定意見後可以按相關規程開展審理提前介入。在審理提前介入階段及正式審理階段發現證據不足時,審理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序要求調查部門補充證據。補充證據以兩次為限,每次補充證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證據後經審理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違法行為成立的,審理部門可以結案。進一步完善查審部門分歧解決機制,經調查、審理部門溝通協調後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會領導召集調查、審理、法律等相關部門研究決定,派出機構依照上述原則辦理。加強行政處罰工作透明度建設,依法及時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在依法保護證人的前提下,為當事人行使閱卷權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處罰當事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會商處理機制。會機關和派出機構要分別建立特別重大案件的快速會商處理機制,主要負責處理A類案件中需要快速回應社會關注等情形的特別重大案件。會機關快速會商處理機制由會領導牽頭,協調稽查局、行政處罰委員會、法律部及相關調查部門組成專門工作小組研究案件調查和處理問題,必要時可吸收會機關相關部門和派出機構、相關交易所、會管單位參加。在特殊處理機制下,需要採取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及時跟進。辦公廳、稽查局牽頭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實行分階段新聞通報辦法,及時公布行政處罰及日常監管措施等處理情況。派出機構可參照上述機制辦理。
(十一)建立完善快速結案制度。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鼓勵涉案當事人自查自認自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減輕或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積極補償投資者。對於整改效果較好、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明顯消除、投資者利益得到有效補償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會機關交辦案件在調查環節出現規定結案情形的,由調查部門提出結案建議,稽查局復核後按程序報會領導批准;在審理環節出現規定結案情形的,由審理部門按程序報會領導批准。派出機構自辦案件結案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四、加強系統內外的協調配合
(十二)完善內部執法聯動機制。建立稽查執法與信息披露監管聯動機制,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立案調查的,要在調查通知書中載明涉嫌違法的主要類型,並在立案、調查結案、審理結案、行政處罰等環節及時告知信息披露義務人,督促其及時披露案件有關信息。辦公廳、稽查局等部門要按照稽查執法信息發布的相關規定,加強信息發布工作管理,在發布涉及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執法信息時,應先由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執法部門、日常監管部門、自律監管組織之間的會商溝通機制,及時通報相關立案、調查和審理情況,研究解決案件查辦難題,協同做好各類監管措施的實施工作。稽查執法部門應及時將當事人拒不配合接受調查的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對於雖未達到立案標准或不予行政處罰但需要持續加以關注的,通過稽查關注名單的方式通報日常監管及自律監管部門,並及時將發現的問題以稽查建議書等形式反饋相關單位或部門。有關派出機構、日常監管和自律管理部門要建立稽查通報事項的後續應對機制,有針對性地予以持續關注,涉及整改要求的,督促當事人限期整改,及時通報稽查執法部門,並依法公開披露當事人整改情況。
(十三)加大行政司法銜接配合力度。進一步健全與各級公檢法機關的執法協作機制,加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會商、移送與辦理,推動完善證券期貨犯罪行為的追訴標准和司法解釋。對於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證據已調取後,即可啟動與公安機關的溝通會商。會機關移送公安部的案件,由稽查局、證券犯罪偵查局與案件調查單位會商,必要時可邀請會內相關部門參加;經上級機關同意移送的重大案件,必要時可通過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證監會共同參加的打擊證券期貨犯罪協作平台,依法做好偵辦組織、偵查監督、審查起訴、司法審判等相關工作,切實加大刑事追責力度。派出機構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可參照建立相應的會商機制,必要時提請會機關有關部門研究。推動建立證券期貨案件行政執法商請公安機關支持的工作機制,會同公安機關研究細化並有效落實執法協作、治安處罰、刑事追責等相關規定,探索建立辦案支持工作機制,有效解決涉案信息查詢困難、當事人阻礙執法等突出問題。
(十四)健全行政執法外部協作體系。從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兩個層面,通過簽訂合作備忘錄等方式,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制度化的案件反饋機制與協同執法機制,涉及對地方經濟或社會有較大影響的執法行動要及時通報當地政府;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專門的溝通協作機制,暢通案件信息查詢渠道,落實《證券法》賦予我會的執法職權,建立健全跨部門的資本市場監管與執法協作體系。加強跨境執法協作,暢通跨境調查與協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證效率,有效打擊跨境違法犯罪行為。
五、嚴格執法監督與考核問責
(十五)完善稽查執法流程式控制制。提高案件查辦效率,案件調查審理周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應報會領導審批。大力推進稽查執法信息化建設,規范案卷管理制度,實現稽查、處罰和行政復議等工作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進一步強化執法信息公開,增強執法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調查、審理部門做出的立案或處罰決定,上級領導和其他部門、單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但有權對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提出立案調查、依法予以處罰或從重處罰的要求,由調查、審理部門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處理決定。嚴禁證監會系統任何人為涉案主體或當事人說情以及違反程序干預、影響稽查執法工作。同時,建立說情人備案通報制度,進一步完善稽查執法工作保密制度,違反規定的,嚴格追究責任。
(十六)建立健全執法評估評價機制。建立稽查執法評估工作機制,按照我會關於監管執法評估工作的總體部署,評估稽查執法工作的合法合規性及綜合執法效果,不斷改進稽查執法工作。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設定科學的評價考核指標,根據案件調查、審理、執行的數量、質量、效率、效果,以及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合作機制是否健全等情況,綜合評價各執法單位的稽查執法工作,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派出機構監管工作的評價考核、稽查經費的分配、稽查執法幹部的考核等,要將上述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
(十七)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問責機制。制訂我會行政復議意見書和行政復議建議書工作規程,明確發布的形式、程序、效力等內容,有效落實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制度。強化行政復議對稽查執法的監督規范作用,稽查執法部門要對復議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及時提出改正方案並切實改進完善。結合相關行政訴訟應訴和答復工作,及時將司法機關或國務院法制部門對我會稽查執法的審查意見轉化為內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執法專項巡視、案卷評查等制度,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對於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發現線索、發現線索不報、有案不立、查處不力以及影響干擾正常案件查辦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六、健全稽查執法組織保障體系
(十八)強化稽查執法信息技術保障。建立監管信息電子化查詢機制,實現會機關監管數據互聯互通。會機關各部門、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會管單位要支持案件調查對相關數據的查詢,建立稽查執法電子化查詢機制和渠道,簡化稽查執法查詢程序,並在查詢支持單位和案件調查單位建立專門的查詢登記備案制度。組建稽查執法技術服務中心,加強新型取證工具和數據分析系統的研發和使用,提高快速取證能力。發布實施《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制定配套技術指引,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統一標准收集和存儲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提高調查部門採集和分析數據的效率。
(十九)加大稽查執法經費保障。稽查執法經費的增長要適應執法任務和執法力量快速增加的需要。探索建立經費的分配使用與各執法單位案件查處工作量相掛鉤的機制。加大對稽查執法部門核心技術服務、重要稽查取證設備以及執法信息化系統建設的投入。改善稽查執法人員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補貼制度,進一步提高辦案差旅食宿標准,深入推進稽查總隊、上海稽查支隊、深圳稽查支隊事業單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為一線調查辦案人員人身意外傷害及案件查辦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十)大力充實稽查執法力量。增加稽查執法人員數量,重點充實一線執法力量和調查取證技術支持隊伍。加強大區稽查局領導班子建設,實行稽查局長單列管理,局長可以配備為正局級,副局長可以配備為副局級。大區稽查局局長兼任所在轄區派出機構黨委委員,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稽查執法工作第一責任人。派出機構及大區稽查局分管稽查、審理工作的局領導分工調整及相關處室負責人的任免,需分別徵求稽查局、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意見。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執法部門負責人的任免,需徵求稽查局的意見。建立後備幹部稽查執法掛職鍛煉制度,司局級後備幹部應分期分批到一線執法崗位參與案件調查審理工作。
(二十一)強化執法隊伍建設。大力加強稽查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打造一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業務過硬、堅持原則、敢於碰硬的執法隊伍。同時,大力加強專業能力建設,建立稽查崗位專業(技術)職務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審理員聘任制度,加大專業職務人員公開遴選力度。建立稽查執法崗位與日常監管等崗位定期輪崗及幹部交流制度。建立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案件的專業執法隊伍。對稽查執法幹部每年開展不少於兩周的專業培訓,不斷優化稽查幹部隊伍的專業技能和知識結構,持續提高稽查執法隊伍的戰鬥力。

⑼ 中國政府部門有哪些

中國政府部門有中央和地方之分:

1.中央政府部門——國務院共設置29個部、委、行、署,1個辦公廳,15個直屬機構和6個辦事機構。

2.地方政府部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50多個行政機構;除辦公機構以外,其他行政機構大體可以歸納以下四類:

①政治與行政綜合管理機構。如監查、民政、公安、司法、國家安全、外事、人事、編制、民族事務、宗教事務、僑務、機關事務等廳、局、委員會或辦公室。

②財政經濟綜合管理機構。如計劃、經濟、外貿等委員會,審計、財政、勞動、稅務、統計、物質、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廳、局。

③財政經濟專業管理機構。如冶金、化工、機械工業、機電工業、紡織工業、物資、農業、林業、水利、糧食、商業、工商行政等廳、局、委員會。

④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管理機構。如科學技術、體育運動、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高等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廳、局、委員會。

(9)中國執法檢查擴展閱讀

中國政府部門的職能表現

1.政治

政治職能指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政府擔任著保衛國家的獨立和主權,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種合法權益,保護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協調人民內部矛盾,打擊犯罪份子,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等職能。

2.經濟

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主要有四大經濟職能:經濟調節職能、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

3.文化

文化職能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宣傳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引導人們抵禦各種錯誤和腐朽思想的影響,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另一方面,政府組織和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努力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

4.服務

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即國家提供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的職能。這類事務一般具有社會公共性,無法完全由市場解決,應當由政府從全社會的角度加以引導、調節和管理。當前,政府的社會職能主要有:

①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的職能;

②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職能;

③促進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的職能;

④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的職能;

⑤簡政放權,引領創新。

⑽ 警察執法是不是要兩人以上可以執法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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