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執法規范
㈠ 英雄永垂不朽!網友紀念去年因公犧牲的480名輔警,輔警有什麼職責
《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以明晰身份性質、理順管理體制為出發點,以明確崗位職責為核心,重點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權利義務、職業保障、日常規范等內容。辦法共6章40條,包括總則、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監督管理、待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
輔警職責許可權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直接從事的八類工作:
1.從事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2.接受、處理群眾求助;
3.治安巡邏、值守;
4.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巡查;
5.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6.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7.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可以協助從事的九類工作:
1.接報警現場處置,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和繼續盤問;
2.協助傳喚、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3.協助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4.協助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治安監督檢查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5.協助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法辦案區、留置場所等的日常勤務;
6.協助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群體性事件處置;
7.協助開展吸毒人員登記和動態管控、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8.協助人員身份信息核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輔警不得從事的八類工作:
1.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中不宜由輔警參與的事項;
2.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3.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4.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5.審核案件;
6.保管、使用武器;
7.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8.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輔警權利和義務
輔警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1.依法享有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2.獲得工作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3.獲得崗位所需業務知識、技能培訓;4.對所在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5.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6.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輔警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1.依法履行工作職責;2.遵紀守法,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3.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4.忠於職守,文明執勤,廉潔奉公,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5.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此外,駕駛實習期滿的輔警在工作期間,可以駕駛警用汽車、摩托車、船艇、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輔警在從事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協助人民警察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用器械。
輔警招聘規定
輔警配備實行額度管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輔警額度,編制招聘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招聘原則。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應當具備的六個條件和不得招聘的五種情形。應具備的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3.年滿十八周歲;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6.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不得招聘的情形: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3.曾被開除公職或者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4.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5.有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可以定向招聘的六類人員。1.烈士和因公犧牲人民警察、輔警的配偶子女;2.因公(工)傷殘人民警察、輔警的配偶子女;3.退役軍人;4.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5.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6.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