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學校收據
❶ 民辦學校收費後,開出來的是商業發票,還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民辦學校是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版或者個人,利用非國權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民辦學校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制定。同時,《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規范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教發[2003]8號)明確規定,獨立學院一律採用民辦機制,學生收費標准根據國家民辦高校招生收費政策制定。因此,包括獨立學院在內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均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按照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
❷ 外地戶口在本地上小學需要什麼條件
需要:家長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家長從業證明、暫住證原件和復印件、子女原學籍證明材料(小學、初中新生入學需要有原戶籍地鄉鎮的外出就學證明,轉學需要有原學校的轉學聯系表或轉學證明)。
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帶上相關材料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根據其實際暫住及當地教育資源的分布情況,指定學校接收就近入學。然後到指定的就讀學校領取並填寫相關轉學表冊,由接收學校蓋章,再由原就讀學校及區縣教委蓋章,完成轉學手續。
(2)行政學校收據擴展閱讀
借讀生是指通常由於戶口,成績不夠等原因導致學籍(或戶籍)與所在學校(或所在地)不一致的學生。大多數公辦校或者民辦校是接受借讀生的。
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原來的規定:普通高中學校可以收取擇校費,但不能收取借讀費。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小學、初中)原來可以收取借讀費,但不能收取擇校費。
有的地方從2006年9月1日起、有的地方從2007年9月1日起,全國各地最遲從2009年1月1日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再收取(取消)借讀費、書費、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