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
A. 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1)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
(2)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一是延長期限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行政機關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三是延長的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期限為20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0日;期限為45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5日。
B. 在海關行政許可過程中,除當場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海關應當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 )作出的決
20日內;10日
C. 落實「雙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部門要在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
行政許可的實施通常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1、申請與受理。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白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獲得行政許可,應當適用於行政機關,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負責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事機構提出的除外。
行政機關應當顯示在辦公室的前提問題,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的行政許可以及所有材料提交的目錄和應用模型的文本規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解釋和解釋申請人的要求顯示的內容。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證明。
2、審查與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當場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照規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發現該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影響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通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和辯護。行政機關應當徵求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已經准予行政許可,需要准予行政許可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被拒絕的,申請人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3、期限。
行政機關除當場作出決定外,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統一、聯合、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45天;第四十五條內不能解決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需要進行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但行政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所需時間。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或者送達行政許可,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標志或者印章。
4、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5、變更與延續。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應用程序應當決定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30天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行政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長的決定;逾期不作決定的,視為續展。
6、特別規定。
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後,應當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依法發給中標人、買受人行政許可。
公民依法取得特定資格,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予特定資格或資格,由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決定根據評估結果組成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的申請人。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法需要檢驗、檢測、檢疫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辦理登記。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數量有限的行政許可,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擴展閱讀:
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誰產生,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各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立公示目錄,做到責任到人、具體到事、安排到位,扎實推進落實。
二是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外,應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規范、完整、清晰、准確地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查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堅持「分級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則。充分利用在建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各部門各地區信用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充分利用「信用山西」網站、各部門各地區門戶網站及其他綜合性政務門戶網站等,不斷拓展網上公示渠道,實現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用信息的全面公示。及時做好與在建的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和已建的全國電子政務系統等信息化平台的互通工作。
四是堅持「以點帶面,以用促建」的原則。對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領域或行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用信息進行率先歸集、率先公示。在應用過程中健全公示機制、促進信息共享、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D.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5、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6、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7、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8、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E.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期限最長不得超出幾天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期限屬於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5)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F.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G.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什麼外,應當公開
行政來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自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H.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法》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I.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哪些除外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9)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擴展閱讀:
案例:公眾可免費查閱質檢准予的非涉密行政許可
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12月6日公布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質檢部門行政許可工作效率提出了要求,規定質檢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核查要求開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質檢部門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予以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J. 《行政許可法》中提及的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個工作日是不是包括受理日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回政機關應當 自受答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 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因無特殊規定,本條應按字面意思理解,即包括受理申請之日。
ps:關於特殊規定,參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