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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行政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1-25 10:49:02

1. 簡述行政行為無效與可撤銷的區別

行政行為無效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明顯、重大的違法的行政行為;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屬可撤銷行政行為。
以上兩種行為屬於都是行政機關作出的,都屬於違法行政行為,但是兩者存在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1.違法程度不同,無效的過錯性更大,其與違法行政行為是隸屬關系;而可撤銷行政行為是一般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2.抵抗權不同。無效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可以和平不執行,不認可;而可撤銷行為卻是被撤銷前,必須執行並服從。
3.請求權不同。無效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可以隨時請求權利機關確認並宣布該行政行為無效;而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之能依照程序,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的請求。超過法定期限的,則不得再提出申請。
4.確認權不同。對於無效行政行為,有權機關可以隨時宣布無效;而對於可撤銷行政行為,超過法定期限的,不得撤銷。

2.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幾種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可以撤銷的情形——
1、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許可決定的;
2、
超越法定內職權……
3、
違反法定程序容……
4、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5、
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其中1、2、3是經常考選擇題的。
應當撤銷的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3.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自己的行政行為嗎

行政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自決定後,如果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4. 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B.違反法定程序這樣的情形也是可以撤銷的,B選項是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成立要件

1.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

2.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

3.必須送達當事人

注意:在單行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可能還有其他要件。如行政處罰法41條的規定。

有效要件

1.主體合法

2.沒有濫用職權

3.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4.證據確鑿

5.程序合法

行政行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機關的決定只有送達才能生效)與有效(生效的行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無法)是一個行政行為從程序上的三個環節。

(4)可撤銷行政行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並作出裁判。

5. 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和可撤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因有什麼不同

無效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表現為許多具體情形,不能做一次性窮盡列舉。但是專如果一個具體行屬政行為發生如下情形,就可以構成無效的理由:(1)要求從事將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例如命令違法侵入公民住宅、發行非法出版物、捕殺珍稀瀕危動物並達到違反刑事法律的程度;(2)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例如許可當地企業製作、銷售傳播淫穢內容的光碟;(3)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或者要求從事客觀上不可能實施的行為,例如根據沒有查證的材料給予一個無辜的公民以治安處罰。可撤消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可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明顯不適當。違法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將要提到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和法定程序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條件,以及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合法條件。明顯不適當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明顯地不合理。

6.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幾種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7. 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方可以申請國家權力機關宣布或國家權力機關依職權宣布該行為無效:

(一)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二)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三)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

(四)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五)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後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

(二)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予取消;

(三)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一)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缺損;

(二)行政行為不適當。

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為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三)行政行為被撤銷是由相對方的過錯引起的,或由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行政行為被廢止的條件:

(一)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經權力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此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據而自動廢止;

(二)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損公共利益,同時可能會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

(三)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行政行為廢止後,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方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給予補償,但可不再履行義務。

8.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9. 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1.的條件。構成可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明顯不適當。違法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將要提到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和法定程序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條件,以及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合法條件。明顯不適當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明顯地不合理。
2.的後果。在程序法上,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關當事人、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無權擅自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監督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權利救濟程序,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和提起程序。行政復議機關以決定撤銷違法的和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此消除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超過了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或者行政訴訟的提起期限,當事人就不能再在權利救濟程序中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提出異議。行政監督是指行政系統中的法制監督,包括行政主管機關內部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在這些監督制度的運行中如果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也可以主動地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稱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
在實體法上,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根據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也可以自撤銷之日起失效。但當事人在撤銷決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
在處理後果上,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被撤銷而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後,如果相關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10. 行政行為的撤銷條件是什麼

行政行為的撤銷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專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屬: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10)可撤銷行政行為擴展閱讀: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發現其違法或不當,由有權機關於以撤銷,使相應行政行為失去法律效力。撤銷是針對一般違法或者不適當行政行為而言的。

行政行為不具備合法要件,例如出現主體不合法,或內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當行政行為不適當或不甚合理的時候,由行政機關法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以不適當為由撤銷。即使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或者訴訟期,也不影響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被撒銷之後,自始即沒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況下,比如為了照顧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沒有過錯,被撤銷的行政行為自被撒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為因行政主體的過錯被撤銷,對於由此給相對人帶來的一切損失,行政機關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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