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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審批事項

發布時間: 2021-01-25 09:54:31

㈠ 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規

優撫安置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4、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 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5、湖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6、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總後勤部關於重新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7、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頒發《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的通知13、9、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

10、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11、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13、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

民間組織管理類: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3、基金會管理辦法

4、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5、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

6、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7、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8、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9、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事務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4、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5、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6、民政部關於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7、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8、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9、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

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10、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1、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1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層政權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行政區劃類:

1、地名管理條例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4、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5、國務院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

6、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社會救助類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3、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社會福利類:

1、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2、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3、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4、關於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6、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7、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批准發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殯葬管理類:

1、殯葬管理條例

2、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3、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4、湖南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救災減災類:

1、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2、湖南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3、民政部關於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

5、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費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㈡ 民政局都辦理什麼

民政局主要職能有以下方面: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民政審批事項擴展閱讀:

機構設置: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科室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工作;負責草擬有關民政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2、社救科

負責全縣抗災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分配並檢查監督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3、優撫安置科

組織協調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和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

4、社會事務科

負責起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負責設在本縣的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5、老齡辦

辦理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向老齡工作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網路-民政局

㈢ 和民政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規匯編 》這本書,作者:民政部法規辦公室 編者:民政部法規辦公室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工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信訪條例
(1995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5號發布 自2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班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200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1號發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200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22號發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9]43號 1999年5月10日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國發[1999]25號 1999年10月31日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
國發[1999]23號 1999年11月8日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國發[2000]23號 2000年8月24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文件的通知
國發[2000]30號 2000年10月8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國辦函[2001]1號 2001年1月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公文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發[2001]5號2001年1月15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的通知
中發[2001]8號 2001年4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1]38號 2001年5月14日
國務院批轉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發[2001]33號 2001年10月18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國發[2002]17號 2002年8月22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56號 2002年10月11日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02]24號 2002年11月1日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國發[2003]5號 2003年2月27日
民政信訪工作辦法
(1999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17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
廳辦發[1999]3號 1999年4月13日
民政部關於印發《發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的通知
民發[1999]52號 1999年9月20日
民政部關於印發《民政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民發[1999]123號 1999年12月23日
民政部、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發政工作中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通知
民發[2001]71號 2000年2月29日
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民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民發[2000]238號 2000年11月10日
民政部關於印發《民政部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民發[2001]144號 2001年5月30日

㈣ 民政局行政審批科是什麼的

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指導和監督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牽頭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工作。

㈤ 地級市民政局的行政審批項有幾個

全國各地都不一樣,分別為6—15個不等。主要形成的原因是全國沒有統一的審批目錄,都是各地方自己為審批立項,有的把一個事項設為幾個小項,有的把幾個合為一個項。比如婚姻登記,一些地方把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合為婚姻登記,一些地方又將其分開設項。

一般都有:
因公犧牲(死亡)資格審查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婚姻登記
烈士資格審查
《老年優待證》核發
機關工作人員病故撫恤審核
社會團體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因公致殘材料審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

㈥ 在民政部注冊社會團體需要什麼條件或資格,都走那些程序

以吉林省為例,在民政部注冊社會團體需要的條件以及辦理流程如下:

一、注冊社會團體需要的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省性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注冊社會團體流程:

(一)准備材料

1、申請人到省政務大廳省民政廳行政審批窗口,對所申請登記的社會團體的名稱、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等內容進行咨詢。

2、申請人根據省民政廳行政審批窗口指導的名稱等意見,需找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審查同意文件。

3、申請人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文件和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開設臨時銀行賬戶的通知,完成注冊資金的注入,並做驗資報告。

4、社會團體籌備組起草社團章程、登記申請書,擬定領導機構人員名單,經省民政廳行政審批窗口指導後,在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5、社會團體籌備組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草案,選舉理事,召開理事會會議,選舉領導機構。

(二)申請批准

1、申請人在吉林省網上辦事大廳下載並填寫相關表格,到省政務大廳省民政廳行政審批窗口提出申請。

2、審批窗口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規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審查;審查通過後受理;受理後材料轉省社會組織管理局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復核和必要性論證。

3、不予成立登記的,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書面說明理由,由審批窗口告知辦事人。

(6)民政審批事項擴展閱讀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㈦ 民政局都管什麼事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 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 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革毒烈士 審核、報批、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殘廢等級評定的審核報 批工作。

(三)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復員幹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 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 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 作。

(四)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放救災款 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 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 開展減災活動。

(五)負責社會救濟工作,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 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 的救濟政策、標准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組織救濟工作;負責符合社會救 濟條件的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再就業職工的救濟工作;負責 扶貧工作。

(六)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 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和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八)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 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 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審批和管理城鄉社會福利 企業。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 設,開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動。

(十)擬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市、區、鄉鎮、街道 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 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 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志的規劃、設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社團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 市性社團組織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 (市)、區社團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和 公墓事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指 導和監督有獎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㈧ 民政局都管理哪些事情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 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 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革毒烈士 審核、報批、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殘廢等級評定的審核報 批工作。
(三)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復員幹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 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 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 作。
(四)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放救災款 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 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 開展減災活動。
(五)負責社會救濟工作,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 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 的救濟政策、標准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組織救濟工作;負責符合社會救 濟條件的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再就業職工的救濟工作;負責 扶貧工作。
(六)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 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和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八)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 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 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審批和管理城鄉社會福利 企業。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 設,開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動。
(十)擬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市、區、鄉鎮、街道 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 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 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志的規劃、設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社團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 市性社團組織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 (市)、區社團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和 公墓事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指 導和監督有獎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㈨ 民政局要審批的是些什麼內容

你說的是結婚嗎

㈩ 民政局一般受理什麼業務

民政局(這個縣里才會有,鄉鎮的為民政所)一般受理以下業務:

1、救災救濟

只要在民政局管轄范圍內的地區發生了自然災害,多樣化的救濟活動就是不可或缺的。作為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只要將所有的實情稟告了上級領導,就能夠獲得各項福利救濟。另外,民政局也負責一些公益活動,倡導個人或者團體捐款。

2、雙擁安置

一般來說,民政局也負責一些烈士家屬的資金發放。當有貢獻的社會工作人員在自然事故中出現了意外時,相關的工作人員會進行安撫和安頓烈士的家人,從而讓對這個社會有貢獻的人得到最基本的關懷,讓這個社會更加和諧。

3、婚姻管理

民政局負責管理年輕人婚姻的職責是有目共睹的。當一對新人的愛情發展到了如火如荼的地步時,婚姻登記自然是最重要的步驟。只要新人登記了自己的結婚證之後,法律就能夠光明正大地保護每個人的權益。同時離婚登記也是民政局義不容辭的責任。

4、管理每個單位

在現在這個年代,如果想要開公司、店鋪等這些項目,就必須要到民政局去辦理登記,同時也要無條件地接受民政局的管理政策。

5、負責弱勢群體救助

當這個社會上的兒童、流浪人員、婦女等這些比較微弱的人員需要求助的時候,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就會負責救助和安撫他們。

(10)民政審批事項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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