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領槍審批程序

領槍審批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1-25 09:14:11

1. 有關部隊槍支調撥管理流程

看了你的資料以及你抄回答過的問題,沒有看出來你是准備為「武警部隊建設系

統」的任何痕跡,此其一。

感覺你好像是電腦城裡賣「U"盤的,此其二。

我在武警部隊呆過,而且做得也正是與槍械有關的工作:軍械員。

你的問題我可以做如下答復:

1、感謝你對武警部隊的關心和支持(不管你是否真為「武警部隊建設系統」)

2、武警部隊屬於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3、不知道你對武警部隊職責與任務了解多少,你做的是什麼「系統」?演習指

揮?「處突」?

4、雖然是和平年代,「有心人」還是有的!

5、戰爭年代,部隊的傳統與紀律就是「槍在人在,槍么人亡」。

6、至於你說的如何審批,如何領取、歸還,給你個電話,你去問問吧:110

2. 開實彈射擊館需要什麼流程

開實彈射擊館需要的批准程序:

1、申請單位將申請材料報當地公安機關審查,並報市公安局批准。申請材料包括:

(一)填寫《商業(彩彈槍)射擊場批准登記表》;

(二)射擊場的四張相鄰地圖和平面圖;

(三)申請單位槍支管理制度和書面要求;

(四)子彈庫的結構和說明;

(五)子彈頭管理人員培訓證書和非犯罪證明;

(六)與當地公安機關簽訂子彈安全管理責任;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申請文件;

(8)射擊活動模式以及槍的類型,型號和數量,目標數量和設置的說明。

2、申請經批准後,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圖紙施工。建設完成後,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將進行匯報和核查。市公安局受理後,將向公安部申請子彈轉移程序。

3、經公安部批准後,市公安局辦理有關槍支證明。

(2)領槍審批程序擴展閱讀:

射擊場設置的安全要求

設計射擊場的領導者必須熟悉本規章的規定,以了解武器的性能和射擊場的安全措施。射擊場的選擇應使用當地合適的自然地形,盡量不要佔用耕地,並在施工前繪制設計圖和平面圖(附詳細說明)。

然後發送給當地的國防和體育部門審批部門,並報公安機關批准。後部有結構。使用完畢後,必須經地方國防體育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體育部門的射擊距離為25米以上;每個單元的自建射擊距離應為25米。

第六條靶擋高度不得低於以下高度:

1、25米的射擊距離為3米;

2、射程50米射程為6米;

3、在使用控制器的情況下,目標齒輪的高度應使槍支以任何角度射擊時彈丸都不能飛過目標的頂部。

第七條靶擋可以由泥土,沙袋,磚塊,混凝土和其他材料製成。其厚度應確保彈丸不能穿透。

第八條各市國防體育部門應當結合安全,經濟,實用,方便的原則,結合實際,結合地方有關部門,規劃建設各類射擊場。

3. 公務用槍的領用管理採用什麼制度

公務用槍的領用管理,依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正確使用公務用槍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公務用槍,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包括鐵路、交通、民航、林業、海關)及其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用於執行職務的各類槍支彈葯。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裝備的槍支,按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配備以工作必需為原則,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備公務用槍。
非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一律嚴禁佩帶、使用公務用槍。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本著既要保證工作需要,又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的原則,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各配備槍支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公務用槍管理職責,明確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人民警察的槍支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部負責公務用槍的研製、定型、列裝、訂購和驗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職能分工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政工人事部門負責協同治安部門對配備槍支單位中申請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資格審核,掌握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帶、使用槍支的情況,決定取消或暫時取消其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資格。
第七條對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公務用槍持槍證件。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公務用槍和持槍人員進行年度審驗。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裝備財務部門負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購置計劃的編制、供應和勤務保障工作。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公務用槍的佩帶、使用、保管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案件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配備槍支單位的職責
第十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根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准配備公務用槍,嚴禁超標准配備。所配備的公務用槍必須經刑事技術部門檢驗並建立槍彈痕跡檔案。
第十一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明確領用槍支彈葯的審批責任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門的部門,縣級以下的配備槍支單位應確定專職幹部,承擔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配備槍支單位內設機構的負責人根據執行任務的情況,提出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進行審查。配備槍支單位要對使用公務用槍人員進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檢查槍支攜帶、保管和使用情況,落實槍支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所配備的公務用槍和佩帶、使用槍支人員的各類檔案,所配槍支的種類、型號、數量應與登記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槍支的制度,完善各種安全設施。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有專人二十四小時值守,雙人雙鎖,保證隨時領用槍支。槍支與彈葯必須分開存放。
第十五條 發生違規使用槍支案件和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公務用槍管理的其他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 對配備、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統一組織,各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培訓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根據公安部確定的各警種公務用槍培訓大綱,制定實施公務用槍年度培訓計劃;
(二)每年度應進行一次理論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實彈射擊訓練。實彈射擊訓練應達到公安部規定的年度訓練用彈標准。
第四章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的條件與職責
第十七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政治可靠,工作負責,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心理素質好,無酗酒習慣;
(二)經過專門培訓,掌握槍支的性能和使用、保養規定,年度射擊、保養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法律法規;
(四)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受處分記錄;
(五)參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
(二)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所攜帶槍支的槍型、槍號必須與持槍證上登記的內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的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槍支途經上述區域、場所時,應將槍支寄存到當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派出所並辦理寄存手續。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或派出所要及時受理槍支寄存,不得推諉,確保寄存槍支的安全;
(四)不得攜帶槍支飲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六)非執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裝具攜帶槍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槍支狩獵;
(八)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送、交換所配槍支;
(九)不準將槍支交給非人民警察攜帶或保管;
(十)不得將私自修理槍支或更換槍支零部件;
(十一)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單位報告;
(十二)接受槍支主管部門的查驗和年度審驗;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經特別許可不得攜帶槍支:
(一)乘坐民航飛機;
(二)進入北京市區;
(三)執行警衛任務;
(四)其他特別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工部門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配備公務用槍崗位的;
(二)喪失合法使用槍支資格或安全使用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備公務用槍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門審查後可取消或暫時取消其配槍資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違法亂紀案件被立案偵查或調查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
(三)違反槍支保管規定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的。
第五章公務用槍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公務用槍,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槍支;
(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華地段、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及易燃易爆場所;
(三)在巡邏、盤查可疑人員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襲擊時;
(四)從事大型集會保衛工作時;
(五)在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章時;
(六)與他人發生個人糾紛時;
(七)使用槍支可能引起嚴重後果時。
第二十三條 處置群體性事件時,一線民警一律不得攜帶槍支,二線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攜帶槍支。
第二十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公務用槍後應及時將槍支使用情況、彈葯消耗情況及傷亡情況書面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同時抄報治安、裝備管理部門。
第六章公務用槍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公務用槍應當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由個人保管:
(一)地處農村、城鎮和城郊結合部等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經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
(二)縣級公安機關所屬的刑偵、經偵、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一線實戰單位的人民警察,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
(三)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必須攜帶公務用槍的任務完成前,或上級指令必須攜帶公務用槍備勤時,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的。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人民警察必須填寫審批表,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人民警察個人保管公務用槍的,應配有槍套、槍綱、槍鎖等安全裝置。外出執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槍支,嚴禁人槍分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保管的槍支必須集中保管,本單位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交由上一級公安機關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親、旅遊等非警務活動期間;
(二)脫產學習、培訓期間;
(三)外出參加會議、長期借調在外和其他無攜槍必要的公務活動;
(四)其他不宜由個人保管槍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集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形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則確定:
(一)城區派出所和省級以下(含省級)公安機關的政保、經偵、治安、刑偵、監所、警衛等一線實戰單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務用槍,實行上班或執行任務時領用、下班或完成任務後交回的制度;
(二)各級公安機關非一線實戰單位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配備的公務用槍一律實行集中保管,實行執行任務或訓練時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領用,完成任務或訓練完畢後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條 集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領退槍支和驗證、登記工作,定期清點整理槍支彈葯,檢查保管設施的可靠性,及時向槍支管理負責人報告槍支彈葯保管、領用和彈葯消耗情況。
第七章公務用槍的勤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含所屬人民警察學校)的公務用槍購置和彈葯補充,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規定的購置程序執行,不得違反規定自行購置槍支彈葯。
第三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裝備標准裝備彈葯,非警務活動不得使用裝備彈葯。
第三十一條 公務用槍使用後要及時進行擦拭保養,防止銹蝕。
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每月擦拭保養一次,個人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根據使用情況隨時擦拭保養。
第三十二條 報廢的公務用槍應當及時銷毀。銷毀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裝備財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八章公務用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所屬的槍支彈葯儲備庫,由裝備財務部門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每半年檢查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應一個季度檢查一次,縣級以下配備槍支單位對本單位公務用槍管理情況應一個月檢查一次。
第三十五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對所配槍支的管理、配備、使用、儲存、領退情況進行經常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 各級督察部門隨時對人民警察攜帶、使用公務用槍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章罰 則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民警察,依據有關規定採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不按本規定對申請持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的,或應取消持槍人員資格而未取消造成後果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規定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或者超范圍配發槍支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配備槍支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配備的公務用槍超過《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准隱瞞不報的;
(二) 對所配備的公務用槍不及時申領持槍證件,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 配備公務用槍應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 不嚴格執行槍支領退制度,槍支出入庫不查驗不登記,帳物不符或者不按規定辦理存放、領取手續,彈葯消耗不清的;
(五) 存放公務用槍的庫(室)無人值班、看護或者無安全防範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丟失、被盜的;
(六) 擅自購置公務用槍和彈葯的;
(七) 不上繳報廢公務用槍的。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五、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之規定的;
(二) 擅自使用裝備彈葯的;
(三) 違反規定使用槍支未造成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並按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其所屬公安機關直接領導者、分管領導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一) 違法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
(二) 丟失、被盜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 他
第四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槍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4. 各類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工程變更的流程如下:提出工程變更申請報告。填報變更原因、回相關圖紙和變更工程量和造價等答。監理公司審核工程變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審核工程變更造價合理性,審核工程變更對工期的影響,並簽署審核意見;設計單位審核工程變更圖紙審核相關圖紙是否滿足設計規范,是否符合原設計要求,並簽署審核意見。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申報或批復。建設單位項目主管按上級領導批復意見向監理公司出具工程變更審批意見,明確變更是否執行。監理公司下發工程變更通知令,在變更通知中明確變更工程項目的詳細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標准、相關圖紙,明確變更工程的預算造價和工期影響。承包商按工程變更通知令執行工程變更,如承包商對工程變更持有異義,承包商也應遵照執行,並在7天內向監理公司提交爭議,協商解決。

5. 民用射擊場申報程序

第一、申請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封閉、獨立、安全的營業場所,場地內設有布局合理、便於管理的接待區、射擊區和槍支彈葯保管區等基本區域,並有明顯的區域隔離設施和標志。

第二、申請材料:填報營業性射擊場審批登記表。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開辦理由、佔地面積、區域功能布局、申請配置槍支種類、型號、數量,槍、彈庫設置情況、射擊活動方式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國土資源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許可程序:市公安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縣級公安機關上報的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合格後報省公安廳審批。省公安廳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開設營業性射擊場的決定。

6. 開辦彩彈射擊場怎麼審批,需要准備什麼材料!地點北京.

廣東省營業性射擊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營業性射擊場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營業性射擊場的審批程序、場地設計標准、槍支彈葯管理等,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營業性射擊場是指向公眾提供民用槍支彈葯,在封閉區域內進行射擊娛樂活動的經營性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射擊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城鄉規劃、工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營業性射擊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申請開辦營業性射擊場的,必須是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項申請書,內容包括項目單位名稱、項目地點、射擊方式與規模、設計布局、安全管理方案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射擊場的設計圖,內容包括射擊區、槍支彈葯庫(室)、接待區、周邊環境。
第五條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機關;省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條申請人按照批準的項目方案建設完成後,應當向省公安機關提出驗收申請,省公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專家完成現場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符合要求的,發給驗收合格通知書。
申請人憑省公安機關發給的通知書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體育行政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營業。
第七條營業性射擊場必須是封閉或者半封閉、獨立、安全的營業場所,設有布局合理的射擊區、槍彈庫(室)和接待區,射擊區距離居民區不得少於三百米,具有完善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配置射擊運動槍支進行固定射擊的營業性射擊場,射擊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有固定的射擊靶位、符合安全距離的彈道區、可靠的隔離和保護屏障,射擊位置應當有明顯的標志;
(二)設有擋靶牆,擋靶牆厚度保證射擊的子彈不能穿透,高度一般不得低於六米;凡低於六米的,必須保證槍支成任何角度射擊時,子彈不飛越擋靶牆的頂端;
(三)射擊靶位之間應當設置屏障,屏障厚度保證子彈不能穿透。槍械操作必須設置限制措施,使槍支不能脫離射擊位、不能回轉;
(四)應當設立槍彈中轉室;
(五)不得設置休息、娛樂設施。
第九條配置射擊運動槍支進行飛碟射擊的營業性射擊場,射擊區除應當符合第八條第(四)、(五)項要求外,還應當有安全屏障,防止子彈飛出射擊區范圍,並在外圍設置有效的警戒設施和警告標志。
第十條配置彩彈槍進行對抗射擊的營業性射擊場,射擊區應當設置不低於三米的圍牆或者安全防護網與外界隔開。野外場地應當無懸崖、陷阱等危險區域,室內場地應當安裝防護欄。應當為對抗射擊人員配備安全防護器材。
第十一條營業性射擊場的接待區應當與射擊區隔離,張貼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營業性射擊場的槍彈庫(室)必須牢固,並符合下列標准:
(一)安裝防盜門、鐵柵窗。防盜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安裝雙鎖;鐵柵窗鋼筋直徑不得少於十五毫米,柵桿間距不得超過八厘米;
(二)槍彈分庫(室)存放,槍彈櫃必須為鐵制或者不銹鋼製造;
(三)安裝防盜報警裝置,有條件的可以與公安機關報警服務台聯網。
第十三條營業性射擊場所需槍支彈葯,由經營者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報配置,不得通過其他渠道購置或者直接向生產廠家購置,並自槍支配置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民用槍支持槍證件。
第十四條營業性射擊場槍彈庫(室)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看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槍彈庫(室)鑰匙由兩名專職槍管員分別掌管,並負責槍彈出入庫(室)的登記。
第十五條營業性射擊場的每班營業結束後,當值負責人應當清點槍支彈葯,核對當班消耗子彈,組織人員擦拭槍支後及時入庫。
第十六條營業性射擊場應當建立槍支彈葯情況登記報告制度:
(一)建立槍支檔案,載明槍支品名、型號、槍號、適用子彈、來源、購置日期、持槍證號、維修記載和報廢上交等信息;
(二)建立彈葯消耗登記,載明彈葯品種、消耗和實際庫存數量,每季度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審核並簽章。
第十七條營業性射擊場的槍支需要維修、報廢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維修、報廢槍支。
第十八條營業性射擊場禁止使用非本射擊場配置的槍支彈葯,禁止將配置的槍支彈葯攜帶出射擊區使用。
第十九條營業性射擊場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槍彈中轉室設專人負責發放槍支彈葯,並在當天營業結束後清點、收回槍支彈葯。每個射擊位設靶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領取槍支彈葯,引導顧客進入、退出射擊位,指導顧客正確操作槍支。
第二十條營業性射擊場不得向顧客提供含酒精類的飲品,不得讓顧客將掛包、槍支、彈葯、刀具和其他危險器具帶入射擊區。禁止精神病人和其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進入射擊場。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營業性射擊場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經營者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視為不再符合配置槍支條件,公安機關應當收回其槍支彈葯和民用槍支持槍證件,並提請體育行政部門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開辦營業性射擊場的;
(二)營業性射擊場出租、出借、私自購置槍支彈葯的;
(三)使用非營業性射擊場依法配置的槍支彈葯,或者將配置的槍支彈葯攜帶出射擊區使用的。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要求的營業性射擊場開辦申請不依法予以許可,或者對不符合要求的開辦申請予以許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檢查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利用職權收受、索取、變相索取財物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 誰能告訴我募捐活動需要向哪些相關部門審批和程序及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捐贈和受贈
第三章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優惠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四條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六條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損毀。
第八條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扶持和優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捐贈和受贈
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三章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第二十二條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開支。
第四章優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8. 領料申請單如何設置審批流程

領料申請來單設置審批流程自如下:

第一步:使用管理員賬號登陸CRM,進入控制面板->審批流程,選擇合同訂單模塊,進入合同訂單模塊的審判流程列表。

第二步:點擊「新增審批流程」,進入創建審批流程界面。

第三步:點擊「新增審批步驟」按鈕,進入創建審批步驟界面。

第四步:重復第三步,依次創建3個審批步驟,分公司銷售經理審批、法務確認和總經理審批。

第五步:創建合同訂單後,點擊「審批」按鈕,選擇審批流程提交。

第六步:XX公司的審批流程的負責人登陸系統後收到審批通知,或者在右上角的我的審批中心可以看到未審批和已審批的記錄。、

第七步:點擊未審批的記錄,進入合同訂單信息的界面,點擊審批按鈕。審批窗口中可以快速查看審批流程的詳細信息和審批歷史。設置完成。

9. 領取海關備案登記證要帶什麼資料

一、企業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應在計算機上填寫《企業情況登記表》,從該表第二行開始填寫有關內容。其中:企業注冊名稱限15個漢字以內。「主要產品」一欄填寫產品的商品編碼的前四位(不會可以為空,由報關行代查)。內資企業填至「經營范圍及備注」處,外商投資企業填至最後「投資總額」處。還需填寫《企業管理人員登記表》。

二、根據海關總署2004年25號公告,注冊登記企業需提供以下單證,並按先後順序將下列材料以A4的紙裝訂成冊,A4紙的裝訂夾應與紙面平齊,不能大於A4紙面:

1、《企業情況登記表》;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和《批准證書》(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

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基本賬戶開戶銀行出具的證明(證明開立基本賬戶、賬號)和《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5、國稅登記證(復印件);

6、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7、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證明(如土地證、房屋租賃協議等復印件);

8、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私營企業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9、經貿主管部門對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外資企業必須提交原件,內資企業可免);

10、合同(僅限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商獨資企業可免);章程:內、外資企業均需提供

11、《企業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法人代表、總經理、主管會計各1份,董事長、總經理是一人的合並1份。以上材料全部按順序裝訂成冊。

三、來海關注冊時,將以上材料及《驗資報告》原件一並帶來,用於核對。

四、經海關初審通過後,將注冊登記材料送報關行預錄入,然後海關復審,制發《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企業簽收。
五、刻制「報關專用章」。企業到指定地點按照統一模式刻章,然後憑《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取出「報關專用章」到海關進行印模備案。

七、 開展進出口業務,還需辦理「中國電子口岸」IC卡,請參看《辦理電子口岸IC卡程序》。

先去海關拿軟盤,裡面有表格,然後添完拿著海關用的資料(比如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去海關辦理,再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員登記注冊,然後去辦ic卡「中國電子口岸」IC卡辦理程序

一、 企業在計算機上填制「電子口岸IC卡表格」1號表、2號表,請認真閱讀填表說明,填制好後用A4的紙列印出來。表後隨附六個單位的證書復印件,用A4紙復印: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國稅稅務登記證、海關證書、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外資企業加《批准證書》)、外匯核銷員證。經海關審核後,錄入數據,海關通過網路將數據傳送到青島海關制卡中心和本市各有關審查部門。第2-3天領取列印的《中國電子口岸入網用戶資格審查登記表》。

二、 企業持《資格審查表》及有關書面資料到本市技術監督局、工商局、國稅局辦理審批手續。市技監局審核時需要6種正本:代碼證、營業執照、國稅證、地稅證、銀行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外資企業加《批准證書》)。

三、 企業憑《資格審查表》和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1號表、2號表及隨附六部門復印件到青島海關制卡中心(西陵峽二路新海關大樓業務大廳中間)辦理制卡手續(注意:在《入網資格審查表》的下面空白處註上「追加出口退稅許可權和進口付匯許可權」。領取IC卡、讀卡器、光碟等,約需交費1000元。我們是青島關區的企業。
四、 返回本市後持《資格審查表》、IC卡及有關書面資料到本市外經貿局、外匯管理局、海關辦理審核手續。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