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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同級

發布時間: 2021-01-25 06:10:52

⑴ 三大本中,行政訴訟部分說,抗訴應當符合同級抗訴原則,即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與提出抗訴的人民檢查院

對的,比如區基層法院審的案子,市檢察院認為錯誤,就此案向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

⑵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是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前抗訴的條件。意思是說: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選擇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選擇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九)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⑶ 請問如果被騙公安不予立案是否能夠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在同級法院還是中級

如果當抄事人到公安襲局報案之後,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的話會給當事人一個《不予立案通知書》,在通知書上公安機關會對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說明。如果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攜帶《不予立案通知書》到上一級的公安機關去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你可以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申請復議,復議後還是不立案,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⑷ 因個人檔案丟失不能退休該怎麼辦

現在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工的,因為1992年3月(含3月)之前沒有繳費,按國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所以必須要有檔案材料證明。

建議到當地勞動部門查找招工錄取通知書存根,到原工作單位查找歷年職工花名冊。持錄取通知書、職工花名冊、養老保險手冊和保險卡,身份證,應當可以辦理退休。

(4)行政訴訟同級擴展閱讀

人事檔案是中國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特色,它是個人身份、學歷、資歷等方面的證據,與個人工資待遇、社會勞動保障、組織關系緊密掛鉤,具有法律效用,是記載人生軌跡的重要依據。

記錄一個人的主要經歷、政治面貌、品德作風等個人情況的文件材料,起著憑證、依據和參考的作用,在個人轉正定級、職稱申報、辦理養老保險等相關證明時,都需要使用檔案。

個人檔案有六大功能:其一、保留個人原有幹部身份;其二、辦理工作調動時需要個人檔案;其三、參加公務人員招聘考試,需檔案確定身份;其四、辦理個人退休手續時,要查看檔案記錄;其五、專業職稱晉升的參考依據;其六、出國政審和公證時,需要查閱個人檔案。

退休職工檔案丟失後補齊難度較大,因工作年限及工作履歷時間跨度較長,在此情況下,需該退休職工的原檔案保管單位根據該退休職工的工作經歷,追溯其曾經工作過的單位查找相關歷史材料進行復印,送交養老和失業保險處予以確認。

⑸ 政府部門對同級政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被處罰部門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當然可以。行政處罰就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屬行政復議法與內行政訴訟法規定容的可復議或可訴訟的范圍。任何行政機關如遭行政處罰,也成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客體,即行政管理相對人,享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履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義務。
根據復議管轄的垂直和平行原則,本案復議機關可以是處罰人的上級機關,即市物價局;也可以是處罰機關同級人民政府,即區縣政府,具體就是其法制辦公室辦理。二者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服復議決定的,可向各自上一級申請復核,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處罰不服時提起,或者復議結果不服時提起)。對物價局起訴可以在當地區縣法院;對當地縣區政府起訴,為迴避原則,可以向上一級(市)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行政處罰法。

⑹ 對行政行為不服 行政訴訟是向同級法院還是向上一級的起訴

縣人民法院

⑺ 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程序

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程序如下:
一、拆遷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取得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七、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參考相關法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⑻ 行政復議地點的選擇地原則是什麼行政復議該找誰是同級行政主體還是上級行政主體

行政復議地點的選擇地原則是向作出行政處罰地的行政機構提起復議。復議機關可以是同級行政主體也可以是上級行政主體。
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反映行政復議的本質和基本特點,必須在行政復議活動全過程加以貫徹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可以用來解釋行政復議條文的具體含義,而且在行政復議法對某些具體問題缺乏明確規定時,可以依據基本原則體現的精神來加以處理和解決。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有:
(1)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地按照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職責許可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和裁決。合法包括三項內容:①主體必須是有法定復議許可權的行政機關;②復議過程要依法定程序進行;③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2)公正原因
公正原則包括公平和正確兩個方面。公平要求復議機關的行使復議權時應公平地用一個標准對待雙方當事人,不能有所偏袒。正確,則要求復議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都要正確,不主觀臆斷、不徇私舞弊、貪贓枉法。
(3)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應充分透明,不搞暗箱操作。除涉及到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外,整個過程應當向行政復議申請人和社會公開。
(4)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盡快完成復議案件的審查,並作出相應的決定。這一原則是對復議機關工作效率的要求。
(5)便民原則
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應當盡可能為行政復議當事人,尤其是為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從而確保實現行政復議的合法、正當的目的。盡量減少申請人在人力物力上的耗費,減輕申請人的負擔。
(6)有錯必糾原則
有錯必糾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不論是違法還是不當,也不論申請人有否請求,只要有錯誤一概予以糾正。這是行政復議不同於行政訴訟的重要之處。
(7)保障法律、法規實施原則
行政復議不同於行政訴訟,其目的不僅在於解決行政爭議,更主要的目的是在於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
(8)司法最終原則
司法最終原則又稱救濟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是最終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復議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除少數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有終局裁決權的以外,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終審裁決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局決定。

⑼ 山林糾紛同級能不能下發兩個處理決定

199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後,重新規范了山林權屬糾紛的確權、復議和訴訟途徑,特別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和裁判形式上發生了重大變革。主要表現在:
一立案程序上的變化
《行
政訴訟法》頒布之前,山林權屬糾紛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下簡稱《民事訴訟
法》)等有關規定。1985年1月1日公布的《森林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
院起訴。起訴時以爭議相對方為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而《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後,根據該法第三十條規定,人民
法院在受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必須審查:
1.人民政府是否依照《森林法》第十四條(修改後《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對爭議進行了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這是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
2.
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是否申請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
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意在這里當事人有選擇的
權利,既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1999年10月1日《行政復議法》頒布施行後,依照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
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必須先申請復議,把行政復議作為提起行
政訴訟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
以上內容是小編在 大律師網 那邊看到後整理出來的,如有誤,還是建議過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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