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執法辦案
一、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是公安機關工作的宗旨。在工作中把這一思想貫穿到每一項執法工作和每一個執法環節中,切實做到思想上為民,工作上便民,效果上利民。在執法過程中,掌握扎實的專業知識和過硬的業務本領,以公道辦案為原則,既堅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積極解決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焦點案件,增強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以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服務,拉近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的距離,使公安工作在公信力的培養中取信於民。
二、推進陽光執法,提升執法工作效能。近幾年,陽光執法得到推行,它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舉措。將執法工作放在群眾的監督之下,將執法的每一個環節擺在群眾面前,將執法的結果置於群眾的討論范圍,是提高執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執法公開的長效運行機制,採取公開聽證制度,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公信力。
三、健全執法工作考核制度,深化執法質量考評。進一步改進考評方式,要將人們群眾安全感的滿意度和執法質量置於公安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加大日常考評、動態考評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考評標准。再者,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做到「四個必倒查」 執法考核發現問題必倒查,民警違法辦案必倒查,工作失誤發生重大案件必倒查,切實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警民溝通,推進警民和諧。要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就必須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做人民群眾的貼心人。「群眾心裡有桿秤,群眾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群眾心中就有多重」。要圍繞「三懂四會」的要求,努力提高廣大民警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以真心換真心」,民警真心關心愛護群眾,誠心為群眾辦事,群眾自然就會真心回報,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也會提高。
五、規范媒體輿論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一是要加強正面典型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報紙、微博等媒體力量,使公安機關的先進典型讓群眾知曉,使群眾透過公安宣傳全面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二是要積極發展警察公共關系,通過召開座談會和寄發慰問信,向當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匯報工作,徵求意見和建議,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認可和支持;三是要加強輿論引導能力,特別是涉及公安負面的信息要在第一時間反應和應對,把握時機,快速把事實真正傳遞給公眾,引導輿論正確認識和把握新聞媒體的橋梁與媒介功能,在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之間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梁,營造一種警民互動、有利於公安工作、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良好輿論環境。
❷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❸ 如何做到公安執法辦案
嚴格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執法細則辦案,這樣,保證絕對公平、公正。
❹ 公安執法辦案標兵先進事跡材料如何寫
在刑事偵查工作的崗位上,**同志從一名普通刑事技術員成長為業務骨乾和基層領導幹部,十八年如一日,始終刻苦鑽研、勤奮工作、務實奉獻、以實際行動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新時期公安「執法為民、服務發展」的工作職責,在維護**市的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工作中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他先後參與千餘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年平均出差辦案超過200天,加班加點超過500小時,在全市大部分有影響的大要案偵查中,從現場勘查、物證檢驗到調查取證的每個環節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工作成績突出,多次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和優秀共產黨員,先後榮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三次、三等功三次,獲得了全省公安系統優秀人民警察,全省公安系統模範人民警察,**市勞動模範,市十佳優秀黨員,省優秀青年衛士等多項榮譽。
刑警,作為與刑事犯罪斗爭的專業力量和前沿陣地,它的首要任務就是打擊犯罪、偵查破案,近年來一批影響**市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相繼告破,在這些案件的偵破中,**都發揮了關鍵性作用。
2004年11月8日,在**市陽信縣公安局巡警姚衍慶同志在抓捕一名持槍搶劫的歹徒時,被歹徒開槍打死,市委領導要求公安機關迅速破案。為了查找現場可能遺留下來的痕跡線索,**帶著專案組的同志們一道連夜開展現場勘查,部署全市設卡堵截工作。他冒著濃霧,一夜奔波100餘公里,督導檢查工作。接下來的日子裡,他帶領偵查員住到了案發現場鄉鎮辦公室里,對相鄰的惠民、陽信兩個縣五個鄉鎮的200多個村進行挨家挨戶的訪問和摸排,農村辦案條件差,沒有吃飯的地方就自己帶著方便麵,大雪封路通不了車,就步行調查,一走就是一天。就在這樣的條件下,他連續工作18天,通過大量工作,線索逐漸集中到惠民縣麻店鎮一搶劫計程車負案在逃的朱合軍身上。該朱1994年就負案在逃,抓捕難度很大,**帶領專案組的同志,懷著對英雄的崇敬之情,決心盡快將朱抓獲歸案。他們內查外調,對朱合軍的所有社會關系進行摸排,又經過5天的緊張工作,在山東**市一勞務市場將朱合軍生擒,經連夜突審,朱合軍供述了槍殺姚衍慶的犯罪事實,另外還供認入室q####j、搶劫作案8起。此案的偵破,告慰了烈士英靈。
2004年1、2月間,**市惠民、陽信、沾化、濱城等地發生系列搶劫加油站案件,**同志身先士卒,既當指揮員,又當戰斗員,連續十幾天戰斗在偵查破案的第一線,歷盡艱辛,一舉摧毀了一個搶劫加油站團伙,破獲案件14起,抓獲犯罪分子6名。另外,在**浦湖公園無名女屍案、鄒平縣「2.9」特大殺人案等等許多案件的偵破中,**同志都起了關鍵作用,為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
**分管大要案偵查工作以來,面對案件多發的形勢,帶頭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刑事發案的規律特點,適時組織專項打擊行動和破案會戰。2002年以來,先後組織了全市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打擊盜搶機動車犯罪、農村盜搶耕牛犯罪等一系列專項打擊行動,先後打掉了危害一方的**史建東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等一系列重、特大惡性案件,贏得了當地群眾的交口稱贊。2004年的偵破命案專項行動中,在**的帶領下,全市刑偵破案戰果卓著,發生的74起命案,破獲70起,命案破案率連續兩年達到94%以上,列全省第二位。
2002年9月,黨的「十六大」前夕,惠民縣李庄鎮發生一起投放炸彈敲詐勒索案,**同志冒著生命危險將炸彈排除後,立即投入案件的偵破工作中,經過艱苦細致的調查摸排,終將兩名犯罪分子抓獲歸案。
**同志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時刻以共產黨員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亨樂主義、自由主義等各種錯誤思潮和不正之風的侵襲,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艱苦奮斗,廉潔自律,自覺樹立群眾觀念,走群眾路線,切實把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當做檢驗工作好壞的標准,把人民群眾的情緒變化當成工作成功與否的晴雨表。他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深入群眾,深入基層,虛心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服務群眾、服務基層,受到群眾的普遍贊譽和基層的歡迎。他認真學習法律,熟知法律規定,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執法,文明辦案,恪守警察道德,遵守警察紀律,維護警察形象,從警多年從未發生違法違紀現象,發揮了黨員幹部的模範帶頭作用。
❺ 全國陽光警務執法辦案查詢系統
可以在電腦上輸入需要查詢的區域陽光警務執法辦案網站,找到並打開該網站。在網站點擊需要查詢的案件並輸入對應的信息就可以查詢到了。具體以陝西陽光警務查詢系統為例,查詢方法如下:
1、在電腦的網路上輸入陝西陽光警務,找到其官方網站以後點擊進入。
❻ 公安機關問話夠成什麼條件到執法辦案區
到公安機關辦案區接受詢問的,應當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觸犯刑法的行為人。
對於證人或者受害人,應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❼ 異地民警來我地辦案不通過我地派出所違法嗎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三十九條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公法〔2013〕1102號)要嚴格按照規定在辦案區內辦案,嚴禁違反規定在辦案區以外的地方訊問、詢問違法犯罪嫌疑人.
可見,異地民警辦案要與當地公安部門按程序規定取得聯系,
第三百四十三條 對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❽ 如何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
2、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8)公安執法辦案擴展閱讀
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
1、從加強源頭防控、過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過建立系統化、實時化、常態化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對執法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一是嚴格源頭防控。落實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程序,實現接報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流轉,落實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深化法制員制度,進一步發揮基層一線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派駐配備的法制員的作用,負責對案件質量審核把關,建立起保障執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線。
2、二是嚴格過程監督。全面實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重點執法環節統一審核,在審查起訴環節統一與檢察機關對接,這項工作已經在部分地方試點,效果已初步顯現,下步將進一步探索、完善。
3、藉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實現網上辦案,並著力打造覆蓋接處警、現場執法到案件終結的整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機制,實現執法辦案全流程同步記錄、實時監督;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執法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三是嚴格責任追究。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執法責任體系,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對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督察機制,對違反制度規定的人、對觸碰「高壓線」的事,一經查實,堅決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