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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立法

發布時間: 2021-01-25 00:08:27

行政立法的作用

行政立法是我國的主要立法活動。它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是,既要依法保護公版民、法人的民主權權利和合法權益,又要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和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合法權力,對於健全國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一)行政立法是政府「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標志(二)行政立法是實現民主與法制的統一,法與權的統一,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統一的要求(三)行政立法是進一步加強政權建設、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理順各級政府部門之間關系的需要——中華法律學習網 www.1000fl.com

⑵ 行政立法的分類

行政立法的分類
(1)依行政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授權行政立法與特別授權行政立法。
(2)依行政立法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內容、目的不同,可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立法。

⑶ 試論述我國的行政立法體制

行政立法體制是指國家行政立法機關的體系及其的劃分
1、行政立法主體:行政立法活動是由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進行的,根據憲法、組織法以及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有權制定部門規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2、行政立法許可權:行政立法許可權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在內容與形式上的許可權范圍,即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可以就哪些事項作出立法性的規定。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必須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規范無權規定,否則構成違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項的立法權: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其中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屬於法律絕對保留事項。

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有以下三個方面:(1)執行具體法律規定事項。(2)實施憲法規定職權事項,即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3)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即國務院各部門規章制定的依據是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並且只能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地方規章可以規定的事項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以及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是指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在國家法律規范體系中的地位。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法規、規章不能同憲法相抵觸;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省級人民政府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較大市的人民政府的規章。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⑷ 請簡要闡述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1.「積極行政」的需要
現代社會發展的兩個重要趨勢就是人與自然關系的復雜化和人際關系的復雜化。行政對象的復雜化要求行政管理日益走向專業化。技術的飛速發展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運用又導致行政對象的變動性加大,要求行政管理必須及時、准確和高效。在這種情況下,完全通過專門的立法機關來創制規范,行政機關只是執行規范的「消極行政」已經很難滿足專業和效率的要求,迫使行政機關由「消極行政」向「積極行政」轉變,通過積極主動地創制規范來彌,補立法機關立法活動的不足,快速高效地處理復雜多變的行政問題,現代意義上的行政立法正是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逐漸從國家立法機關的立法權中演化出來的。行政立法的出現是現代社會發展對行政機關的必然要求。
2.依法行政的需要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行政立法雖然不是一種立法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但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質,其表現形式屬法的范疇。它介於立法機關的立法與行政機關的純粹執法活動之間,常常起著一種中介作用,實際上是為執行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在這一點上,行政立法具有行政性質,但採用的是制定規范的形式,是行政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3.完善民主的需要
民主與法制是統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礎,法制是民主的確認和保障。社會主義法制通過對民主成果的鞏固和民主行為的規范等從各方面確認和保障社會主義民主。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也就是要把體現廣大人民共同利益的社會主義民主原則上升為國家意志,轉化為國家制度和法律,以保證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行政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行政立法在國家立法活動中的重要性也越發明顯。加強行政立法,完善行政法體系,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中不容忽視的一個大課題。
4.提高效率的需要
在目前我國行政法制並不完善的情況下,即使有了一些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但現實中往往涌現出新的或僅為某些地區、某些領域所獨有的技術性、專業性或區域性較強的問題要及時加以解決,或者雖有憲法、法律原則的規定但缺乏更詳細的辦法。此時就需要行政機關及時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加以解決,以使憲法、法律的原則規定得以具體落實,或彌補行政管理領域中因缺少法律而造成的立法「真空」。同時,行政立法的存在還可以調動和發揮各級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地制宜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行政立法經驗和規律的積累還可以使行政立法的成果在條件成熟時上升為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廣的空間內指導行政管理的實踐,從總體上實現行政效率的提高。

⑸ 簡述我國的行政立法系統

一.行政立法主體:行政立法活動是由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進行的,根據憲法、組織法以及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有權制定部門規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二.行政立法許可權:行政立法許可權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在內容與形式上的許可權范圍,即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可以就哪些事項作出立法性的規定。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必須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規范無權規定,否則構成違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項立法權: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其中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屬於法律絕對保留事項。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有以下三個方面: 1.執行具體法律規定事項。2.實施憲法規定職權事項,即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3.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及其常委會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即國務院各部門規章制定的依據是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並且只能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地方規章可以規定的事項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以及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是指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在國家法律規范體系中的地位。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法規、規章不能同憲法相抵觸;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省級人政府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較大市的人民政府的規章。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

⑹ 簡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及其特徵

(一)什麼是行政立法
對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學界尚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立
法是泛指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於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范,屬於
行政部門法。基於這種認識,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
關制定並發布行政法律規范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
其定義的核心基礎,是關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於刑事和民事立
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
法律規范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和准則。另一種見解
是,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簡言之為行政機關立法。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規定,具體是指國
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其定義的著眼點在於立法者,可謂
狹義之說。此說之「行政立法」,從「立法」性質上看,立法是以國家名
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並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屬於法的

范疇,體現法的基本特徵。就「行政」性質而言,立法者為行政機關;法
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其適用的程
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
能。在近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機
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標准和規則。我們這里是從後一種理解而論。

(二)行政立法的特徵
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方式,是就行政機關實
施行政行為與相對人所形成的關系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法行
為、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
其他行政行為。
補充說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受權性組

織。行政立法職權和許可權須由法律特別規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
享有行政立法權。除上述指出的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五個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律特別授權的某些
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均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於縣(市)、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制定和
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
為。其他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行政行為,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經行政機
關委託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許可權內實施,無須法律特別規定。

(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行政機關立法是代表國家
從事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具備法定
的職權,而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進行。例如,根據法律或法規的
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制定規章等。超越法律、法規
的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這是較之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
為嚴格的特別限制。

(3)行政立法行為的對象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則富特定性。
前者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後者的對象是特定的、個別的;前者作出的
規定一經發布即對法定范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僅為後者提供依
據,並非對特定的人和事的具體處理;後者是依據前者的規定對具體人和
事作出的處理。

(4)行政立法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行政立法
行為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和無溯及力,它對同一類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復
適用,且只有向後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經履
行或實現即告消滅,某些具體行政行為還可追究既往,如行政處罰行為就
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為須遵循更為正規和嚴格的程序規則;而具體行政行
為的程序相對較簡單靈活。而且兩種行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為
必須採取特殊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公開發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可
以是公開發布的書面形式,或是一般的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還表現在其不可訴性上。根
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
訟或訴願的對象,即對行政法規、規章不能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而對於
涉及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提起訴訟
或申請復議。

⑺ 簡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其他規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慣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於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託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范;符合自然規律;符合社會道德。
行政應急性原則
11、行政行為概述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徵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行為合法的條件:A.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許可權范圍;C.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D.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規定。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A.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B.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C.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D.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E.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A.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B.行政行為不適當。

⑻ 簡述行政立法的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抄是指行襲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不僅應遵循憲法、法律,還要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合法不僅指合乎實體法,也指定緝翅墾儼舊愁馴傳沫合乎程序法。其具體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行政職權必須基於法律的授權才能存在;(2)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3)行政授權、行政委託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

⑼ 簡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質和具體制度規則內在聯系的共同性規則。基本原則的作用主要是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指導行政法的統一適用和解釋,彌補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則主要有兩種來源:一是國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二是行政法學理論的闡述。法學理論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闡述注重反映人們對一般規律的認識,但是由於認識上的差異,法學著作對基本原則的表述會有所不同。國家相關文件的規定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吸收理論研究的成果,因此,這兩種來源會在一定程度上達到統一。這里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幾個: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高效便民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和權責統一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於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合法行政原則的根據,是行政機關在政治制度上對立法機關的從屬性。合法行政原則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行政制度上的體現和延伸。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性。憲法第2條和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樣就從根本法上解決了國家行政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問題。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國家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職權。
合法行政的內涵和要求,隨著憲法制度的演變、行政職能的消長而不斷變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絕對、消極和機械的公法原則。為適應時代變遷和行政職能變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則不斷得到新的解釋。從歷史發展看,我國的行政法制度尚處於發展進程中的初級階段。從改革開放初期提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到憲法規定實行依法治國,我國法律在規范行政活動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強。
我國合法行政原則在結構上包括對現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兩個方面:
1.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禁止行政機關違反現行有效的立法性規定。第一,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和決定違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作為義務,將構成不作為違法。
2.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在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繫上:第一,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性規定的明確授權;第二,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採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措施。行政機關不遵守這一不作為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
二、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屬於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於裁量性行政活動。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決定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並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合理行政原則包括三個原則:
1.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原則。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為滿足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准確理解和正確確定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在多數情況下,法律會對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確規定,但有時法律規定的目的可能比較含混,這些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立法背景、法律的整體精神、條文間的關系、規定含義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第二,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為達到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擬採取的措施對達到結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損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機關在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採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機關能用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就不能選擇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是當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則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幾個原則:第一,行政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第二,公眾參與原則。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者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第三,迴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基本內容有二: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或者不完全作為;其次是遵守法定時限,禁止超越法定時限或者不合理延遲。延遲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權的表現。第二是便利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增加當事人程序負擔,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權行為。在國際貿易中,行政當局不合理延遲和增加當事人程序負擔,也被認為是政府設置的貿易壁壘形式。
五、誠實守信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無論是向普通公眾公布的信息,還是向特定人或者組織提供的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是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六、權責統一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責任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和法律責任的統一,即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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